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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萧放

第六届民间文化青年论坛会议主题:民俗与公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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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 18: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政策的重要实践
——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法规的解读
王焰安
(韶关学院学报编辑部,广东韶关 512005)
摘要:为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新世纪以来,中央及部分省市相继制订了一些《保护条例》和法规,这些《保护条例》和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政策意图,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政策的重要实践。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政策;实践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条例》、法规制订的背景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著作权法》不能完全规范民间文学艺术版权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又难以很快产生,而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是民间文学艺术为商业利用带来了巨大的利益,许多发达国家的人们利用他们手中掌握的现代技术,通过录音、照相、拍摄电影与电视等方式,记录甚至根据他们自己的理解与好恶“改造”其他民族的传统文化形式,并最终借助各种商业化的大众传播媒体向公众传播,为他们自己赚取了大
量的金钱和财富。如美国1998年6月19日在全美首映动画片《花木兰》,三天内票房纪录即达到2300万美元,随后在全世界赚取了超过20亿美元的收入,却它却是无偿地取材于我国的古代民间文学作品《木兰辞》[1]。另一方面是很多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又处于一种无人继承、自生自灭的状态。如侗族大歌是一种无伴奏、无指挥的多声部支声复调音乐体系,具有独特完整的原生性,是世界音乐文化的瑰宝。但是现在歌师年龄普遍偏大,并年龄段的连续性已出现了断裂,据调查,巨洞村目前仅有8名男女歌师,年龄最大的75岁,最小的50多岁;增冲村的30多名男女歌师中,除一位19岁外,其余的都在40岁以上;岩洞村的40多名男女歌师中,年龄最大的已90多岁,最小的也38岁;肇兴村的20多名男女歌师中,年龄最大的90岁,最年轻的35岁;述洞村的40名男女歌师则都在40岁以上[2]……再一方面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任意肢解,歪曲了作品的内容,破坏了人民群众的欣赏情绪。如近年来“有些不负责任的编导,不是把《白蛇传》、《孟姜女》、《梁山伯与祝英台》等民间文学的精华、传世之作改编拍摄成更加完美的有更大艺术魅力的精品,成为民族文化的经典作品,贡献给全世界共享,相反却热衷于追逐商品利润,迎合低级趣味,在原本精美的题材中添加无聊的笑料、毫不相干的历史材料和武侠打斗,甚至胡编乱改作品中的民众广为喜爱和熟知的人物形象,伤害广大群众纯正的欣赏情绪,使许多经受民间文学优秀传统教养熏陶的群众表示愤慨和抗议。”[3]为此,一些省市区则在制定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中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以规范当地域群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如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4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3年11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委————————
收稿日期: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中国版权保护政策研究”(04BXW015)
作者简介:王焰安(1962—),男,安徽宿松人,韶关学院学报编辑部编审,主要从事从事编辑学和民间文化学研究。
员会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4年8月全国人大将草
案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6年3月30日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的省、市、区还制定了以具体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为保护对象的法规,如1990年1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美术,民间美术艺人、传承人保护办法》,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02年7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2004年1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0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2001年6月28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2001年6月1日云南省九届人大民族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2006年6月23日苏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
二、《条例》、法规中的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内容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极为广泛,既包括属于民族民间文化组成部分的历史文物,也包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包括民族语言文字、民俗活动及其使用场所、民族民间传统知识和技艺等,由于这些省区的《条例》是关于民族民间文化的,而民间文化的外延要比民间文学艺术宽泛得多,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只是民间文化中的一部分,是民间文化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只有一些条款涉及到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尽管这些条款的规定是不全面、不具体的,且版权保护内容多是隐含其中的,但这些具体条文却确立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地位。其保护内容为:
(1)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对象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哪些内容?即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主体是什么?这是必须首先应明确与界定的。为此,一些地方法规对此都进行了规定: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一章第二条(二)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诗歌、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等;(三)……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体育和民间游艺活动……;(四)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民居、服饰、器皿、用具等;(五)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六)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口传文化等;(七)民族民间传统工艺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八)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制作艺术和工艺美术珍品。
《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一章第二条(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戏剧、曲艺、诗歌、音乐、舞蹈、绘画、工艺美术等; (三)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所掌握的传统工艺制作技术和技艺”;(四)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和历史发展的民居、服饰、器具、用具等;(五)具有民族民间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物、设施、标识……;(八)具有民族民间代表性的……民族体育和民间游艺活动……。
《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一章第二条(一)民间文学、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二)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三)……传统体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二条(一)传统的口述文学……;(二)传统的戏剧(如戏曲、木偶戏、皮影戏)、曲艺、音乐、舞蹈、美术(如绘画、雕塑、剪纸)、杂技等;(三)传统工艺美术和制作技艺;(四)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和体育活动等。
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学术界存在着广狭两种认识,广义的认识如《班吉协定》附件7的规定,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狭义的认识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形式只限于语言表达形式。这两种认识都是偏颇的,我们根据《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方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的规定,结合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实际,认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如下四种形式:第一,文学的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歌谣、民间谚语、民间谜语、民间诗歌等;第二,音乐和戏曲的表现形式,如民歌、民间乐曲、民间曲艺、民间戏剧等;第三,动作的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民间宗教仪式等;第四,有行的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民间雕塑、民间服饰、蜡染、刺绣、编织、民间建筑等。由上四个文本可以看出,纳入了民间文化保护范围的民间文学艺术基本上恰当的,虽表述略有差异,但基本内容一致,都毫无疑义地确定了民间文学艺术是民间文化的具体保护对象。
