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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广州居民的集庙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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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1: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清末广州城区的集庙(配图选自《广东百年图录》)。集庙指的晚清时“坊众”在街区的庙宇中举行“街道居民会议”,讨论议决本街区的事务。
●邱捷
近十来年,中外学术界都对中国历史上的“市民社会”予以相当的关注,对有关问题(包括中国是否存在过“市民社会”)展开了颇为热烈的讨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分歧产生的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对历史上的中国城市居民的实际生活状况缺乏足够的了解。现存的官私档案、方志、文集、文物(如碑刻)等,通常对一般城市居民的活动没有足够详细、具体的反映。直到近代报刊在中国的出现,大量有关城市居民生活的情况才得以记录和流传。
本文探讨清末报纸报道的广州城市居民“集庙”的若干事例,希望为研究中国的市民社会,提供一个有参考价值的区域性个案。
一、晚清广州的街庙和居民“集庙”
在晚清广州、香港、上海甚至海外的华文报纸有关广州的新闻报道中,“集庙”是出现频率相当高的一个词组。所谓集庙,指的是“坊众”在街区的庙宇中举行“街道居民会议”,讨论议决本街区的事务。
当时的广州,在狭小的城区聚居了近百万人口,房屋低矮,街道狭窄,每一条大街通常都有日开夜闭的街闸,各条花岗石板铺成的街道被分割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社区。城内并无公园、广场,虽有不少书院、祠堂,有的也成为绅商议事的公共场所(如著名的西关文澜书院是全城绅商的集议之地),但一般居民不可能参与其中。可供街区居民集会和议事的地方,主要也就是本街道的庙宇。
那时,广州城内的庙宇星罗棋布,《广州城坊志》卷五提到,在道光年间发生过一场大火,西关一带“延烧神庙殆百区”。于此可知,仅在商业最繁华的西关,庙宇至少数以百计。1900年,广州开始设立新式警察,西关巡警局收取房捐作为警费,规定由各街值理查明各店户造册征收,“横街小巷向与大街同庙者,由大街值理查明注册”;还规定各街值理代收各铺屋租银,“即书条标贴该街公所或标贴该街大庙门口”。这说明当时西关多数街区都有自己的街庙,“庙”还成了街区的代称或标志,而一些横街小巷则附属于大街的街庙,而且,街庙还是发布公共信息的场地。
街庙本是“坊众”供奉神明的地方,通过祭祀、建醮等活动,加强了邻里感情联络,建立了社区认同。某个庙宇往往于神诞之日奉神像游行,这也是显示街区经济实力的重要机会。但街庙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为“坊众”提供了议事的会场,而且,在神明面前集会,也带有某种仪式的色彩。
当一个新街区形成之后,新的街庙就会建立。19世纪末,广州城西郊不少农地被开辟为新城区。1897年1月《申报》的一则报道说,“西关新建房屋以逢源众约为首屈一指”,“该处去年创建一庙,近年又将庙前之屋添买数间改作明堂之地,尤觉宏敞。该庙出息系由各人所认,屋地按抽银五钱,约计岁有万余金,又有殷户不次签题功德”。
