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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性与特殊性之争
──确定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的两种思路
陈连山
目前,关于中国民间故事类型体系的著作已经出现了四种,分别是艾伯华(Wolfram Eberhard)的《中国民间故事类型》、丁乃通的《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索引》、金荣华的《中国民间故事集成类型索引》和最新出版的祁连休先生的《中国古代民间故事类型研究》。这些著作确定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的方法大致分为两种:丁乃通、金荣华大致采用国际通行的AT分类法,而艾伯华、祁连休则完全依照中国故事本身的情况另行分类。一方强调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的世界普遍性,一方强调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的特殊性。整个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看法也未取得一致。由此看来,关于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争延续了七十年,迄今仍未平息。我把这两种观点简单概括为普遍论和中国特殊论。本文将以故事类型的概念为核心,对上述两种观点所代表的分类思路进行反思。
一、故事类型的概括性
民间故事是普遍存在、广受欢迎的一种叙事文学形式,其作品数目可以说是数不胜数。但是,各地的很多作品的情节非常相似,“仿佛”是来自同一个故事原型的不同变体———异文。依据这些彼此相似的故事所构成的类型对海量的民间故事作品进行分类就成为一条把握民间故事的捷径。
关于故事类型的概念,各家解说不一。我依据斯蒂·汤普森和丁乃通的定义来讨论。斯蒂·汤普森(StithThompsen)在对比故事类型和母题的时候给故事类型的定义是:“一种类型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传统故事,可以把它作为完整的叙事作品来讲述,其意义不依赖于其他任何故事。当然它也可能偶然地与另一个故事合在一起讲,但它能够单独出现这个事实,是它的独立性的证明。”能够独立存在,它才称得上一个故事。这句话如果不是针对通常不独立出现的母题而言,基本是废话。而真正使故事能进一步上升为故事类型,在于它必须是一个“传统故事”,即能够形成一个特殊的讲述传统的故事。换言之,就是必须有若干个不同的异文。对此,丁乃通在《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索引》中说得非常清楚:像汤普逊(即斯蒂·汤普森)和罗伯思一样,我觉得只有一两个变体的故事不能称做一个类型,因此必须至少要有三个不同的故事异文,才能构成一个中国特有的类型。
这里所说的建立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的条件应该也是适合于任何国家的民间故事类型的。其中“三个不同的故事异文”,我理解是主人公不同、情节相似;或者是主人公相同,但情节差异较大的三个异文。按照这个定义,故事类型其实只是情节类型,其主人公必须是能够置换的。中国古代的叶限,可以置换为现代的靓妹,也可以置换为欧洲的灰姑娘(Cinderella);同样,狼外婆,也可以置换为老虎外婆,或者吃人的女妖,这样才能构成一个故事类型。
提出这样苛刻的条件,其实是为了确保故事类型具有更大的概括性。因为故事类型是民间故事分类体系中最基本的单位,所以,它必须具有一定的概括性,能够包括一批情节类似(而不是相同)的作品;否则,它就起不到分类的作用。如果主人公相同,情节完全相似,那就是同一个故事的不同异文,而不是同一类型的不同异文。例如,书法界关于王羲之用自己的书法作品向山阴道士换鹅的故事被许多人讲述、记录。仅古代异文至少有五个,不可谓不多。但是,在这些异文中,两位主人公完全相同,迄今也从未见过其他书法家有这种故事。所写的都是老子《道德经》(其一用《河上公老子》的名称),所交换的都是好鹅。在我看来,这些异文完全是同一个故事的不同复述,不能构成一个独立的故事类型。假如另外有其他书法家换仙鹤,或者画家换孔雀之类故事异文,才能共同构成一个故事类型。
借用动物学中关于狗的分类概念做个比喻,故事类型好比狗这个物种,它包括了许多狗的品种:德国黑背、藏獒、哈巴狗……一个独立的故事只是其中一个具体的狗品种,而那些相同的异文只是同一品种之下具体的狗而已。它们的数量再多,也只能看作一个品种,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物种。正如动物分类学不能依靠同一品种的很多狗,而必须用若干狗品种来建立狗的物种概念一样,民间故事分类学也应该用若干“不同但相似的故事”来建立故事类型。这样,才能保证故事类型概念具有最基本的概括性。
二、故事类型的非历史性质
在讨论故事类型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时候,首先要取消过去民间故事类型学研究中那个潜在的假设,即斯蒂·汤普森所说的“类型索引暗示一个类型的所有文本具有一种起源上的关系……”类似的说法在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研究著作中常常出现。著名故事学家刘守华说:……本是同一个故事,在不同时间空间背景上的人群中间口耳相传时,既保持着它的基本形态,又发生局部变异,便构成大同小异的若干不同文本了。故事学家通过比较其异同,将这些文本归并在一起,称之为同一“类型”。类型是就其相互类同或近似而又定型化的主干情节而言,至于那些在枝叶、细节和语言上有所差异的不同文本则称之为“异文”。
