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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由来、发展和现状
TYPE:非物质文化遗产 TIME:2004-3-8
AUTHOR:乌丙安 URL: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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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由来、发展和现状
乌丙安
首先说明: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是全球性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保护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及其保护工程,不是凭空制造出来的;而是经过了近几十年的现代人类文明发展,通过深刻的反思和科学的总结创建出来的跨世纪的新概念和国际性的新举措。它至少历经了30年岁月,跨越了3个大的里程碑,才有了今天的世界性成就。
一、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保护的提出
第一个里程碑是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结,提出了“世界遗产”的概念,启动了遗产保护的工程。
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会议,关注到全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失修所致,另一方面急剧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更加恶化,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或破坏。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损坏或丢失都会造成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后果,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并不完善,其主要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的投入,而列为保护对象的遗产所在国并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根据规定,下决心通过保护世界遗产和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国际公约来维护这项重大工程。会议认为:保护这类珍稀且无法替代的遗产,不论它是属于哪国人民的,都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十分需要做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于是作出以下两点考虑:一是考虑到威胁这类遗产的新危险的规模和严重性,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那些具有突出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这种援助必将对有关国家采取的保护做出有效补充;二是考虑到有必要通过公约形式的新规定,为集体保护具有重大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永久性的有效制度。早在大会第十六届会议上曾决定过就此问题制订一项国际公约,于是在1972年11月16日通过了关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条约,叫做《世界遗产公约》。其目的是对具有特殊的世界意义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进行识别和保护。它的保护被确立为一种国际共同责任。
A.世界遗产:“世界遗产” (World heritage)是当今世界文明社会耳熟能详的一个国际术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启动的保护世界遗产工程,其主要导因是:60年代,埃及在尼罗河上游修建了耗资巨大的现代化工程阿斯旺水坝,水坝建成,世界闻名的古迹两座千年神庙便不复存在了。人类用神庙换来了水利效益,却留给子孙后代永远的遗憾。而那些被两次世界大战、地区争端和内乱的战火毁灭的古迹,那些被大型工程、城市化进程、房地产和旅游开发所拆除的名胜,更是从反面促进这一保护人类遗产工程的巨大动力。
制订《世界遗产公约》的最初宗旨是为了加强世界遗产保护国际间的联系,但是,它却引出了“自然”和“文化”这两个在内涵上相反的概念,那就是世界遗产包括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两个组成部分。承认条约的签字国,必须投入行动保护他们各自的全部民族遗产,并提出建议将他们的一部分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同时他们承认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不附带主权条件,而是作为全球性遗产,其保护由世界的国际大家庭负责。于是使这一部分遗产具备了世界遗产的全世界和全人类遗产的属性。
到现在为止,有将近700个世界遗产进入了联合国的名录,还有成千上万个准遗产等待申报批准。但是,国际性的战争冲突、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内乱和民族、宗教纠纷,旅游狂热和毫无节制的城市化运动都是威胁人类遗产的因素。世界遗产公约的一项任务正是动员有关国家的人民对遗产进行维护。今天该公约已经通过了31年,然而这项任务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为抢救和保护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B.文化遗产:《世界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文化遗产的鉴别:《公约》还规定: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影响;