不少街庙也像逢源众约的街庙一样有丰厚的庙产,如西关清平街天后庙,“积资逾万,岁入亦殊不菲”,这些庙产一直由清平街的典当业商人管理,巨额的“公箱”难免会引起纠纷,因此,“街坊、新旧值事,因争款迭次滋讼”。西关十一甫大巷二街观音庙,“每年例由司祝报效洋银三千余元”,这在当年是一笔巨款,“报效”也是归街区“坊众”公有的。街庙往往还有其它固定收入来源,例如,城郊农民入城收集粪尿作肥料,都会付给街道一些报酬,“各街皆以之充庙尝或为团练壮丁之用”。街庙重修,“用款多者三四万金,少亦三五千金”,有些街庙的维修费甚至到外洋募捐。
民国《番禺县续志》称:“省城各街,凡铺户皆有公举值理”,在这些值理中产生街正、街副,选出的街正、街副要经官府同意任命,由街正、街副和值理组成街区的自治机构,一般的“坊众”对街区事务也有一定的发言权。
除了街区以外,商业、手工业行会也常常在特定的庙宇议事。1897年初,广州七十二行反对邮政新章,“齐集城西祖庙西共堂”商议,稍后,“各行长经于(正月)十三日在拱日门孖庙会商,即联同给盖印章,俟于十五早三点禀督、抚、两司以迄府县各宪,众议各行先捐银二元作费用,十四携往孖庙亲交”。锦纶行(丝织业)东、西家有纠纷,常以“落庙议事”的方式解决。1901年制鞋工人“在十二铺三界庙集议”,要求每造鞋一双增加工价七厘。不过,报纸刊登“集庙”的报道多数是有关街区居民会议的。
二、居民“集庙”讨论防火、防盗等街区事务
街区的公共事务,其最要者,大概是防火和防盗。
当时广州的房屋多是砖木建筑,而且非常密集,一旦发生火警,顷刻延烧大片。20世纪以前,官府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消防机构,所以,各街道都先后雇请了专职的救火队,购置了抽水救火的机械———“水龙”,街道之间也约定一旦发生火警各街水龙同时出动。1896年,广州新城大新街西约,“经召坊众上庙妥议”,“每店捐租三个月,主客各半”,设立机器水龙防御火灾。银号行所在的打铜街,机器水龙用蒸汽机带动,雇有技师看管,每年“养车银”就达千余两。1896年9月,邻街发生大火,技师外出迟归延误灌救,“坊众”乃议决罚扣技师一季工银300两。同年广州塘鱼栏火灾,该街水龙夫在救火时与居民发生纠纷,“竟纠约各龙不许救护”,事后,街区居民“集庙公议”,可能因为涉及的水龙夫太多,无法全部处罚,所以只是会后张贴长红(大字告示),规定水龙夫救火时不得滋事。
街道居民讨论防盗的会议更多。晚清广东号称“盗风甲于天下”,广州城内盗劫、械斗之案不断。在省城有维持治安之责者,除南海、番禺两首县衙门外,还有保甲局、缉捕局以及驻军,但居民对官兵衙役能否保卫自己并没有信心,所以,各街道都雇请了街勇或更练,配备了包括新式枪械的各种武器。
1897年3月的《香港华字日报》报道说,西关第十甫复古约“坊众”“集庙酌议”雇请安勇(驻扎广州城的一支军队)的事,决定各店抽租一个月、主客各半作为雇勇经费,事后把决议在“约内遍贴长红”,以便未与会者知悉。“坊众”是勇丁的雇主,有权议决有关坊勇的奖罚事宜,甚至有权辞退不得力的坊勇。西关排芦巷坊众原来许诺抓获一名抢匪由事主奖励30元,1901年4月,某药店被抢去一支烟筒,坊勇把抢匪抓获,但药店因“失赃甚轻”,不愿按赏格奖赏,事主与坊勇“互相理论,两不干休,随即集庙处断”。1900年5月,广州油栏门一些商店遇劫,“坊人集庙公议,以坊勇不能认真梭巡”,“拟将该处坊勇一律革退”。
