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大學法修正案通過, 校長遴選改一階段, 外國人也能當校長
【中時電子報】2005-12-13陳重生、朱武智/台北報導國內大學校長選舉迭生糾紛,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大學法修正案。大學校長遴選制度,由現行兩階段遴選,大幅翻修為一階段遴選制度,以落實大學自治原則;未來公、私立大學並得聘請符合資格的外國籍人士,擔任校長及各院系所學術主管。
修正條文明訂,新設大學及已設立的公、私大學校長遴選均改為一階段遴選。各公立大學自行組成遴選委員會公開徵求選出校長,再由教育部、各地方政府聘用,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私立大學由董事會組遴選委員會遴選,再報教育部聘用。新法不回溯適用目前已在辦理的公立大學校長遴選作業。根據教育部統計,目前有清大、政大、交大、台師大等十一所學校正辦理校長遴選,依法仍採二階段遴選制。
只要合格 排除就服法、國籍法限制
為使公立大學校長遴選符合公開、公正、透明,修正條文明訂,遴選委員會應由學校代表、校友或社會公正人士各佔五分之二,其餘五分之一由教育部或各地方政府遴派代表出任,遴選委員會應在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組成。
過去曾有大學擬聘請外國或具雙重國籍學術界人士擔任校長、院長、系所主任,但受限於現有法規而難如願。大學法新修正通過,各大學可聘請符合資格之外國人士出任校長及學術主管職務,排除就服法、國籍法及私立學校法規定。
行政院版本原本明訂,「大學得於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設立分校、分部」,泛綠立委一度堅持大學不得到大陸設立分校、分部,經朝野協商改為「大學得設分校、分部」,未明文限制大學不能到國外設分校、分部。
針對先前清華、交大討論合併,新修正條文賦予大學合併法源,國立、市立、縣立等各級大學得擬定合併計畫,經權責單位同意後,報請教育部核定執行。修正條文也明訂,大學應自行評鑑,並接受教育部定期評鑑。同時新增教師評鑑條文,未來大學師資應定期接受評鑑,以為聘任與否、待遇調整、獎勵、懲處依據。
未來大學學位頒發也增加學程學位,各大學有許多學校學生修教育學程,目前只頒給教育學分,未來可授予學位;學士在學成績優異,得申請不經碩士學程直接攻讀博士學位。另外,為增進學生參與校務及自治,修正條文也明訂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應出席校務會議,比例不得低於會議人數總額十分之一,並應輔導學生成立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習效果與自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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