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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由来、发展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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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5 17: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护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由来、发展和现状


TYPE:非物质文化遗产 TIME:2004-3-8
AUTHOR:乌丙安 URL: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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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由来、发展和现状
乌丙安
首先说明: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是全球性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保护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及其保护工程,不是凭空制造出来的;而是经过了近几十年的现代人类文明发展,通过深刻的反思和科学的总结创建出来的跨世纪的新概念和国际性的新举措。它至少历经了30年岁月,跨越了3个大的里程碑,才有了今天的世界性成就。
一、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保护的提出
第一个里程碑是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结,提出了“世界遗产”的概念,启动了遗产保护的工程。
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会议,关注到全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失修所致,另一方面急剧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更加恶化,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或破坏。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损坏或丢失都会造成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后果,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并不完善,其主要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的投入,而列为保护对象的遗产所在国并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根据规定,下决心通过保护世界遗产和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国际公约来维护这项重大工程。会议认为:保护这类珍稀且无法替代的遗产,不论它是属于哪国人民的,都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十分需要做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于是作出以下两点考虑:一是考虑到威胁这类遗产的新危险的规模和严重性,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那些具有突出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这种援助必将对有关国家采取的保护做出有效补充;二是考虑到有必要通过公约形式的新规定,为集体保护具有重大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永久性的有效制度。早在大会第十六届会议上曾决定过就此问题制订一项国际公约,于是在1972年11月16日通过了关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条约,叫做《世界遗产公约》。其目的是对具有特殊的世界意义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进行识别和保护。它的保护被确立为一种国际共同责任。
A.世界遗产:“世界遗产” (World heritage)是当今世界文明社会耳熟能详的一个国际术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启动的保护世界遗产工程,其主要导因是:60年代,埃及在尼罗河上游修建了耗资巨大的现代化工程阿斯旺水坝,水坝建成,世界闻名的古迹两座千年神庙便不复存在了。人类用神庙换来了水利效益,却留给子孙后代永远的遗憾。而那些被两次世界大战、地区争端和内乱的战火毁灭的古迹,那些被大型工程、城市化进程、房地产和旅游开发所拆除的名胜,更是从反面促进这一保护人类遗产工程的巨大动力。
制订《世界遗产公约》的最初宗旨是为了加强世界遗产保护国际间的联系,但是,它却引出了“自然”和“文化”这两个在内涵上相反的概念,那就是世界遗产包括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两个组成部分。承认条约的签字国,必须投入行动保护他们各自的全部民族遗产,并提出建议将他们的一部分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同时他们承认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不附带主权条件,而是作为全球性遗产,其保护由世界的国际大家庭负责。于是使这一部分遗产具备了世界遗产的全世界和全人类遗产的属性。
到现在为止,有将近700个世界遗产进入了联合国的名录,还有成千上万个准遗产等待申报批准。但是,国际性的战争冲突、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内乱和民族、宗教纠纷,旅游狂热和毫无节制的城市化运动都是威胁人类遗产的因素。世界遗产公约的一项任务正是动员有关国家的人民对遗产进行维护。今天该公约已经通过了31年,然而这项任务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为抢救和保护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B.文化遗产:《世界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文化遗产的鉴别:《公约》还规定: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影响;
3.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4.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入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 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它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人《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C.自然遗产:《世界遗产公约》规定: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可列为自然遗产。
1. 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2.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地理结构及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生态区;
3.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自然遗产的鉴别: 凡是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1.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
2.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过程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
3.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
4.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种的栖息地。
D.文化景观:文化景观这一慨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时提出并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从此,世界遗产便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混合体(即双重遗产,我国的泰山、黄山、蛾眉山-乐山大佛属此)和文化景观。 文化景观代表《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条所表述的"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观的选择应根据:a.它突出的普遍的价值;b.它明确划定的文化区域的代表性;c它体现该区域具有独特文化因素的能力;d.它体现持久的保持景观的自然价值。保护文化景现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一般来说,文化景观有以下3种类型:
1.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它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