当街区的利益受到外人损害时,居民往往集庙讨论应付办法。1897年,新豆栏街的商人,以正在修建的轮船码头侵占街内地界丈余,乃筑起围墙划分界限;承筑码头的商人则以围墙妨碍往来,禀告官府要求拆毁。“新豆栏等街商人咸愤不平,以致众情如一,随集庙议事,又复联具公禀于南海县”。此事下文如何不得而知,但当日的“开发商”没有他们的后继者那么牛气,官府处理这类争执的原则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新豆栏又是富商云集之地,估计新豆栏的“坊众”还是争回了一些权益。
1895年,有人在城内大塘街购屋两间拟建族祠,这样的祠堂建成后,来往街道的闲杂人等必然增多,遇到合祭之日,更是会闹哄不堪,于是,“坊众”以“律例载:省垣不准建合族祠”,“传签集庙出为阻止”,某姓不理,“坊众”乃向地方官控诉。
街区居民有人做出违背街区利益或公意的举动时,“坊众”通常是首先“集庙”,予以警告,没有效果时才告官。1896年,西关逢庆北街横巷某住客欠租并聚赌,房主“恐防拖累,先投街集庙,(房客)竟不为动”,于是便“合诉练局”,练局局绅乃将聚赌的住客拘捕再解官惩办。1901年,有人在华宁里开设番摊馆,“坊众”以该街“向无开设”为理由抵制,其时广东官府对赌博实行“开禁”政策,赌馆经营者认为自己已缴税饷就是“正项生意”,双方发生争执,“(坊众)即行集庙,力为阻止”,还将街闸“紧闭不开”。但因为赌馆是“合法”的,而且华宁里是两广总督衙门附近的通道,不能堵塞,所以“坊众”开会后决定先打开街闸,日后“再行集议如何驱赌”。1897年,宝华坊正中约某绅士在自己的庭院建造典当楼,“坊众以其有碍地形(风水),标贴长红,连夜集庙劝止,该绅弗恤,反将坊众责骂。坊众不甘,即行联名给盖铺户图章,具禀南海邑尊听候公断”。该绅就在庙门贴出长红,保证当铺不会高于一丈六尺,于街邻无碍。在最后一个案例中,“某绅”显然有一定的势力,把自己的庭院改建也是合法的,但最后这个绅士也不得不对“坊众”作一些妥协的表示,这说明集庙议决造成了舆论压力。
“坊众”有时还集庙表达对官员的态度。1907年5月,在邮传部尚书任上的岑春煊再次被简任为两广总督。先在1903年4月到1906年9月,岑曾督粤,一度因主张加收捐税作为自办粤路经费,同广州绅商发生过严重冲突。但在1906年初广州七十二行、九善堂、总商会的绅商出面创办粤路公司后,岑转而支持铁路商办。广州绅商控制的粤路公司同其他股东发生矛盾,致使粤路风潮不断,岑站在广州绅商一边。1906年9月岑调任云贵,继任的周馥与岑春煊态度有别,广州绅商乃对周不满。当得知岑再度督粤的消息后,广州商人团体纷纷通电致贺。一些街道的居民“特上街庙集议欢祝”,并休业庆贺。但岑终于没有到任,广州商人空忙了一场。这次各街“坊众”的集庙庆祝,由商人团体(七十二行)策动,是街区组织与商人团体的一致行动。
“坊众”有时也与官府发生矛盾和冲突。1905年,省城十八甫大观桥德昌鞋店店主何永广与房主发生纠纷,房主想把铺面租给赌场,故意不收鞋店房租,却向警局控告何欠租,西关南路巡警正局局员便勒令何将房屋交还,何不遵从,致被拘押。“随由德昌店伙投庙声言,房主故意不收房租,藉词积欠勒迁。但数月以来房租早经按月存庙。众商闻此咸抱不平,各持灯笼星夜赴局具保”。警局打伤了30多名请愿者,并诬蔑德昌鞋店“有窝匪情事”。商民大动公愤,聚集起来拆毁了警局,打伤了警官,附近各街商店也相率罢市。事发后,南海知县到该街“步入坊庙,传集坊众,再三开导”。番禺知县“亦亲诣十八甫华光庙与值事筹商劝谕”;省城“自司道以下”的各级官员纷纷前往弹压,出动了包括督标、抚标的大批兵勇,善堂、总商会也标贴长红劝令各街开闸开市。最后,警局不得不释放何永广,南海知县贴出告示:“自后凡业主不到收租者,准铺客汇交坊庙缴官给领”,“坊众”抗官的集体行动取得了胜利。这时,总商会已经成立,但因此事属于街区事务,所以并没有直接介入,只是从旁劝解,配合官府调停,由官员与“坊众”谈判,而街庙仍是处理事件的地点。
