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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判断问题
刘锡诚
摘 要:价值判断是评审和认定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根据和基础。判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采取什么样的价值观是至关重要的,而采取什么样的价值观,又最终取决于用什么样的历史观作指导。不讲文化遗产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意义和作用,只讲以当今的“主体价值观”来做标准,是一种冒似革命、实则超革命的、“左”的思想观点,过去它割伤了我们的肌体和灵魂,今天它仍然是一种危险的、严重危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观点。“精华与糟粕”论是处理意识形态问题的政治概念或政策,受时政因素的影响甚大,而非文化概念或文化理念,也不是研究传统文化的方法论。在发展和创新当代文化时,吸收和发扬传统文化的精神或元素,固然要有所选择,不能无选择地兼收并蓄,但文化发展和创新的理念,不能等同于对待文化遗产的原则和理念。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出现的许多怪现象,盖出于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想象为“纯”而又纯的文化或文艺这样一种乌托邦式的理念,唯物史观从来是我们唯一的选择。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观;精华糟粕论;历史观;精英文化;跨火盆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立国家级、省(市)、县(区)三级名录,对进入各级名录的项目进行有效保护,其基本的依据,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的、认识的、学术的、艺术的、实用的等多方面的价值。于是,对“申遗”的项目预先进行价值判断和论证就成为申报和入选名录的重要一步。试问,没有价值的东西,有什么根据、有什么必要、有什么可能进入名录并对其进行保护呢?在判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时,采取什么样的价值观是至关重要的,而采取什么样的价值观,又最终取决于用什么样的历史观作指导。在这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上,我国文化界,包括在评审“非遗”项目中,始终或隐或显地存在着深刻的分歧,对许许多多在价值判断上存有争议的项目,至今得不到在国家层面上的保护,这种情况如今似已形成了一种不可不注意和不可不警惕的倾向。这种认识上的分歧,亟待开展平等的讨论和争鸣。
关于“主体价值观”
两年前,曾在某大报上读到一篇由某大学国际法教授写的文章,作者以不容置疑的权威口吻写道:
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被限定在一个正面的健康的剔除了糟粕的框架之中,我们不能将所有的文化传统冠以此名统而论之。当然,精华和糟粕的辨析在中国是一个老问题,每个时代的价值判断标准亦不同。然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贯穿下来的定义及范畴是非常明确的,可谓“有法可依”。在此前提下,遗产所包含的内容,不能违背当今文明时代的主体价值观,更不能与现代社会准则相抵触。
作者重申了一种在我国思想界、舆论界似曾相识的观点,主张以当代的“主体价值观”来评判历史上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此来区分开精华与糟粕,只有“精华”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这种观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是纯而又纯的,必须是完全符合于 “当今文明时代的主体价值观”的,凡是与“当今文明时代的主体价值观”不相符合、相违背的传统文化,就都属于“糟粕”,都不能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应在被排斥、被扬弃、被批判、被取缔之列。我之所以说这种观点是似曾相识的,是因为我们这一代人不仅经历过,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过。20世纪60年代初,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已经开始了对修正主义的批判,理论上的片面性逐渐显露出来,即使在那样的情势下,在文化遗产问题上,官方言论和重要理论家还是强调从两面讲,即一方面看文化遗产“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意义和作用”;另一方面又要看它们“在今天的条件下的意义和作用”。[1] 而在经历了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今天,上面引述的观点,不讲文化遗产在当时社会条件下的意义和作用,而只讲拿当今的“主体价值观”来做标准,显然比20世纪60年代初我们官方的或流行的观点还要倒退了许多,更像是“文化大革命”中的观点!中国的历史告诉我们,这是一种冒似革命、实则超革命的、“左”的思想观点,过去它割伤了我们的肌体和灵魂,今天它仍然是一种危险的、严重危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观点。