2.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两种次类别:一是残遗物(或化石)景观,代表一种过去某段时间已经完结的进化过程,不管是突发的或是渐进的。它们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价值,还在于显著特点依然体现在实物上.二是持续性景观,它在当今与传统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社会中,保持一种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之中,同时又展示了历史上演变发展的物证。
3.关联性文化景观.这类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
目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景观还不多,庐山风景名胜区是我国“世界遗产”中的唯一文化景观。 此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古迹遗址、自然景观一旦受到某种严重威胁,经过世界遗产委员会调查和审议,可列入《处于危险之中的世界遗产名录》,以待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E.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
一、缔约国的国家责任: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传承给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本国将为此目的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国际援助和合作。
为保护本国文化和自然遗产,各缔约国应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做到以下5点:
(a)通过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发挥一定作用并把遗产保护纳入全面规划的总政策;
(b)建立一个或几个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机构,配备人员和工作所需的手段;
(c)进行科技研究,制订出能够抵抗威胁本国自然遗产危险的有效方法;
(d)采取为确定、保护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法律、科技、行政和财政措施;
(e)建立有关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鼓励这方面的研究。
二、缔约国的国际责任:
1 缔约国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主权,并在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
2 缔约国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应有关国家的要求帮助该国确定和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
3 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缔约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施。
4世界遗产的国际保护应被理解为建立一个支持缔约国保护遗产的国际合作的援助系统。
这个公约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民间文化保护的提出
第二个里程碑是1989年《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的出台,提出了“民间创作”(或民间文化)的概念,启动了民间创作保护工程。
1989年10月17日至11月16日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二十五届会议,有以下几点考虑:考虑到民间文化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促进各国人民和各社会集团更加接近以及确认其文化特性的强有力手段;考虑到民间创作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方面的重要意义,它在一个民族历史中的作用及在现代文化中的地位,强调民间创作作为文化遗产和现代文化的组成部分所具有的特殊性和重要意义;考虑到民间文化传统形式的极端不稳定性,特别是口头文化的不稳定性和有可能消失的危险,认为各国政府在保护民间文化方面应起决定性作用,并应尽快采取行动。为此,在第二十四届会议上曾决定按《组织法》的规定,就保护民间创作的问题形成了一份给会员国的建议案,于1989年11月15日通过。
大会建议各会员国根据各国的宪法规定,通过所需要的立法措施或其他步骤,执行保护民间创作的各项规定,以便在其领土上实施该建议所规定的原则和措施。大会建议各会员国将建议案通知负责保护民间文化的主管部门,提请他们予以重视,同时建议各会员国鼓励和各有关国际组织进行接触。
A.民间创作的定义:建议认为:“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它艺术。”
B.民间创作的分类:民间创作做为文化表现形式应受到表现其特性的群体(家庭、行业、国家、地区、宗教、种族等)保护。为此,各会员国应编制国家从事民间创作的机构目录,以便将其纳入地区和世界此类机构一览表,鉴于必须协调各机构使用的分类体系,建立鉴别和登记(搜集、检索、记录)体系;鼓励建立民间创作标准化分类法:即
(1) 编制民间创作分类总表,以指导全世界这方面的工作;
(2) 编制民间创作细目汇编;
(3) 对民间创作进行地区分类,特别是通过实地试行项目来进行。
C.民间创作的保存
保存涉及的是民间文化传统的资料,保存的目的是使民间文化的研究者和传播者能够使用资料。如果说生动的民间文化由于它不断发展的特点不能始终受到直接保护,那么固定的民间创作则应该得到有效保护。为此,要求各会员国建立民间创作的国家档案机构,收集并贮存民间创作资料,并供人们使用;建立博物馆或在现有博物馆中增设民间文化部分,以展出传统的民间展品;优先考虑保存种种表现传统民间文化的形式,因为它们是这些文化传统之见证;对收集人员、档案人员、资料人员以及其他专门人员进行从物质保存到工作方面保存民间创作的培训;为制作所有民间创作资料的档案和工作副本及供各地区机构使用的副本提供手段,以此确保有关的文化团体能够接触所收集的资料。
D.民间创作的保护:主要是对民间文化传统及其传播者的保护,因为各族人民有权享有自己的文化;但是也因为人民与这种文化的结合力常常由于传媒传播现代流行文化的影响而削弱。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在拥有民间文化传统的群体内部和外部,保障民间文化传统的地位,并保证从经济上给予支持。要求各会员国进行民间文化的教学与研究,并将其纳入校内外教学计划,应特别强调对民间文化的广泛重视,不仅考虑到农村社区文化,也应注意城市各社团、行业、机构等更好地了解世界各种民间文化。在跨学科基础上建立各有关团体均有代表参加的全国民间文化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向研究、传播或拥有民间创作材料的个人和机构提供道义和经济上的支持。
E.民间创作的传播:应当使广大民众了解民间文化的重要性。使人们意识到民间文化的价值和保护民间创作的重要性,在广泛传播的过程中,为了保护传统的完整性,必须避免任何歪曲。为了有助于公平合理的传播,要求各会员国鼓励组织民间文化方面的全国性、地区性或国际性活动,如庆典、联欢节、电影放映、大型展览、研究班、专题研讨会、讲习班、培训班、会议等,并支持传播和出版这些活动的材料和其它成果;通过提供资金,通过在新闻、出版、电视、广播和其它国家及地区传播机构设立民间文化研究者的职位,通过确保对传播机构收集的民间创作材料进行传播,通过设立民间文化节目单位等方式,鼓励这些单位在其节目中为民间文化传播留出更大位置;鼓励各地区、各市政当局、各协会和从事民间创作的其它团体设立全日制民间文化研究者职位,负责促进和协调本地区民间创作活动;资助现有教育材料(如根据最近实地收集的资料摄制的录象片)制作机构并建立新的机构,鼓励在学校和民间文化博物馆中及在国家和国际民俗展览会和联欢节上使用这些材料;在国家和国际范围内为从事民间文化的人士、团体和机构之间的会晤与交流提供方便。
F.民间创作的维护:民间创作做为个人或集体的精神创作活动,应当得到维护,这种维护应和精神产品的维护相类似。这一保护十分必需,通过这种手段可以在本国和外国进一步传播这种遗产,同时不损害有关的合法利益。除去民间创作维护中的“知识产权”方面外,在有关民间创作的资料中心和档案机构里,使几类权利得到维护。比如,承认并维护民间创作的知识产权就是当务之急。同时还包含其它权益,如保护传统信息提供者(保护隐私和秘密);维护收集者的利益;采取措施,使收集的材料不致被滥用。
G.国际合作:考虑到加强文化合作与交流的必要,特别是通过共同使用人力物力,实现以重新活跃民间创作为宗旨的民间创作发展计划和由一个会员国的专家在另一个会员国完成研究工作来加强文化合作与交流,要求各会员国与民间文化的国际性和地区性协会、机构及组织合作;主要通过下述方式进行:交流信息和出版物;培训专业人员,提供旅费补助,派出科技人员;促进有关现代民间文化资料方面的项目;就指定专题、特别是就民间创作资料和表达形式的分类与编索以及现代研究方法与技术,组织专业人员会晤、学习班和工作组;在民间创作的研究、写作、表演、录制、或传播方面密切合作;确保在其领土上进行研究工作的各会员国有权从其它会员国那里得到各类文件、录象、影片和其它材料的副本;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护民间创作免遭种种人为的和自然的破坏,其中包括武装冲突、领土被占领或各种其它性质的国家动乱。
实践证明,民间文化的全面保护工程的启动,正是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保护的是执行步骤。
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人类口头
和非物质遗产保护的提出
第三个里程碑是1998年《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的颁布,正式提出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并列的概念,启动了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工程。
