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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张研:从婚书看中国传统社会的礼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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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0 00:0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婚书看中国传统社会的礼法秩序
读《清代民间婚书研究》  

张 研



      
日前拜读郭松义、定宜庄《清代民间婚书研究》(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研究丛刊》之一,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受益匪浅。在此,谨胪列一二心得,以表达对作者的敬佩之情,并与师友同研共勉。

一、“婚书”与“礼法秩序”的演变
《清代民间婚书研究》深刻指出:婚书是婚姻“当事人持有并作为证据的最直接、最原始的材料,它为我们展现的婚姻各方之间、婚姻各方与社会道德以及国家法律之间的真实关系,是我们在其它任何史料中难以具体地和系统地领悟到的”[1]。该书作者在多年研究清代婚姻史、妇女史以及民间婚姻关系的基础上,将“婚书”做为一种特殊且重要的史料,梳理、研究,系统地公之于众,其本身便是对中国社会史研究的重大贡献。而更值得强调的,是作者所研究的婚书,实乃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礼法秩序绝佳的历史素材。

中国传统社会多数时期,由婚书、媒人、聘财、婚礼,共同构成婚姻得以成立、合法,得到国家、社会、宗族承认和保护的条件与凭证。然各个时期具体情况不同,婚书的发展,反映了礼法秩序的演变。

最早的婚书始于周,书于竹简,男女两家各持其半。《周礼》有媒氏司婚姻之事,男女订婚后,即立婚书报之,不报者为私约。然此时的婚书,并非所谓民间的婚书。

西周以世卿世禄制的封建领主制为经济基础,政治上家国合一,分封制与宗法制互为表里,与之相应的统治秩序是维护“亲亲”、“尊尊”的“礼治秩序”。

其中,婚姻被认为是人伦之始,是构筑西周社会基本体系的“王化之基”,为了保证这一体系的稳定性(特别为区别嫡庶、维持嫡长子继承宗祧和权位的原则,西周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被隆而重之,要求秉承“父母之命”,经从“媒妁之言”,严格遵循“六礼”,一方面保证“同姓不婚”,避免“其生不蕃";一方面“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更重要的是通过遵循婚姻缔结的规则、礼仪,达到规范和掌控社会的目的。

《诗·齐风·南山》、《诗·幽风·伐柯》有:

“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可”。“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

《周礼·地官·媒氏》载:

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中春之月,令会男女於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禁迁葬者与嫁殇者,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其附于刑者,归之于士。

“六礼”为:

⑴ 纳采,即“托媒提亲”,又称“执柯”,后世俗称“保亲”、“说媒”等。男方父母郑重请媒者备礼物向女方父母求婚。一方面体现“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本质;一方面由媒者承担介绍人、证婚人的责任,使婚姻合礼合法,不致被讥为“苟合”。

⑵问名,女方父母有意婚媾,男方父母则请媒人询问待嫁女子姓名、生辰,以免乱了辈份。后世俗称“求庚”、“求八字”等。此一阶段双方先过“门户帖”,各用一红纸折子,上书姓名、年龄、籍贯、三代(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名号、官职等,再过“八字帖”,各用一红纸折子,上书男女出生日期、生辰八字,令媒人传递,供于神灵祖宗牌位之前,请示吉凶。

⑶纳吉,后世又称“合婚”、“批八字”等。双方父母卜于宗庙,再请“星命家”测看男、女双方“八字”,卜得吉兆后即定婚姻。

⑷纳征,又称“纳币”,后世俗称“行聘”、“送聘”、“茶仪”。即男方父母派人送聘礼到女家正式订婚,女方则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