作者没有说明他所主张的“当今文明时代的主体价值观”是些什么内容。“当今文明时代”,从概念上讲,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从时间上讲,又是一个相当漫长的时间段。按照经典的说法,人类社会自跨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起,就进入了文明时代的门槛,如此算起来,这文明时代的过程就是一个极其漫长而又漫长的时间概念。照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在他的《古代社会》里的说法:“人类是从发展阶梯的底层开始迈步,通过经验知识的缓慢积累,才从蒙昧社会上升到文明社会的。人类有一部分生活在蒙昧状态中,有一部分生活在野蛮状态中,还有一部分生活在文明状态中。……文明社会……始于表音字母的使用和文献记载的出现。文明社会分为古代文明社会和近代文明社会。”[2] 在如此漫长的时间段里,人类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我们中国还经历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现在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些不同的社会形态,正如作者所说的,每个时代的价值判断标准是不同的,而且即使同一个社会中拥有不同财富、不同社会地位、不同信仰的人,也不可能遵从同一种“主体价值观”。这令我想起二十年前读过的一本很热门的书,美国哲学家、时任美国富兰克林马歇尔学院哲学系教授兼系主任的宾克莱(Luther J. Binkley)于上世纪60年代末(1969年)写了一部《理想的冲突——西方社会中变化着的价值观念》,很受到我国哲学界的重视,到了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把它翻译成中文出版了。他写道:“正当我们在关于核时代价值问题方面最需要某种基本一致的观点时,我们却发现,不仅在各个国家之间,而且还在西方世界的政治领袖、心理学家、哲学家和神学家中间都存在着重大的分歧,这个分歧不仅是用什么样最好的方法才能达到一个更人道的世界的一种技术上的争论,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关系到这样一种人道世界可能为之献身的各种价值本身。”[3] 他还指出,“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的”,“西方世界目前各种相互对立的理想的冲突”使不同地位和不同文化传统的人有不同的价值观念,而20世纪在西方社会影响较大、且处于变化中的有相对主义、实用主义、马克思主义、精神分析的人本主义、存在主义及其人道主义和新基督教神学等。[4] 也就是说,在西方社会也不可能有一种统一的时代的主体价值观。
在我国,情况稍稍不同,但也大体如此。且不说摩尔根说的那种漫长的文明时代吧,仅就一个较短的时间段而言,譬如建国以来的60年,从人类的历史来说,不能算是一个很长的时段,而且这60年间,总体上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及其所信奉的马克思主义。但即使在这样一个不长的时段中,我们的价值判断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从一而终的,甚至不是统一的,而是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从50—70年代的30年中,我们在意识形态领域里曾经以势如破竹之势倡导过“不破不立”,打倒了“孔老二”。到了1978年之后,在批判“四人帮”时,我们把文革所代表的文化思潮叫做“文化专制主义”,并加以批判,要求正本清源,逐步地从文化专制主义、文化禁锢主义中解放出来。我们认识到我们错了,我们干了傻事。其实,改革开放以来,在文化领域里,我们摆脱文化禁锢也是有限度的。有些摆脱了,可能又会设置新的禁锢。好在如今我们回到了原点,叫小孩子们从学习《论语》开始,重新宣传仁、义、礼、知、信,恢复文化传统和传统文化。仁、义、礼、知、信不是马克思主义的首倡,而是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和文化传统,有一个很长的时期,也在被批判、被扬弃、至少是不提倡之列,因为其中有些内容、有些理念、有些道德规范并不符合上面所举列的“当今文明时代的主体价值观”。从这里不难看出一个道理:前后只有几十年的时间,领导我们的核心力量还是共产党,指导我们的思想还是马克思主义,而我们在主体价值观上却发生了如此大的变化!而且随着社会的转型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在基本构成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中产阶级的出现及其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作用的提高,农民脱离土地流入城市变为城市市民的趋势的加剧,政治纲领大体一致而价值体系和价值观念并不见得一致的民主党派的参政,宗教团体的活动活跃与信教群体的剧增,等等,不同的人群的价值观不会是一样的,价值观日益显示出多元性和相对性的特点,怎么可能用“一个”统一的、像宪法一样的、“当今文明时代的主体价值观”来评判我们国家多民族多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呢?
