刘晓春 发表于 2009-1-6 23:06:00

寻求村落与国家之间的有效衔接 (刘伟)

寻求村落与国家之间的有效衔接 ——基于相关文献的初步反思作者:刘伟
文章来源:学术中国


  摘要:在现代社会,国家只有与社会实现有效衔接和有机互动,才能实现良好的治理。具体到我国村落与国家的衔接问题上,综合现有学术界的问题挖掘和前景展望,可以发现有如下几种路径:一是依靠国家进一步介入,改造并整合村落;二是依靠社会自然生长,特别是村落的民间组织成长实现与外部世界包括国家的衔接;三是激活现有的体制内资源,主要是激活乡村党组织和乡村行政体系的能力,使他们成为衔接村落与国家的桥梁;四是通过部分志愿性知识分子的乡村建设和文化建设整合乡村本土资源实现乡土社会的重建;五是通过市场机制整合各方面力量,从而实现“市场统一中国”。对这些路径的逻辑前提和实践状况进行适当的反思,将有助于我们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探索。

  关键词:村落 国家 衔接路径 研究反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村落自身处在不断地转型之中,村落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地调整之中。对此进程,可以大致划分为三大阶段。第一个阶段,上个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国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村落回归农户为主体;取消人民公社,国家权力形式上撤离至乡镇,并在80年代中期开始推广村民自治制度。这一阶段的总体特征是乡村活力被激发,村落的主体性得到回归,国家与村落之间的关系得到极大的调整和改善。第二个阶段,上个世纪90年代初至本世纪初,在这一时期,因为市场化的大规模推进,乡村基层政权的“内卷化”加剧,而国家总体上又放任乡村,村落与基层政权之间的关系极大恶化,乡村出现治理的结构性困局;村落也因为在市场和国家的双重掠夺面前处于弱势而要么趋向解体,要么黑恶化。第三个阶段,自本世纪初开始因取消农业税和进行新农村建设的诸多举措,国家切实减少了对村落的资源提取,同时大规模供给乡村各项公共事业建设所需的物质资源,部分村落重新恢复元气,但总体上因为城市化和市场化的强势推进,村落与国家,乡村与城市之间的关系依然处在结构性的不协调之中。直到今天,村落不仅没有解决自身的发展问题,更没有实现与现代国家的有效整合。在此背景下反思对这一问题的各种主张,有助于我们将问题的探讨引向深入。

  一、国家进一步介入的路径

  强调国家进一步介入是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这一主流话语的应有之意,其中的基本逻辑是:因为我国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和农民在公共物品的享有方面处于严重弱势地位,因此,不论是从城乡统筹和国家建设的角度,还是从村落自身发展的角度看,国家都应该进一步介入。学术上的解释往往强调日趋个体化(原子化)的农民和日趋解体的村落共同体不足以提供村落必须的公共产品,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原因是村落集体行动能力欠缺和村落自身资源的贫乏和严重外流。而单就中央财力投入来说,近年来,国家的介入力度也不可谓不大。

  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对村落来说,有些公共物品是需要其自身来解决或者至少需要其参与的,如农田水利和村落(尤其是村民小组内)道路;而有些则是现代国家理应提供给国民的基本权利如义务教育、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当然,由于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庞大,而国家的财力一时之间尚不能支撑起全面的供给。就前一类公共物品的供给来说,国家与村落可以实现合作,事实上不少地区就是这样实践的,在我调查的江苏盐城某村,其修路的个案就表明了这一点。就后一种公共物品的供给来说,国家暂时也不可能全面承担,因而需要国家、地方政府、村落和村民的合作。当然,这种合作并不是说国家可以推脱其最终的现代国家责任。

  实际上,国家介入从大的方面来讲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经济资源的投入,主要是财力和基本物品的投入;其二是现代国家公共规则的介入,主要体现在现代法治和民主制度的安排上;其三是观念的介入,主要体现在现代社会基本观念向村落的普及上。可以看出,目前我们国家对村落的介入还主要停留在第一个层面,虽然在第二个层面国家也作了相当的努力,比如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和法律诉讼的推广,但这种制度与村落社会的契合性并不让人乐观。如果从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同时伴随的公共组织与公民间关系调整这个角度看,因为我国的国家政权建设只解决了组织和权力的扩张,却没有解决国家的性质问题,乡村离现代公共规则还很遥远。至于第三个层面,现代观念的普及往往是通过社会的开放实现的,如人口流动和广播电视的普及实现的,而在此过程中,现代观念的普及往往又是表面和片面的,特别是现代法治观念和现代政治观念的普及还远远没有实现。