3.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4.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入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 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它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人《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C.自然遗产:《世界遗产公约》规定: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可列为自然遗产。
1. 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2.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地理结构及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生态区;
3.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自然遗产的鉴别: 凡是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1.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
2.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过程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
3.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
4.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种的栖息地。
D.文化景观:文化景观这一慨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时提出并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从此,世界遗产便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混合体(即双重遗产,我国的泰山、黄山、蛾眉山-乐山大佛属此)和文化景观。 文化景观代表《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条所表述的"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观的选择应根据:a.它突出的普遍的价值;b.它明确划定的文化区域的代表性;c它体现该区域具有独特文化因素的能力;d.它体现持久的保持景观的自然价值。保护文化景现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一般来说,文化景观有以下3种类型:
1.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它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
2.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两种次类别:一是残遗物(或化石)景观,代表一种过去某段时间已经完结的进化过程,不管是突发的或是渐进的。它们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价值,还在于显著特点依然体现在实物上.二是持续性景观,它在当今与传统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社会中,保持一种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之中,同时又展示了历史上演变发展的物证。
3.关联性文化景观.这类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
目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景观还不多,庐山风景名胜区是我国“世界遗产”中的唯一文化景观。 此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古迹遗址、自然景观一旦受到某种严重威胁,经过世界遗产委员会调查和审议,可列入《处于危险之中的世界遗产名录》,以待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E.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
一、缔约国的国家责任: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传承给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本国将为此目的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国际援助和合作。
为保护本国文化和自然遗产,各缔约国应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做到以下5点:
(a)通过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发挥一定作用并把遗产保护纳入全面规划的总政策;
(b)建立一个或几个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机构,配备人员和工作所需的手段;
(c)进行科技研究,制订出能够抵抗威胁本国自然遗产危险的有效方法;
(d)采取为确定、保护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法律、科技、行政和财政措施;
(e)建立有关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鼓励这方面的研究。
二、缔约国的国际责任:
1 缔约国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主权,并在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
2 缔约国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应有关国家的要求帮助该国确定和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
3 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缔约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施。