关于精华与糟粕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一向是我们对待文化遗产的一个方针和原则。这个方针原则的原意是:在继承传统文化创造新文化时,要一“取”“一去”。但它的前提必须是,一切传统文化(文化遗产)都是由精华和糟粕两部分组成的。在对待历史上遗留下来物质文化遗产时,这个方针似乎从来没有遇到过什么困境,也从来没有听谁说哪一件出土文物是糟粕,哪怕是祭祀用品,哪怕是车马坑里出土的车、马,哪怕是陪葬活人的墓葬,所有的出土文物,有的只是精华,都是中华民族灿烂的文化。也这就是说,在物质文化遗产上,不存在精华与糟粕的问题,“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个方针对文物来说是无用武之地的。
但一轮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尤其是口头文学、风俗习惯、民间信仰,情况就完全不同了,立刻面临着要将我们面对着的文化遗产区分为“精华”和“糟粕”,并执行一“取”一“去”的方针。在这个方针、理念或原则下,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因为与民间信仰相粘连(如原始性舞蹈、哭丧歌舞、祭祀仪式、节庆活动、庙会等)与原始蒙昧思想相粘连(如关于人类起源的神话、民族起源的叙事诗,如与巫和巫术有关的诸多民俗事象),等等,就被轻率地判为封建性的“糟粕”,成为被批判、被扬弃的对象。过去还发生过民族村寨的祭司一类人物因传承民族民间文化而被公安部门拘禁的事情。
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相比较,我们发现,一向困绕着我们的文化工作和人文学术研究的“精华与糟粕”论,原来是一个处理意识形态问题的政治概念或政策,而非文化概念或文化理念!也不是研究传统文化的方法论!诚然,在发展和创新当代文化时,吸收和发扬传统文化的精神或元素,的确应有所选择,不可能毫无选择地兼收并蓄。但文化发展和创新的理念,不能等同于对待文化遗产的原则和理念,尤其不能等同于文化研究和21世纪全球兴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原则和理念。
2004年笔者在中国艺术研究院举办的非物质遗产国际研讨会上发言时曾指出:“从全国来看,这项涉及全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行动,其理论准备是严重不足的。所谓理论准备不足,表现在:我们的文化学研究起步较迟,既没有全面研究和继承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观和历史唯物论原则指导下的文化理论遗产,更缺乏有分析地广泛吸收其后出现的其他种种现代学派的文化学说的有益成果,从而建立和形成我们自己的基本观念和理论体系。在这种文化即政治的背景下,在知识界和政府官员中,由于长期受着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对人类历史上创造的任何文化现象,不是科学地探究其合理性和规律性,而只习惯于简单地以进步或落后、有益或有害、好或坏等政治概念和二元对立的方法论给予判决,于是,就把民间文化、特别是其中属于民间信仰(如神鬼信仰、巫术迷信等蒙昧意识)范围的种种文化事象统统归为封建迷信,将其消极的影响看得很重,视之为人类理性思维和当前意识形态的对立物,是正在提倡和培育的‘先进文化’的对立物,因而在抢救和保护民间文化遗产时不免“心有‘预’悸”,如履薄冰,怕犯错误。”[5] 2006年,为了让各地主政的省部级领导干部们了解更多的情况和更多的观点,笔者把这一观点发表到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上,幸而得到了编辑和主编的认可和支持。[6] 一位国家“非遗”专家委员会的委员说过一句精彩的话:严重的问题是教育领导。在“精华与糟粕”问题上尤其如此。希望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的时候,能够继续开创一个“文化就是文化”、“文化不等于政治”的学术和文化氛围。
前面说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是一项文化政策而不是文化理念。政策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要根据时势的变化和发展而不断修改的。在文化等同于政治的语境下,“精华与糟粕”这个政策口号,带有很大的主观性。特别是判断是“精华”还是“糟粕”,常常会受一个时期的政治形势、政治任务和社会思潮的影响,缺乏科学的评断标准。恶之,就可以说是糟粕;爱之,就可能说是精华。何况我们曾有过一个“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时代?那种以主观意志行事的情况,并非一人两人,而是一个时代的思潮、潮流!我们有什么理由再回到“文化大革命”的时代,再用虚构出来的“当今文明时代的价值观”、即带有很大主观性的所谓“精华与糟粕”原则,去检验、去撻伐、去批判、去扬弃传统的文化、特别是老百姓创造和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呢?