  可见,国家介入的力度在结构上并不均衡,在实践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特别是国家在现代公民权完善方面的介入尤不充分,也正因为如此,最近就有学者从公民权利(人权)的视角入手研究中国农民的问题,认为中国农民问题的实质是权利问题,应该不断提高中国农民享受人权的水平,并从平等权、生命权、人身权、迁徙自由权、结社权、参政权、自治权、信访权、土地财产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文化权、环境权等方面作出初步探讨。这是一种通过落实现代法权体系来将农民和农村整合到现代国家中去的思路。在“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建设的目标的情况下,这种主张有其相当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但这种现代政治观念所面临的本土观念的困扰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另一方面,农村和农民群体在我国政治空间中的严重弱势地位也是不能回避的。目前,我国有全国性社团2000多个,几乎每个社会阶层都有自己的组织,惟独人数最多的农民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组织。农村现有的村民自治组织也并没有真正成为代表和维护农民权益的组织。农民缺少参与公共生活的组织形式和渠道,农民在现实政治中多为被动接受者。正如老一辈农村问题专家杜润生所言:“主要是农村没有农民自己给自己办事的组织,核心问题是让农民组织起来,自觉、自卫、自主、自组,安排自己的命运。”在历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中,农民代表的人数及比例也都偏低,第一届为63人,占5.14%;第二届为67人,占5.46%;第三届为209人,占6.87%;第四届为662人,占29.4%;第五届为720人,占20.94%;第六届为348人,占11.7%;第七届农民与工人合占23%;第八届为348人,占9.4%;第九届为240人,占8%。农民代表所占的份额与农民在人口中的份额极不相称。1995年新的《选举法》把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规定为4:1,这就意味着四个农民的权利相当于1个城里人的权利,农民的选举权不能得到保障。党的十七大提出将提高农民代表的比例,在新近召开的“两会”中,农民代表的比例有所增加,这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开始。

  当然,也有研究者从政治文化的角度试图探讨将乡村与国家现有的制度安排衔接起来,他们强调现有的村民自治发展面临着来自农村地区政治文化的限制,因而需要设计出适合当前农村土壤和符合农民政治习惯的政治社会化模式,使村民自治的民主政治价值真正进入农民心里,为和谐农村政治塑造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农民。但将现有的民主制度安排视为先在和不可质疑的,而通过改变农民来适应这种制度,可能忽视的一点就在于,村民自治需要作出某种调整来适应现有的农民和乡村社会。制度是为了当地的民众服务的,如果一个制度不能有效运转,我们可能不应该仅仅埋怨当地的“土壤”不好,相反,我们也许更应该反思制度本身的价值和具体机制是否应该作出适当的调整,或者制度的生长本身就需要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并不是急切的建构所能奏效。

  强调国家介入的观点往往立足于我国社会的发展是国家主导的现实,进而认为:离开国家,社会自身的发展就很难得到保证。甚至在农村经济性合作组织这样本应依靠村民和市场自然生长的合作形式上,也强调国家主动建构并主导乡村的相关事务。如果这种主动建构主要是围绕相关信息服务、规则(包括法律)服务和外部监督进行,在这个意义上强调国家介入似乎也未尝不可。但如果是围绕经济合作社(包括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自组织)内部的经营业务展开的主导和建构,这种意义上的国家介入可能并不能促成村落与国家的有效衔接,反而会加剧不应有的冲突,也将阻碍相关事业的发展。

  更为重要的问题可能在于,简单地强调加大国家介入的力度,可能忽视了国家性质和国家介入的方式对介入效果的直接影响。换言之,在现有政府依然占据乡村核心资源的情况下,村民与基层政权之间却没有一个良好的信任关系,更缺少有效制约后者的政治关系,依托于现有政府父爱式资源介入的相关建设,同样也可能得不到普通村民的心理认同,也不一定能带来村落的持续性治理。而国家介入天然具有的建构主义陷阱也同样可能带来国家对村落自身治理资源和秩序逻辑的漠视,近些年在某些地区开展的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合村并组,建立大村庄制的实践,已经在部分意义上证明了这一点。