1972年巴黎世界遗产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后,对人类的整体有特殊意义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自然风光和文化及自然景观被列入了世界遗产名录。但是,这个公约不适用于非物质遗产。因此一部分会员国提出制订有关民间传统文化非物质遗产各个方面的国际标准文件,在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或译为民间文化)建议案》。这种国际标准文件要求各会员国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对那些容易受到世界全球化影响的遗产进行必要的鉴别、维护、传播、保护和宣传,并向人们指出,有大量口头遗产正面临消失的危险。因此,急需告诫有关当局及这些遗产的拥有者,使他们知道这些遗产的重要价值,并知道怎样去保护它。建议在最后的一章关于促进国际合作的条文中指出,会员国要对那些民众或社团的具有象征性精神价值的“非物质遗产”要给予更大的关注。秘书处根据建议的精神不断提出活动方案,如非物质遗产的动员行动、清查行动、抢救行动、宣传和维护行动等。执委会在142次会议上通过了决议,并为建立“人间活宝”(又译做“人类生动宝库”)系统制订了工作指南,同时总干事要求各会员国建立本国的“人间活宝”系统,进行抢救“国宝”级民间艺人的活动。
基于同样思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年11月第29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一项关于建立一个国际鉴别的决议,这个决议称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遗产优秀作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54次会议指出,由于“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鉴别中,在“口头遗产”的后面加上“非物质”的限定。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正式提出了这个概念,并和人类口头并列提出。它的另一译名是“无形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在155次会议上制定了关于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评审规则中关于国际鉴别的目的和“口头及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叙述如下:
A.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鉴别目的:号召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及地方社区采取行动对那些被认为是民间集体的保管和记忆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进行鉴别、保护和利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些文化特性永存不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宣布也是为了鼓励个人、团体、机构和组织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宗旨,积极配合其有关纲领和1989年《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对有关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进行管理、保存、保护和利用。
B.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遗产(Intangible heritage):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在《条例》中明确指出来自《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口头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竞技、神话、礼仪、风俗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它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由此可见,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其实就是民间创作的定义。
从“口头及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可以看出:文化遗产从任其自生自灭或小范围的自发性保护到全球性的协作保护,再从对“有形”的保护发展到对“无形”的保护,我们认识到从文化史的纵向来说:人类对自身文化财富的认识正在一步步地加深,对历代祖先的文化创造越来越给予敬重;从文化发展空间的横向来说:现代人类已经改变了由一种文明替代另一种文明的简单的线性认识,转变为不同文化、不同民族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可以说World heritage与The Oral & Intangible heritage相加之和,构成了人类对宝贵遗产的全面尊重,也标志着人类认识自己的一个崭新阶段。
2001年5月18日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公布,成为第三个里程碑的第一个耀眼的亮点,在全世界产生了轰动的效应。在首批19个代表作中,我国的昆曲名列第四。首批19个代表作的分布如下:
亚洲地区:中国:: 昆曲 (4)、 印度::库提亚达姆梵剧 (10)、乌兹别克斯坦:博桑地区文化空间 (19)、日本::能乐 (12)、韩国: 宗庙皇家祭祖仪式及神殿音乐 (16)、菲律宾:伊夫高人的哈德哈德圣歌 (15);
欧洲地区:格鲁吉亚: 格鲁吉亚复调演唱法 (8)、立陶宛::十字架工艺及其在立陶宛的象征(13)、西班牙: 埃尔克的神秘剧 (18)、意大利::西西里傀儡戏 (11)、俄罗斯::塞梅斯基口头文化及文化空间 (17);
南美洲地区:伯利兹城::加瑞弗那语言、舞蹈和音乐 (1)(洪都拉斯、尼加拉瓜支持) 厄瓜多尔和秘鲁:萨培拉人的口头遗产与文化形式(7)、 玻利维亚::奥如诺狂欢节(3);
非洲地区:贝宁::杰莱德口头遗产 (2)(尼日利亚、多哥支持)、多米尼加:维拉·麦拉康果斯圣灵手足之情的文化空间 (6)、 象牙海岸::塔克巴纳人的横吹喇叭音乐 (5)、摩洛哥:Djamaa el-Fna广场文化空间 (14)、几内亚:尼亚加索"苏苏-巴拉"文化空间 (9)。
在这19个代表作中,有5个戏曲类、4个音乐、舞蹈类、2个口头遗产类、1个礼仪类、1个节日类、1个工艺类、5个文化空间类。从比例来看,戏曲和文化空间占有重要位置。在非物质遗产中出现了“文化空间”的重要概念。
C.文化空间的概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8年10-11月第155次大会上用额外的基金创立了一个奖金,用来激活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的文化官员爱德蒙·木卡拉的解说很恰当。他说:“文化空间指的是某个民间传统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或某种特定的文化事件所选的时间。”“在这里必须清醒认识到文化空间和某个地点的区别。从文化遗产的角度看,地点是指可以找到人类智慧创造出来的物质存留,像有纪念物或遗址之类的地方。文化空间是一个人类学的概念,它指的是传统的或民间的文化表达方式有规律性地进行的地方或一系列地方。”
D. 文化多元化的保护:文化遗产不限于文化遗址、纪念馆和文化艺术作品。更重要的还有一个无形的组成部分,那就是口头说唱、风俗、语言、音乐、舞蹈、表演艺术和其他技艺。特别是少数民族及土著社会仍沿袭着他们自身的必不可少的传统文化。这种无形的自然自在的遗产显得非常脆弱,如果我们想要维护文化的多样性并加强文化的多重性的话,保护这些遗产就是一件紧迫的事情。2000年5月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在日内瓦“瑞士国际政治论坛”上的报告中,着重强调了保护世界多元文化的重要意义。他说:“全球化趋势可能成为世界各民族密切关系的一个有力因素。但是不应因此而导致世界文化的一体化发展,不应该使一种或几种文化去支配其它文化,也不应该导致文化肢解或同一性的重合。······我主张要把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开发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正如雅维耶·佩莱·德·奎埃拉(Juvier Pérez de Cuéllar)领导的委员会在1996年呈递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份名为《我们多样性的创造》的报告中所说的那样,这是一项与保护生物种类和地球环境同样重要的工作。因此,这项工作既是一项科学的工作,又是一项和平、发展与人权的基础工作。我认为世界各民族要在真诚对话的基础上达到对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了解和认识,这样才能做到去学习别国的文化,愿意更好地去理解它,并且知道怎样与别国文化交往与交流。这种共识,虽然存在差异,但它有利于消除造成冲突和战争的相互间的封闭和不了解;有利于加强民主、正义和多元文化的基本价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世界遗产的工作中进行了出色工作,树立了很高的威望。从尼罗河洪水中抢救努比亚神庙永远成为它的历史上光辉的一页。文化多元化的保护不能靠单纯的对历史文物的保护来实现,还必须提倡对非物质的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这是文化创造性的考验。也是活的文化的动力。建立具体的评选和鉴别规则,使这些往往被忽视并面临消失危险的文化财富能够得到保护和世代相传。我对这个任务给予最大的关注。从明年开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表述将由一个国际评审委员会公布于世,这是一项人类口头的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的杰作。这将促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出符合世界文化遗产公约的国际标准文件。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要坚决支持语言多样性的发展,鼓励对儿童从最小年龄开始进行多语种教育,使人们都能够成为真正的世界公民,并保留创新精神的多样性。”