4世界遗产的国际保护应被理解为建立一个支持缔约国保护遗产的国际合作的援助系统。
这个公约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民间文化保护的提出
第二个里程碑是1989年《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的出台,提出了“民间创作”(或民间文化)的概念,启动了民间创作保护工程。
1989年10月17日至11月16日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二十五届会议,有以下几点考虑:考虑到民间文化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促进各国人民和各社会集团更加接近以及确认其文化特性的强有力手段;考虑到民间创作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方面的重要意义,它在一个民族历史中的作用及在现代文化中的地位,强调民间创作作为文化遗产和现代文化的组成部分所具有的特殊性和重要意义;考虑到民间文化传统形式的极端不稳定性,特别是口头文化的不稳定性和有可能消失的危险,认为各国政府在保护民间文化方面应起决定性作用,并应尽快采取行动。为此,在第二十四届会议上曾决定按《组织法》的规定,就保护民间创作的问题形成了一份给会员国的建议案,于1989年11月15日通过。
大会建议各会员国根据各国的宪法规定,通过所需要的立法措施或其他步骤,执行保护民间创作的各项规定,以便在其领土上实施该建议所规定的原则和措施。大会建议各会员国将建议案通知负责保护民间文化的主管部门,提请他们予以重视,同时建议各会员国鼓励和各有关国际组织进行接触。
A.民间创作的定义:建议认为:“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它艺术。”
B.民间创作的分类:民间创作做为文化表现形式应受到表现其特性的群体(家庭、行业、国家、地区、宗教、种族等)保护。为此,各会员国应编制国家从事民间创作的机构目录,以便将其纳入地区和世界此类机构一览表,鉴于必须协调各机构使用的分类体系,建立鉴别和登记(搜集、检索、记录)体系;鼓励建立民间创作标准化分类法:即
(1) 编制民间创作分类总表,以指导全世界这方面的工作;
(2) 编制民间创作细目汇编;
(3) 对民间创作进行地区分类,特别是通过实地试行项目来进行。
C.民间创作的保存
保存涉及的是民间文化传统的资料,保存的目的是使民间文化的研究者和传播者能够使用资料。如果说生动的民间文化由于它不断发展的特点不能始终受到直接保护,那么固定的民间创作则应该得到有效保护。为此,要求各会员国建立民间创作的国家档案机构,收集并贮存民间创作资料,并供人们使用;建立博物馆或在现有博物馆中增设民间文化部分,以展出传统的民间展品;优先考虑保存种种表现传统民间文化的形式,因为它们是这些文化传统之见证;对收集人员、档案人员、资料人员以及其他专门人员进行从物质保存到工作方面保存民间创作的培训;为制作所有民间创作资料的档案和工作副本及供各地区机构使用的副本提供手段,以此确保有关的文化团体能够接触所收集的资料。
D.民间创作的保护:主要是对民间文化传统及其传播者的保护,因为各族人民有权享有自己的文化;但是也因为人民与这种文化的结合力常常由于传媒传播现代流行文化的影响而削弱。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在拥有民间文化传统的群体内部和外部,保障民间文化传统的地位,并保证从经济上给予支持。要求各会员国进行民间文化的教学与研究,并将其纳入校内外教学计划,应特别强调对民间文化的广泛重视,不仅考虑到农村社区文化,也应注意城市各社团、行业、机构等更好地了解世界各种民间文化。在跨学科基础上建立各有关团体均有代表参加的全国民间文化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向研究、传播或拥有民间创作材料的个人和机构提供道义和经济上的支持。
E.民间创作的传播:应当使广大民众了解民间文化的重要性。使人们意识到民间文化的价值和保护民间创作的重要性,在广泛传播的过程中,为了保护传统的完整性,必须避免任何歪曲。为了有助于公平合理的传播,要求各会员国鼓励组织民间文化方面的全国性、地区性或国际性活动,如庆典、联欢节、电影放映、大型展览、研究班、专题研讨会、讲习班、培训班、会议等,并支持传播和出版这些活动的材料和其它成果;通过提供资金,通过在新闻、出版、电视、广播和其它国家及地区传播机构设立民间文化研究者的职位,通过确保对传播机构收集的民间创作材料进行传播,通过设立民间文化节目单位等方式,鼓励这些单位在其节目中为民间文化传播留出更大位置;鼓励各地区、各市政当局、各协会和从事民间创作的其它团体设立全日制民间文化研究者职位,负责促进和协调本地区民间创作活动;资助现有教育材料(如根据最近实地收集的资料摄制的录象片)制作机构并建立新的机构,鼓励在学校和民间文化博物馆中及在国家和国际民俗展览会和联欢节上使用这些材料;在国家和国际范围内为从事民间文化的人士、团体和机构之间的会晤与交流提供方便。
F.民间创作的维护:民间创作做为个人或集体的精神创作活动,应当得到维护,这种维护应和精神产品的维护相类似。这一保护十分必需,通过这种手段可以在本国和外国进一步传播这种遗产,同时不损害有关的合法利益。除去民间创作维护中的“知识产权”方面外,在有关民间创作的资料中心和档案机构里,使几类权利得到维护。比如,承认并维护民间创作的知识产权就是当务之急。同时还包含其它权益,如保护传统信息提供者(保护隐私和秘密);维护收集者的利益;采取措施,使收集的材料不致被滥用。
G.国际合作:考虑到加强文化合作与交流的必要,特别是通过共同使用人力物力,实现以重新活跃民间创作为宗旨的民间创作发展计划和由一个会员国的专家在另一个会员国完成研究工作来加强文化合作与交流,要求各会员国与民间文化的国际性和地区性协会、机构及组织合作;主要通过下述方式进行:交流信息和出版物;培训专业人员,提供旅费补助,派出科技人员;促进有关现代民间文化资料方面的项目;就指定专题、特别是就民间创作资料和表达形式的分类与编索以及现代研究方法与技术,组织专业人员会晤、学习班和工作组;在民间创作的研究、写作、表演、录制、或传播方面密切合作;确保在其领土上进行研究工作的各会员国有权从其它会员国那里得到各类文件、录象、影片和其它材料的副本;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护民间创作免遭种种人为的和自然的破坏,其中包括武装冲突、领土被占领或各种其它性质的国家动乱。
实践证明,民间文化的全面保护工程的启动,正是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保护的是执行步骤。
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人类口头
和非物质遗产保护的提出
