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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一种古老的形式,一个全新的社会(一)豫东石村婚礼随礼活动行为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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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 00: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 本文拟通过对一个村庄的婚礼随礼现象及其因时代变幻而带来的影响作一粗浅的描述,为社会变迁作一文字记录,并力图对地域社会中的随礼的文化特性作出解读,来构拟出乡土社会的一个真实侧面。
  [关键词] 随礼 社会变迁 乡土文化
  
  礼物的馈赠和交换是人类社会中最为重要的社会交换活动之一。因礼物的往来而产生、维持、强化的各种社会联结是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长期以来,对于礼物的研究一直是社会人类学的一个饶有兴趣的主题,通过研究礼物的产生、流动、功能、意义来透视某一族群或地域社会之中人们的生存状态,
  人际关系建构和社会发展变化,一直是研究者试图达致的目的。中国向称礼仪之邦并以之为豪,中国的礼物交换实践源远流长并在中国人的生活中居于特殊的地位,如果一个中国人在生活中不参与礼物的交换活动,他的生活将无法正常进行。也可以说没有一个人生活在礼物交换的真空之中。中国古人对于丰富多彩的礼物交换活动也早就有了认识,并总结出了一整套的复杂,细致而又极其概化的礼物交换和馈赠规则。如,“来而不往,非礼也”“千里送鹅毛,礼轻情谊重”等等,这在中国的文化典籍中有明确的文字记载和表述。但是,时至今日,除了一些礼仪知识之类的小册子之外,国内对于礼物的研究却为数不多,仍然相当薄弱。国内的深入研究仅见有阎云翔的《礼物的流动》及为数不多的几篇论文。本文即力图通过对一个村庄中的礼物流动及其变化作一粗浅的描画和分析,试图通过探讨社会的变迁,来构拟出乡土社会的一个面相。并为该项研究提供一个地域性的个案,以期推动该项研究的深入。
  地点的选取 我选取的村庄是N 县H 乡的Z村,按照学术研究的惯例,我将之命名为石村。该村位于N县最南部,南与Z县接壤, 距两县县城均较远为30余华里,且该村又处于N县C乡与H乡的中间,距离 H乡乡政府所在地6华里,距离C乡乡政府所在地7华里,是一个典型的边缘村落。该村人口434人,收入来源主要为农业收入,近年来,打工已经成为该村的另一主要收入来源,常年在外打工者不下百余人,平均每家在外打工者2-3人,几乎已经形成王思斌所称的“打工经济”,村中姓氏极杂,人际关系较为和睦,宗族势力并不明显,或者可以说并没有形成。笔者先后于2001, 2002两年的假期时间至该村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田野考察,下面即是我对该村随礼现象的田野考察报告。
   一、“随礼”的地域性分析
  随礼的“随”字,在当地是跟从或跟随之义,“礼”是礼物之意,随礼即是跟随或跟从别人之后赠送礼物的意思。根据人类学常用的二元分类法,我们可以说它是村民们用以描述习惯性的,仪式性的情景下义务性的,表达性的礼物馈赠的专门术语。在村民的理解中,在同村村民之间,“礼”不应该是送的,而应该是随的,随礼与送礼有本质的区别。送礼是村民们用以获取自己所没有控制或不可能控制的社会或物质资源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工具性的,功利性的非均衡的礼物馈赠(而且它要牵涉到一些更为复杂的社会因素,并且它多发生在该村的社区之外)。故而,它不在本文的考察对象之列。俗语云:十里不同天,五里不同俗。