E.文化记忆的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进程中特别强调世界文化记忆的概念。认为记忆对创造力来说是极端重要的,对个人和各民族都极为重要。各民族在他们的遗产中发现了自然和文化的遗产,有形和无形的遗产,这是找到他们自身和灵感源泉的钥匙。……因为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现代化、全球化、城市化不断地危害着世界文化遗产,目前这个国际责任就更加重大。……保存与传扬这些有历史性的见证,无论是有形文化遗产还是无形文化遗产,我们的目的是唤醒人们的记忆。因为失去了文化记忆人类就将失去了创造,这也是我们对子孙后代所肩负的责任。
2003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公布了第2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8个,我国的古琴艺术名列其中。其他还有口语和说唱、史诗表演5个;歌舞表演12个;节日3个;偶戏(人偶、影偶)2个;工艺1个;医术1个;绘画1个;文化空间2个。再一次显示了保护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国际性活动的有利成效。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也鼓舞了我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的热情,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与保护工作的发展进程。

(附) 世界遗产公约的标志
世界遗产公约的标志,它象征着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央的正方形是人类创造的形状,圆圈代表大自然,两者密切相连。这个标志呈圆形,既象征全世界,也象征着要进行保护。
(2003/7/10 定稿)

 楼主| 发表于 2004-3-15 17: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文化圈理论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文化圈理论


TYPE:非物质文化遗产 TIME:2004-3-8
AUTHOR:乌丙安 URL: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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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文化圈理论 乌丙安
在充分认识抢救和保护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意义的前提下,如何进行抢救和保护的有效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它既需要借鉴已往国际上抢救、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多种经验,也需要密切结合本国国情的各种实际,更需要建立一整套实施抢救和保护工作的有效机制,同时,还需要有相应的有针对性的科学理论和方法,使建立工作的有效机制成为可能。因此,文化圈的理论和方法在抢救和保护工作中就有了重要价值。从拉采尔到施米特的维也纳学派“文化圈”的理论与方法,有必要在人类文化遗产遭遇严重破坏时进行再认识。文化圈是一个有机体的整个文化,它包括人类需求的各种文化范畴。它在各地区形成、发展并可能向其他地区移动,同时,在不同地带还可能有与其相关联的文化成分,形成文化圈的广阔地理分布表现。文化圈的特点必须有较大的族群或民族的固定不变的基本文化作为根基,因此它具有持久性的地理空间;另一方面,文化圈还拥有独立整体的文化丛,它的移动是全部的文化范畴的移动,从而在比较中发现两个地区所有文化上的历史关联。另外,民族之间文化的影响力也可能是个别文化成分的流入,也可能是一个文化圈的个别文化成分被冲散。文化圈的数量标准和质量标准是确定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有机关联及其体系的有效方法。文化圈方法论还可以认定并区分独立文化圈和混合文化圈,融合度高的文化圈与融合度低的文化圈,割断和被割断的文化圈以及辨别零散残存的文化要素等等。因此,文化圈理论与方法在抢救、保护工作中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关于文化圈理论、方法及其应用价值,分别作如下解析:
1. 文化圈理论的开创:作为文化传播论开创期的原创理论,最早出自F.Ratzel的人文
地理学代表作《人类地理学》全二卷(1882、1891)和《民族学》全三卷(1885、1886、1888)中。他在书中系统论述了人类及其文化的地理分布,特别是在个别文化的地理分布方面进行了先导性的研究。他对于有关各种民族文化和生活习惯有许多相似现象的解释是:由于文化和生活习惯通过借入方式从一个中心向四外扩散的结果。他的这一结论是通过以下方法得出来的:
A. 先是创造了“地理方法”(Geographische Methode),广泛追踪文化要素的分布情况,
并把它们绘制成分布地图,从而确定它们为调查对象。然后以此为根据推定它们的传播路线。
B. 同时强调调查研究论据的重要性,把这种文化的相似性和历史的发生密切联系起
来,解释文化传播的真相。把民族文化发生上的历史关联在一定地区具有的普遍现象,命名为“文化圈”。
C. 用“形态标准”(Formkriterium)对文化类似形态进行评估。方法是:凡有可比性
的文化要素呈现出类似形态时,就要看那些文化事物的本质和目的是什么;如果发现那些事物所用的质地材料并不是必然产生的本质和目的时,它们在形态上的类似就证明了它们在发生上有着历史上的关联。
F.Ratzel的文化圈方法论并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它通过对非洲弓箭历史的调查研究,揭示了这种文化传播的真相。他在追踪文化要素的分布时,发现了其中相类似的文化形态竟然存在于相隔很远的地区,这使他感到意外。他认为每一个民族,包括古老的自然民族,都有各自的历史性,因此研究这些民族及其历史的遭遇十分必要,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遭遇是民族迁徙的结果。民族及其文化在迁徙过程中相互接触并相互影响,这种影响的程度往往出乎人们的意料。
2. 文化圈理论和方法的再发展:这显然和R氏的弟子L.Frobenius的贡献是分不开的。
他认为:文化的类似性不仅在个别文化形态中存在,而且还可以在两个完整的文化丛或文化圈中发现。所以,民族及其文化的迁徙和移动不仅与个别文化形态有关,而且也和整个文化圈的彼此相类似有关。他对于西部非洲和美拉尼西亚的调查和比较研究,发现在历史发生上的关联现象常常不限于弓箭等武器或其它文化要素,而是在很多文化事象上,如生产技术、使用器具、衣食住行、社会组织、婚姻丧葬、信仰禁忌、神话故事、艺术娱乐等很多方面,几乎涉及到人类生活的全部文化要素。正是这种文化发生上的关联和相类似的普遍性形成了“文化圈”。它创造的方法是:“数量标准” (Quantity Kriterium)的应用方法。这是一个量化标准,即在两地区之间相类似的文化要素的数量越多,两地区之间的历史与文化的关联就能够得到确认。这个“数量标准”的应用,同时也是对R氏的“形态标准”的确认并强化了文化圈理论依据的机能。到此为止,文化圈理论是把现在时的一个切断面作为空间并存的单位来论证它的概念的,从而确立了他的理论和方法。
3. 文化圈理论的丰富和应用:丰富文化圈理论并把它应用到民族学或民俗学中去,形
成文化史民族学派的,应当是20世纪最初1904年11月14日F.Grabner和B.Ankermann确立的。他们两位都运用上述文化圈理论与有关“标准”的方法,在当天的德国柏林人类学会上,分别发表了题为《大洋洲的文化圈和文化层》、《非洲的文化圈和文化层》两篇学术演讲,引起了轰动。他们对大洋洲、非洲的许多文化圈以及文化圈前后顺序的文化层之间,进行了历史与文化关联的论证,一举成为该学派的代表人物。特别是F.Grabner创立的方法更具有科学实践的意义。他把作为时间空间顺序确定下来的文化圈,还原为时间上的新与旧的关系,进一步提出了把时间序列单位层次化作为客观标准,把这种时间顺序关系上分类的文化圈叫做“文化层”。他本人在复原人类文化史的前提条件的文化圈方面,也就是在认识文化层的基础工作上做出了很大成就。1911年他出版的名著《民族学方法》就是明证。他在书中论述了以下几点:
A. 强调文化圈的地理概念,他认为文化圈是一个地理空间,其中包括一个文化丛
(Culture Complex)文化丛中还包含有若干文化成分的许多部分,都分别扩散在这个地区空间中,但是并不一定包括全部文化要素在内。
B. 他认为最好是独立的文化丛,但也可以是不独立的,在一个地区传播的特殊文化成
分不多,也可以成为文化圈。
C. 他还认为在一些相关的文化丛中只要统计出一连串可以认为是标准的文化丛,实际
上就可以叫做文化圈。
D. 他还认为文化圈只表明地理上外显的文化关联,它的内容则是文化从。
E. 文化圈本身并不迁移,而移动的或被借入的只是文化圈中的文化成分。
F. 他认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化在文化特别相关的情况下,会同时在某个地区出现并
长久存在下去,这种多数文化现象同时出现的实证,应当是重要的标准。
G. 在文化移动中,当一种文化和其它文化丛混合在一起传入某一地区时,该地区还没
有出现所有那种文化成分时,至少表明那种文化并没有整体迁移。不管是民族之间的接触还是整个民族迁徙,都会在某地区出现某几种文化成分一同移入的情况。
4. 文化圈理论与方法的顶峰:在20世纪40年代达到顶峰的应当是维也纳的
W.Schmidt,他对于南美、东南亚、澳大利亚文化的研究,大力推进了文化圈理论与方法的发展。除了1913年他在柏林人类学会上发表了《南美的文化圈和文化层》的学术演讲,对完善文化圈理论起到了重要作用外,1937年他的代表作《文化史民族学方法手册》一书成为文化圈理论的经典之作。正是这部著作全面确立了文化圈等于文化层这种层位化的4种方法论标准:
A.混合文化圈比独立纯粹的文化圈新。
B.在混合文化圈中,融合度高的文化圈比融合度低的文化圈古老。
C.当两个文化圈相接触,一方割断另一方时,在其割断地区,割断的文化圈要比被割断的文化圈新。
D.在两个文化圈完全重合的情况下,从零散的文化要素的残存可以得知其原有的文化圈更加古老。