(2)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措施
要有效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必须采取得力的措施。为此,中央和地方的相关保护法(草案)和保护条例都对此进行了规定:
   第一,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域群版权主体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三)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管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经费;(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
《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六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之一是域群,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是国家;有的人认为是有关的群体、居民团体或民族;有的认为是专门成立的某一组织。以上文本的规定表明,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属于产生它的群体,由各级政府行使其著作权,文化部门为政府行使著作权的具体主体,最早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管部门。
第二,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人版权主体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经过推荐批准,可以命名为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一)本地区、本民族群众公认为通晓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内涵、形式、组织规程的代表人物;(二)熟练掌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技艺的艺人;(三)大量掌握和保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和其他实物、资料的公民。第十三条:私人和集体收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资料和实物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征集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资料和实物时,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合理作价,并且由征集部门发给证书;鼓励拥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实物的单位和个人将资料、实物捐赠给国家的收藏、研究机构,受赠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并且发给证书。第二十七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人可以按师承形式选择、培养新的传人,并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批准命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依法开展的传艺、讲学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受本条例保护。对于被命名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人,命名部门应当为他们建立档案,支持其传承活动。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给予生活补助。
《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命名为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 (一)熟练掌握某种民间传统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二)在一定区域内被群众公认为通晓本民族或者本区域民族民间文化形式和内涵的;(三)形成了只有本人和徒弟才有的特殊技艺的;(四)大量掌握和保存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实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国家依法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时,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合理作价,并且由征集部门发给证书。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将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实物捐赠给国家的收藏、研究机构;受赠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并且发给证书。  
   《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一)在本行政区域或者一定地域范围内被公认为通晓某一民族民间文化形态;(二)熟练掌握某一民族民间文化传统工艺或者制作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三)保存某一民族民间文化的原始资料、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民族民间文化珍贵资料、实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民族民间文化具有的知识产权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十四条: 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享有以下权利(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二)可以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三)经济困难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可以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资助——经济困难的资助办法由命名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十五条: 愿意从事传承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一)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通晓本民族或者本地区某项重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式和内涵的;(二)掌握并保持某项重要民族民间传统技艺,在一定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并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三)掌握并保持某种被确认为是稀有或特殊的重要民族民间传统技艺的。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收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实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第十八条 国家对具有代表性或做出重要贡献的传承人……授予相应的称号。第十九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的传承活动受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之一是传承人,传承人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承载者,一般而言,他们所传承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都凝结着他们的智力劳动,他们的权利理所应当受到保护。以上文本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国家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期不受限制。并列出了传承人的具体权利:一是有决定自己所掌握的作品是否传播和发表的权利;二是对发表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三是对发表的作品享有修改权;四是对出版、复制或以其他传统方式向公众传播的作品享有报酬权;五是对所掌握的作品在什么时候、什么方式向谁传授具有决定权。
由于保护措施是针对民间文化而言的,且主要是从保护民间文化存续的角度制订,因而他们所提出的保护措施是原则而笼统的,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但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而言,则难以全面而有效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实施保护。
第三,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完整权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在进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考察、收集、采访、整理和研究过程中,违反民族政策,不尊重民族习惯,伤害民族感情和利益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进行民族民间文化考察、搜集、采访、整理和研究过程中,违反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和损害民族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开展民族民间文化考察、采访和其他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少数民族群众利益,维护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四十九条:在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考察、采访和其他活动时,伤害民族感情和利益,不利于民族团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条款是对采录和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过程中有关行为的惩戒规定,惩戒的目的是为了采录者或研究者尊重作品的实际,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它不仅表现在禁止和反对为商业目的非法复制或无偿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上,而且更表现在反对为商业目的歪曲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他侵权行为上。