石村虽也地处豫东,但却与尚会鹏所观察的开封西村不同,尤其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即是:在该村村民的理解中,只有那些涉及到全村范围的礼物赠送才称得上是“随礼”行为,即必须有大量的非亲属村民的参与和卷入,否则则不能称之为随礼行为。按此标准在石村,只有婚礼庆典和生育庆典的礼物馈赠才能称得上是“随礼”行为。(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该村的这两种随礼活动中,均不书写礼单,这一点与其他学者在别处所观察过的村落的随礼活动不一,在石村礼单的书写只出现在丧礼之中)。本文即拟透过一个村庄婚礼庆典上村民的随礼活动的分析,试图解读石村中既存的部分乡土伦理规则及其演变,来展现出丰富多样的村民生活的一个真实面相,并尝试对“现代”与“传统”在石村的关系作一粗浅的反思。而并不涉及具体的礼物馈赠的回馈原则及对村民人际关系结构的分析。
   二、礼物的种类及馈赠规则
  根据我对石村的观察,我发现,一般而言,庆典的仪式界定着礼物馈赠的种类、数量,同时也界定着参与人群的边界。从这种意义上说,庆典仪式可以说是一个村民的社会关系地图,它展示着不同村民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广度和(与不同人关系之间的)强度,即一个人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与质量。反过来,不同的参与圈与礼物馈赠的数量和种类也影响着庆典仪式的规格,规模。据此,我结合当地标准将石村婚礼庆典上的礼物馈赠初步分为:“添箱(礼)”和“(受)拜礼”两种,这两种不同的礼物馈赠分别发生在庆典仪式的不同阶段,并分别涉及到不同的参与人群。为了叙述的方便,我根据当地村民“亲”与“不亲”及“好”及“不好”的心理感受和认同的地方性分类(即血缘距离与感情距离),分别将不同的参与人群称之为:血亲圈(有血缘关系者包括虚拟血亲,如干亲),朋友圈(同村或外村的同学,同事,工友,合伙人等有共同的历史、经历、社会心理素质[王铭铭,1997]相互之间感情距离较近者),聚落圈(除以上两者外的同村范围内的非亲属关系,即阎云翔所言的屯亲)三个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不同参与深度的参与群体。下面我将逐一分析这两种不同种类的礼物,并力图阐明这两种礼物在石村馈赠的乡土性的伦理规约。
  “添箱(礼)”顾名思义是“添添箱子”之义,从字面也可看出它原是描述赠送给将要出嫁做新娘的女孩的礼物。但是,在石村它却取得了比字面意思更广的馈赠范围,统指在婚礼庆典仪式之前送给准新郎和准新娘的各种礼物,包括实物和货币。它要求必须在举行婚礼庆典仪式之前送出,最迟也必须在举行婚礼庆典仪式的当日送出,否则就是“补礼”了。“(受)拜礼”的赠予是婚礼庆典仪式的一个重要内容,它要在婚礼庆典仪式中规定的特殊时刻(即拜天地时)授予新郎和新娘。它既是对新娘和新郎仪式性劳动表演—磕头的酬劳,同时也标志着对方亲友对自己婚事的认可和对自己的接纳,同时它又是新娘或新郎认识对方亲友,明确对方亲友在既存的亲缘网络中的社会位置的一个途径和场合。另外,婚礼还是一种石村的成人仪式表演。
  这两种不同的礼物对赠予者都有不同的主体资格要求,而其中尤以 “(受)拜礼” 的馈赠最为严格。在 “(受)拜礼”的礼物馈赠中只有部分血亲圈中的族亲和亲戚才有完全资格行使这种礼物馈赠的权利,具体来说,只有那些比新娘和新郎辈分高的或者同辈分但年龄却比新娘和新郎大的已婚(成人)血亲才能拥有这种乡土文化所规定的不能转让和不能抛弃的权利,因为对于符合主体资格要求的血亲而言,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以一种责任和义务。下面我将用两个绝妙的案例,来加以说明。