以上4个标准是把分布在全球各地区的各种文化放在空间并存的条件下对文化圈进行确认的,而不是把这种文化圈放在文化层的关系上追寻它们之间的历史关联;是把它作为文化的传播和异文化的混合发挥重要作用的种种发展过程加以确认的,而不是把人类文化作为单向直线的内在进化阶段加以认识的。这就发展了前人的理论与方法,首先关注了文化圈的内容,其次才关注文化地理空间的意义。他还认为:同一个文化圈可以在两个地区,其中一个地区有整个文化圈的文化成分,或者只有某一个神话有相关性,就可以认定为同一文化圈。两个文化圈的相关也就是两个地区文化的相关。在方法上,他始终强调用数量标准(Quantitats kriterium)和性质标准(Qualitats kriterium)来认定文化圈的方法。一个是对不同地区相类似的文化要素的数量多少作出认定,这不是把毫不相干的文化成分凑合而成的多与少,而是依据形态标准做出的相关性认定的数量。另一个是对有相关性的若干文化成分在其文化范畴和文化内容的含义上做出认定。从而研究文化圈中的整个文化,包括人生需要的各种文化范畴,以及这种文化圈在各地的形成、发展和向其他地区的移动,或与其他地区个别文化成分有相关性的内容或地理空间的表现等等。他在理论上突破前人的创新之处就在于:他既强调文化圈的特点表现在它的持久不变,强调必须有较大族群持久不变的基本文化做保证,强调只有如此才能使文化圈拥有广阔的地理空间;同时又强调了文化圈的独立性,强调文化圈有独立整体的文化丛,移动的文化要素并不一定都是个别文化的单一成分或被冲破了的成分,而是整个文化圈的移动,是一个文化中全部文化范畴的一齐移动。用现代概念来阐释就是指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所有的文化在不同的地区形成历史的关联。他的研究结果证明:人类文化传播越广,民族之间的相互影响就越大,从而使不同的文化圈之间从远古到现在的历史关联得到认定,使各种民族的文化成为全人类共享的文化遗产。

5. 文化圈理论和方法在抢救和保护文化遗产工作中的应用:文化圈理论本身,不一定
是非常必需的,但却是十分实用的。首先,在中国的汉民族和55个少数民族之间的两个以上文化圈的相关联系,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工作中就是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其中,古代原文化圈的诸多文化形态和文化范畴依然或多或少地遗留着。农耕文化圈、畜牧文化圈和一些狩猎和采集的原文化圈的遗存,都在抢救范围之内。在农耕文化圈中,中国的区域性农耕文化圈的分野一直就存在着。相对说来,北方以旱地种植为标志的麦黍文化圈,与南方以水田种植为标志的稻作文化圈是既有融合又保持着相对独立的两个不尽相同的农耕文化圈。在南方,以方言圈为标记的吴语文化圈和粤语文化圈都有相对独立的文化形态和文化范畴。在北方,农牧、农猎、牧猎的多民族杂居的混合文化圈,呈现出多彩多姿的文化形态。华北平原、松辽平原、黄土高原农耕文化诸多元素的移动和借入,十分丰富多样。历史上多次大规模的民族迁徙和移民潮,使中国农耕文化经过相互接触、彼此融合,再产生和发展成为不同历史阶段文化圈的变迁。在现存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中,明显地可以看到横向空间并存的文化圈差异。在这些差异中我们找到了纵向历史发展不同阶段的文化相关的差异。前不久,我们对中国山西省黄土丘陵地区一个15世纪以前就有的小型古村落作了调查,全面应用了文化圈理论和方法,取得了令人吃惊的成绩。从当代文化历史的进程中,我们早已注意到,新兴产业文化圈正在全面割断并摧毁传统文化圈,因此,在抢救、保护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全面准确地应用文化圈理论和方法清理面临破坏和濒临灭绝的文化遗产,高度评价人类文化创造的不朽价值,在快步跨入新世纪的未来文明的创建中更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楼主| 发表于 2004-3-15 17: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非物质遗产保护中文化圈理论与方法的实际应用


在中国非物质遗产保护中文化圈理论与方法的实际应用


TYPE:非物质文化遗产 TIME:2004-3-8
AUTHOR:乌丙安 URL: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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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非物质遗产保护中文化圈理论与方法的实际应用

乌丙安
从人类文化空间的布局考察,中国的非物质遗产或者说中国民族的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个庞大的地球村中是一个多元一体的巨型混合文化圈;它至少是由56个民族或更多一些群体的独立文化圈交织组成。其中,最具有强势的汉族文化圈还包括十几个到几十个独具特色的文化区域或文化地带,形成一些有差别的小范围的文化圈层,传播并传承着具有几千年历史层次的各具特色的多民族、多地域的文化。 我们可以自豪地说:中国这个巨大的民族民间文化空间是世界上最为绚丽多彩的人类文化遗产的宝库之一;它亟待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努力进行抢救、保护、并把它展现给全世界人民,成为举世共享的文化财富.
我国在近半个世纪、特别是近20年中,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尤其是由文化部直接领导并主持完成的民族民间十大集成的巨大成就,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的轰动效应;同时也取得了丰富的经验。但是,应当承认我们取得的成绩与我国博大浩瀚的民间文化优秀遗产的丰富资源相比照,很不相称。我们的保护工作也只不过是完成了九牛之一毛、冰山之一角。由于我们对于民族民间文化在认识上还缺乏现代人文科学的正确观点,在工作中还缺乏严格的专业科学理论与方法的具体指导,所以我们的文化保护工作与许多发达国家和一些在这方面领先的发展中国家相比较,显得严重滞后。为此,我想结合我近20年来参加我国和亚欧几个国家的十多次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经验发表一下有关文化圈理论与方法在文化保护工作中有效应用的意见。
任何国家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都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群众性、国际性极强的庞大的系统工程,作为拥有56个民族的古老文明的中国更不例外。在工程的全过程中和所有的子系统中,几乎都要贯串着民族文化圈的科学理论和操作方法:
1.关于政策性:A.这项工程首先亟待“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为什么保护民间文化?保护什么样的文化财富?如何保护?怎样确立县、市、省(区)、国家分级保护的标准?怎样确定普查、筛选、评定、进入遗产名录的规则程序?都要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各种政策的界限。这套法规和细则应当而且必须与民族民间文化圈的分布特点相适应,要有一系列的科学界定和可操作程序做基础。科学依据一定要为文化法规作强力支撑,才能形成有效的机制。B.这项工程亟需政府在政策法规、组织工作、投入资金等方面的大力支持,政府必须发挥它的主导作用,包括各级政府建立强有力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机构和专业组织,拓展政府主管部门的专业职能;依法建立民间文化保护基金会,加大专项资金投入。C.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应当增强文化圈理论与方法的科学含量,以利于有效推动保护工作。
2.关于科学性:A.民间文化遗产的认定、鉴别、普查、筛选都有民族文化圈的一系列理论和方法做依据,都必须有较为严格的科学标准以及科学的文化保护措施。例如:青海省有汉、藏、蒙、回、土、撒拉、哈萨克等7个民族文化圈(包括4个跨省民族文化圈)分属于农业、牧业两大传统产业文化圈中,同时还分别交叉在伊斯兰教文化、藏传佛教和道教文化的三个信仰文化圈中。在这些民族的物质和非物质的遗产中,可以有序地排查出一系列的优秀文化遗产;其中,在几个民族文化圈交叉混合的圈层中,产生了独具特色的文化空间“热贡艺术”。因此可以认定“热贡艺术”是青海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优秀代表之一。为此,大量的认定、排查、遴选的工作亟需组织一批民族民间文化的专家;B.尽快主持编制中国民族民间文化圈分布图、全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分类手册及分类分布图、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普查大纲及普查工作手册、民族民间文化优秀遗产初选名录、民间艺人、传人、能工巧匠的普查名录和“民族民间文化国宝级人物名录事典”等等。其中,除了排查各族各类民间艺术的单项名录以外,对于普查民族文化空间将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比如彝族的“火把节”、是跨越云贵川三省的彝族盛大节日,同时在纳西族、基诺族、拉祜族、普米族、白族、佤族中也都过此节日;因此,对于这样的一个独特的多民族共有的文化空间,就要用文化圈的“数量标准”、“性质标准”作出综合比对的科学鉴定,确定保护措施。C.同时做好逐级培训工作,培训一大批熟练掌握文化圈理论和方法的民族民间文化专业工作者,投入这项工程的第一线,具体实施工程的进展。
3.关于群众性:A.民间文化财富蕴藏在特定的文化圈里数以亿计的各地方、各民族广大群众中,在群众还没有形成自觉的文化保护意识之前,现代化的强力冲击将会对民间文化遗产构成威胁和破坏。发动群众,形成一种群众自觉保护民间文化遗产的热潮;B.特别是发现并发动那些活跃在广大群众中间的民间艺术家、各行各业的能工巧匠,甚至是那些“稀有的”或“濒临灭绝” 的“民间国宝”级的文化传人等等,就成为当务之急的大事。C.发动各种民间文化社团及相关的民间文化研究机构协同工作形成合力。
4.关于国际性:A.任何国家和民族的民间文化遗产,都是人类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在国际上已经被认定为都是人类共享的财富。前不久在京召开的“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抢救与保护国际研讨会”再一次表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国际性特征。B.我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纳入到联合国教科文工作实施与监督之中。C.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已经有了民间文化保护的专项法规和文化保护经验,甚至已经形成了国际共识;例如:日本早在战后的第五年头上确立了文化复兴的国策,颁布了民族文化财产保护法,成立了领导机构和专家委员会,确立了全国上下依法保护的工作程序。1985年我作为日本口承文艺学会的成员参加了保护“能乐”的国家级东京学术研讨会进行严格鉴定;在兵库县姬路市出席对“狮子舞”的县级保护理想的学术鉴定会;在新澙县古志郡参加了“山古志村斗牛”项目的现场评定;1987年参加北海道二风谷“爱奴”人“神话史诗优卡拉”的演唱采录和歌手采访。1989年夏季,在匈牙利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劳力.航克教授考察“乡村婚礼”、“乡村葬礼”的文化空间项目;以德国民族学会成员的资格我在德国盆地调查10个乡的农家民居保护工程的具体实施。所有的项目都有相应的文化圈科学规范标准,严格审定后,大力采取保护措施。我国的这项工程如何与国际接轨,也是必须用科学的方法认真对待的课题。D.与此同时,我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是跨国民族,这些民族文化圈中的民间文化遗产的精华,不少就在我国境内,如何科学地认定这些民族文化瑰宝,就成为十分敏感的国际问题。像柯尔克孜族史诗《玛纳斯》、蒙古族“长调”都存在跨国民族文化圈的难题。