  二、依靠村落自然生长的路径

  强调村落自然生长的观点,其逻辑前提主要有如下几点:其一,村落具有秩序自生的能力,表现在各种村落传统的复兴上,同时,村民具有自组织的能力,表现在各种村民群体性活动的展开上;其二,村落传统是一种可以起积极作用的治理手段,经过适当的转化、引导和融合,可以与现代国家相衔接;其三,以现代治理结构为导向的乡村治理不能忽视村落自身的各种组织化力量。

  具体来讲,有学者从小共同体成长的角度看待宗族在部分农村地区复兴的事实,并给予积极的期待。王沪宁(1991)虽然较早地关注到村落家族文化的复兴,但他更多的是从现代化进程中国家秩序调控手段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在他的分析中,宗族是一个消极且终将趋于弱化的力量。现有的部分学者通过对地方庙宇、基督教等民间信仰的研究,肯定了这些结构对村落秩序和地方秩序的维护功能。正入摩尔所言“民间流行的正义观念,会以新的方式引起争议,但自有其理性与现实的基础。越是偏离这一基础,便越需要诉诸欺骗和暴力。”由于国家治理资源本身的贫乏和分配的体制性不公,村落的治理可以依赖的来自常规体制的力量依然有限,零散而广袤的村落,其秩序的维持不得不依靠来自自身的各种力量,尽管这些力量形式在某些具有致命的现代自负的人眼里显得“不够层次”。这里的问题是,村落自己生长出来的秩序维持手段往往是村民们所习惯的,而且,这些手段并不是我们想改造就能轻易改造得了的。所以,要想实现村落与现代国家的衔接,不能漠视村落的实际;相反,应当让村落中积极的秩序因素保留并将其整合到国家的治理体系中。这其中一个重要的中介就是各种正式和非正式(成型和非成型)的村民自组织,实现村落与国家的衔接就意味着使这些农村非政府组织得到健康发展并与地方国家实现制度化的衔接与互动。

  陶传进也认为,村庄社会内部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层面,其一是由村民组成的“草根”社会;其二是由草根社会中产生出来并位居更高一层的自我治理组织。草根社会中含有一些关键性的社会学变量,如社区发育程度、社会资本储量、志愿组织的多寡等,当这些变量取低值时,草根社会呈“贫瘠”状态。在理论上,一个贫瘠的社会将无法保证人们在村庄政治中的参与,因而难以产生出有效的自治组织,于是,村庄社会的两个层面破裂开来。从这两个层面的关系中我们能够发现村民自治困境的根源及破解之道,这就是通过发展草根社会中的志愿组织,促使草根社会与村庄政治的弥合。

  值得一提的是,最近有学者提出一个可能被我们忽视的问题,即,私民社会的成长是公民社会成长的前提和基础。正因为私民社会可以滋养公民社会,从而有利于促成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新型衔接。在这个意义上,强调村落自然成长从而与国家相衔接也将意味着夯实村落私人社会的重新构造,如家庭——英国学者吉登斯甚至指出:“家庭是公民社会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婚姻圈,交往圈,朋友圈等领域信任和纽带的再充实。只是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私民社会也呈现了狭隘的个人主义倾向,在这样的地区,促进村落自生秩序的成长可能首先面临基础上的缺失。而其他私民社会保持较好的村落,将更可能具备村落自生秩序成长的条件。