第三个里程碑是1998年《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的颁布,正式提出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并列的概念,启动了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工程。
1972年巴黎世界遗产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后,对人类的整体有特殊意义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自然风光和文化及自然景观被列入了世界遗产名录。但是,这个公约不适用于非物质遗产。因此一部分会员国提出制订有关民间传统文化非物质遗产各个方面的国际标准文件,在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或译为民间文化)建议案》。这种国际标准文件要求各会员国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对那些容易受到世界全球化影响的遗产进行必要的鉴别、维护、传播、保护和宣传,并向人们指出,有大量口头遗产正面临消失的危险。因此,急需告诫有关当局及这些遗产的拥有者,使他们知道这些遗产的重要价值,并知道怎样去保护它。建议在最后的一章关于促进国际合作的条文中指出,会员国要对那些民众或社团的具有象征性精神价值的“非物质遗产”要给予更大的关注。秘书处根据建议的精神不断提出活动方案,如非物质遗产的动员行动、清查行动、抢救行动、宣传和维护行动等。执委会在142次会议上通过了决议,并为建立“人间活宝”(又译做“人类生动宝库”)系统制订了工作指南,同时总干事要求各会员国建立本国的“人间活宝”系统,进行抢救“国宝”级民间艺人的活动。
基于同样思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年11月第29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一项关于建立一个国际鉴别的决议,这个决议称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遗产优秀作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54次会议指出,由于“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鉴别中,在“口头遗产”的后面加上“非物质”的限定。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正式提出了这个概念,并和人类口头并列提出。它的另一译名是“无形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在155次会议上制定了关于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评审规则中关于国际鉴别的目的和“口头及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叙述如下:
A.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鉴别目的:号召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及地方社区采取行动对那些被认为是民间集体的保管和记忆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进行鉴别、保护和利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些文化特性永存不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宣布也是为了鼓励个人、团体、机构和组织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宗旨,积极配合其有关纲领和1989年《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对有关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进行管理、保存、保护和利用。
B.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遗产(Intangible heritage):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在《条例》中明确指出来自《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口头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竞技、神话、礼仪、风俗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它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由此可见,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其实就是民间创作的定义。
从“口头及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可以看出:文化遗产从任其自生自灭或小范围的自发性保护到全球性的协作保护,再从对“有形”的保护发展到对“无形”的保护,我们认识到从文化史的纵向来说:人类对自身文化财富的认识正在一步步地加深,对历代祖先的文化创造越来越给予敬重;从文化发展空间的横向来说:现代人类已经改变了由一种文明替代另一种文明的简单的线性认识,转变为不同文化、不同民族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可以说World heritage与The Oral & Intangible heritage相加之和,构成了人类对宝贵遗产的全面尊重,也标志着人类认识自己的一个崭新阶段。
2001年5月18日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公布,成为第三个里程碑的第一个耀眼的亮点,在全世界产生了轰动的效应。在首批19个代表作中,我国的昆曲名列第四。首批19个代表作的分布如下:
亚洲地区:中国:: 昆曲 (4)、 印度::库提亚达姆梵剧 (10)、乌兹别克斯坦:博桑地区文化空间 (19)、日本::能乐 (12)、韩国: 宗庙皇家祭祖仪式及神殿音乐 (16)、菲律宾:伊夫高人的哈德哈德圣歌 (15);
欧洲地区:格鲁吉亚: 格鲁吉亚复调演唱法 (8)、立陶宛::十字架工艺及其在立陶宛的象征(13)、西班牙: 埃尔克的神秘剧 (18)、意大利::西西里傀儡戏 (11)、俄罗斯::塞梅斯基口头文化及文化空间 (17);