以所谓“当代的主体价值观”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华与糟粕”的判断标准,以今人的价值观来要求古人,来要求传统文化,显然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也不符合我党今天所提倡的“科学发展观”的,因而是不适当的,甚至是错误的。一种文化现象的发生,是一定的社会发展和人类自身发展的需要的产物,是与当时当地的社会情况与人类自身的需要相适应的,因而具有其天然的合理性,是符合社会进步的,先民不了解天象,不懂得自然的规律,不洞悉人类社会的发展演进规律,于是向山神膜拜,向老天祈雨,向小土地庙或碧霞元君求子,祈求家族子孙繁盛族群强大,祈求国泰民安,不惜创造出许许多多神灵来寄托他们的无望的希望与憧憬,甚至崇信巫术可以征服自然力,正是文化发展的必然。但随着社会向前发展了,进步了,文明程度提升了,原来与社会发展和人类自身发展相适应的那些文化现象过时了,变得不为民众所需要了,那么,这些文化现象便会自然地退出历史,退出人民群众的生活。因此,不能说那些适应彼时社会发展状况、适应彼时民众生活需要并的文化现象,传承到了我们今天的社会,与我们当今的“主体价值观”不相适应了,就成了“糟粕”和“毒草”。马克思在写作《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的摘要》、恩格斯在写作《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时,面对着迎面而来的各个时代纷纭复杂的文化现象,蒙昧时代的,野蛮时代的,等等,但他们从来不使用类似“精华”或“糟粕”这样的绝对肯定和绝对否定的语言,而只是客观地科学的描述历史发展的必然。用进步或落后、香花与毒草、精华与糟粕这样的词语来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理念和方法,如果不是对文化的属性了无知识,那显然就是堕入了主观唯心主义或“超”革命的观点的泥潭,而绝对与唯物史观无缘。
进一步说,文化也好、非物质文化也好,归根结底是靠传承而得以延续的,而不是那些以革命者自许的“文化人”凭空创造出来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的理论,人类社会改朝换代,社会制度发生更替,血雨腥风你死我活的革命,前一朝的政府、军队、警察、典章制度等等,统统都是要被后起者推翻和废除的,而文化则不然,文化是有继承性的,靠传承而得到延续的,不继承前代的和历代积累起来的文化,是绝对建立不起纯而又纯的当代文化来的。这大概是一条颠簸不破的铁律。[7]
回想历史,在苏联革命后不久,苏联共产党内就出现了一些企图“臆造”所谓无产阶级文化的人,1924年10月8日,列宁就在为即将召开的全俄无产阶级文化协会代表大会起草的一份决议案中写道:“马克思主义这一革命无产阶级的思想体系赢得了世界历史性的意义,是因为它并没有抛弃资产阶级时代最宝贵的成就,相反地却吸收和改造了两千多年来人类思想和文化发展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8] 1924年,列宁又说:“无产阶级文化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那些自命为无产阶级文化专家的人杜撰出来的,如果认为是这样,那完全是胡说。无产阶级文化应当是人类在资本主义社会、地主社会和官僚社会压迫下创造出来的全部知识合乎规律的发展。”[9] 我以为,列宁的文化理念是经得起时间检验的,至于后来苏联的发展以及解体是后来的事。
新中国成立以来,也有些人不断地高举起“批判”的大旗,以二元对立的方法论为武器、以“精华与糟粕”为政策口号,对包括民间口头文学在内的传统的文化遗产,进行过一轮又一轮的批判,把那些不符合当代“主体价值观”的文化都划归“糟粕”之中,予以批判和扬弃,或者按照我们当时政治形势的口径对民间口传文学作品进行改写,杂糅进当代人的、一时的政治观念和审美趣味,弄得许多流传经年的民间作品成了非驴非马的“四不像”,或者改变民间文化的发展方向。至于与民间信仰相关的、与“巫”字沾边的民俗活动,庙会活动,基本上处于停止的状态。在理论上,我们曾经自上而下地倡导过贯彻过“厚今薄古”的方针,提出过“越是精华越要批判”的口号,连号称最具人民性的古典小说《水浒传》都要一段一段地批判,凡是不符合当时的“价值观”的,一概被批为“封建糟粕”。总之,是希望在批判、改造、扬弃的基础上创造出一种他们理想中的纯而又纯的所谓革命文化、或堪可成为“精华”的传统民间作品。结果呢,一次一次的革命群众运动,我们祖先们创造并传承下来的许许多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们的群众性的运动和批判声浪中毁灭于一旦。君不见,连传承了两千多年的孟姜女传说都不符合我们时代的“主体价值观”,因为故事强调了秦始皇的残暴不仁。