刘先生对故事类型的描述是一个起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显然把一个原本只是潜在的假设当作事实来叙述了。这种假设是无法证明的,它也不符合人们确定故事类型的实际工作过程———没有哪一个类型学者是在论证了各个故事文本的历史渊源关系之后再确定它们属于同一个类型。这个假设使我们误以为故事类型的确定是一个完全客观的历史问题,而不是学者个人进行的一个抽象归纳的问题。
从众多的具体民间故事文本中确定类型,是一个从具体差别中归纳出抽象共性的过程。民间故事长度有限,情节变化的范围有限,因此,在整个故事群体中出现彼此类似的故事情节是很自然的。我们从中提炼出“故事类型”的那些异文之间未必存在历史渊源关系,只是我们根据需要而进行的一种抽象归类而已。
在此,故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一对矛盾,对普遍性的追求,必然舍弃(至少也是暂时搁置)特殊性;而强调特殊性,则必然减少了对普遍性的追求。从一个地区范围内的故事类型,到一个国家范围内的故事类型,再到世界范围的故事类型,其普遍性不断提高,而其特殊性则递减。不同层次的故事类型各有利弊,各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并不存在哪一方绝对优越的问题。
三、中国民间故事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艾伯华主张中国故事特殊论,并不是否定中国故事可以抽象为具有高度普遍性的故事类型。他很可能是出于文化比较的需要,想更多地保留中国故事的细节。他在《中国民间故事类型·前言:局限性和宗旨》中介绍自己确定中国故事类型时曾经反复调整,有时候从一些故事中归纳出类型,后来也可能分解为几个类型:
然而,把许多类型现在加以合并或者以后加以合并,这对中国这种特殊的情况来说也并非是值得提倡的。如果过分地合并,那就将会证明所有的类型对全中国都是适用的了,地区性的差别就会完全消失。那样说来,民间故事资料对比较文化学来说就没有什么用处了,因为比较文化学的任务就是要仔细研究中国的各种特定文化,这恰好取决于那些细微的差别,而过于概括就会看不到细微的差别。
他所说的“过分地合并”,实际就是进行更高程度的类型抽象化。按照他的说法,那样的结果就会得到适用于全中国的故事类型。这样做并非不合理,代价只是丧失了地区性差别,而无法被比较文化学所使用。在我看来,故事类型的确定本来就是为寻找各个异文之间共性的活动,忽略细节差异是非常正常的。确定中国范围内的故事类型,应该是忽略地区差异的,那样我们才能找到适应全国的类型。艾伯华太关注地区差异,不肯进行适合全国范围的故事类型高度抽象。那么,他反对把中国故事抽象到符合世界范围标准的故事类型,就很自然了。艾伯华主张中国故事特殊论,不是说中国故事无法进行类型的抽象化,而只是为了个人学术兴趣的需要,不愿进行高度抽象,以求保留更多细微差异。
在全球化时代,我们要找到适合于全世界的故事类型,势必对更多的民间故事异文进行更高层次的抽象化。最理想的故事类型当然就是具有最大普遍性的、能够恰当概括全世界民间故事作品的类型。在这个层次上,所谓民间故事类型的“特殊性”是不存在的。因为每一个不同的故事都是特殊的,故事类型就是要超越其特殊性,在它们的共同性、普遍性上建立起来。即便是为了研究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民间故事类型的特殊性,也需要首先了解世界民间故事类型普遍性之后才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其真正的特殊之处。据说芬兰学者阿尔奈(Aarne)也是在完成了《民间故事类型》之后,才又编写了芬兰民间故事与传说的索引。目前多数国家的民间故事类型索引都参照AT分类法进行编制。
这样看来,坚持中国故事类型特殊性或者倡导中国故事类型普遍性,是两种原则不同、但是各有适应性的学术选择。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
四、AT分类法是否适合中国故事的问题
目前学术界关于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的争议,并不是在前述层次上发生的。争论发生在现有AT分类法是否适合中国民间故事上。
AT分类法是1910年阿尔奈(Aarne)首倡,1928年美国学者斯蒂·汤普森(StithThompsen)完成,并于1961年修订的。他们赖以概括出民间故事类型的故事文本主要来自欧洲、北美洲,包括一部分非洲资料和亚洲的资料。引用中国资料极少。从归纳法本身来说,资料的欠缺使它无法保证普遍性。因此,它很可能不适合中国民间故事。丁乃通确定中国故事类型和亚类型共843个。其中575个与AT分类法一致,中国特有的有268个,且大多数只是亚类型。尽管他认为这已经说明中国故事可以纳入到AT体系中,但是,毕竟还有将近三分之一的类型和亚类型是中国特有的,而且他所纳入到AT体系中的故事类型和亚类型有一些很勉强。
在中国追求国际化的时代,丁乃通的做法受到追捧,仿佛艾伯华有贬低中国民间故事普遍价值的嫌疑;而当前时风一转,国人又从强调中国故事特殊论的艾伯华身上发现了价值,AT分类法大遭怀疑。可是,即使AT分类法不适合中国故事,我们也应该参照它去重新建立更加具有普遍性、更加完善的世界民间故事类型,毕竟目前还没有一个比它更好的类型体系。假如我们想要建立民间故事研究的世界视野的话,AT分类法是无论如何也绕不过去的。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发布时间:2008-7-31 10:2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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