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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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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5 22: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2006-12-29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批准这一公约,有利于维护中国文化安全,保护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壮大,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向世界。

  这一公约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鼓励通过对话和国际合作提高发展中国家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能力,并重申各国拥有在其领土上采取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政策和措施的主权。《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于2005年10月20日经第33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将于2007年3月18日生效。该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共同构成了保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国际法体系。目前,中国已批准了这3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

  文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文化多样性保护不仅是消极的原样保存,更重要的是积极地“走出去”,政府扶持对于本国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文化市场尤为重要。我们的政府职能面临转换,在如何支持国内文化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对外文化贸易的发展方面还有许多新问题要探索;在国际贸易中如何把握好市场与文化之间的分寸也需要探索、研究。


 楼主| 发表于 2007-1-5 22:51:18 | 显示全部楼层

RE:中国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会议研讨:《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座谈会在京召开
  


    教科文组织文化类公约座谈会10月24日在京举行。文化部、外交部、商务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教科文全委会秘书处等单位的代表以及专利家学者出席了座谈会。

    与会代表和学者对教科文组织文化类公约,特别是去年10月教科文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进行了热烈讨论。与会人士一致认为,《公约》的通过对维护各国民族特性,促进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国际间文化的平等交流与合作,保护和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具有深远的意义。与会人士表示,《公约》有利于我国文化安全,保护和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壮大并提升我国政府在保护文化多样性方面的管理水平。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于去年十月在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三届会议审议通过。待有30个国家批准加入后,《公约》即正式生效。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3个国家批准加入。我国的批约工作目前正在加紧进行之中。(条法司杨红菊)



专家学者热议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



光明日报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谌强):文化部、外交部、商务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教科文全委会秘书处等机构的代表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戏曲学院等文化艺术机构的专家学者,今天在京举行座谈会,积极探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去年10月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保护世界文化公约,给我国社会和文化发展带来的变化和影响。



    为了在国际、区域和国家各个层面保护和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先后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其中,于1972年、2003年和2005年先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构成了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国际法律体系的骨干公约。



    与会代表和专家在讨论中一致认为,保护世界文化在三十多年的时间里,走过了保护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不同阶段,充分体现了世界各国保护世界文化的观念更加深刻、意识更加强烈、愿望更加迫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通过,对维护各国民族特性、促进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国际间文化的平等交流和合作、保护和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具有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对世界文化多样性提出了新的挑战,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文化多样性,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识。与会代表和专家指出,《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对于我国这样具有极其丰富的文化表现形式的国家来说,意义重大,有利于文化安全、保护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并提升我国政府在保护文化多样性方面的管理水平。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骨干公约相继通过的几十年间,我国政府、相关机构和民众的文化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骨干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对我国文化保护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申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受到我国各地政府的重视和民众的关注;我国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第6个缔约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正在日益深入人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正在审议中。



    据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已分别于1975年12月17日和2006年4月20日生效;《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将在第30个国家批准加入后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3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我国的批约工作正在加紧进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006-10-25


 楼主| 发表于 2007-1-5 22:55:50 | 显示全部楼层

RE:中国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联合国通过公约保护文化多样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和促进文化内容和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5年10月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内容和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的通过对于保护和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促进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国际间文化的平等交流与合作具有积极意义。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各国普遍认识到,世界文化多样性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防止全球化对脆弱文化的冲击,使世界所有文化都能生存,并且得到充分的承认,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制订和实施文化政策以保护文化多样性,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思想。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决议,决定针对文化多样性问题制定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准则性文件,即《公约》。经过教科文组织3次政府间专家会议和1次起草委员会会议的谈判,《公约》于2005年10月在教科文组织第33届大会上获得审议通过。

我国政府一贯倡导世界文化的多样性,积极推动教科文组织制定《公约》的工作。文化部牵头成立了包括外交部、商务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教科文全国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艺术研究院等在内的跨部门协调机制,组派代表团参加了教科文组织的所有政府间专家会议和起草委员会会议。我代表图坚持原则,灵活应对,积极推动谈判,为《公约》的谈判成功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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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将于2007年3月18日生效

(联合国官方网站 新闻稿 编号2006-155)


巴黎,12月19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2005年10月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将于2007年3月18日——第30份批准书于12月18日交存教科文组织三个月后——正式生效。截至12月15日,已登记的批准书有22份*。12月18日,另外13个国家**,以及欧洲共同体,在教科文组织总部交存了它们的文书,至此,所收到的批准书总数达到了35个。


