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春 发表于 2009-7-2 10:10:52

民間信仰文化遗产化的困境―以日本的事例为中心(岩本通弥)

          
岩本通弥(日本·東京大学)                                                        
  

刘晓春 发表于 2009-7-3 23: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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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信仰的文化遗产化的困境-以日本的事例为中心           
岩本通弥(東京大学) 著   王晓葵 译                    
  

刘晓春 发表于 2009-7-3 23:53:48

岩本教授的论文涉及到日本文化财政策保护的法规的演变历史,王晓葵教授曾经撰文讨论这一问题,现将大作张贴于此,请大家相关参考,对理解岩本教授的论文有帮助。


             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演变及相关问题
   
                                  王晓葵
(本文发表在《文化遗产》2008年第2期,详细注释请看附件)


[摘要] 本文介绍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历史变迁。并就其中的若干问题作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 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法规   


    日本是最早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国家之一。早在1950年,日本政府就在颁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明确分列出“无形文化遗产”一项。在这之后,随着民俗学研究的进展以及文化行政部门的政策的调整,法规也进行了多次修改。这次修改,有些仅仅是细节的调整,而有些则涉及重大的观念的变化。本文拟对近半个世纪来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令的变迁作概括的介绍,并就几个要点进行分析。
   
1.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变迁
   1950年5月30日,日本政府公布了文化遗产保护法(法律第214号)。这个法律把文化遗产分为三类:“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其中无形文化遗产指:
演剧、音乐、工艺技术以及其他在历史以及艺术上价值高的无形的文化事象。在有形文化遗产中,除了“建筑物、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遗迹、典籍、古文献以外,还有“民俗资料”一类。这里的“民俗资料”, 大体指民间的生产生活用具之类。也可以称之为“民具”。把这些“民具”列入保护之列,在一直把精美美术品和艺术品作为文化遗产的日本,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951年5月10日,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发布第二号告示,公布了《国宝及重要文化遗产指定标准》和《应采取助成措施的无形文化遗产的指定基准》。1952年3月,第一批应采取助成措施的无形文化遗产选定。1953年1月,日本文部省文化遗产专业审议会增设民俗资料专业委员会,柳田国男、折口信夫、涉泽敬三等著名民俗学家都被聘请为这个委员会的委员。在这个专业委员会的主导下,开始了对有关民俗资料的条文的修订。
1954年5月29日文部省公布了《文化遗产保护法部分修正案》(法律132号),把文化遗产分成了“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民俗资料”、“纪念物”四类。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把“民俗资料”从“有形文化遗产”中分出,列为独立的一类。其定义是“衣食住、生产、信仰、岁时节令等风俗习惯以及相应的服装、器具、住宅等对理解我国国民生活的变迁不可或缺的事象”。从这个定义来看,“民俗资料”包括了有形的和无形两部分。其中对有形民俗资料中的比较重要的部分,和有形文化遗产一样有指定保护措施。但是,对无形民俗资料并没有导入重点指定的制度。也就是说,对有形文化遗产和有形民俗资料中的重要部分,可以指定为重要文化遗产、国宝或者重要有形民俗资料,对无形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可以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遗产,而民俗资料中的无形部分,仅仅有对其中的重要部分“应采取记录措施”的制度。
