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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丙安)21世纪的民俗学开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缘(转自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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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5 22: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世间的任何关系:结合好了是良缘,结合不好是冤家,留下的尽是些说不清道不明的恩恩怨怨!当下,中国民俗学漫不经心地进入了21世纪8年多了,近些年又在不经意间和一个素不相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邂逅相遇,于是,一门传统人文学科和一桩新型文化工程由于文化的近亲关系而结缘,很快就一见如故、两厢情愿,结成了密切的亲缘。

有目共睹,经过将近6年的发展,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已经在全国上下掀起了举世公认的热潮。值得注意的是:多年相对冷寂处于低温的中国民俗学,却意外地在这一场紧锣密鼓的日益高涨的文化热力运动中迅速升温了;同时也使几乎所有的民俗学人都不仅亲眼目睹了这场文化热力运动的进程,而且更重要的是全国各地多数民俗学者还亲身经历并参与了这项文化保护工程的实际工作,做出了颇为可观的成绩。面对这种令人特别关注的文化工程的新动向,应该如何认识和思考?应该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和策略?正是值得新世纪民俗学人认真探讨的实际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选择了民俗文化,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等同于民俗文化,民俗文化也不可能取代非物质文化遗产。

——打个比方:假定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个拥有千万种货品的大超市,民俗文化遗产在这个超市里只是一部分特色货品的专柜。民俗文化的遗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面前,只能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程做选择。

国际组织早在20世纪末发起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伊始就已经选择了某些民俗文化遗产作为对象,这可以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民俗学结缘的先天条件。1989年10月17日至11月16日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二十五届会议上,就出台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其中明确提出:“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它艺术。”这个定义很显然包含着民俗学对民俗文化传统界定的具体阐释。遗憾的是:该建议案在国际间推行了8年多却收效甚微。于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8年11月第155届执行局会议上又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从此国际上采用了非物质遗产(Intangible heritage)这个术语,《条例》再一次明确重申“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就是原封不动的一字不差的“民间创作”原来的定义。到此为止,非物质遗产显然和民俗文化是亲缘关系,也可以说是联合国的一项重大的文化保护工作选择了民俗文化中的口头语言和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游戏、口头神话、民俗礼仪、风俗习惯、民族民间手工艺、民间建筑术等等作为对象。

接下来,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年8月我国一—第六个签约国以快速反应加入了该公约,2005年3月31日我国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保护办法,从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外来词语和概念正式进入中国官方语言,并迅速被学术界所启用,甚至成为目前中国文化语境中最为流行的时尚新词。

《公约》中的定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文化场所或翻译作文化空间)同时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

在这个定义和范围中,尽管民俗学的对象仍然占有很大比重;但是,从中也看得到不属于民俗学对象的其它非民俗文化遗产。

让我们回过头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中国的情况。

中国作为《公约》签约国,立即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放到了国家政府的肩上,执行了政府主导的方针。迅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文件。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这一判断。在同时颁发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具体阐述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一)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同时还根据国际文件确定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技能;(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在这里,有足够的国际和国家官方的正式文件证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确有对民俗文化表现形式及其文化空间的保护。这就表明:民俗学介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项工作将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标明:还有其它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是和民俗学关系不大的,还需要民俗学以外的其它学科专业介入工作。比如昆曲艺术、古琴艺术等非游艺民俗的传统表演艺术,许多传统工艺美术、中医传统诊疗、中药炮制和多种行业的传统手工技艺等,都不在民俗学学科专业的范围以内。在这里民俗学人应该有清醒的认识,不能认为多种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不打上民俗的烙印,就想着要用泛民俗主义的眼光去包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天下,甚至要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取代民俗学的研究;或者想要用民俗学的研究完全取代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显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选择了许多种民俗文化表现形式作对象,那是国际组织、国家或政府的一种文化工程目标的需要,对民俗学的应用研究或专业实践当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它不可能完全取代民俗学自身学科建设和发展的本体需求。

二、民俗学研究参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但是民俗文化并不等同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可能取代民俗文化。