我们在文化上所犯的错误或走过的弯路,恰恰是列宁在20世纪初所批评的那些以革命家自命的人所犯过的,其后果也许比列宁时代更加有甚。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无论是文化工作上,还是人文科学的研究上,我们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我不敢说,今天,这种自命为“革命家”的人就绝迹了,以为过去的文化是落后的文化、封建的文化、糟粕的文化,而要在“平地上”创造新文化的“革命”理论和观念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了。在非物质文化领域里,民间信仰问题,蒙昧意识问题(如巫文化),推原史诗问题,庙会问题,风水问题,以及诸多科学尚未认识的文化现象,等等,在一些主持文化工作的干部和文化人中,视若“糟粕”者依然有之,噤若寒蝉者亦有之。一旦被打入“糟粕”的另册,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不仅得不到有效保护和帮助,反而会在政治压力下悄然消失。文化发展的自身已经充分证明了,文化的发展和进步自有其合理性和消长规律,好的会继续发展和提高,不好的会在发展中逐渐被淘汰和退出。适者生存即适应性——这便是文化发展的规律。要指出的是,任何违反文化自身发展规律的人为干预,常常是要付出代价的。现代,全球已经进入了一个文化引领经济的时代,我们要从历史中吸取教训和经验,意识形态领域是到了抛弃“精华与糟粕”这个口号的时候了。
唯物史观是我们的唯一选择
回到婚礼仪式中的“跨火盆”上来。作者说,婚礼仪式中新娘“跨火盆”的目的,在“去掉女人所谓的邪气”,是“典型的歧视妇女”。甚至有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总则”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10]这涉及到一个究竟用什么样的历史观、文化观看传统文化中的某些现象、特别是那些被时代遮蔽和遗忘了含义的问题。故婚礼仪式中的“跨火盆”一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判断来说,却是颇有代表性的。
婚礼仪式中的“跨火盆”,涉及社会发展史的问题。弄清楚“跨火盆”的真正文化含义,无疑对于正确地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正确地理解“主体价值观”很有现实意义。作者说婚礼仪式中的“跨火盆”习俗,目的在“去掉女人所谓的邪气”,是“歧视妇女”的“典型”,甚至是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法律相矛盾。而人类文化史、非物质文化史告诉我们,婚礼仪式中的“跨火盆”习俗,应是来自摆脱了群婚之后进入对偶家庭的氏族社会的婚姻制度和习俗的遗留,女子从母(妇)系氏族(家族)嫁到夫(男)系家族(家庭)中来 ,从此成为夫家家族(家庭)中的一员,要经过一系列考验(用现代的话说,是手续),从此放弃母家的礼俗,改从夫家的礼俗,融入夫家并从此刻起被赋予了代表夫家的礼俗和利益的资格,而“火”就是这种过渡仪式的最重要的标志之一。考古发掘告诉我们,在世界各地,火塘是对偶家庭的标志,而对偶家庭是旧石器时代后期社会中原初的社会基层单位。[11] 据研究,“火塘灶是一个核心家庭的象征”,而且是父系家庭的象征。[12]“跨火盆”乃是从母家的火塘跨越到夫家的火塘的一种象征,一种文化的遗留或记忆,何谈“歧视妇女”之有?如按照上述作者的“主体价值观”来作评判标准,挖空心思地挖掘或阐释“跨火盆”的“歧视妇女”的“糟粕”意义,显然是作者坐在书斋里的想入非非。“跨火盆”所涉及的问题,是前面已论及的用什么样的历史观来审视传统的文化、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
总体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世代相传的精神文化,是民族文化的根脉,民族绵延的基因,民族精神的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在狩猎文明、农耕文明和宗法制度下以积累的方式即“层累地”(顾颉刚语)造成的精神产物,诗意地反映了主要是自给自足经济下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世界观以及他们的生活境遇、苦乐、理想与憧憬,记录了历史的回响。不同时代出现的精英文化,无不是在这个基因的基础上生成起来的。