只有全面地加强以上四方面的工作力度,并使其形成十分协调运作的机制,才有可能推动这项工程的顺利发展,取得成效。要把国家的和国际的、全国的和地方的、政府的和民间的、专家的和群众的、人文科学理论的和具体工作实践的、科技手段硬件的和操作方法软件的所有工程要素,都从多侧面多角度做到协调运作,越扎实越好,越有成效。
在开展工作时特别需要注意:民族民间文化圈的分布,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以一个国家的版图和地方行政区划为标志的。文化圈的形成有以下诸多因素:如自然生态的、民族经济生活形态的、社会生活与精神信仰的、稳定的民族历史沿革的、不稳定的民族迁徙和战争及文化移动和融合等等。不仅世界上有不少跨国的民族文化圈;国内也有很多跨省区的文化圈;一个省内也同样有更多的跨市县的文化圈;甚至在更小的地理空间中,还有相对封闭的独立文化圈,优秀的民间文化遗产就存在于这样的文化圈层中,需要我们去发现、鉴别、认定、评选,最后呈献给全世界人民共享。

 楼主| 发表于 2004-3-15 17: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遵循文化多样性法则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艺术遗产


遵循文化多样性法则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艺术遗产


TYPE:非物质文化遗产 TIME:2004-3-8
AUTHOR:乌丙安 URL: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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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文化多样性法则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艺术遗产
乌丙安
自从新世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多样性宣言》(UNESCO 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Cultural Diversity)发布以来,国际间先后多次召开了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会议,今年的6、7月间,在东非、中非、西非和印度洋沿岸许多国家,又接连召开了以文化多样性为主题的高层国际会议,起草了一系列法律文件,以促进在更大范围内、甚至在全世界推广文化多样性的理论和行动计划。在今天的会议上,我们也将再一次讨论文化多样性的科学概念及其重要意义。到目前为止,《宣言》所阐述的文化多样性的定义在实践中具有无可挑剔的指导作用。《宣言》第一条指出:“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采取了多样化的表现形式。这种文化多样性体现在组成人类的群体和社会的特征的独特性和多元性。作为一种交流、创新和创造的源泉,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就像生物多样性对于自然界一样是必不可少的。在这个意义上说,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为当今和未来世代的人类的利益而予以承认和肯定。”《宣言》还强调指出:“文化多样性也是发展的动力之一,它不仅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而且还是个人和群体享有更加令人满意的智力、情感和道德精神生活的手段。”
但是,要想把宣言变成行动,真正承认并维护文化多样性准则,并使它产生明显的效果,绝不是轻而易举的事;相反,目前所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第一, 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样性的关系亟待调整。文化多样性作为世界性的国际准
则,应该激励各民族、各国的各种文化之间进行广泛的的交流和对话,而不应该以任何形式或手段助长某一种文化支配其它文化。但是,《宣言》特别强调指出的,“目前世界上文化物品的流通和交换所存在的失衡现象是对文化多样性的一种威胁,”这种现实不仅依然存在,而且威胁更加严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文化的趋同统一现象越来越成为突出的问题。美国的现代文化产品几乎“占领”了世界上每一个角落,使那里的人们很容易了解并接受它们。越来越多的人们指出美国文化有破坏文化多样性的嫌疑,一个发达富强的大国文化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自由泛滥,强力冲击着这些民族、国家、地区优秀的传统文化艺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指责美国文化垄断国际市场的霸气,以及包括文化发展在内的“一切向钱看”的倾向。所有会议普遍要求各种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贸组织等要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并制止“文化自由化”。因为,文化自由化泛滥的结果已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显示出来,那就是:最富最强的大国文化正在主宰这个本来就是文化多样性的世界,穷国弱国或不发达地区的文化面临着迅速消失的可怕灾难。强大的文化产品自由化贸易的泛滥,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国家,保护其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变得更加困难了;与此同时,民族文化传人群体的艺术传承活动,也正在受到全球化的市场规则的威胁。《宣言》指出的“要消除这种威胁,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和国际团结,使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能够开办一些有活力、在本国和国际上都具有竞争力的文化产业”的建议,很难实施。怎样保护本民族文化并发展它,对于不得不接受全球化的许多民族来说,已经是一个两难的尖锐问题。在全球化的大潮中,反对一切传统的所谓全球文化一体化取向十分流行。目前,维护文化多样性的有识之士和有代表性的学者,因为担心发生全球性的“文化危机”, 目前,世界各地出现了不少反对全球化的示威活动,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面前,纷纷表示强烈反对文化领域的全球一体化。强烈呼吁文化多样性需要各民族全力维护,但是,如何保护文化的多样性,如何保护一部分日益“边缘化”的民族语言、文化和艺术,目前还没有切实可行的方案。
因为,在保护文化多样性的认识上仍然存在着严重缺陷,在做法上还有许多严重的问题,不容乐观。一个是如何认识世界性的文化趋同现象?另一个是如何认识民族性的文化特殊性现象?这是当今世界探讨文化多样性不能回避的问题。全球化在文化领域里,显然不是指各民族文化的更加趋同和相似,而是指文化越来越多的多样性联合。各国文化或各民族文化,将以多采多姿的分布、流传或相互联合的方式同生共存;各国的本土文化不可能在全球化下消亡,相反很可能衍生出新质文化。
第二,关于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关系需要摆正。一段时间以来,全球媒体对生物多样性危机大加报道,并强烈呼吁人们起来保护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但是,人类同样面临着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危机,而这种危机远没有生物多样性危机那样引起人们的广泛注意。全世界文化领域已经面临丧失多样性的严重问题,而其中最为严重的还在于,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并不为更多的人所知。其实,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程度丝毫不亚于生物多样性。如果文化的多样性受损,积累了数万年的人类文化和精神世界就将受到威胁。我们已经知道,上个世纪70年代还在全世界通用着8000种语言,可是仅仅过了20多年就减少了2000多种。现存的6000多种语言中,处于弱势的少数民族语言正在迅速灭绝,由于全球因特网的通用语言的普及,口头语言灭亡的速度还在加快。众所周知,民族口头语言的灭亡意味着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减少,因为在语言丢失的同时,原来以这种语言为载体的文化也必然随之丧失。今天,一些民族的语言已经或正在消失,一旦一种民族语言消失,这种民族文化特别是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消亡,最后势必严重损害全世界的文化多样性。但是,许多事实证明少数民族是弱者中的弱者,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放弃与生俱来的母语和本土文化,被迫卷入到可怕的全球化的汹涌潮流中。几乎所有的会议同时呼吁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制定相关的有效政策,加强各民族各国各自文化领域的保护工作。所有已经开展的那些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活动也一再证明:文化是人类的第一财富,也只有文化是平等地容纳每各民族每一个人的唯一领域,因为所有各民族多样的文化艺术都具有同样的价值。关于文化多样性法则的历史演变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在当今世界政治经济背景下,文化分为强势和弱势,在注重强势文化发展的同时也必须关注弱势文化的发展。