⑸请期,又称“择日”,男方择定婚期,送给女方婚期帖,女方同意而回帖,称“完聘”。

⑹亲迎,结婚当日,新郎代表父母宗族迎娶新娘至家。所谓“亲迎于户,六礼之仪始备”。至此,婚姻最终成立。

可以看到,宗法制下的西周,“婚姻,作为家族中头等大事的郑重性与严肃性”。所谓“婚姻者,人道之始。是以夫妇之义,三纲之首,礼之重者,莫过于斯”[2]。

而婚姻“六礼”几乎每一个环节都有“交相授书”的文字佐证[3]:“纳采”时互授“求婚书”(“通婚书”)、“允婚书”(答婚书);“问名”时互授“门户帖”、“年庚帖”;“纳吉”时开出合婚八字帖(即龙凤帖,一般认为此是正式婚书的“草帖”);纳征时男女双方父母互下“定帖”(又称“大帖”、“大八字帖”、“鸳鸯书”、“鸾书”、“礼书”、“销金书”、“龙凤帖”等,一般认为此是正式婚书,有直呼为“婚书”、“婚启”[4]);“请期”时男方致女方“婚期帖”,女方同意致男方“回帖”;“亲迎”时新郎具“迎亲书”代表父母宗族赴女方迎娶新娘回家等,以致于合法婚姻缔结的程序被概括为“父母之命”,“三书[5]六礼”,“明媒正娶”。由于家国合一,婚礼婚书公私合一的特点是显而易见的。

另一层面,西周“礼不下庶人”,百姓婚姻的缔结,纳入媒氏所主持交配男女、繁殖人口以繁衍族类、扩充兵源和劳动力的国家行为。一方面男女订婚须立婚书上报媒氏,否则为“私约”,不受国家社会宗族的保护和承认;一方面“掌万民之判”、主持交配男女的媒氏兼管结婚登记、书写婚书,“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且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这里,家国“公媒”的色彩更为鲜明。

秦以地主制为为经济基础,政治上用商鞅之法,尊君卑臣,废除了分封制、宗法制和世卿世禄制,以郡县制、中央集权制取而代之。与之相应的统治秩序,是国家通过从中央到地方严格统一的权力系统和法律制度,通过郡、县、乡三级行政对社会的高度整合,直接达于 “黔首”的“法治秩序”。

婚姻制度上,秦不承认民间婚书,以之为“私约”,不予保护。惟以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男女成年;男高六尺五寸,女高六尺二寸;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6]等),到官府登记,为合法婚姻的有效程序和凭证。《法律答问》载:

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

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可知,此女未成年——“小未盈六尺”,系背夫逃亡。而能否论罪的前提,在于是否到官府登记结婚,若没有登记,则视为无效婚姻,不能论罪。秦制,不仅缔结婚姻须到官府登记,婚姻的解除也须到官府登记,否则,即为“弃妻不书”,男女双方均要受到处罚。

然地主制取代领主制不可能一蹴而就。秦二世而亡,自汉到唐,领主制残余沉滓泛起,封授的大地主庄园、藩王、贵族同国家实行各类均田制、租调制造成的编户小农并存。与之相应的统治秩序成为“礼法秩序”。其特点是一国两制,两套秩序在两个阶层分别实施,基本为“上礼下法”。

婚姻制度上,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上层婚姻,特别是作为领主制残余的上层婚姻,更加严格承袭西周以来的传统礼仪,高度重视门第家世[7],父母之命、两姓之谊、三书六礼、明媒正娶,绝不肯有丝毫的省减和马虎。

下层婚姻此一阶段未见有民间婚书。从实行均田制、租调制的角度,国家实行严格的户口登记制度,理应重视官府的婚姻登记而“不理私约”[8]。事实上,民间婚姻缔结纳入了国家法律范畴。如北朝法律有规定“女年二十以下,十四以上未嫁,悉集省,隐匿者家长处死刑”等。同是官府主持下层婚姻,汉唐与西周的区别,在于西周是“家国”,基本为“礼治秩序”;汉唐是“国家”,基本为“法治秩序”。

唐中期以后,地主经济在较为彻底的意义上成为传统社会经济总合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领主经济则基本上退出了历史舞台。其标志至少可以举出:经济上,均田制与大地主庄园制的终结及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地的实施;政治上,九品中正制的废止及科举制的实行。[9]皇帝“大家”即“国”,放弃了与领主之“家”对土地和人口的争夺,转而依靠地主之“家”实现对基层社会的统治——国家基层政权从乡镇退缩到县,对基层社会从以法家“治理模式”为主,到以儒家“控制模式”为主。与之相应的统治秩序成为“法礼秩序”。其特点是上层政权为主导、基层社会各组织纵横依赖、科举制官僚流转制下士绅上下流动相连接的双层统治,是以“礼治秩序”为基础的“法治秩序”,基本为“上法下礼”。国家承认县以下基层社会具有自治色彩的“礼治秩序”;当基层社会“礼治秩序”不能解决其间发生的纷争时,国家“法治秩序”依据“礼治秩序”提供的凭证予以仲裁。与汉唐“礼”、“法”两套秩序在两个阶层分别实施不同,宋元明清基层社会的“礼治秩序”被收纳在国家的“法治秩序”之下,与上层政权的“法治秩序”处于一个对立统一体之中。