——打个比方:假定说民俗学是个大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这个超市里却是一个常设的受政府委托经营热卖品的特殊专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民俗学面前,却不可能完全接受民俗学学术规范的制约。

民俗学研究在遭遇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全然陌生的概念之前,一直从事着本学科领域的民俗学、民间文艺学理论与实践的工作,这既是民俗学人科学性的本格工作,也是职业性的本色工作。即使是有阶段性的文化工程工作,也都毫无例外地是本学科领域内的本职工作,例如: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民间文学三套集成”的普查、搜集、整理和编纂工作,几乎牵动了全国上下所有的民间文艺学人就是很好的证明。

接下来,2002年下半年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正式启动了国家社科基金重点文化建设项目“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组建了该工程的全国工作委员会、聘任了59名民俗学、民间文艺学界同仁成立了全国专家委员会,冯骥才任主任,刘魁立、乌丙安担任副主任。期间,乌丙安还负责编写了总普查大纲草案、民俗普查大纲、村落民俗普查细纲,参加了村落普查采样小组的现场踏查,编写了榆次区后沟村民俗普查问卷细纲。2003年1月,该工程公布了工程计划大纲、总普查大纲、分类调查提纲、各类调查表格,出版了普查手册及其光盘。开始了以文艺社团协会为单位的全国性民间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预定期限为2003年至2008年底。

这是民俗学进入21世纪选择的第一项属于本专业学科的文化工程和学术实践,所有的分类体系、普查作业步骤和方法,可以认定基本上是符合民俗文化学科应用实践的规范。

正在此时,2003年1月18日文化部和财政部联合了国家民委、中国文联正式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在1月18日文化部启动仪式上,正式颁发聘书给应邀到会的两名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此时还没有成立专家委员会)资华筠、乌丙安,前者来自艺术研究界,后者来自民俗学界,至此民俗学人正式迈入国家政府主导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1月24日专家委员会成立,首届专家委员会共有27名成员,有9名来自民俗学、民间文艺学专业,占委员总数的33%;14名来自各个艺术门类专业,占51%;其他4名中,1名民族学者、1名社会学者、1名来自技术科学界,1名文化管理工作领导干部。这个比例标明:民俗学只参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部分工作,而不是全部工作。可以认定:民俗学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涵盖或包揽所有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民俗领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关系是一个不等式。在这个保护工程中,民俗学的参与是必要的和重要的,但不是主要的;是有限的、部分的,但不是无限的和全部的。

民俗学正是在这种分工的条件下参与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具体工作,直到2004年以后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全面转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来,民俗学与其它学科的协调运作比较正常。其中最能说明问题的就是对遗产进行分类指导全面普查的工作。当时制定了遗产调查的分类编码,共16类:

1、民间文学、2、民间美术、3、民间音乐、4、民间舞蹈、5、戏曲、6、曲艺、7、民间杂技、8、民间手工技艺、9生产商贸习俗、10、消费习俗、11、人生礼俗、12、岁时节令、13、民间信仰、14、民间知识、15、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16、传统医药。

很显然,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俗文化的分类系统有所交叉但很不相同,这样的分类法是从文化表现形式的遗产项目确认上考虑的。所以,民间文学专业负责第1类;美术专业负责第2类;音乐专业负责第3类;舞蹈专业负责第4类;戏剧专业负责第5类;曲艺专业负责第6类;杂技专业负责第7类;各种科技专业(如锻造、铸造、酿造、建筑、染织、陶瓷等)负责第8类;医药专业负责第16类;民俗专业负责第9、10、11、12、13、14、15几类。这是文化保护工作按项目分类的安排方法,和民俗学基本知识体系的分类法并不完全一致。民俗学从来就不是以文化表现形式做项目加以分类的。这足以说明民俗学视野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等于民俗学专业所面对的民俗文化。