第四,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境外团体和公民到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必须报经省级文化行政或者民族事务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外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于限制摄影、录音、录象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和资料、实物所有者同意,不得摄影、录音、录象。第二十二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工艺美术珍品的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经营珍贵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资料和实物。 第二十三条: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的资料、实物,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得出境。
  《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摄影、录像、录音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对限制摄影、录像、录音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进行摄影、录像、录音的,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国外、境外团体、个人以研究或者营利为目的,到本省进行民族民间文化考察活动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列入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需要保密的,由公布名录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与保密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确定密级。纳入保密范围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
这些条款是对本区域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采录和使用的限制,但限制并非是为了垄断,而是为了保护域群和传承人的知识产权,即域群与传承人的财产权。
利用即是促进权利人利益的实现,这是“保护”的应有之义,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更“积极的保护”。通过利用,“可以促进知识产品的传播与使用,在交换与流转中补偿权利人的所有权,动态地实现其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也扩大了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接近与使用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消除了防御性保护所带来的消极影响。”[4]这是另一个层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域群和传承人财产权的保护。对此,条例均做出了规定。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以文化艺术形式命名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其开展有关文化艺术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对有开发价值的、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统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政策优惠。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开发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一)鼓励发展有民族
特色的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品、服饰、器皿等旅游商品;(三)有计划地组织集中展示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展演及其他活动;(四)有规划地建立和恢复能集中反映民族民间传
统文化的设施;(五)各地应当挖掘、提高本地健康的、有浓郁特色的民俗活动表演项目,增强其观赏性;(六)鼓励以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目的的文学艺术创作活动;(七)设
立云南省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网站。扩大对外宣传;(八)应有重点、有选择地做好民族民间原始经文、典籍、文献的翻译、校阅、出版等工作。
《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自
然风光与民族民间文化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发掘、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开发传统民族
民间文化产品,提升旅游业文化品位,拓展旅游服务项目,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第二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运作,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产业。
《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民间文化的研究、创新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所需的天然原材料和珍稀矿产,大力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产业。开发民族民间文化产品、开展民族民间文
化旅游服务,以及其他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产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产业应当保护文化资源和文化风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宣传和弘扬本地区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合理开发利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支持民间艺人传承活动和生产经营,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推动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融入现代日常生活。
    以上条例和法律(草案)规定了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进行,有序开发;以提升旅游业文化品位,拓展旅游服务项目,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同时也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运作,发展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产业。
第五,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表权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人可以按师承形式选择、培养新的传人,并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批准命名。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依法开展的传艺、讲学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受本条例保护。
 《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鼓励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或者传承单位选择、培养新的传人和依法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讨等活动。
《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传承、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传授其掌握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和技艺,培养后继人才,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艺术馆、文化馆等文化艺术单位应当创造条件组织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培训活动。
    这些条款是对民间传承人传承活动的保护,其实,民间传承人的传承有两种内容:一种是对继承者的传承;一种是对本域群或其他域群的大众的传承。这第二种传承其实就是一种传播和发表的过程,因此,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护发表权的意味。
三、        《条例》、法规的积极作用与改进措施
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办法条例》没有出台,而《著作权法》又难以调节和处理社会生活中的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的情况下,这些条例颁布实施后,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保护域群与传承人的精神和经济权利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这些地方规章的局限性,适用面受到很大限制,只能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适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到现在为止还未获得通过。加之其实行的是以“行政保护手段为主”的保护模式,而“对处于辅助地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仅仅作原则性规定,对民间文学的权利主体如何确定、民间文学的精神权利与物质权利、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等根本性问题未能作出直接回答,那么,这样的民事保护制度仍然是力度不够的。”[5]因此,对
私权保护明显不力,且缺乏可操作性,这在一定程度上还没有从根本上起到保护作用。不过,这些条例却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文本的借鉴和实践的指导。


参考文献:
[1] 张海志.为传统文化筑起知识产权长城,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年1月24日。
  [2]龙初凡.侗族大歌及其保护,黔东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5期。
[3]乌丙安.增强民间文艺的精品意识和保护意识,民间文学论坛,1997年第2期。
[4]王瑞龙.知识产权:从限制使用到促进贸易,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8期。
[5]臧小丽,从《乌苏里船歌》案看中国民间文学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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