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很高兴各会员国对这份新的法律文书表现出了很大的兴趣。“批准速度之快前所未有。教科文组织的任何其他文化公约都没有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获得这么多国家的批准。松浦先生说,“欧洲联盟有机会批准《公约》,是因为《公约》案文第27条规定‘任何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均可加入’,这是史无前例的,我们将在12月19日于布鲁塞尔举行的一次特殊仪式上进行庆祝。”

《公约》案文经历了一个漫长的逐渐成熟的进程,是两年紧张谈判的结果,其间,独立专家、然后是政府专家举行了无数次的会议。案文设法重申了文化、发展和对话之间的联系,并为国际文化合作建立了一个富有创新精神的平台。为此,它重申了各国制定文化政策的主权,为的是“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并“以互利的方式为各种文化的繁荣发展和自由互动创造条件”(第一条)。

《公约》还尊崇文化作为一个参与者在发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第十三条);动员民间社会努力实现其各项目标(第十一条),并通过建立文化多样性国际基金(第十八条)等方式,把国际团结放在了《公约》机制的核心(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公约》还强调“国际知识产权对支持文化创造的参与者具有重要意义”,并重申“思想、表达和信息自由以及媒体多样性使各种文化表现形式得以在社会中繁荣发展。”

通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之后,教科文组织现已在文化领域制定了一整套标准制定文书,它由七份公约组成,涉及所有表现形式的文化多样性,尤其是文化的两大支柱:遗产——不动产、动产与非物质遗产,包括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当代创作。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2003年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约和2005年关于文化多样性的公约将为教科文组织在捍卫文化多样性领域的行动提供一个非常有利的框架。

有了如此广泛的法律覆盖面,教科文组织现已能更好地履行其《组织法》所赋予的使命:即尊重“文化的丰富的差异性”并“便于运用文字与形象促进思想之自由交流。”

****

* 阿尔巴尼亚、白俄罗斯、玻利维亚、布基纳法索、喀麦隆、加拿大、克罗地亚、吉布提、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印度、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纳米比亚、秘鲁、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塞内加尔和多哥。

**  澳大利亚、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和瑞典。

若想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
http://portal.unesco.org/culture/en/ev.php-URL_ID=11281&URL_DO=DO_TOPIC&URL_SECTION=201.ht

 楼主| 发表于 2007-1-5 22: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RE:中国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对我国文化发展及WTO新一轮谈判的影响

中国驻世贸组织代表团  谢珵


2005年10月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3届大会在巴黎以绝对压倒性多数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来自世界各国的专家们经过一年之中多次磋商、谈判所草拟的《公约》文本终于有了积极的结果。从现在起,《公约》对各国开放签署,在达到法定数目之后便正式生效。《公约》的通过是21世纪初经济全球化趋势与文化意识觉醒之间的一次碰撞;它表明,文化受到了更多的重视。以下从我国参与国际文化贸易的角度对《公约》的作用进行一些分析。

一、公约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美国和欧洲国家曾就视听服务的开放展开过激烈争斗。在美国要求视听服务自由化的强大压力下,法国等欧洲国家和加拿大以“文化例外”为由反对开放,他们最终把视听服务列入“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对本国视听服务实行特殊保护。十年之后,法国与美国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展开激烈较量,锋芒集中在《公约》的核心条款。法国借助欧盟25国的力量,在加拿大有克制的支持下,联合主要发展中国家,积极推动公约的谈判,成功使教科文组织第33届大会通过了该公约。与法国、加拿大、中国、巴西等国希望借助本公约保护本国文化产业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美国在谈判中坚持该公约只是文化公约,不能涉及贸易问题,不得影响成员国在WTO中的权利和义务。美国明确反对通过该公约。

《公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和促进成员国境内的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为此赋予成员国为保护本国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而采取各项措施的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承认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双重属性

“序言”中规定:“确信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经济和文化双重性质,因为它们含有一定的特性、价值观和意义,因而不应该被视为一般的商品或消费品。”“目标”中规定:“承认文化活动、产品和服务作为特性、价值观和意义的载体具有独特性质。”

2.成员国的权利

“目标”中规定:“重申国家有保留、通过和实施他们认为对保护其境内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有益的政策和措施的主权权利。”“原则”中规定:“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在其境内采取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措施和政策的主权权利。”“第六条”清楚规定了当事国为保护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可以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