南美洲地区:伯利兹城::加瑞弗那语言、舞蹈和音乐 (1)(洪都拉斯、尼加拉瓜支持) 厄瓜多尔和秘鲁:萨培拉人的口头遗产与文化形式(7)、 玻利维亚::奥如诺狂欢节(3);
非洲地区:贝宁::杰莱德口头遗产 (2)(尼日利亚、多哥支持)、多米尼加:维拉·麦拉康果斯圣灵手足之情的文化空间 (6)、 象牙海岸::塔克巴纳人的横吹喇叭音乐 (5)、摩洛哥:Djamaa el-Fna广场文化空间 (14)、几内亚:尼亚加索"苏苏-巴拉"文化空间 (9)。
在这19个代表作中,有5个戏曲类、4个音乐、舞蹈类、2个口头遗产类、1个礼仪类、1个节日类、1个工艺类、5个文化空间类。从比例来看,戏曲和文化空间占有重要位置。在非物质遗产中出现了“文化空间”的重要概念。
C.文化空间的概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8年10-11月第155次大会上用额外的基金创立了一个奖金,用来激活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的文化官员爱德蒙·木卡拉的解说很恰当。他说:“文化空间指的是某个民间传统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或某种特定的文化事件所选的时间。”“在这里必须清醒认识到文化空间和某个地点的区别。从文化遗产的角度看,地点是指可以找到人类智慧创造出来的物质存留,像有纪念物或遗址之类的地方。文化空间是一个人类学的概念,它指的是传统的或民间的文化表达方式有规律性地进行的地方或一系列地方。”
D. 文化多元化的保护:文化遗产不限于文化遗址、纪念馆和文化艺术作品。更重要的还有一个无形的组成部分,那就是口头说唱、风俗、语言、音乐、舞蹈、表演艺术和其他技艺。特别是少数民族及土著社会仍沿袭着他们自身的必不可少的传统文化。这种无形的自然自在的遗产显得非常脆弱,如果我们想要维护文化的多样性并加强文化的多重性的话,保护这些遗产就是一件紧迫的事情。2000年5月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在日内瓦“瑞士国际政治论坛”上的报告中,着重强调了保护世界多元文化的重要意义。他说:“全球化趋势可能成为世界各民族密切关系的一个有力因素。但是不应因此而导致世界文化的一体化发展,不应该使一种或几种文化去支配其它文化,也不应该导致文化肢解或同一性的重合。······我主张要把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开发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正如雅维耶·佩莱·德·奎埃拉(Juvier Pérez de Cuéllar)领导的委员会在1996年呈递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份名为《我们多样性的创造》的报告中所说的那样,这是一项与保护生物种类和地球环境同样重要的工作。因此,这项工作既是一项科学的工作,又是一项和平、发展与人权的基础工作。我认为世界各民族要在真诚对话的基础上达到对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了解和认识,这样才能做到去学习别国的文化,愿意更好地去理解它,并且知道怎样与别国文化交往与交流。这种共识,虽然存在差异,但它有利于消除造成冲突和战争的相互间的封闭和不了解;有利于加强民主、正义和多元文化的基本价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世界遗产的工作中进行了出色工作,树立了很高的威望。从尼罗河洪水中抢救努比亚神庙永远成为它的历史上光辉的一页。文化多元化的保护不能靠单纯的对历史文物的保护来实现,还必须提倡对非物质的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这是文化创造性的考验。也是活的文化的动力。建立具体的评选和鉴别规则,使这些往往被忽视并面临消失危险的文化财富能够得到保护和世代相传。我对这个任务给予最大的关注。从明年开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表述将由一个国际评审委员会公布于世,这是一项人类口头的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的杰作。这将促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出符合世界文化遗产公约的国际标准文件。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要坚决支持语言多样性的发展,鼓励对儿童从最小年龄开始进行多语种教育,使人们都能够成为真正的世界公民,并保留创新精神的多样性。”
E.文化记忆的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进程中特别强调世界文化记忆的概念。认为记忆对创造力来说是极端重要的,对个人和各民族都极为重要。各民族在他们的遗产中发现了自然和文化的遗产,有形和无形的遗产,这是找到他们自身和灵感源泉的钥匙。……因为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现代化、全球化、城市化不断地危害着世界文化遗产,目前这个国际责任就更加重大。……保存与传扬这些有历史性的见证,无论是有形文化遗产还是无形文化遗产,我们的目的是唤醒人们的记忆。因为失去了文化记忆人类就将失去了创造,这也是我们对子孙后代所肩负的责任。
2003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公布了第2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8个,我国的古琴艺术名列其中。其他还有口语和说唱、史诗表演5个;歌舞表演12个;节日3个;偶戏(人偶、影偶)2个;工艺1个;医术1个;绘画1个;文化空间2个。再一次显示了保护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国际性活动的有利成效。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也鼓舞了我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的热情,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与保护工作的发展进程。
(附) 世界遗产公约的标志
世界遗产公约的标志,它象征着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央的正方形是人类创造的形状,圆圈代表大自然,两者密切相连。这个标志呈圆形,既象征全世界,也象征着要进行保护。
(2003/7/10 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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