但也要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是在原始文明、农业文明条件下发展而来的,其所包含的或反映的思想观念,受到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及宗法伦理社会的制约,而常常搀杂着一些宗教迷信观念,与原始社会遗留下来的某些原始思维、原始观念、文化意象,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因其包罗万象而在其思想体系上显得颇为庞杂。从发生学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不是全部)要么受到人类自身生命的要求和民间信仰力量的驱动,要么是与民间信仰相粘合,因此,我们说,与民众生活不可分割地粘合杂糅在一起,有时甚至呈现浑溶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想象成是“纯而又纯”不搀杂任何杂质的文化,实在是十分天真的。
例如,我国各民族各地区的非物质遗产,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规定的“非遗”五个门类中,除了第五类传统手工艺外,第一类“口头传统”、第二类“表演艺术”、第三类“仪式、节庆”、第四类“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几乎都涉及到原始宗教或民间信仰、灵魂观念、巫术现象、蒙昧思维、以及科学未知的其他领域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或项目,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具有敏感性。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对这些敏感问题和敏感项目,一般都采取了回避态度,俗话说属于“可做而不可说”者,即民众尽管信、尽管传、尽管做,但文化主管部门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报、不评、不选、不保,任其自生自灭,而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戏曲、曲艺、音乐、舞蹈、工艺美术等艺术表现形式方面(当然,对手工技艺已经开始重视起来了),而且一般都把上述类别和项目中的杂糅的民间信仰等敏感性因素,按自己头脑中的“主体价值观”和政治标准,做“净化”处理,使其“纯艺术化”了。这种只重艺术表现形式、使原本与民众生活粘连、杂糅在一起呈现浑溶性特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净化”处理的倾向,在认识论上是偏离“文化”的本义的,在学术理念上是远离真理的,在保护工作上是背离“整体性”保护原则的。
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同历史上的精英文化一样,我们唯一的选择是唯物史观。即将其放到当时的社会文化历史条件下去评价其意义和价值。恩格斯说过:“用一般性的词句痛骂奴隶制和其他类似的现象,对这些可耻的现象发泄高尚的义愤,这是最容易不过的做法。可惜,这样做仅仅说出了一件人所周知的事情,这就是:这种古代的制度已经不再适合我们目前的情况和由这种情况所决定的我们的感情。但是这种制度是怎样产生的,它为什么存在,它在历史上起了什么作用,关于这些问题,我们并没有因此而得到任何的说明。如果我们对这些问题深入地研究一下,那我们就一定会说——尽管听起来是多么矛盾和离奇,——在当时的条件下,采用奴隶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人类是从野蛮开始的,因此,为了摆脱野蛮状态,他们必须使用野蛮的、几乎是野兽般的手段,这毕竟是事实。”[13] 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下判断其历史的意义和作用,这才是运用唯物史观认识历史的典范。而“脱离具体的历史环境来提这个问题,就等于不懂得辩证唯物主义的起码要求”。[14] 对“跨火盆”的意义的评判,就是“脱离具体的历史环境来提问题”的一个典型案例。