3.通过国际合作促进发展中国家文化产业发展

“第12条”至“第19条”涉及国际合作的途径和措施,包括合作目标、加强发展中国家文化产业的途径、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文化多样性国际基金等方面。

4.与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

“第20条”规定本公约和其他条约之间应互不隶属和相互支持。其中特别规定,“在解释和适用当事国也是成员方的其他条约时,以及在承担新的国际义务时,当事国应考虑本公约的有关条款”。另外,“本公约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更改当事国作为其他任何条约的成员方在那些条约下的权利和义务”。


二、公约对我国文化发展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保护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

鉴于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文化和商业的双重属性,以及美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在世界文化贸易中的主导地位,本公约有利于我国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保护本国文化产品和服务。但是,不能因为行使这些权利而豁免我国在其他国际条约下的义务。

2.有利于保护我国民族文化

根据《公约》规定,文化活动、产品和服务均体现和传递文化表现形式,因而都是《公约》的保护对象。“文化活动可能本身就是一种目的,或可能有助于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发展中国家许多没有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文化和文化资源,都可以包含在“文化活动”的外延之中。《公约》无疑为我国保护民族文化(包括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3.有利于规范我国政府在保护文化多样性方面的举措

《公约》为各国政府规定了四方面义务:信息交换和透明度义务;对公众的教育和宣传义务;鼓励民间社会参与实现本公约目标的义务;加强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以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义务。这些义务是对政府行为的引导和规范,可在一定意义上提高政府管理文化事务的能力。


三、公约对WTO新一轮谈判的影响

1.“文化例外”有了国际法依据

美国担心有些国家对文化产品和服务采取贸易保护主义,声称《公约》的通过将“冷冻”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实际上,文化服务的核心是视听服务,而视听服务只是众多服务部门之一。可以预见,欧盟、加拿大加入《公约》后将从中获得重大利益,即在WTO新一轮谈判中,可以名正言顺地把视听服务作为WTO贸易自由化原则的例外。他们还可以借此维持对视听服务做出的“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

2.《公约》对我国参与WTO新一论服务贸易谈判有积极影响

我国与欧盟、加拿大不同,在加入WTO时没有对视听服务做出最惠国待遇例外保留,因此本公约对我的积极意义在于:为我今后在WTO服务贸易谈判中抵制美、日等发达成员对我视听服务自由化的要价提供了有力的国际法依据。

3.对其他国际条约的影响

“本公约与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一直是《公约》谈判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各国对该问题的立场可以反映他们对文化保护目标和贸易发展目标内在矛盾的处理模式和保护程度。经过多轮激烈谈判,专门工作组制定的案文成为能被多数国家接受的妥协案文。一方面,在解释和适用其他国际条约时应考虑本公约。其重要法律后果是,在今后出现争端解决的情形下,本公约的条款可以成为法律裁决的依据。这有助于保证本公约在国际条约体系中的正当地位。另一方面,本公约不能变更成员国在其他条约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意义上,本公约并不认可当事国可以豁免他们作为在其他国际条约的成员方在那些条约下的义务。之所以包含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因为不少国家在谈判中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主张本公约应尊重其当事国在其他条约下的义务。


四、公约的主要缺陷和不足

1.“优惠待遇”有弹性

《公约》建立了国际间文化交流和合作的机制,其中包含了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条款。但是,这些条款都有弹性,如何实施还是问题。为不使这些条款成为一纸空文,发展中国家还需在今后的后续机制中制定实施细则,把可以享受的权利尽量落实。

2.“主权原则”受到多重因素制约

《公约》突出对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强调,以及对当事国在其他国际条约下的义务的尊重,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主权原则的适用前提和范围。

    考虑到上述各点,未来各国的文化及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交往与文化贸易还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各种国际环境,依赖国际法体系的进一步发展与变更。因此,关注并积极参与这一领域中的各种外交进程是不可避免的政策选择。

http://philosophy.cass.cn/org/zxin/whzxin/lbs/06/06011.htm
 楼主| 发表于 2007-1-5 23: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RE:中国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随笔:文化多样性挑战全球化

新华社记者 杨骏

  2005年10月27日11:2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不久前通过了《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多样性国际公约》(简称《文化多样性公约》)。在全球化强调“统一与标准化”的今天,这份力促“文化多样性”的公约得到了该组织绝大多数会员国的支持,从中折射出的国际经济、文化和政治关系耐人寻味。