  依靠村落自然生长的观点强调社会的自然演化和我国村落的实际情况,对部分农村地区来说也是值得肯定的一种观点。但就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来说,因为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村民利益个体化,村落共同纽带日益松动,村庄舆论难以发挥应有的道德功能,在此情况下,村落的自生秩序可能不再是完全传统意义上的。相反,暂时的情况下,因为国家的权力退出,村落自然生长出来的往往是消极的秩序,比如宗族势力恶性膨胀控制乡村政权,或是村落秩序黑社会化或灰化。这也是我们不能否定的。当然,同样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地区出现了村民自发的经济合作组织或非正规的合作社,甚至出现跨区域范围内的合作协会,政府通过与合作社的联系而实现了与村落社会的部分衔接。而从发展潜力看,通过统计可以发现,学历越高的村民越倾向于成立农会,经济收入对成立意愿也有影响,收入偏低和收入偏高的家庭均表现出比较强烈的合作愿望。因此,政府如果能够在村落的发展过程中适时帮助,以农会或其他合作组织为纽带的村民关联将成为现实,这也将成为村落共同体成长的积极力量。

  所以,对于强调村落自然生长的观点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其谈论的是哪个地区,是什么问题。更重要的一点在于,“强调”并不能导向“依靠”,因为现代国家中村落的治理不可能只依靠村落自身的力量,只有国家规则的外部保证和国家权力的坚强后盾,村落自然生长的秩序才能运行在一个健康的轨道上并发挥积极的治理功能。

  三、激活现有的基层党政体制

  现有国家与村落的衔接方式往往通过体制内政治精英之间的私人关系实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非正式制度。也有学者将其称为正式权力的柔性运作。与强制性干预相比,政权的柔性运作无疑建构了一种适应新时期的权力运作逻辑:它既依托正式权力资本,又被赋予了许多诸如面子、人情等地方性知识,同时又少了强制性干预的生硬。已有学者用保护主义(或称庇护主义)理论来分析乡村干部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保护还是庇护,实际上都内含着依附性的权力关系,而相关的“依附理论的本质是一种关系,享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利用自己的权力和所控制的资源保护次级地位的人,或给予他们一定的利益,而次级地位的人反过来以忠诚支持和服务作为回报。”乡干部往往利用与村干部的“私人感情”来保证乡政府政策的贯彻与实施,结果使乡干部与村干部之间的关系普遍发展成一种私人关系,“因为它必须以感情和面子来填补因缺少科层化连接而出现的权力链条缺失,如果时时以权力的硬核示人,势必会增加行政运行成本,事倍功半” 。“维持这样的私人关系就需要双方经常性地利用公共资源作利益交换,最终结果是私人关系普遍演变为利益关系,这种互惠关系促进了保护主义政治的蔓延。”

  在此情况下,乡镇政府就成为地方国家(local state)的典型代表,“地方国家是指地方层次的国家组织,是国家在地方层次的完备体现物。它是国家在地方的代表,其行为不仅体现着具有普遍性的国家性,而且带有鲜明的地方性。”“政府已经意识到,相当部分基层组织的作用,不是连接国家体制与乡村社会,而是起着离间他们的作用。”丁德昌也认为,村民自治已异化为村民他治。所以需要创造新的衔接方式。

  这种创新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我们不能抛开现有的运转时间长、机构复杂、职能稳定的基层党政体系而完全另外创设新的组织形式。实际上,这在目前我们国家也是不现实的。就算前文所讲的创造农村自组织的诸多形式,也面临着应星所讲的“合法性困境”。既有的体制,其问题不在于它应不应该存在或应不应该废除,而在于它应该以什么样的形式适应社会和国家政治发展的需要。当然,也有学者冷静的指出了这其中的困难,如有人就认为我国现有的村民自治实施中的自制规章与国家法之间的矛盾。更有学者指出,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其主体在农民-国家关系中处于被动、单向、内敛的地位,在党-政关系和乡-村关系的脉络下村民自治面临着深刻的“二元悖论”困境,而这又是由其内在权利与外在权力之间的关系决定的。这就意味激活并实现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协调需要制度的调整。

  亨廷顿判定:“政治现代化最基本的要素是,整个社会的各个集团在超于村镇层次之上参与政治,以及创立能够组织这种参与的新的政治制度。”就我国乡村的政治生态而论,村民参与和表达的主要对象就是从村到乡(镇)的各级组织,包括行政化的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乡(镇)政府及乡(镇)党组织。只有这些公共组织按照现代公共规则来运行,村民才能在规范的意义上实现向公共身份的转变,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实现与现代国家的衔接,村落与国家也在这个过程中实现了国家政权建设最为根本性的任务——即村民政治生活的现代化,或者说,也只有这样,才算真正实现了我国的“国家治理转型”。同时,乡村党政体系也是更高层次民主建设的基础,从未来国家政权建设的角度看,激活它们也是必须的。