郭松义、定宜庄在《清代民间婚书研究》中指出,据其所见资料看,现存最早的民间婚书始于唐代,这与《唐律疏议》条文中反映、承认、并以男女缔结婚姻两家互报婚书为基础而立法的情况相适应[10]:

诸许嫁女,已婚书及有私约(约为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而辄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聘财)。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者亦是(聘财无多少之限,酒食非。以财为酒食者,亦同聘财)。[11]

敦煌发现的民间婚书,男家“致书礼请”者,谓之“通婚书”,女家“答书许讫”者,谓之“答婚书”,又各附“别纸”,写明主婚人与订婚人的关系;男女双方的名字及年龄;求婚与许婚的表示等。此外还有“贺婚书”、“嫁娶祭文”、“纳征礼单”等与婚礼有关的文件和书函。可知,《唐律》规定的婚礼、婚书适行于包括民间百姓之家在内的整个社会。事实上,除“父母之命”、“同姓不婚”外,婚书、媒人、聘财,成为婚姻得到法律承认、得以成立的主要条件。其中,婚书是婚姻成立的书面合约;媒人、聘财是婚姻成立的人证与物证。国家对民间婚姻不再实行官府登记制度,而是承认民间婚书——父母主持婚姻的书面合约,承认具备上述人证物证诸项条件的婚姻为合法婚姻。在发生户婚纠纷时,官府依据包括民间婚书在内的上述凭证断案。其时,包括婚书在内的民间应用文范本如《大唐新定吉凶书仪》等流行天下,有郑余庆序称:

人之有礼则安,无礼则危……是以士大夫之家,吉凶之重用。而诸礼经繁综浩大,杂而难以检寻,乃有贤士撰集纂要吉凶书仪,以传世所用,实为济要[12]。

这是国家对基层社会统治,从以法家“治理模式”为主,到以儒家“控制模式”为主的绝好注脚。

宋元明清婚姻立法大体沿袭唐制。有关婚书方面。《宋刑统》照抄《唐律疏议》,有《刑统赋解》进一步强调:

“婚姻书文,开写如镜”。“婚书已立,各无隐讳”。“若有妄冒,官断听离。女家辄悔,科罪六十,男家自悔,聘财不追”[13]

《元典章》则直接规定,民间缔结婚姻必须订立婚书(或称嫁娶礼书),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婚主、媒人须在婚书上签字画押,依礼成亲,婚姻方才有效:

今后但为婚姻议定,写立婚书文约,明白该写元议聘财钱物。

凡婚书……须要明写聘财数目,嫁主并媒人各各画字,仍将两下婚书背面大书合同字样,分付各家收执,如有词语朦胧,别无各各画字并合同字样,争告到官,即同假伪。

《大明律》、《明会典》亦有“凡男女订婚之初,如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已报婚书或有私约而悔,婚者或无婚书但受聘财者,处杖刑。清律照抄明律:“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地方官并不断发布告谕,强调婚书的重要性:

河南:“嗣后凡婚配之家,各宜慎之于始,务要明白通知,凭媒聘定,各将籍贯、三代姓名、各男女行次、年庚照式填注婚书,称力行礼,交质为凭”。“照得户婚、田土、钱债等事,俱要原媒、原中为证,婚书契券为凭,方许告争”。

四川:“六礼褚从简便可也,庚帖不宜竟省”。“凡状告户婚田土,无契约婚书者不准”;“告户婚、田土、钱债,无契约、庚书者不准”;“告婚姻无庚书及媒妁聘礼年月者者不准”;

顺天府宝坻县:“告婚姻无媒妁、婚书者不准”。[14]

与之同时,著名的民间应用文大全类书如宋《事林广记》、元《新编事文类要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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