对一些事体比较重大(例如可能涉及官府、兵警的事)的突发事件,“坊众”会立即集庙讨论如何处理。1898年,有一客商在城南果栏生利店卖货后收得数百元,出门时被七名带有刀枪、身穿佛山营勇号衣的人拘捕,生利店怀疑营勇是假冒的,争执间“喝令团防勇丁,紧闭闸门,七人始惧而逃,仅获其四,立即捆上龙王庙八约公所集众酌量”;后来又有几名身穿号衣的人要求将四人保释,“坊众”不相信他们是办案的营勇,乃关闭闸门,把这些人扣留,并搜缴了他们身上的枪械,然后报官处置。
1907年的一件钱债案同上面生利店一案有些相似。寡妇陈何氏曾托广昌兴店在打铜街荣源银号存银500两,广昌兴店后来倒闭,欠下荣源银号债务,当陈何氏存单到期时,荣源号以广昌兴尚有欠款为理由拒付。陈何氏便委托远亲黄乾修、黄乾初两人向警局投诉,由警兵在夜间陪同二黄到荣源银号追讨,其间同银号店员苏福泉等人发生冲突,苏福泉等人便高喊抢劫。“该街兵勇驰至,立将巡兵等扣留”,“庙祝传签集庙”,该街值理李玉波等人闻讯到庙后,再到荣源店察看,以“夜深无法解官”,喝令将二黄用铁链锁禁,把巡兵拘留在庙。南海知县次日亲自去查处此事,其堂判认为“罪在荣源之诬诳”,李玉波不该明知二黄不是劫匪还要锁人;但对“坊众”却颇有恕词:“知其非抢而有单执之事,邀同集庙,亦坊众应有之权限,不能为其罪也;或因匆遽之际,到荣源号见其扰攘,不明其是抢非抢,即将营勇并黄乾修等捕拿到庙,亦在情理之中,无所谓不是也”;最后,知县只是责令荣源清偿欠银,并罚银100两以充警费,劝二黄接受“席金”了事。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知道所有坊众都可提出集庙,临时提出的集庙可以用“传签”的办法(如果时间充裕则张贴长红通知),集庙讨论时街区的值理起很大作用。此案的过错方是荣源银号和打铜街“坊众”,而且锁禁了追债人、拘留了警兵,按说“坊众”已违反了法律,但南海知县仍认为“坊众”集庙处理是他们的权限。三、“坊众”“集庙”处理民事、刑事案件
街庙往往是初步处理一些民、刑案件的地方。
1906年,商人卢怀廷在城中心商业繁盛之地双门底藩署前街租了新会县荷塘乡李姓试馆的部分房舍开设苏杭店,歇业后擅自将铺面转租给梁智广。李姓族人知道后,不同意卢、梁私相授受,要把房舍收回作为本族学界宿舍,彼此“滋闹不休”,于是“投集坊众”。“坊众”提议卢加倍赔偿定银,让梁退租,但梁不答应,只好打官司。番禺县知县传集三方质讯,卢廷怀表示愿意赔偿定银,但梁、李“互相驳论”,知县无法判决,乃“判饬再投街众妥为调处”。在这一案件中,民事纠纷发生后,“坊众”已经“集庙”调处过,但因为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所以才告到官府。谁知官府仍未能判决,竟将案件又发回“坊众”调解处理。
大量有关家庭、婚姻的纠纷是通过“坊众集庙”处理的。
1898年,住某街的张某去世,乡下的侄儿某乙想霸占全部遗产,到省城逼迫张的二妾,二妾到街庙向“坊众”投诉,“坊众”就把某乙扭赴番禺县署处置。长塘街一个寡妇被过路人误认是逃妻,引起争闹,街邻当然不答应,马上叫来更练,把这个冒失鬼抓到坊庙集众议处,“众乃令补回花红金,并燃放爆竹以旺妇宅门,遂释之而去”。
广州及珠三角一带有一陋俗:新妇是处女,婿家就送给岳家烧猪,不是则不送,有时还会遣返新娘,索回聘金。这就往往引出纠纷,要由“坊众集庙”议处。1900年,陆某诬蔑自己的新婚妻子并非处女,要求岳家退还聘金,引起纠纷,“遂集坊庙议处,坊人均为不平”,结果陆某不能在该坊立足,被迫迁走。同年,许某因不熟悉广州的风俗,在新妇归宁时没有给岳家送烧猪,岳家十余人“投诉坊人集庙理处”,许某被迫当众认错赔礼,承诺补送烧猪。
