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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文物再现千年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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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28 01: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元152年的鎮墓文,揭示我國古代冥婚习俗

1974年3月,在洛陽市李屯發現一座東漢墓,在出土陶器中,有一件編號李屯M1:3的小口、捲沿、淺\腹、大平底陶瓶如圖(略),高16釐米,口徑5釐米,底徑18釐米,瓶腹硃書文字11行,每行少則3字,多則14字,總共可識别者90餘字。

原文:
元嘉二年十二月丁未朔十四日庚申⑴,黃帝與河南緱氏眞□中華里許蘇阿銅□刑憲女合會⑵,神藥以填⑶,□冢宅□□,七神定冢隂陽⑷,死人無□□,生人無過。蘇醒之後⑸,生□□□人阿銅、憲女適過⑹□□□為治,五石、人參解□□□安□瓶,神明利冢,□□□□許蘇氏家生人富利,從合日始,如律令。(洛陽市文物工作隊《洛陽李屯東漢元嘉二年墓發掘簡報》,《考古與文物》1997年第2期)

注釋
⑴元嘉二年十二月丁未朔十四日庚申:東漢桓帝元嘉二年(公元152年)十二月十四日為庚申。
⑵黃帝與河南緱氏亭□中華里許蘇阿銅□刑憲女合會:河南,這裏指河南尹,轄東漢京城洛陽附近地區。緱氏,指緱氏縣,縣治在洛陽東南不足百里之地。眞□中華里,當是眞鄉(?)中華里。眞,同“真”。關於漢代地方行政設置,請參見第  頁考證。許蘇阿銅,男亡人。刑憲女,女亡人。“許蘇”當是復姓。“銅”字是依據下文補出。合會,聚會,這裏指合冢在一處。此句意思是黃帝給河南尹緱氏縣眞鄉中華里的許蘇阿銅和刑憲女合墳。據此句可知,本篇鎮墓文是為許蘇阿銅、刑憲女的冥婚合墳而作。
⑶神藥以填:神藥,指長生不死的仙藥。填,通“鎮”。
⑷七神:七神,當指北斗七星之神。
⑸蘇醒,這裏指亡靈的復活。發掘者原釋作“蘇寤”。
⑹ 適過:罪謫,謫罰。與適在一些發掘報告和研究文章中寫作簡化字“适”,誤。

說明
這篇鎮墓文的特殊之處在于,它是為已故男女做冥婚合葬時製作,安放神瓶之外還有五石、人參等神藥,目的同其他鎮墓文一樣,是為死者解除殃咎,為生人祈求吉祥,所以文末說“安□瓶,神明利冢,□□□□許蘇氏家生人富利,從合日始,如律令”。
关于漢代冥婚,楊樹達在《漢代婚喪禮俗考》有所考證:
有本非夫婦取男女兩殤合葬者。
《周禮·地官·媒氏》云:禁遷葬者與嫁殤者。鄭注云:殤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禮相接,死而合之,是亦亂人倫者也。鄭司農云:嫁殤者謂嫁死人也,今時娶會是也。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六謂《夏堪碑》娉會即娶會,亦通。(第二一四頁)
此鎮墓文有“合會”一詞,就是娉(娉,通“聘”)會、娶會之意。《漢故相小史夏堪碑》:“娉會謝氏,並靈合柩。”(轉引自梁章鉅《稱謂錄》)碑文敍述夏堪夭歿,而娉妻謝氏並靈合柩之事。漢代娉會還見於正史記載。東漢末年,曹操的愛子倉舒夭折,司空掾邴原有女早亡,曹操謀\又與邴原結爲親家,行冥婚之事。邴原拒絕道:“合葬,非禮也。”(《三國志·魏書·邴原傳》)然而,曹操並不甘心,又轉而娉甄氏亡女爲媳,與倉舒合葬。曹丕有《倉舒誄》,也提及了冥婚娶妃一事。可見漢代冥婚习俗並沒有因爲儒家認爲非禮而偃息。雖然儒傢倫理道德禁止冥婚合葬,民間為未婚夭亡男女“合會”從來沒有被禁絕,歷代記載不在少數,迄今仍時有所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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