同年12月25日,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公布第58号公示《重要民俗资料指定基准》和第59号公示《应采取记录措施的无形民俗资料的指定基准》。在第59号公示中,对应采取记录措施的无形民俗资料的指定基准,作了如下规定。
一、以下所列举的的无形民俗资料中,其起源、内容等体现了我国民众基础生活的特色,具有典型意义的事象。
(一)衣食住方面。如服饰习俗、饮食习俗、居住习俗等。
(二)生产、生计方面。如农耕、渔猎、工作、纺织等相关习俗。
(三)交通、运输、通信方面。如与旅游方面的习俗等。
(四)交易方面。如集市、行商、座商、兑换、当铺等。
(五)社会生活方面。如社交礼仪、“青年组”、隐居、协同作业等习俗。
(六)口头传承方面。如传说、故事等。
(七)信仰方面。如祭祀、法会、祖先神灵信仰、田神信仰、巫术、附体邪魔等。
(八)民俗知识方面。如命数、禁忌、占卜、医疗、教育等。
(九)民俗艺能、娱乐、游戏、嗜好方面。如祭祀仪式、竞技、儿童游戏等。
(十)人生仪礼方面。如出生、育儿、新年祝福、婚姻、丧事、墓制等。
(十一)年节礼仪方面。如正月、节令、节日、盂兰盆节等。
二、无形民俗资料中没有包含在上述内容之中的,但对于理解重要民俗资料的性质极为必要的事象。
三、涉及其他民族的、前两项所列举的无形民俗资料中,与我国国民生活文化关联性很大的事象。
    1975年7月1日,文部省公布法律第49号,再次对文化遗产保护法进行了修订,民俗资料中加入了“民俗艺能”, 并改称为民俗文化遗产。这次修订最重要的是,将原来只对有形民俗文化遗产进行重点指定扩大到无形民俗文化遗产上。 同年11月20日,日本文部省发布156号告示,对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指定基准分列如下:
一 风俗习惯中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特别重要的事象。
(一)其由来、内容能体现我国国民基础文化生活特色的,带有典型性的。
(二)在年节礼仪、祭祀、法会等活动中能体现艺能基础的。
二 民俗艺能中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特别重要的事象。
(一)体现艺能的产生及成立的。
(二)显示艺能变迁的过程的。
(三)显示地域特色的。
   从上述法令的内容来看,无形民俗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风俗习惯,二是民俗艺能。
2004年第159届国会对《文化遗产保护法》再一次作了修订,并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除了创设“文化景观保护制度”,即“重要文化景观”的“选定”制度以外,还在“民俗文化遗产”的范畴中,增加了“民俗技术”的内容,还有一点是扩充了“文化遗产登录制度”,即对建筑物之外的那些未能获得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指定”的“有形文化遗产”、“有形民俗文化遗产”以及“纪念物”等,也实行“登录”方式予以保护。
现行文化保护法中,日本的文化遗产分为下列8类
(1)有形文化遗产
(2)无形文化遗产
(3)民俗文化遗产
(4)纪念物
(5)文化景观
(6)传统建筑物群
(7)文化遗产的保存技术
(8)埋藏文化遗产
其中无形文化遗产的定义是那些在历史和艺术上有较高价值的传统戏剧(演剧)、音乐、艺能、乐舞、工艺技术等“无形”的文化。对于无形文化遗产中重要的部分,有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指定和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保持者的认定制度。重要无形文化遗产是“在历史上和艺术上具有较高价值的戏剧表演、音乐、工艺技术等无形的文化事象”。由于无形文化遗产具体体现在人的“技巧•技能”方面,是由掌握这些技巧•技能的个人或集体体现出来的。保护无形文化遗产产具体要通过保护其技巧•技能的体现者来进行的。因此,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指定和其保持者的认定是表里合一的。其指定范围主要包括两类,1是音乐、舞蹈、演剧等传统艺术。2是陶艺、染织、漆艺和金属工艺等工艺技术。选择的标准主要有三个:1、艺术上具有较高价值的。2、在艺术史和工艺史上占有特别重要地位的。3、兼有1、2两方面的特点、并具有地方色彩或不同流派风格的。目前的问题是上述领域以外的无形文化遗产是否列入范围。 在指定以后、传承人的培养、技能的公开、技能的记录等措施。指定类别的平衡、濒临灭绝的的领域要特别重点予以指定。
    而民俗文化遗产中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分为风俗习惯、民俗艺能、民俗技术三类。其中重要的由国家指定为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截止2008年3月为止,有257件得到指定。其中风俗习惯 100件、民俗艺能150 件、民俗技术7件。而对没有列入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名录而又有资料价值的则列入“应采取记录措施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截止2008年2月有567件被选出。