这类家庭纠纷通常要当事人投诉,“坊众”才会“集庙”议处,但有时讨论的结果却是不予处理。1907年,某甲与媒人有染,不娶聘妻,聘妻之母携女“亲至番禺直街集庙理论。甲大恐怖,自愿立回分书一纸,任女另配他人。女以从一而终,不肯琵琶别抱,雌威勃发,大肆咆哮。而坊众亦以在庙写立退书,大为不祥,不肯理处,母女乃惘惘而返”。在这个案例中,“坊众”显然是站在某甲聘妻一边的,“集庙理论”对某甲也造成了压力。母女俩其实只是希望“坊众”给一个说法,并没有什么具体要求,而“坊众”不支持某甲立退婚书,也满足了女方“从一而终”的愿望。当然,用今天的眼光看,这个女子的选择是很不明智的。
街道抓获盗贼和其他违法者都会先送到街庙,集众商议如何处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解送官府。1895年,有送信人持“信到付资一百文”的信件到某店,被怀疑诈骗,“坊众”就叫来更练,把送信人捆绑押到街庙,集众讨论后再解送官府。
1900年,房主何某带人到惠爱八约一间腊味店催收店租,发生冲突,“经由街众集庙公议,将何等七人并该店司事一并送至番禺县讯办”。同年,某店员因向天试枪误伤他人,“安勇到该店执其店东并凶手,带至庙中请众调处”。另一案件是一个貌似英勇的人在寺前东街一家押店被不明身份的人开枪打死,“店主惧祸,集庙公议,禀请县主相验”。显然,店主这样做是为了先取得“坊众”的同情与支持,使自己在后续的诉讼中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1899年,城西复古约某店店伙与食客因饮食费争执,店伙把食客殴伤,“(坊众)将伤者扛入店内,集庙理处”;但伤者亲属不允调处,坚持要告官。在后一个案例中,如果伤者亲属接受调处,那么,即可私下和解,不必再告官。1900年,桂香街梁李氏七岁的儿子被同住的赵亚瑞带走,梁李氏一方面四处寻访,一方面“投坊人集庙理处”。在这个案例中,梁李氏也是首先投庙而不是先去告官。
对一些罪案,“坊众”有时集庙直接处理而不报官。1898年,西关丛桂坊富室高姓已辞工的梳佣,偷去高家一颗珍珠被抓获,“经坊人集庙公议,将佣缚而挞之于市,然后释之”。1900年,十三行东闸抓获入店行窃的小偷,“交练勇捆缚上庙,集众办理。不意认识该匪乃新豆栏更夫,以更夫做贼,更无可原,且邻近近日晒晾衣物,频频失窃,遂于十四日将其游刑约内各街,示儆释放”。按照《大清律例》,盗窃有可能是重罪,得赃较多或累犯可以判处徒、流甚至绞刑,但对这两个案件,坊众集庙决定实施私刑后便将案犯释放。
在清末新刑律实行前,所有奸案都是犯罪。但从一些报道看,奸案通常先由“坊众集庙”讨论,有时甚至由“坊众集庙”处理而不报官。1898年,城内越秀坊“拿有野鸳鸯一对,缚于庙前,集众议办”:“坊众”决定“罚乙(男方)白金五十枚,以三十六枚给氏夫为花红,以十四枚给坊众买爆竹沿街烧放,祓除不祥”。1899年,城内九如坊某家的婢女同店员幽会,被“坊众”发觉,“乃牵之集庙”。另一个婢女打算随情人私奔,被主人发觉,主人乃“传各坊人集庙”处置此事。1904年,西关第三局巡兵,经常到第五甫一个丈夫在外洋贸易的少妇家中逗留,“邻里及业主均不能忍,因是集庙公议,着司祝及更夫向该管巡目告知,并责以以后不得派该巡丁入坊内有坏风俗”。到民国初年,奸案仍有先由“坊众集庙”议处的事例,1912年,住城内四牌楼的80余岁的哈志“搂奸同街梁虾妹”,“后由坊众察之,上庙集议,以哈年老而行同狗豕,实属有碍风化,将哈志交广州地方检事局讯办”。1920年,广州河南客家井一间织造工厂发生非礼女工事件,该乡绅耆“集庙理论”,厂主当众辩解,遭到乡众和女工之母的驳斥,最后由“乡众”把非礼女工的嫌疑人“扭解附近警区”。