  激活现有乡村党政体系的关键,在于使它们真正嵌入村民的需要中并从制度上对农民赋权,让农民能够参与到涉及村落公共事务的决策中。现有的乡村党政体系因为压力型体制和自身的逐利性,加之村民无制度化的制约能力。目前,只有上访这样的一个口子对乡镇党政体系有一定的制约,但党政体系对上访不惜代价的打压终使上访的制约功能大打折扣。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认为,可以“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是作为对官僚制的补充而实现人民群众与国家进行沟通的制度安排,对村民来说,向各级政府上访也是实现国家与村落衔接的一个途径。但这个狭窄的渠道却时常遭到人为的阻塞。“经营性政府”是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最为通常的行为模式。其最大特点在于它对社会的“脱嵌”,党政体系与村落两张皮,村民虽有一系列针对他们的群体性活动,或呼吁、集会、表达或激烈抗争直至发生暴力冲突,党政体系倾向于不给回应,致使村落的怨气累积,埋下不稳定的种子。在此情况下,便难以谈得上村落与国家的有效衔接了。

  当然,激活乡镇党政体系涉及的问题终究是与整个国家的政治安排相关,如果我国现有的中央集权制的层层下压体制不能得到调整,现有的政绩考核标准不能得到改革,单纯依靠村落社会的政治参与和政治压力,乡镇党政体系并不能真正地转移到现代国家的运转轨道中去。

  四、社会组织主动创建

  费孝通在上个世纪四十年代就已经看到了当时乡村衰败的景象,他说:“……中国乡土社会里本来包含着赖以维持其健全性的习惯、制度、道德、人才,曾在过去的百年中,也不断地受到一种被损蚀和冲洗的作用,结果剩下了贫穷、疾病、压迫和痛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形成“落叶归根的社会有机循环”,进而他提出要进行乡土复员和乡土重建。这似乎可以看成是主张进行组织创建的精神先导。实践这一精神的就是乡村建设派。乡村建设派主要强调乡村建设的必要性,重视乡村社区建设、农民教育、农民组织与利益代表、专业人士如知识分子的介入等问题。

  强调由社会组织主要是志愿性组织来积极参与乡村建设,并通过建设充实乡村自身的文化价值,提高村落的主体性地位,希望在此基础上与国家包括城市积极互动,并试图矫正现代化和市场化的某些弊端,这是相当一部分学者的共识。作为对官方新农村建设的一种民间推动,社会组织主动创建具有政府主导所不具有的一些优越性,这主要体现在,其一,社会组织创建新农村,实施对象是单块的小区域村落,具有实验的性质,成功了可以推广,失败了却可以收回;其二,社会组织因其志愿性和文化关怀可能更容易为村民接受,毕竟是一种柔性的社会共建过程;其三,社会组织往往拥有一定的资金背景(包括国际基金)和学术背景,在客观上带来村庄发展的一种可能性机会。因而可以弥补政府主导的不足,也从民间的立场对国家的新农村建设构成呼应和补充。

  这其中,主要以温铁军和贺雪峰为代表。他们强调中国农村建设的特殊性 ,并对新农村建设中的“村社本位”予以强调,试图通过文化介入和组织创建活跃乡村的公共生活尤其是文化生活,使面临解体和现代性挤压的村落成为人们能够“回得去的”、“低消费高福利”的家园。他们一般都有过在农村长期调研并进行乡村建设的经历,他们的主张承接20世纪20-30年代乡村建设运动的理念,以理想主义的情怀关照村落,试图突破既有的村落与国家的关系定势。

  不可否认,在实践中,处于社会中间层的各类组织和实体的确可以在将村落带入国家中发挥作用,如应星就发现,在其调查的峡谷县的农民行动就受到一个倡导“参与式社会影响评价”的NGO组织的支持;西昌县的农民行动受到一个倡导“新乡村建设”的民间学院的影响;而平县和峡谷县的集体行动则受到一些较为开放的媒体的关注。

