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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5 22: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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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中国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对我国文化发展及WTO新一轮谈判的影响
中国驻世贸组织代表团 谢珵
2005年10月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3届大会在巴黎以绝对压倒性多数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来自世界各国的专家们经过一年之中多次磋商、谈判所草拟的《公约》文本终于有了积极的结果。从现在起,《公约》对各国开放签署,在达到法定数目之后便正式生效。《公约》的通过是21世纪初经济全球化趋势与文化意识觉醒之间的一次碰撞;它表明,文化受到了更多的重视。以下从我国参与国际文化贸易的角度对《公约》的作用进行一些分析。
一、公约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美国和欧洲国家曾就视听服务的开放展开过激烈争斗。在美国要求视听服务自由化的强大压力下,法国等欧洲国家和加拿大以“文化例外”为由反对开放,他们最终把视听服务列入“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对本国视听服务实行特殊保护。十年之后,法国与美国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展开激烈较量,锋芒集中在《公约》的核心条款。法国借助欧盟25国的力量,在加拿大有克制的支持下,联合主要发展中国家,积极推动公约的谈判,成功使教科文组织第33届大会通过了该公约。与法国、加拿大、中国、巴西等国希望借助本公约保护本国文化产业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美国在谈判中坚持该公约只是文化公约,不能涉及贸易问题,不得影响成员国在WTO中的权利和义务。美国明确反对通过该公约。
《公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和促进成员国境内的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为此赋予成员国为保护本国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而采取各项措施的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承认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双重属性
“序言”中规定:“确信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经济和文化双重性质,因为它们含有一定的特性、价值观和意义,因而不应该被视为一般的商品或消费品。”“目标”中规定:“承认文化活动、产品和服务作为特性、价值观和意义的载体具有独特性质。”
2.成员国的权利
“目标”中规定:“重申国家有保留、通过和实施他们认为对保护其境内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有益的政策和措施的主权权利。”“原则”中规定:“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在其境内采取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措施和政策的主权权利。”“第六条”清楚规定了当事国为保护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可以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
3.通过国际合作促进发展中国家文化产业发展
“第12条”至“第19条”涉及国际合作的途径和措施,包括合作目标、加强发展中国家文化产业的途径、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文化多样性国际基金等方面。
4.与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
“第20条”规定本公约和其他条约之间应互不隶属和相互支持。其中特别规定,“在解释和适用当事国也是成员方的其他条约时,以及在承担新的国际义务时,当事国应考虑本公约的有关条款”。另外,“本公约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更改当事国作为其他任何条约的成员方在那些条约下的权利和义务”。
二、公约对我国文化发展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保护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
鉴于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文化和商业的双重属性,以及美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在世界文化贸易中的主导地位,本公约有利于我国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保护本国文化产品和服务。但是,不能因为行使这些权利而豁免我国在其他国际条约下的义务。
2.有利于保护我国民族文化
根据《公约》规定,文化活动、产品和服务均体现和传递文化表现形式,因而都是《公约》的保护对象。“文化活动可能本身就是一种目的,或可能有助于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发展中国家许多没有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文化和文化资源,都可以包含在“文化活动”的外延之中。《公约》无疑为我国保护民族文化(包括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3.有利于规范我国政府在保护文化多样性方面的举措
《公约》为各国政府规定了四方面义务:信息交换和透明度义务;对公众的教育和宣传义务;鼓励民间社会参与实现本公约目标的义务;加强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以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义务。这些义务是对政府行为的引导和规范,可在一定意义上提高政府管理文化事务的能力。
三、公约对WTO新一轮谈判的影响
1.“文化例外”有了国际法依据
美国担心有些国家对文化产品和服务采取贸易保护主义,声称《公约》的通过将“冷冻”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实际上,文化服务的核心是视听服务,而视听服务只是众多服务部门之一。可以预见,欧盟、加拿大加入《公约》后将从中获得重大利益,即在WTO新一轮谈判中,可以名正言顺地把视听服务作为WTO贸易自由化原则的例外。他们还可以借此维持对视听服务做出的“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
2.《公约》对我国参与WTO新一论服务贸易谈判有积极影响
我国与欧盟、加拿大不同,在加入WTO时没有对视听服务做出最惠国待遇例外保留,因此本公约对我的积极意义在于:为我今后在WTO服务贸易谈判中抵制美、日等发达成员对我视听服务自由化的要价提供了有力的国际法依据。
3.对其他国际条约的影响
“本公约与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一直是《公约》谈判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各国对该问题的立场可以反映他们对文化保护目标和贸易发展目标内在矛盾的处理模式和保护程度。经过多轮激烈谈判,专门工作组制定的案文成为能被多数国家接受的妥协案文。一方面,在解释和适用其他国际条约时应考虑本公约。其重要法律后果是,在今后出现争端解决的情形下,本公约的条款可以成为法律裁决的依据。这有助于保证本公约在国际条约体系中的正当地位。另一方面,本公约不能变更成员国在其他条约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意义上,本公约并不认可当事国可以豁免他们作为在其他国际条约的成员方在那些条约下的义务。之所以包含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因为不少国家在谈判中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主张本公约应尊重其当事国在其他条约下的义务。
四、公约的主要缺陷和不足
1.“优惠待遇”有弹性
《公约》建立了国际间文化交流和合作的机制,其中包含了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条款。但是,这些条款都有弹性,如何实施还是问题。为不使这些条款成为一纸空文,发展中国家还需在今后的后续机制中制定实施细则,把可以享受的权利尽量落实。
2.“主权原则”受到多重因素制约
《公约》突出对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强调,以及对当事国在其他国际条约下的义务的尊重,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主权原则的适用前提和范围。
考虑到上述各点,未来各国的文化及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交往与文化贸易还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各种国际环境,依赖国际法体系的进一步发展与变更。因此,关注并积极参与这一领域中的各种外交进程是不可避免的政策选择。
http://philosophy.cass.cn/org/zxin/whzxin/lbs/06/060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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