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gli 发表于 2007-5-25 18:23:34

2007年5月25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闻!

笔者按:近几年来,随着时代经济发展,个人状况的改变,许多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为了更好的传播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唤醒人们对传统文化沉睡的意识,偶决定每天播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闻十条,并每天进行相关的名词解释,进行文化遗产扫盲,同时传递给读者,也希望大家能支持!如果有广告行为,希望管理者能够多多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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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扫盲:非物质文化遗产名词解释---溺婴习俗

  明代以来,福建溺婴习俗有很大变化。从男婴、女婴并溺,逐渐演变到只溺女婴。我们知道:宋代福建人溺婴主要有四点原因:

  其一,计产育子;

  其二,害怕多子分家;

  其三,人丁税苛重,不堪承受;

  其四,害怕厚嫁破产。

  迄至明代,这四点原因有所变化。其一,在计产育子方面,宋代的闽北是一个缺粮的地方,经常发生粮荒 ,因此,百姓不敢多养儿子。但到了明清时期,闽北成为福建的粮仓,大量粮食源源不断地运销闽江下游 ,闽北农民不必考虑无法养活儿女的问题。

  其二,在害怕多子分家问题上,闽人的观点逐渐向多数中国人靠近,多子多福成为普遍性的观点被接受。我们知道:南宋时期闽北为朱熹等理学家活动的地方,由于这些理学家的影响,源于北方的儒学的一些观念,逐渐被福建民众所奉行,这是可以理解的。如福安县:“男女安耕织,兄弟不相离” 。

  其三,在人丁税方面,明代福建存在实际上的人丁税,这就是以人头计算的盐税。不过,明代福建是否征纳人丁税,其关键不在于人丁实际数额的多少,因为,明代福建普遍存在隐瞒人丁数字的情况 ,官府所掌握的福建人口数远低于实际数字,这是明代福建史的常识。因此,民众即使有多育的情况,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隐瞒,从而减轻人丁税。

   其四,在害怕厚嫁破产方面,明清福建人仍然维持宋代的习俗:如邵武,“其俗丰于嫁女俭于教子……嫁女资妆皆欲丰。或益以奁田,妇人以骄其舅姑”。福州,“婚嫁祗以财势相雄,市井有力之家,奁值累千金,至有鬻产治具者。若延师,则纤毫必校。谚云:'有钱嫁女,无钱教子'。其风为已下矣” 。由于嫁妆过重, 人们在筹办嫁妆时不得不竭尽全力,如崇安县:“生女数岁,母即筹办嫁资,其丈夫不以为非,有不吝千金者” 。沉重的嫁妆负担常常导致家庭的破产,如清代古田县:”古田嫁女,上户费千余金,中户费数百金,下户百余金。往往典卖住宅,负债难偿。男家花烛满堂;女家呼索盈门。其奁维何?陈于堂者:三仙爵、双弦桌类是也。陈于室者:蝙蝠座、台湾箱类是也。饰于首者:珍珠环、玛瑙笄、白玉钗是也。然则曷俭乎尔?曰:'惧为乡党讪笑,且姑姊妹女子勃溪之声,亦可畏也'。缘是不得已,甫生女即溺之,他邑溺女多属贫民,古田转属富民” 。其实,这种情况是十分普遍的。又如清代的海澄县:“嫁女装资浪费,……薄恶之俗,因而溺女,贼害天良,皆为异日装资虑耳”。显见,明清时代福建仍然流行厚嫁习俗,而且,这一习俗导致福建流行溺女婴习俗。

  习俗的变化使明清时期的闽人改变了溺男婴的习俗,但溺女习俗仍在流传,这造成明代福建人口性比例构成的变化。

清欢 发表于 2007-5-25 20:20:28

RE:2007年5月25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闻!

不知道杀人算不算非物质文化遗产……

匪兵N+1 发表于 2007-5-25 22:51:05

RE:2007年5月25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闻!

清欢 于 2007-5-25 20:20 写道:
不知道杀人算不算非物质文化遗产……
普通的杀人是不能算的,但如果以民俗的名义杀人就可以算非物质文化遗产了,比如,西门豹出任邺郡太守时,乡民们以为河伯娶妇的名义,每年选一个漂亮女子投入洪水之中,这绝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所以说,西门豹是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千古罪人。

shangli 发表于 2007-5-28 17:26:28

RE:2007年5月25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闻!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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