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人张世家向国务院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提起行政复议
当拨款、政绩、形象、垄断经营、强占品牌在保护的面具后面进入非物质文化领域,原本处于弱式的传承者们面临的将是或死亡或异化的下场,最可悲的是,死后被人擦胭抹粉的戳在那当招牌。泥人张家族六代传承,从1984年至今,为了“泥人张”的名称,爷爷申诉、诉讼、胜诉,直到孙子还在强制执行。行政长官和法官一致认为国家单位以浙江、河北泥人贴泥人张标签销售几千万,是宏扬艺术的举措,这种行为不会使消费者误认为那是泥人张后人的作品。中国非物质文化真的会消亡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但消亡是历史规律,可怕的是造假长城敛财、抹彩,如果要保护我们,请让我们有尊严的死去,让我们的子孙看到遗产的时候不会以为我们是“小丑”。以下只是一个传统、传承、传奇的家族所经历的一件小事以及对其的态度。
申请人:张乃英,
天津市泥人张世家绘塑老作坊
天津市南开区泥人张美术馆,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请求:
1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消《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第346项中的“天津泥人张”项目。
事实及理由:
一、 申请人中的张乃英、张宇均为天津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天津“泥人张”子孙,是“泥人张”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人,父子六世相传,传承有序,近两百年来从未间断。现有家族企业“天津市泥人张世家绘塑老作坊”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天津市南开区泥人张美术馆”。
在天津市申报的“天津泥人张”项目中,违法使用了张氏家族的无形资产、对传承人虚假认定、侵犯了张氏家族的著作权,排挤打击了张氏家族的传承人,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和不公平竞争。其申报主体“天津市泥人张彩塑工作室”来由如下:
1974年天津市文化局成立事业单位“天津彩塑工作室”;
1984年“天津彩塑工作室”因不可告人之目的,在未通知张家的情况下更名为“天津市泥人张彩塑工作室”。
1988年“天津市泥人张彩塑工作室”擅自将“泥人张”注册为商标,开始严厉禁止张氏艺术家使用“泥人张”名称进行各种艺术活动。并否认“泥人张”名称与张家有关,否认历史上曾有“泥人张”其人。张氏家族艺术家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却被视为反攻倒算。
1994年天津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厅,张铭、张乃英等张氏艺术家愤而起诉“天津市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及其下属两家企业,是为天津市知识产权第一案。
1998年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终审判决张氏艺术家胜诉。(判决书附后)
1999年张乃英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所有判决一项也未执行,双方仍在激烈的矛盾中。
2000年张乃英起诉“中央电视台”、“天津市泥人张彩塑工作室”侵犯姓名权,以两被告赔款告结。工作室以一个年轻女职工冒充张乃英(男,六十余岁)在央视黄金时间宣传23分钟。
2004年张氏艺术家五人起诉“天津市工商局”不作为(不依法撤消“天津市泥人张彩塑工作室”下属企业)胜诉,“天津市泥人张彩塑工作室”不服,申请复议至今(超期两年之久)。
在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中,天津市文化局社会文化处首先要求张氏家族将所有历史作品、史料等交到“天津市泥人张彩塑工作室”,遭到严词拒绝后,不顾张氏家族的反对,强行申报,随后张氏家族立即向文化部民文处、图书司、部长办公室、纪检组寄出反映文件,并多次和民文处负责人通过电话反映此事。同时以书面形式表示,作为法定权利继承人,在纠纷和诉讼未解决前不同意“泥人张”项目申报。最终在2006年《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名单》公示中没有“泥人张”项目,而在2006年5月28日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却悍然出现了“泥人张”项目,这种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无情的剥夺了公民的申诉权!
二、张氏家族反对“天津市泥人张彩塑工作室”作为申报主体垄断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理由:
1、 “工作室”根本否定历史,不承认有“泥人张”其人、其艺存在(附其单位答辩状)。“工作室”人员均从社会招聘,与“泥人张世家”无任何技艺师承关系。依据法院判决,其无权使用泥人张历代作品及家族历史,而此次申报和相关展览却使用狗尾续貂的办法,违法使用张氏艺术家前两代人的作品,而将自己及他人冒充为传人,而文化部相关部门在得到相关举报后,不与处理,导致了严重错误后果,保护假的,就是打击真的。
2、 依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高知终字(1998)第2号判决书判决“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无权使用“泥人张”名称进行经营活动。但其在下属企业被法院强制撤消后,又违反国家《事业单位管理条理》,一边拿国家拨款,一边违规自身经营假冒“泥人张”泥人,2004年天津市工商局对其下达整改书后,至今不改。同时,自1998年至今,多任负责人因经济问题受到检查机关调查、处理。这样一个造假的“事业单位”地方文化局处处包庇,文化部不与处理,反而保护,是不能为真正的文化传承人容忍的。
3、 依判决书判决,“泥人张”是专有性的商品名称,更是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商标和企业字号!判决书第五款:“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已注册的“泥人张”商标和“天津泥人张彩塑”服务标记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其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撤消,在双方未就此达成协议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注册以“泥人张”为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商标;目前,此款仍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7年中“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依仗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的权利,采用无赖手段,拒不执行判决,具有排他性的商标权归属还在激烈的争执之中!此时以“泥人张”商标为保护项目,给非法持有者带来巨大经济与社会利益,而给法定权利人带来巨大损失!是以行政权力挑战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4、 依判判决, “工作室”没有 “泥人张”名称专有权所有权,并非法持有“泥人张”商标,但天津市文化局有关部门却无视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文化部相关政策,强制要求张氏家族 将历代作品和史料“上缴”“工作室”,由其为唯一主体申报,这简直是无视人权的强盗行径!法定张氏家族中共同拥有“泥人张”名称专有权的权利人涉及天津、北京、香港等地,现审批行政部门漠视法定人权,只以国有、私有性质确立保护主体,不顾生效判决,未得到全部法定共有权利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委托授权,就将某一主体垄断审批为保护项目主体,无视公民的权利,张氏家族必将抗争到底,此事也必将损害国家的文化形象、政治形象!
5、“泥人张” 名称专有权案,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个案,是唯一以法律形式明确确立传统文化是知识产权,明确确立传承权利人及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望审批机关对民族文化负责、对法律尊严负责,依据《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18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指南》再仔细核查申报主体和相关程序。
200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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