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同时进入遗产项目申报代表作名录阶段的时候,民俗学所负责的7个分类,由于保护项目工作没有可能再细分为7个专业组进行评审,在工作运行中只能把7类合并成一个大的民俗类,于是从此便形成了民俗一大类和其它9个专业的小类别放到平行的分类地位,造成了民俗学和民间文学分成两家的局面。这在民俗学的分类体系中显然是不伦不类的;但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分类中却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它是以遗产的表现形式分项编目的,正像传统医药项目在民俗文化的分类中应当属于民间知识和技能类,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传统医药却是和民俗平行的一个较大的类别。在这里民俗学的分类体系无法纳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分类需要中,相反工作分类的实用性却可以随意随机地构成遗产项目的分类。

除了两者分类体系的差异外,还应当注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民俗文化遗产的评价,和民俗学对民俗文化遗产的评价,显然也是不完全一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一开始就确立了国家政策性的评价体系,那是一个与民俗学的学术评价不大相同的体系。在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的第六条 就有明确规定,原文是: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文件中首先提出这些遗产项目应当具有的杰出价值、典型意义或重要价值中,包括了民俗学的重要价值。这是保护工作的政策指导中明确提出的前提条件。但是,随后提出的六条标准却是所有遗产项目,包括民俗项目必须符合的具体条件。可以解释为:民俗文化遗产项目即使符合了民俗学科的学术价值的标准,也必须符合上述六条标准才可以评定为有杰出价值、有典型意义的项目。于是,在执行六条标准过程中就自然而然地出现这样那样不同的、甚至是完全对立的评定结论。不少有民俗学重要研究价值的、民俗文化史上有典型意义的、特定地域民俗文化有突出代表性的民俗遗产,往往被不成文的“精华与糟粕”的杠杠、“愚昧落后与封建迷信”的框框所裁判,被排除在有杰出价值的遗产项目之外。显然民俗学的学术价值或文化史的价值在这里已经无足轻重了。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这也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民俗学研究遭遇冲撞的结节点,两种不完全相同的评价标准,它们各自的评价尺度的伸缩性到底有多么大?能不能统一到一个客观标准上来?很值得深思和辩证。

从这一点出发,可以认定民俗学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等于民俗学本格本体的调查研究工作,前者是有政府指定的工作目标和操作规程的,后者是有学科规范的科学研究宗旨的,任何混同的理解都是不适当的。民俗学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势必要执行政府指定的工作目标和操作规程的,对于民俗学人这当然是必要的和重要的;但是它却不是主要的,主要的依然是自身的主业民俗学的本格研究。

在这里,还有一个国际的学术界定值得我们借鉴。我国的民俗学界有一种说法:说中国现在所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日本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推行的“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的“无形文化财”保护完全一样,日本的“无形文化财”就是我们所说的“民俗文化遗产”,所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就等于保护民俗文化遗产,这本来就是民俗学要做的事情,现在却有许多其它文艺界、手工艺界等专业都来参与做这件工作。对此持批评态度。然而,事实上,在日本的《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明文规定:要保护五种文化遗产。它们是: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传统建筑物群。其中规定“无形文化财指的是那些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工艺技术及其它无形文化成果。”“民俗文化财是指关于衣食住、行业、信仰、例行节日等风俗习惯、文艺以及用于这些的服装、器具、房屋及其他物件中,为理解国民生活的变迁不可或缺者。”可见这里的民俗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财并不是同一种遗产。这就明确地把民俗学的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清楚地区别开来了。民俗文化遗产没有理由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画上等号,因为有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不属于民俗文化的范围,民俗文化范围里的许多遗产也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中,这个界别是相对清楚的。

最后还不得不回过头来说:任何形式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研究,都不是民俗学自身的学科研究或学术研究;更不应该也不可能用它取代民俗学的研究。即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种具有长远目标的文化工程或工作,也无法取代民俗学作为人文基础学科持久发展的价值和意义。民俗学人理应守土有责!(2009年5月2日修改稿)

[ 本帖最后由 大漠孤烟 于 2009-5-25 22:39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9-5-25 22:3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还不得不回过头来说:任何形式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研究,都不是民俗学自身的学科研究或学术研究;更不应该也不可能用它取代民俗学的研究。即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种具有长远目标的文化工程或工作,也无法取代民俗学作为人文基础学科持久发展的价值和意义。民俗学人理应守土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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