2.无形文化遗产与无形民俗文化遗产
    从上面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到,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区别无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主要指演剧、音乐和工艺技术。而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无形民俗资料),主要指生活文化中的风俗习惯、民俗艺能和民俗技术。在早期文化行政和民俗学界看来,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前者本身具有艺术上的或者历史的价值。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因而可以重点指定保护。后者自身不具有价值,而是对了解民众生活的演变具有资料意义。故称早期称民俗资料。在1975年之前,无形文化遗产有重点指定制度,而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则只有“应采取记录保存措施”的制度。这个措施的理念在1954年6月22日文委企第50号《有关文化遗产保护法部分修正的说明》有明确的表述:
(a) 无形文化遗产如艺能、工艺技术等,是由特定的个人传承、表现特定的形态与技术,是经过提纯洗炼的技艺。而无形民俗资料是国民生活的形式与习惯本身。是由广大民众传承的。
(b) 无形文化遗产中有很多需要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其原貌。而无形民俗文化资料,如果按照其原貌加以保护的话,违背了自然发生、自然消亡的民俗资料的性质。是没有意义的。例如“正月节庆”这样的活动保存原样既不可能也无意义。只要采取记录保存的措施就足够了。
换言之,无形文化遗产如艺术、工艺技术等具有独立的艺术或历史价值,而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本质是一种植根于生活文化的传承,用重点指定的方法对无形民俗资料进行保护,既不必要,也违反了民俗的自然演变规律。因为作为生活文化的一部分,它有其自然的生命规律。行政人为的干预会破坏其自然的演变进程。况且,生活文化中的艺术、祭礼、年节仪礼等活动,都植根于历史形成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信仰体系。换言之,形式、做法的背后是有信仰、价值体系支撑的。没有了这个信仰价值体系的支撑,形式本身是没有生命力的。而1950年的法令正是在这个理念下,没有对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实行指定制度。因为特定时代的“形式”一旦被指定,就很难随着时代的价值变化而发生变化,这样,就变成了徒具外壳的没有生命力的东西。
从学理上说,把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理解为“不断变化的”、“自然发生、自然演变、自然消亡”的事象,因此,对其进行指定,必定导致以某个特定的时代的“形式或形态”为规范标准。这样的行政介入会中断或干扰民俗文化的自然变化进程。这种理念,被认为受了柳田国男“民风因时而变”的思想的反映。1950年代的法规,和这种理念是有着逻辑上的一致性的。
但是,1975年的制度修正,打破的这个理论和法令制度的一致性。在这次修订中,民俗资料被改称为民俗文化遗产,对无形民俗文化遗产也开始实施重点指定制度。这个变化所带来的结果是对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基本看法发生了变化。然而,对于这个重大改变,文部省并没有做出正式的说明。有学者批评说,1975年的修订,使原来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等价值”的理念,被“重点指定”这一行政措施转变为对民俗生活的事象进行高低贵贱的价值评判。而且,对固定形式、做法的指定,也使得民俗是“变化的”这一基本理念趋于尴尬的境地。
但是,也有的研究者认为,这次修正,并不意味着对民俗文化的根本理念发生了变化 ,也就是说,对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保护,最基本的还是采取“记录保存”的措施,而“指定”仅仅是一个辅助手段。常年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及实践的大岛晓雄解释到:过去民俗工作者力图对传承者的信仰、宗教意识等“心的传承”为对象进行保护, 而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指定,则表明开始对表演形式、传袭成规等“形式的传承”也有了保护意识。而且,这些“形式”在传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随着时代发生变化,对这些变化,考虑到民俗文化的本质,应在某些程度上予以容忍。修订后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保护政策把祭礼、年节礼仪等广义的风俗习惯中,由地域共同体主导并传承的部分,也作为保护的对象。也就是说,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指定,是期待某些特定的传承集团永续保存的、有限的一部分民俗艺术和风俗习惯。并不是扩展到所有的民俗文化事象。
而同样长期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工作的植木行宣则指出:无形的民俗原本是涵盖生活整体的文化,其基本价值在于资料的积累程度,而且是相对的。也就是说,甲和乙比或乙和丙比,在比较中看谁的资料价值更高。现行的制度是以指定保存为目的的。其结果是把民俗分成了三六九等。从高往低顺次指定、保护。但是,要使指定有效,必须对低等级的民俗事象进行把握。随着记录的充实,指定文化遗产这个点具有代表整个面的典型性。早期设置的“必须采取记录措施的无形文化遗产”的选择制度,就是基于这个民俗特征而制定的政策。民俗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彻底贯彻这个政策方针。
目前,日本文化行政部门对这个问题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官方的解释,学界也还在争论中。但是基本的态度是,1975年的制度修正,并不意味着对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认识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仅仅是对某些细节作了局部的调整。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说是在记录保存为基础,局部地推行重点指定政策。