第三,文化多样性在中国面临的现状令人担忧。中国做为《宣言》的签约国也不例外,在对外的国际文化交流中,一直保持了中国文化的民族化、大众化特色;在政府对内的文化政策上,一直坚持了56个民族经济和文化共同发展、民族文化艺术多样性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在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省区,如云南、贵州、广西、新疆、内蒙古、西藏等地,一些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已经或正在得到有效的保护。尤其值得提出的是,新世纪初在云南举行的有28个国家的科学家参加的“文化与生物多样性2000年国际会议”以及与会者共同提出的《云南行动倡议》,对中国维护文化多样性,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艺术遗产的工作进程,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云南省是世界生物多样性和民族文化多样性丰饶密集的地区,与会的各国科学家和文化学者先后到昆明、西双版纳、迪庆等地进行了考察。在考察中他们共同认识到云南山地环境与贫困地区民族文化的脆弱性,呼吁云南省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扶贫与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中,充分考虑生物多样性与文化多样性保护的要求,建立并完善有关的各项制度。
  各国代表在考察中注意到云南生物多样性与文化性之间的密切联系,特别提出在当地民族文化生态系统中进行物种多样性的就地保护。《倡议》提议有关方面合作在云南设立一个永久性的研究、培训与教育项目或机构,培养跨学科的文化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人才。《倡议》呼吁在云南继续进行有关生物多样性与文化多样性保护项目。《倡议》呼吁加强关于生物多样性与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宣传,呼吁全社会认识云南文化与生物多样性,尊重不同文化与物种的存在价值。逐步建立与完善相关的政策与法律体系。《倡议》呼吁在云南更广泛地进行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之间关于文化多样性保护的交流与合作。这次会议正是由中科院和云南省的学术机构、团体发起,云南省人民政府和一些著名的国际组织合作召开并取得成绩的。
文化多样性有两个层面:一是全球层面的文化多样性;二是一个国家内部层面的文化多样性。在中国国内,无庸讳言,也存在着文化相对的两重性。一方面是面对全球,在现代西方文化输入的强大冲击下,以汉族传统文化艺术为代表的中华民族本土文化相对处于被动守势的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强化保护中华本土文化做为文化多样性的存在;另一方面,在国内传统的文化领域中,强大的汉族文化艺术又一直处于优越优先的强势地位,相比之下,周边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一直处于边缘的弱势地位。
面对这种两重性,维护国粹的学者们近年来还十分强调地提出,要在经济全球化前提下发展中国独特的“民族主体文化”,同时吸收优秀的外国文化。但是,关于中国“民族主体文化”的内涵,还缺少全面深入的讨论,在他们已经做出的阐释中,明确指的是汉族的精英文化艺术,包括书法、绘画、音乐、戏曲、古代建筑等等。也就是说,汉族的民间文化艺术和55个少数民族文化艺术遗产,也就是56个民族民间的绘画艺术、民间音乐、民间戏曲、民居建筑等并不在“民族主体文化”之中。在文化实践中,少数民族的传统艺术门类得不到强有力的扶植,有的甚至濒临失传的绝境。一方面历史上大汉族主义遗留下来的人为同化政策和观念,在许多民族地区和文化领域还很有市场;另一方面有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干部对本民族的艺术遗产也并未表现出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对我国境内的跨国民族传统艺术遗产的认定和保护,在认识上和保护政策上还存在着许多含混不清的问题。所有这些都成为保护我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遗产的障碍和阻力。国际国内许多科学家经过考察,一致认为:分布在中国周边的少数民族集居的广大地区,几乎都是世界生物多样性和民族文化多样性集中蕴藏的地区,目前当地环境与贫困地区的民族文化艺术十分脆弱;当地政府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扶贫等项目中,还没有充分考虑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国际准则,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对于重大保护项目、政策实施环境及对文化影响评估与监测的制度;目前还没有设立培训与教育的合作机构,没有专门培养跨学科的文化多样性保护人才;时至今日还没能编制、颁布比较完善的有关民族文化资源与艺术遗产保护名录;关于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宣传与公众意识建设缺乏力度,让全社会认识文化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的密切关系及其重要性,尊重各民族不同文化的存在价值的呼声十分微弱;关于文化多样性保护的经济决策与法律研究还有待加强。
为此,对于如何加强文化多样性的认识,进一步更好地保护少数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提出以下5点建议:
1. 建议在全国56个民族的各个阶层中,采取有效措施,结合实际深入广泛宣传保护
文化多样性的根本意义。让所有的人都懂得保护文化多样性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一样,不是一句口号,不是任何人或组织制订的工作要求和做法,而是人类社会从来就有的生存与发展的客观法则。让人人都知道只有坚持遵循文化多样性法则,人类才能够得到生存和发展;否则,人类社会将有众多的国家和民族及其文化艺术面临崩溃和消失,造成人类自身难以生存和发展的灾难。让人人懂得只有遵循文化多样性法则才可能保护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优秀遗产。这种有重要意义的宣传,必须做到家喻户晓,落到实处。
2. .建议在制定中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和条例中,必须对“民族民间文化艺
术遗产”这一概念中的民族和民间两层含义阐述清楚:中国的民族文化艺术遗产,或称中华民族文化艺术遗产,其内涵包括中国56个民族及其内部族系的所有文化艺术遗产,它由少数民族文化艺术遗产和汉民族文化艺术遗产共同构成。优秀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遗产和优秀的汉民族文化艺术遗产都有同等资格代表中国的民族文化艺术遗产面向世界。在法规和条例中要明确强调各民族的民间文化、民间艺术遗产的特定性。
3. 建议在保护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的工作实践中,从文化政策、财政投入、人才
培训、机构设施、技术指导、监督机制等各方面应当向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社区倾斜。在民族大省区或民族自治州、县,上述各方面均应该重点单列,保证少数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保护的优先地位。
4. 建议在保护少数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的专业技能和学术方面,必须坚持尊重各
该民族的文化学者、老艺术家(包括本民族当地的老艺人)和他们的经验、意见,坚持尊重该民族的文化艺术传统,防止任何其他民族,特别是汉族传统观念中对该少数民族文化艺术遗产不尊重或歧视的现象发生。坚持以积极的科学的客观态度对待保护工作。
5. 建议在保护少数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的工作中,特别关注我国境内跨国民族的
文化艺术遗产保护工作。对于这种比较复杂的和敏感的情况,我认为不应当采取回避或歧视的态度,应当坚持本土化原则,即坚持对在本民族社区的传统文化背景下的文化空间和艺术形式建立系统完整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同时做出有效的保护。科学地对待和相关国家的文化艺术发生的种种联系。在处理跨国民族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准备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项目时,建议联合国制订跨国民族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鉴定和申报的专项法律细则,特别提醒的是希望尊重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文化艺术遗产代表作的产权资格问题,应当给予特别关注并进行科学地认定。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批公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28个项目名录中,就有蒙古国的马头琴传统音乐,伊拉克麦卡姆和阿塞拜疆木卡姆音乐,吉尔吉斯斯坦的阿肯弹唱艺术,印度尼西亚的皮影偶戏等几项。它们和中国境内的同一民族或相近相邻民族的同一种艺术遗产有着密切的血肉联系。甚至某些艺术的发源地和传承谱系、传播路线几乎都出自中国。为此,建议中国尽快将这些非物质遗产编出名录资料,同时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评审各国代表作时事先约请相关国家的专家做出比对和鉴定,采取平等、公正、公开的评审程序予以批准较为妥当。
