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离不开民间组织的力量
社会离不开民间组织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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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4-5-25 3:15:21 来源:新京报
作者:邓聿文点击 67 次
最新一期《经济》月刊在其封面文章《怒江大坝突然搁置幕后的民间力量》中,详细披露了民间环保组织在怒江保卫行动中,如何利用自己的力量,发动和影响其他社会力量,最终使怒江大坝计划搁浅。在中国NGO的发展上,民间组织的活动和声音影响中央政府的决策,这是第一次。
我们看到,围绕着怒江大坝的决策,存在着以电力公司和地方政府为一方、以“绿家园”和“云南大众流域”两个民间环保组织为一方和以原住民为一方的三方博弈力量。由于原住民基本没有发言权,实际上,博弈是在前两者展开的。面对着电力公司和地方政府这个强大的利益集团,作为一支新生的社会力量,在保护怒江行动中,两个民间环保NGO表现出了让人钦佩的意志,展示了不容忽视的生命力。
我们正处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问题不断涌现。在处理这些社会问题时,我们主要靠政府包揽的方式,为此政府投入了很大的财力、人力、精力。但即使这样政府也难以面面俱到,很多社会问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解决。所以,如何引导民间力量的发展,使之成为一支建设性力量,和政府一道来解决社会问题,就成为政府和NGO都应该考虑的事情。
但要发挥NGO的建设性作用,先要解决制约NGO发展的问题。目前,NGO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一是身份的合法性;二是缺乏政策支持;三是NGO自身,由于多数是半官方组织,在观念、组织、职能、活动方式以及管理体制等各个方面,都严重依赖于政府,甚至依然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在发挥作用。
有效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NGO的广泛参与;解决社会问题,也需要充分发挥和挖掘NGO的力量。所以,从政府一方来说,应该转变对NGO态度,认识到政府与NGO之间,并不必然是“零和关系”,也可以是一种“双赢关系”。政府应建立支持和规范NGO发展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引导、支持、发展NGO体系,解决NGO发展中的身份问题和资金问题;同时,积极培养公民的责任意识和自治精神。因为公民责任意识使人们面对贫困和不平等时,不会消极无为,而是采取积极行动。
从NGO一方来说,要使自己成为社会中一支重要的建设性力量,首先必须认清自己的使命,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把利他主义、奉献精神这些价值观作为不可或缺的行业文化要素,来开发、培育、发扬光大。
其次,由于中国的NGO目前还很弱小,因此,必须联合起来,才能赢得发展。官办NGO与民办NGO要积极合作。通过合作,组织培训,提高人力资源素质、管理水平和行动能力。
当然,特别需要强调的是,NGO还必须学会与政府合作。这不仅仅是因为,在政府与NGO的力量对比格局中,前者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也是因为,NGO和政府既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只有通过合作才能扬长避短、相得益彰。
一个开放、多元的现代社会应该是一个NGO充分活跃、发挥巨大作用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政府与NGO保持顺畅的沟通、交流与具有建设性的协调、互动。中国目前正致力于成为这样的社会。也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NGO才能成为一支独立的建设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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