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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访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中国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主任王文章研究员
记者:前不久,由文化部主办、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在法国巴黎成功举办,可以说盛况空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更加受到世人瞩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现状是怎样的呢?
王文章:近五六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国际范围内不断得到重视,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由以往的项目性(单项的)保护,开始走向全国整体性、系统性的保护阶段。
1.重视参与国际间的合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国际性的课题,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我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申报,昆曲艺术、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以及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先后入选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代表作”名单。在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成为较早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一。
2.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建设。2003年1月,文化部、财政部公布《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提出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得到有效保护。
2003年11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4年8月,全国人大把法律草案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作相应的内容修订,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修改。这部法律草案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05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同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其中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出了系列规定。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次就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布的权威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了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保护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保护工作的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意见》明确指出,要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3.具体实施形式多样的保护措施。(1)目前我国正从以下方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普查;制定规划;建立国家和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保护传承人;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2)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有民间文学、传统手工技艺、民俗等10个门类的518个项目。(3)国务院确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开展文化遗产日的活动,旨在唤起社会公众自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去年的第一个文化遗产日的主题为“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文化遗产日前后在全国各地举办了一系列活动。(4)政府主导,社会团体和机构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由政府主导。国务院决定,建立了由文化部牵头,九部委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实施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部门,也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这里,我要特别介绍我们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它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担负实施全国保护工作的规划、指导、咨询、教育及推进全国普查、名录申报、项目管理等工作职能的专门机构,下设政策研究室、项目申报与管理部、大型活动与培训部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丛刊部。该机构成立以来,在政府主导之外,从规划及指导和组织实施等方面,为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
近年来,我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和保护实践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2006年2月元宵节期间在北京举办了“首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有35万人次参观,引起很大的社会反响。我院还组织力量,以三年的时间,对中国西部省、区的人文资源进行普查,现已取得初步的成果;2006年,开通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这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首个国家级门户网站。
记者:在当前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中,都面临着哪些困难和主要问题呢?
王文章:就世界范围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随着当今世界的全球一体化,不计其数的文化遗产形式正面临着消失的危险,并受到文化标准化、武力冲突、旅游业、工业化、农业区缩减、移民和环境恶化的影响。”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冲击和消解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第一,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加以承传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经常可见。
第二,法律法规建设的进程不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相适应。由于保护工作仍未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不能得到系统性解决。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人员培训等工作相对薄弱,保护管理资金和人员不足的困难普遍存在。
第三,一些地方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少数地区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第四,适合我国保护工作实际,整体性有效性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在不少地区政府主导的有效性难以体现。
在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中,有两种倾向尤其应引起我们的注意。一种是建设性破坏,一种是保护性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正在全社会范围内引起人们广泛参与的兴趣,由于认识不正确,或出于良好愿望或出于经济目的,建设性破坏和保护性破坏,常常是在加强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名义下进行,更具有危害性。现在,中国新农村建设正在全国农村展开,对农村进行新的建设,这本身是件好事,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部分都保存在农村地区,如果建设不当,很容易对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拆旧村建新村,不对蕴含历史文化内容的有形遗存加以认真保护,承载这个村庄历史文化记忆的载体也就荡然无存。过去几十年来,这一方面已经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保护性破坏的危害也很明显。一些项目被确定为保护对象后,一些人片面地去开发它的经济价值,如对古老村落的过度旅游开发和一些手工艺项目的大量机械复制,使这些项目显现的某种人类文明以及这种文明成长的过程,因我们的保护而中断。在服务于旅游开发的目的下,原生态的歌舞,按照当代肤浅时尚的审美趣味加以改造;传统的民间手工艺制作大量机械复制;古老村落成了喧嚣的闹市。从表面上看,似乎是被保护项目的繁荣,实际上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本质性伤害。
记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文化事业,又是一门新兴的前沿学科,在传承规律的总体把握及科学保护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流变性的基本特性,也决定了我们今天的保护不应是静止的凝固的保护,而是为了发展的保护。没有保护,难以发展;而没有发展,保护也就失去了重要意义。
1.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内涵的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明确地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我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为了在保护实践的普查等工作中便于操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的内容,划分为13个类别:语言(民族语言、方言等);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传统武术、体育与竞技;民间美术、工艺美术;传统手工技艺及其他工艺技术;传统医学和药学;民俗;文化空间。以上类别基本包含了所有存在于特定民族、群体、地域中的一切传统知识、文化现象和表现形式。这一划分既是以国际公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基础,又充分考虑中国自身社会特点和文化特性而概括的。但指向更清晰,类别更明确,认定也会更容易。
2.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要坚持科学性。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时,正确科学地坚持认定标准,才会知道“我们要保护什么”。对此,中国著名的民俗学家乌丙安先生有很清晰的分析:第一,从民俗旅游开发的角度认定文化保护项目;第二,用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第三,把文化表现形式仅仅理解为艺术表现形式,不能正确认定其它文化表现形式的项目;第四,不能正确把握文化空间项目的认定,往往将其分解为几种文化表现形式分别认定,割裂了完整统一的文化空间形态。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式与原则。主要有如下几项:第一,建立保护名录制度。国家级和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建立是保护工作的基础,既是抢救保存的前提,也是传承、弘扬的依据。第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变为有形的形式。通过搜集、记录、分类,建立档案,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予以妥善保存。比如50年代中国著名音乐理论家杨荫浏先生等对阿炳演奏的民间二胡曲《二泉映月》的录音记录。第三,在它产生、生长的原始氛围中保持其活力,如一些礼仪、仪式。第四,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经济资源,以生产性方式保护。第五,保护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其精粹是与该项目代表性的传承人联结在一起的。对项目传承人的保护应该是保护工作的重点。要以传承人为核心主体,通过传授、培训,以及宣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到传承,传承人的地位得到尊重。第六,实施文化生态区保护。这是保持文化多样性、文化生态空间完整性、文化资源丰富性的重要方式之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坚持的原则与保护方式是密不可分的。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决定了我们必须把抢救和保护放在第一位;第二,坚持积极保护的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流变性的特点,决定了我们要尽可能避免以静止、凝固的方式去保护。在不改变其按内在规律自然衍变的生长过程、不影响其未来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尽可能寻找生产性保护的方式及与旅游开发等的和谐结合。第三,坚持创造整体性社会保护的环境。任何民族、社区或地域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存都不会是单一的。因此,从保护方式和形成保护生态两方面创造整体性保护的环境十分重要。只有如此,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才会在交互的影响中得到更好的延续和发展。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守护人类共同的精神家园,是我们所有人的责任。让我们携手,为创造一个更加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和谐世界而共同努力。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7-6-12
[ 本帖由 iel-ot 于 2007-6-13 14:55 最后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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