四、从广州街道居民“集庙”看晚清社会
广州的“坊众集庙”议事起源于何时,已不可考,在各种方志中也没有记载,但可以肯定并非在清末才出现的。根据外国人所记,鸦片战争前后,当有地保空缺,会贴出需求地保的告示,该街坊的户主便会在寺庙中聚会,挑选新地保。而直到20世纪20年代,有些街庙仍存在,并仍为街道居民议事的场所。
不过,笔者注意到,在大约1904年以后,报纸有关广州“坊众集庙”的报道有所减少,入民国后则更少。这估计与下面一些原因有关:1904年后,广州出现了广州总商会、粤商自治会等新式商人团体,这些团体更广泛地参与各种公共事务,从国家分享了更多的权力,在居民中也更具有权威和公信力;因为街区“集庙”议事毕竟有很大局限性,所以,商人和一般居民有事,往往就到这些新式商人团体投诉,寻求解决和帮助。而且,清末几年人的观念和行为变化迅速,以往很少的大规模的公众集会,在1905年以后就屡见不鲜了。很多公共事务在更大的范围中被讨论,不再局限于一个街区。新式警察制度也慢慢上了轨道,“坊众”处置民、刑案件的“权力”也逐步失去存在的基础。而报纸也有更多更为重要的新闻要登载,某个街区居民“集庙”议事的消息已未必能引起报纸访员和编辑的兴趣。
在清末,广州不少庙宇在新政中改为学校、警局,到了民国初年革命党人胡汉民、陈炯明执政时,更有过一次规模颇大的破坏庙宇的运动,警察厅长陈景华命令各街值理将街庙神像移走,街庙经费用于街道公益;各街值理便将街庙改名“孔子庙”或“某街某约议事所”来抵制,但陈景华仍以强硬手段拆毁了不少街庙。
到了20世纪20年代,广州大量庙宇又被作为公产拍卖。而且,那时广州城的城市建设有了很大发展,警察、商团等承担了维护街区公共安全的责任,不少街道开辟成马路,街闸先后被拆除,居民的构成、观念、行为等也都有了更大变化,街道居民虽仍会通过各种方式自行解决本街区的问题,但多数已经不在庙宇中进行。
不管怎样,本文提到的清末广州居民“集庙”的事例,对了解清代国家是如何与民间社会建立某种协调以维持统治秩序,是有帮助的。
众所周之,清朝“在编”官员人数有限,人口百万的广州城,直接负有“城市管理”权责的主管官员只是南海、番禺两位知县,有限的衙署和官员实际上无法有效地管理人口众多的大城市,尽管参与“城市管理”的“编外”官员和其他人员并不少,但以当时的组织水平和技术手段,这些机构和人员无法承担全部“城市管理”的职责和民刑案件的处理,则是毋庸置疑的。官府更不可能提供街道公共事务所需要的经费。这样,街区居民的自治组织就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官府承认街区组织的地位,通过街区组织维持秩序、征收捐税、宣达官府意图;不仅认可“坊众”关于本街区事务的“集庙”议决,而且往往认可“坊众集庙”的民事、刑事裁决。尽管“坊众”这种权力并非王法所规定,而是由习惯所形成,但无论官民都认为这种权力是合理的。
街区组织的领袖人物多为“绅商”。清末广东绅商人数众多,其中包括不少一般商人。例如,1893年,广东官府开办赈捐,谕令当押行“每店报捐十成监生一名”,且不准不捐。有了监生功名,也算勉强进入了士绅行列。当然不是说所有当铺老板从此就都拥有了监生头衔(他们更可能为自己的子侄捐),但这个事例证明,商人进入士绅行列的门槛并不高。在晚清的广州,由商而绅的店东、由绅而商的士人、亦绅亦商的家族都很普遍,于是形成了一个人数颇多的绅商阶层。为求“工食”奔走于官民之间的地保,在绅富如林的省城广州不可能具有地位和权威,街区权力网络的中坚是绅商。作为商人,他们属于某个行会;作为士绅,他们则属于某个街区。