在“非遗”保护中,涉及历史观问题的,“跨火盆”绝非孤例。2005年在评审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项目时,有一个省的文化厅申报了一个民族图腾祖先神话——盘瓠神话项目,专家组研究了地方上的申报材料,参照历史文献(如《汉书》等)的记载和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民族学调查材料,经过认真讨论,认为盘瓠神话具有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科学价值、民族文化价值,当代还在一些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群体中保留着记忆和传诵,对于认识该民族(或某个分支)的历史具有重要的意义,确认应准予进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求在国家层面上得到妥善保护。我相信,这样做既符合民族的意愿,也符合国家的利益。哪想到就在这时,一位地方上的领导干部竟然以“我们民族怎么是狗生的!”这样无知可笑的问题,横加指摘。尽管事出无知,作为一个省级干部竟然如此缺乏起码的社会发展史知识和唯物史观的认识论,却也迫使文化主管部门在无奈之中不得不从民族关系出发,将其申报暂时予以注销。图腾祖先神话传说,在民族起源神话中是常见的一种神话类型。许多民族把某种动物看作是自己的祖先,如汉族信仰龙为祖先,藏族信仰猕猴为祖先,苗族、畲族等以盘瓠为图腾祖先……以某种动物为图腾祖先,是一种原始观念和原始信仰,认为民族成员与图腾动物之间有血缘关系,图腾动物受成员的尊重并不能伤害,并以此作为民族认同的标志。图腾是一种世界性的普遍的文化现象,不存在对民族的不敬。这是稍稍有些文化史知识的人的起码常识。上面提到的这件事,只是说明这位当权的干部,他的心也许是好的,但他对图腾神话传说的认识和处理,证明他缺乏唯物史观的常识。
2007年评审第二批国家级“非遗”名录申报项目时,又发生了《黑暗传》 被否决的事,同样也是属于应该用什么样的历史观看传统的民间口传作品的问题。《黑暗传》是一部流传在鄂西北地区的从宇宙洪荒盘古出世起、三皇五帝一路唱下来的长篇民间叙事作品,有学者也称其为“神话史诗”的,其传承形式,有口传的,也有手抄本(最早是明代的)存世。自1982年起,神农架林区文化馆干部胡崇峻同志在该地区首次发现和陆续收集、记录了部分材料。[15] 在文化领导部门、学者、出版部门的研究、宣传、帮助、支持下,20多年来已广为人知,在世界上也发生了广泛的影响。20世纪20年代,学术界许多学者认为中国没有长篇叙事诗的传统。全国解放后,在湖北的西北部陆续发现了好几部民间叙事诗,改变了中国没有叙事诗的定论。80年代又在神农架这样的相对封闭地区发现了《黑暗传》这样的古老神话题材的民间叙事作品,对此学界大喜过望,也很震动。著名神话学家袁珂先生于1987年在《中国文化报》上发表文章予以肯定。[16] 刘守华先生在境内外连续发连了几篇文章予以介绍和评价。[17] 笔者也曾对记者的采访发表过这样的意见:“汉民族历来被说成是缺乏想象力和叙事传统的民族,历史上没有长篇的叙事诗产生和保留下来。早在20世纪20年代,学术界就有人说过,中华民族缺乏想象瑰丽的神话和铺叙故事的长诗。解放后,我们的民间文学工作者在鄂西北和华东吴语地区等汉族居住地区,搜集到了几十部有相当规模的叙事长诗,而且这些叙事长诗的流传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500———700年前的明王朝时代甚至更早。《黑暗传》的搜集出版,再一次有力地证明了汉民族不仅是一个富有想像力和叙事传统的民族,而且是一个拥有包含着创世神话在内的史诗作品的民族。”长江文艺出版社于2002年4月贯以“汉民族首部神话史诗”名义予以正式出版,长江出版集团总经理、长江文艺出版社社长周百义亲自担任责任编辑。2007年11月底,《黑暗传》通过了文化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组的评审,专家组里没有一个成员对《黑暗传》的历史文化价值提出疑问,所有的成员都投了赞成通过票,但在2008年2月初送审的过程中,却莫名其妙地被否决删除。为何被否决?据说因有人提出长诗的题目用了“黑暗”二字!又据说,有人提出,既然“黑暗”不行,可以改为“浑沌传”嘛!也不行!这里暴露出来的,分明又是站在什么样的历史观的立场上看远古神话及杂有古神话的长篇叙事诗的问题。
《黑暗传》是一部民间流传的“活态”的叙事长诗,其主要内容是,神话中的创世大神、文化英雄盘古,如何开天辟地,收黑水(洪水)、平天下、定乾坤,艰难创世,从而结束混沌黑暗的洪荒时代的伟业。这部汉民族的“神话史诗”,包括了种种相关的神话传说人物,叙述了种种惊心动魄的创世业绩,表达了种种先民的以及后起的观念(包括道教观念),构建了一个自己的神话世系,可以看出它并不是一部以一种思想理念贯彻始终,但它具有重要的认识价值和历史价值,是一部难得的大型诗体神话作品。长诗中的“黑暗”是指人类被创造之前的宇宙状态——混沌一团,人类社会是从混沌中的盘古创世而来的,这乃是人类最早的一种思维模式,一种宇宙意象,一种奇伟想象,一种历史记忆。从混沌到天地开辟,进入人类社会,是多么艰难曲折的一个过程、一段漫长的道路啊!
