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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非遗”的文化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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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5: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确认识“非遗”的文化属性

发布: 2011-10-12 17:28 | 作者: 刘锡诚 | 来源: 中国新闻网-学习时报 2011年10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并实施,标志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入了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的新阶段。回首我国非遗保护的8年历程,为我们所做出的成绩感到自豪;但由于是在理论准备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开始做这项工作的,因而也暴露出了一些偏离科学的不良倾向和问题。于是,提高全民的文化自觉和理论认识水平,正确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把保护工作置于正确的理论和方法的指导之下,已上升为实现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首要任务。

  对于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来说,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最基础、最稳定、最核心的部分,即所谓民族文化的基因、民族精神的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同时代里以滚雪球的方式不断积累叠加起来的一种文化,在雪球滚动的过程中,应着时代的需要,不断地淘汰一些为时代不容的东西,又不断地叠加或粘连上一些为时代所需要的东西,故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跨越人类不同社会阶段代代传习下来的,且永远处于发展变化中的文化。就其形态、品类、特点、时代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是各种各样的,但其所包含的宇宙观和价值观,对于不同世纪的人类社会来说是具有普适性的。

  如若要问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性质的文化或什么时代的文化,我的回答是:凡是传承至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凡是我国当前社会阶段为大多数民众所传习和接受、并仍然在民众生活中发挥着文化功能、富有生命活力的口头传承文化,都理应是我国当前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某些人所指称的“活化石”。换言之,就其性质而言,如今还呈现为“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应是我国当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些意识形态专家,总是强调用一种他们认定的主流价值观来要求和判断当代社会文化的构建,排斥为他们所谓的主流价值观认可的文化之外的文化,从而形成一种极端狭隘的文化观。如果用这样狭隘的文化观来观察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在他们眼里,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无异于要不得的“封建迷信”的沉渣。

  为了说明问题并回应上面所说的意识形态专家的批评,我想应该援引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说的一句话:“各个世纪的社会意识,尽管形形色色、千差万别,(但)总是在某些共同的形式中运动的,这些形式,这些意识形式,只有当阶级对立完全消失的时候才会完全消失。”(马克思和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马克思还说过:“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所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85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论述里,我们得到的教益是:各个世纪的社会意识,都是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的,不是单一的;在意识形态上,任何企图建立一个只有一种单一的意识形态、一种单一的价值观的想法,都是空想主义的,都是注定要在现实面前碰得头破血流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们在创造新的社会历史时那些“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这些“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只有在“阶级对立完全消失的时候才会完全消失”,想要在“阶级对立”还没有“完全消失”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把这些“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采取批判的甚至革除的态度,从而确立“随心所欲地创造”出来的、某种单一的文化,显然是违背历史唯物论的。

  无可怀疑,价值判断从来是我们评断文化问题惯用的标准。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对申报国家级代表作项目,也提出了要具有“杰出价值”的要求。有论者提出:判断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以是否符合当今的“主体价值观”为标准。“遗产所包含的内容,不能违背当今文明时代的主体价值观,更不能与现代社会准则相抵触。由于传统文化尤其是社会风俗当中含有一些与现代社会准则不符的内容,比如一些地方的文化中残留着对妇女不敬的传统,这是绝对不可纳入遗产范畴的。试想,一项包含着让新娘跳火盆的婚俗庆典怎样能够与21世纪才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相契合?跳火盆的目的是去掉女人所谓的‘邪气’,即典型的歧视妇女,显然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矛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来就是由国际法为价值判断自上而下开展的事务,而非由民间点燃火种的自下而上的群众运动。因此,依照法定概念和法定原则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是正确的途径。”(刘红缨:《正确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光明日报》2004年4月21日)论者把婚礼中新娘“跳火盆”的习俗,解释为是为了“去掉女人所谓的‘邪气’,即典型的歧视妇女”,如此主观随意性的解释,真是叫人啼笑皆非,其荒谬性是显而易见的。笔者曾撰文讨论,这里不赘。这种貌似正确的价值观,显然是与我们今天所提倡的科学发展观风马牛不相及的。在文化问题上,科学发展观就是唯物史观,就是要在承认那些“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那些代代相传下来的、具有普适价值的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创造,而不是那些“自命为革命家的人”的“随心所欲地创造”。在我们谈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一些在今天可能已经失去了存在价值,有的已经死亡了,有的会在文化发展过程中被民众所扬弃而退出历史舞台,但这与以“要以是否符合当今的主体价值观为标准”的宣传是两码事。在笔者看来,这种以“主体价值观”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价值判断的思想体系,实际上是我们过去犯过的和熟悉的“左”的错误思想的余绪。

2011-09-20

[ 本帖最后由 xicheng-liu 于 2011-10-13 16:00 编辑 ]
发表于 2011-10-18 17: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对申报国家级代表作项目,也提出了要具有“杰出价值”的要求......

这是我提出民俗是文化精华形态的依据之一。现在我们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中闪亮的部分,这和我们的民俗传统是相合的。节日是光耀的时间,庙宇是华彩的空间,故事是精彩的叙述,歌谣是声音之美妙天籁。

民俗不是俗的东西,它是提升日常生活的高雅的文化要素。

因此,主体价值观不能变成主流价值观。因为民俗是精英引领的,民众参与的文化行为。精英往往是代表传统,超越时代的文化代表,因此,不能按照时下的价值来判断,应该具有超越的境界才对。

非遗的超越时代的属性,是它的核心价值的体现。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2 14: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兆元赞同非遗的超时代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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