在20世纪以前,广州虽有集成行会“七十二行”,但以“七十二行”名义联合行动的情况不多,19世纪70年代后陆续成立的善堂则是沟通官商、出面召集绅商讨论涉及全城事务的机构。各个行会、各个街区在绅商主持下实行有限度的自治。一个个联系不密切而又有一定自治权力的行会和街区,不可能对清朝的统治秩序构成威胁或挑战,反而是国家对城市的统治得以顺利实施的一个客观条件。
近年学者们研究市民社会多从社会变迁的角度,潜意识中往往会认为商人或其他城市居民的组织和自治等都是西方事物和观念影响的产物。但笔者所见的广州街区“集庙”议事的案例,能鲜明地反映出“近代”观念的极少,相反,从中可见“坊众”的政治、文化心理,法律、伦理观念都是相当“传统”的。到了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同“近代化”进程关系密切的广州居民的观念和行为似乎还留在中世纪,这种情况实在令人困惑。
广州是近代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得最快的城市之一,又是西方新事物传入中国的一个窗口,还是近代资产阶级改革和革命运动的策源地,可以认为是从“传统”向“近代”转化最迅速、最全面和最深入的城市之一。但另一方面,从秦朝建城到清末,广州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城区的中轴线几乎没有变化,明清两朝广州虽迭经战乱,但时间不长,基本没有发生过全城尽毁于兵火的事,传统的经济、文化、风俗等有更多延续和保存的机会。因此,如果要研究一个城市从“传统”到“近代”的变迁,广州就很有代表性。
以往,笔者只是把目光集中于广州近代工商业,部分商人的“资产阶级化”以及商人精英在建立商人团体、领导爱国运动、参与政治活动等方面。后来笔者也注意到以往研究的片面性,更多注意到广州商人重视传统甚至保守的表现。本文所提到的广州街区组织和“坊众集庙”议事,可以肯定出现于鸦片战争之前,但到了19和20世纪之交,从内容到形式似乎变化并不大。广州商人和其他居民的街区自治,以及从国家争取到一定的管理、司法的权力,看来是“古而有之”之事,并非西方影响的结果。而这种传统对广州城及其居民走向近代,也起着不可忽视的制约和影响。
如果仅仅看本文叙述的事例,我们可能会觉得晚清的广州“坊众”的“自治权力”超过了日后的广州市民,但我们必须知道,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当时大部分城乡居民,实际上并没有“法定”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坊众”从官府取得的“自治权力”,也隐含着侵犯其他人权益的可能性。广州“坊众”可以在一些小事情上“集庙”同官府较劲,但如果官府为维护统治秩序决意抓人、杀人、没收财产,“坊众”也是毫无办法的。即使是士绅、富商,如果得罪了官府,也会随时身陷囹圄甚至性命不保。至于官吏兵役敲诈勒索、扰民害民的事,更是晚清报纸常见的新闻,这些,无须在本文多讲。正是因为晚清朝廷、官府的腐败、专制、黑暗,才会有近代改革、革命运动的发生。
晚清广州“坊众集庙”议事的案例,可以使我们对晚清社会的复杂性增加不少认识。于此也又一次证明,如果要研究近代中国的社会,广州是必须特别予以关注的城市。
◎邱捷,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南方都市报)
http://history.news.163.com/09/0211/09/51S2KAPJ00011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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