  这项由法国和加拿大倡议的文化多样性公约包括35项内容,被不少国家认为是可以对抗美国“文化霸权”的一个堡垒。公约规定,与文化相关的活动、产业和服务有其特殊性,不应与一般商品同等对待。各国有权采取有利于保护自己文化遗产的措施。许多国家的舆论认为,公约的通过已成为美国主导下的全球化的一个逆向结果。

  的确,在全球化体制下,产品在大多数地方可以畅通无阻,这种经济与商贸活动对于当代社会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它是否可以且应该被视为人类最核心的价值,越来越受到有识之士的质疑。包括法国总统希拉克在内的不少国际政治人物认为,文化产品非同于一般产品,任何文化产品在进入一个国家时,都带着价值观和精神属性,因此不可以随意流通。更何况那些发展中国家没有任何力量反抗外来价值观,因此必须对各种本土文化加以保护。

  另外,市场机制并不能保护和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反过来,市场倒是像绞索,把任何弱势的文化轻而易举地在流水线上进行扭曲加工。等再被推到市场上的时候,该种文化已经面目全非,它将在人们习惯性和偏好下被消费、抛弃并最终消失。这正是法国以及加拿大等公约发起国所忧虑的另一点。

  刚刚当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局主席的中国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26日对新华社记者说,《文化多样性公约》的通过,就是要纠正全球化带来的偏差,因为在全球化趋势作用下,文化产品经过不平衡的传播,会对一个国家的文化安全造成损害,因此需要一个公约来平衡文化领域的全球化现象。

  美国是本次大会上唯一一个激烈反对该公约通过的国家,因为公约直戳美国的核心利益产业――文化产业。有资料显示,在汽车业和航空业逐渐被欧洲和日本赶上后,自1995年开始,美国的文化音像制品产值超过这两个行业,成为美国最赚钱的支柱产业之一。美国因此非常害怕这一公约被其他国家用来设置贸易壁垒,从而对美国文化产品的出口构成障碍。所以,美国以“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有悖”为由强烈反对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 然而应该看到,正是美国在传播领域的霸权才激发了世界范围的文化保护。美国主导下的全球化是以市场为驱动力的。这种全球化并不喜欢多样性,因为诸如地方品牌、民族文化传统和地域风格往往是对来自美国产品的天然屏障。美国因此希望将文化问题也用市场来解决。 《文化多样性公约》的通过恰逢其时。它所要保护的正是那些有可能因商业化的开发而遭到破坏的原生态文化和本土文化,它让人们明白各个国家和民族还要有保留自己文化的权利。世界不能只听一种歌曲,只接受一种思维。

  可以预见,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公约以逆向的方式修正着这一进程中的缺陷。它的作用将逐渐体现出来,并必将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新华社巴黎10月26日电)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王金雪)
 楼主| 发表于 2007-1-5 23: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RE:中国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巴黎,2005 年10 月20 日

第三章 定义
第四条 定义
在本公约中,应作如下理解:

(一) 文化多样性
“文化多样性”指各群体和社会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在他们内部及其间传承。
文化多样性不仅体现在人类文化遗产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来表达、弘扬和传承的多种方式,也体现在借助各种方式和技术进行的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售和消费的多种方式。

(二) 文化内容
“文化内容”指源于文化特征或表现文化特征的象征意义、艺术特色和文化价值。

(三) 文化表现形式
“文化表现形式”指个人、群体和社会创造的具有文化内容的表现形式。

(四) 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
“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是指从其具有的特殊属性、用途或目的考虑时,体现或传达文化表现形式的活动、产品与服务,无论他们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文化活动可能以自身为目的,也可能是为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生产提供帮助。

(五) 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指生产和销售上述第(四)项所述的文化产品或服务的产业。

(六) 文化政策和措施
“文化政策和措施”指地方、国家、区域或国际层面上针对文化本身或为了对个人、群体或社会的文化表现形式产生直接影响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包括与创作、生产、传播、销售和享有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七) 保护
名词“保护”意指为保存、卫护和加强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而采取措施。
动词“保护”意指采取这类措施。

(八) 文化间性
“文化间性”指不同文化的存在与平等互动,以及通过对话和相互尊重产生共同文化表现形式的可能性。
 楼主| 发表于 2007-1-5 23: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RE:中国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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