我们中国的文化历史太漫长了,在民间文化基础上成长出了种种学派、种种精英人物,而这些人物(儒家尤甚),又几乎都把培育、滋养他们的民间文化的土壤给踩到了九泉之下,完全不像西方文化精英们那样,对滋养自己的民族民间文化给予高度的重视和评价,不知道爱护自己民族的民间文化。《黑暗传》的遭遇就是一个例子。他们只看到孔孟所创立的儒家学说的影响,而对深藏在民间的神话、史诗却视而不见!马克思给希腊史诗和希腊神话给了多么崇高的评价!他说:“谁都知道,希腊神话不仅是希腊艺术的宝库,而且是希腊艺术的土壤。”“困难并不在于了解希腊艺术和史诗是与社会发展的某些形态相关联的。困难是在于了解它们还继续供给我们以艺术的享受,而且在某些方面还作为一种标准和不可企及的规范。”[18] 如果中国的文化人都能以唯物史观看中国的文化,就不会看不到《黑暗传》这类“活态”的神话史诗所具有的文化史价值,就不会误解它是无中生有的胡话或道教人物的宗教说教,相反地,会从它的诗行里看到古代神话思维模式下的宇宙起源、人类起源、早期社会状况的影像。
脱稿于2008年8月20日
(发表于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办《民间文化论坛》2008年第6期——复刊号。刊物上登的,倒版时转页的地方,出现了两三处错乱,敬请读者以此为准。)
[1] 周扬《我国社会主义文学艺术的道路——1960年7月22日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三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见《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三次代表大会资料》第60页,1960年。
[2] [美路.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第3——11页,商务印书馆1987年1月第4次印刷,北京。
[3] [美]L.J.宾克莱《理想的冲突——西方社会中变化着的价值观念》第一章《二十世纪的道德思潮》,第6页,商务印书馆1986年,内部发行。
[4] [美]L.J.宾克莱《理想的冲突——西方社会中变化着的价值观念·序言》。
[5] 此观点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质问题》(《西北民族研究》2005年第1期,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文化精神》(《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南宁)中有所表述。
[6] 拙文《文化发展与研究需要成熟的文化理论体系》,《学习时报》2006年1月23日。
[7] 关于文化的传承,笔者在《传承与传承人论》(《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中已做过较详细的论述,故此处从略。
[8] 列宁《论无产阶级文化》,《列宁选集》第4卷第36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北京。
[9] 列宁《共青团的任务》,《列宁选集》第4卷第348页。
[10]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英对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公约选编》第22页,法律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北京。
[11] [苏Ю.И.谢苗诺夫《婚姻和家庭的起源》第22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112月,北京。
[12] 杨福泉《灶与灶神·中国各民族的灶与家庭结构》,学苑出版社1994年,北京。
[13] 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0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北京。
[14] 列宁《游击战争》,《列宁选集》第2版第1卷第637页。
[15]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文化馆创作员胡崇峻在1982年搜集民歌时发现了《黑暗传》唱本线索,并搜集到8种文本。口述人曹良坤,时年74岁。(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湖北分会编《湖北民间叙事长诗唱本总目提要》,1986年,第6页。)收入8个正式资料和8个注解附录的《神农架〈黑暗传〉原始版本汇编》于1985年由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湖北分会内部出版。(见胡崇峻《〈黑暗传〉的搜集与整理》。)《黑暗传》的公开版本, 2002年4月由长江文艺出版社正式出版。
[16] 袁珂《喜读神农架〈黑暗传〉》,《中国文化报》1987年2月4日。
[17] 刘守华《鄂西古神话的新发现——神农架神话历史叙事长歌〈黑暗传〉初评》,《江汉论坛》1984年第12期;《〈黑暗传〉追踪》,台北《汉学研究》第19卷第1期,2001年;《〈黑暗传〉中的盘古神话及其传承特点》,《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等。
[18]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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