3.日本的法令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条约》
   日本法规的中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两分法”,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是,从世界范围来看,这种区分似乎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在2004年10月,在日本奈良召开了“有形文化遗产与无形文化遗产保护-迈向综合保护的目标”国际会议。在会议后的报告中,日本代表之一的植木行宣指出:在大会上,日本的概念几乎没有得到理解和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始终被理解为“前近代的文化遗产以及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 或者说大多局限在相当于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范畴。因此,(日本的)无形文化遗产如传统艺能、工艺技术不被认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们比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2003年10月17 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条约》(以下简称《条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的定义。可以大体了解日本法规与联合国《条约》的异同。
    《条约》的条文如下:1.“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按上述第1 段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a) 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b) 表演艺术;
    (c)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d)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 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3.“保护”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用上述定义来比照日本的无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内涵,不难看出,它和日本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共性更多。因为教科文组织的定义中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里的群体、团体、个人,更多是比民族国家单位更小的地域共同体,也可以理解为民俗文化的传承单位。他们传承的非物质文化不是“歌舞伎”、“昆曲”那样的已经很大程度上脱离了生活文化而成为一种精致艺术的事象,而更多的是植根于他们生活中的乡土艺术和技术。这些也是日本“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涵盖的内容。
    但是,与此相矛盾的是,迄今为止日本申报并成功被列入“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能乐”、“人形净琉璃文乐”、“歌舞伎”。却都是无形文化遗产。而不是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其理由大体有两个。一是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大多带有强烈的地方性。不容易作为“国家的代表”推荐上去。二是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主要的一种生活中的集体传承,没有传承人和保持团体的指定制度。在推荐时缺乏相应的资料。
    在理论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概念更为接近,但在实践上,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又被排除在申报之外。这种现象已经引起日本民俗学界的注意,已经有学者提出,对至今为止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固定观念,包括价值认识、判断标准、定义、遴选方式等,需要作重新的检讨。
    对于我们中国来说,没有在法令上明确区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民俗文化遗产,在已经公布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民俗和其他门类并列。并没有在定义或政策上有所区别。但是,日本遇到的问题,我们并非完全不存在。比如作为精致文化代表的“昆曲”、“古琴”等与地域乡土传承文化的一部分如蒙古族婚礼、端午节赛龙舟等在性质上还是有很大区别。对他们的保护政策也需要有不同对待。毕竟,“昆曲”可以脱离现实生活,在纯艺术的领域进行传承和发展。而蒙古族婚礼这样的民俗文化遗产,如果随着蒙古族生活方式的变化,变得“不那么原汁原味”的时候,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对策呢? 是承认其变化,接受新的形式,还是以保护的名义,尽可能延迟其变化的进程呢? 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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