  社会组织中还包括一些民间的教育组织的努力,他们强调培育面向乡村价值的教育,提倡为乡村服务的培养模式,但是在实践中已经遭遇了种种尴尬。虽然强调乡土文化的积极价值得到了部分学者的积极响应,但这种对于刚刚脱胎于乡土社会的中国人的价值理念上的正当性并不必然带来操作中的可行性。虽然,我们不能否认局部地区可以实验成功,但就全国而言,在国家的强势力量和资本无孔不入的态势下,试图重建乡土的主体性并与外部世界积极互动,这种期待应该得到审慎的观察。但是,社会组织的积极姿态值得肯定,因为它们开创了国家与村落之间的公共空间,为村落与国家之间的衔接又添加了一条人为的路径。

  五、通过市场统一村落与国家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坚信市场自身所具有的无穷尽的整合力量,中国现在城乡差距的问题更多的来自制度安排、政策歧视和农村的发展基础,而不能将农村出现的问题归咎到市场化。不是市场化的问题,而是市场化不充分的问题。农村作为中国经济系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市场化程度影响到我国整体经济的状况;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定性也要求了经济要素在我国城乡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作为“市场统一中国”的应有之意,市场也将统一中国广袤的各个乡村。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针对重建村庄的观点提出:“‘建市场’重于‘建村庄’”。党国英就认为,当前我国农村出现的各种问题,包括公共物品供应不足的问题,大都是因为乡村组织“政府性权力太大”而市场化不足造成的,“用市场化的办法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这是我们需要树立的解决农村问题的信念。”有的学者干脆提出:“以市场替代农民的公共合作”。而伴随市场化的农民合作组织也将成为乡村公民社会转型的载体。

  这一观点无疑是着眼于长远所作的判定。也看到了市场作为现代社会重要而强势的整合力量所具有的潜能。目前我国城乡之间的断裂在某种意义上也带来并扩大了国家与村落之间的不衔接,市场作为国家与村落之外的第三方力量应该发挥其不可推卸的责任。问题在于,中国的市场化依然是政府主导下的市场,正因为如此,中国各地村落的市场化水平呈现出严重的不均衡。本来作为统一城乡的力量的市场同样可以再次因为政府的力量而被分割。因此,如何促进市场自然的生长并恰当界定政府的功能就成为市场变为积极的整合力量的前提。

  需要补充的是,前面所讲的五种衔接路径都是从积极意义上所作的概括。实际上,冲突也是一种村落与国家的衔接方式,虽然是一种消极形式的衔接。科塞说,冲突扮演了一个“激发器”的角色,它激发了新规范、规则和制度的建立,从而充当了促使敌对双方社会化的代理人。此外,冲突重新肯定了潜伏着的规范,从而强化了对社会生活的参与。他总结道:“冲突,而不是崩溃或分裂,确实是一种平衡,因而也是维持作为运转中的康采恩——社会的手段。”对村落来说,村民与乡村各类组织在一定限度内的冲突,不仅能够给予相关方面以反省的契机,也能够给予新规则以诞生的契机。冲突在一方面将矛盾发泄出来,展示出来,另一方面也让各方面看到了现有规则的弊端和改进方向。在这个意义上,适当的村落与乡村政权之间的冲突有助于国家范围内的规则整合,从而帮助了国家尤其是中央政府权威合法性的再生产。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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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在这里,也可能会有人反驳:我国现有乡村党政体系不能有效嵌入社会的公共需要良性运转,根本原因还是自上而下的国家体制。从逻辑上讲这种看法可以成立,但从目前的现实上看,尤其是从功能意义上看,最终的体制变革也不意味着在此之前乡村党政体系功能再发挥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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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性政府”是笔者所作的一个概念界定,主要是考虑到部分地方政府与相关经济利益和市场的深度结盟甚至是直接主导相关经济过程,政府背离了公共权力机构的基本角色要求而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虽然在当前的政绩考核体制下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也往往意味着政治利益的最大化,致使政府的行为更接近于一个善于经营的商家,而且是最为特殊的商家,因为它拥有政治权力。这一界定与部分学者的“厂商理论”有接近之处,但更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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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14页。

  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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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寻求村落与国家之间的有效衔接 (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