总之,只有坚持维护文化多样性原则,遵循文化多样性法则,才有可能切实保证保护好中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为中华民族56个民族共同复兴及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楼主| 发表于 2004-3-15 17: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做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做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TYPE:非物质文化遗产 TIME:2004-3-8
AUTHOR:乌丙安 URL: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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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做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乌丙安
自从2003年初我国全面启动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以来,全国各地的文化部门、艺术机构或团体都不同程度地加强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各民族人民群众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特别是随着近3年来我国的昆曲艺术和古琴艺术连续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定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之后,保护工程的全面进展出现了好势头。举世闻名,中国是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最丰富多彩的文化大国之一,但是,由于已往在较长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我国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曾经遭到过种种破坏,现在又随着全球化发展的冲击和环境恶化的威胁,面临消失的危险,再加上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起步太晚,既缺乏应有的科学方法,又没有成套的经验,因而,很有必要认真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把我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做好。
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当务之急就需要从制订并颁布文化遗产保护法和推行保护措施两大成功的经验入手。
一、 文化保护,立法先行。这是所有先进国家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首要的成功经验,
其中以日本最有代表性。日本的传统文化遗产直到19世纪中叶的江户幕府时代,几乎保护得完整无缺;明治维新以后,资本主义的大发展使传统文化受到剧烈冲击。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使日本文化财产遭到惨重破坏。1945年战后,日本在废墟上重建国家、复兴民族的最初阶段,政府广泛采纳了社会开明人士和学术界的强烈呼吁,实施了复兴日本民族文化的战略方针。1950年颁布了《文化财产保护法》,明令规定不仅由国家保护有形的文化遗产,还着重强调由国家保护无形的文化艺术遗产。经过实施,这部法律经过了几次修改和补充,已经成为十分完善的一部民族文化保护法典。它不仅在日本国内发挥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决定性作用,还在国际上享有盛名,成为近些年来很多发展中国家学习或借鉴的样板。
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法》规定了国家保护的文化财产五大门类:1是有形文化财产:
包括有很高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和美术工艺品。工艺品里包含有绘画、雕刻、书法、工艺制品、典籍、古书及历史和考古资料。2是无形文化财产:包括在历史上和艺术上具有很高价值的戏剧、音乐及乐舞、工艺技术。3是民俗文化财产:包括有形民俗文化财产和无形民俗文化财产。前者包含有民间生活用具和民俗生活设施;后者包含有民间的各种风俗习惯和多种多样的民间艺术,特别是村社民众年节庆典祭祀时的各种表演艺术节目,都在其中。4是纪念物:包括有很高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寺院、古宅、坟冢、城池、宫殿、名胜、动植矿物等。5是传统建筑物群。在这部法律中确定的无形文化财产和无形民俗文化财产,在今天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标准文件中,一律称之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和我国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概念大致相同。这部法律在突出保护具有很高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同时,还突出强调了优先保护那些濒临消亡的文化财产。经过日本举国上下依法保护非物质遗产的半个多世纪的努力,使日本在这一重大文化建设领域,走在世界前列,独领风骚。
过了10年,韩国在出台《无形文化财保护法》方面也创造了好经验。二战后,韩国从被占领的状态下急剧转入建国复兴,朝鲜战争停战后不久,又出现了现代化发展的准备。上个世纪60年代,现代化进程加快,西方文化来势迅猛,严重冲击了韩国本土的民俗文化,使得许多有价值的文化艺术遗产濒临消亡。1960年,在一大批民俗文化学者的倡导和参与下,韩国政府颁布了《无形文化财保护法》。经过40年的上下推动,韩国的民族民间文化得到全面保护和振兴,很大一批民俗艺术被国家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并使他们在保护过程中得到了传承,许多民俗艺术在国内外广泛展演,赢得普遍赞誉。
此外,在欧洲各国,诸如法、德、芬兰、挪威等国,在近半个世纪中,先后都颁布了相关的文化保护法案,建立了严密的保护机制,形成了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秩序和良好的人文环境,促进了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
我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关键也不例外,首先应当尽快出台一部有权威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法,依法推行文化遗产保护。这既是国际已有的范例也是我国的当务之急,切不可在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相继消亡的危难中一拖再拖了。
二、 推行保护,重在措施。这是国际保护非物质遗产先进经验中的基本经验。许多国
家都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建立了一些有效的机制,创造了不少有效的方法,保证了文化保护工程的顺利完成。在这里日本的经验也很突出。他们采取了科学的认定程序,用来认定“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项目和“人间国宝”的命名。项目的认定多属于综合认定或持有团体认定,最有特色的是“人间过宝”的认定。他们把工艺技术上或表演艺术上有“绝技”、“绝艺”、“绝活儿”的老艺人认定为“人间国宝”。一旦认定后,国家就会拨出可观的专项资金,录制它的艺术,保存他的作品,资助他传习技艺,培养传人,改善他的生活和从艺条件。几十年来,文化激励机制的推行,已经使日本戏剧、乐舞、曲艺等表演艺术类的“能”、“文乐”、“狂言”、“讲谈”等都在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下从濒危到重生再走向新的繁荣的。日本还建立了从县市到乡村覆盖全国的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专业协会,凝聚了千万民俗文化艺术的传人,从事乐舞表演和传承活动。像各地有名的狮子舞保护协会、田乐保护协会、太鼓舞保护协会、人形地戏保护协会等等数以千百计,都使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得到长期有效的保证。此外还有一系列的保护制度和作法值得借鉴。
在韩国的有效措施中,由国家对重要无形文化财进行认定统一编号的激励措施,发挥
了很好的推进作用。像江陵端午祭和祭日演出的假面戏就被国家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第13号”,记录在案,公之于世,从此当地年年举办盛大的端午节,使这一非物质遗产转化为巨大的文化产业,“文化财13号”也成了价值连城的品牌。在对有很高价值的民俗文物保护方面,既经认定为宝物级文物,便立即命名为“宝物第XX号”,国家出资给予有效收藏保存。
法国为了发动民众投入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定期办好“国家遗产日”活动。德国为了保护好城乡古民居建筑艺术,每年都举行全国传统民居艺术大赛,吸引国内外游客到处参观各地参赛的不同年代的民居艺术。在德国,几乎每一个乡村都有几座或十几座古老的民居被政府认定为保护单位,政府并给予民居主人以资助,定期由专业民居技工指导修缮保护。
总之,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的文化保护措施很多,只要我们认真汲取和借鉴,一定会对我国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产生巨大的助力。

发表于 2006-3-22 12: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RE:保护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由来、发展和现状

顶上去!
发表于 2006-3-22 16: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RE:保护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由来、发展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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