  CCL和 CJJ是叔侄关系,两人均于2000年结婚,CCL的婚期比CJJ的婚期早了十几 天,在CJJ结婚的时刻,CCL还是一位没有超过 当地乡土时效标准的标准的新郎官,新女婿。可是在CJJ 的婚礼上他照样得授予CJJ一份属于自己的受拜礼金,当他拿出受拜礼金的时候,不少村民都感到有些突然(想不到他一个人就这样迅速完成了从 未成年人到成人的仪式转变,走完了自己生命周期 的重要一部分),后来仔细一想又不禁哈哈大笑,说他从此以后就“挂上号了”(即今后必须履行受拜这一随着各种条件的逐渐完备乡土文化授予的权利和义务了与符合条件的受拜里的赠予)。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石村,成人的标准并不是国家的规定18岁,而是要经过履行一定的乡土仪式——结婚。在乡村,国家规则的效力有时是有限的,甚至是无效的。民间自有一套与国家相对的独特的社会运行和道德控制的机制。
  CCJ是2002年结的婚,在其迎娶新娘的婚礼上发生了一件至今村民仍不断谈论的“怪事奇闻”,其妻子的一位堂哥,平日因与CCJ的岳丈有隙,由于其受拜的权利遭到“无理的剥夺”,没有享受到受拜的机会和尊荣,竟然在婚礼进行过程之中,走出来在庭院之外跳起公开大骂CCJ的岳丈,并说他不是“人”(即不懂礼数),这可以看作捍卫自己乡土权利的一个极端案例,
  这种对于“(受)拜礼(金)” 的馈赠的严格的要求也可从“事主”(新娘或新郎的父母)和司仪所精心敲定的受拜者的名单中可以看出。在这样的一张单子上的受拜者的排序,按当地村民的话说是大有 “讲究”的。它大致以先父系血亲后母系血亲,先“近” 后“ 远” 的“老辈的规矩”(传统规则)而排,在同一系列(我将同等辈分并与事主同等血缘距离的血亲称之为同一系列)的血亲中按长幼为序,在这样精心敲定的名单中实际上生动地再现了每一亲友与新娘或新郎的血缘距离和每个人在这张与事主结就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个人位置.名单上次序排列的失误将会引起“被凌辱者”的不快及与事主关系维持和发展的不必要的麻烦.(在我的访谈中就有不少村民给我讲述了因这种不希望出现的失误而导致双方关系发展出现波折的事例.)在这种情况下,“被凌辱”的血亲将会“拿邪”(一个地方性的术语)它的意思是:公开的,不加掩饰的表达自己对事主的气愤之情。因为这样的失误等同于变动自己在既存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位置和对自己的一种令人难以容忍的忽视,,用村民的话讲即“办自己的难堪”。按当地的文化伦理规则,这无疑是对其的一种感情上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事主及司仪一般都会对“失误”做出耐心、必要而又详尽的解释,以消除可能出现的不愉快。据村民们讲,因这种“失误”而出现的误会,严重的将有可能导致双方的关系维持出现困难,甚至相互的往来走动停止,造成双方关系的断裂。
  另外, “(受)拜礼”的授予除了相应的主体资格要求外,在授予的数额上也有相应的规则约束。由于长期的随礼实践,导致了随礼数额的地方性标准的出现(它考虑了众多的地方文化规则,集中体现了石村随礼这种乡土文化的特殊性)。在石村,地方性的标准礼大致是这样一个呈阶梯状的序列,依次是:200、100、50、40、20、10元。(同时,这也是一种血缘距离的远近的在礼金上的物化表现。)对于不同的亲友有不同数额的礼金与之相匹配。同样,各位亲友因与新娘和新郎的血缘距离不同也将会授予新娘和新郎不同数额的礼金。一般而言,与新娘和新郎的血缘距离愈近的亲友愈倾向于赠送愈多的礼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正如阎云翔在中国东北所发现的一样,在石村,父系的血亲一般不会赠送数额太大的礼金。而在同一系列的血亲中,若有人与新娘和新郎又有另外的血亲关系,即与之有多重血亲关系,那么,他就可以赠送与新娘和新郎血缘距离更近的系列血亲相同数额标准的礼金。也就是说,在“(受)拜礼(金)”的赠予上,远一个系列的血亲可以赠送近一个系列血亲数额标准的礼金的“越位”动力来自于与新娘和新郎的血缘距离,而非其它(如感情距离)。
  这在同一系列的血亲的授礼竞争中也有生动的表述。考虑到在婚礼的赠礼上是一个最容易出现同一系列血亲赠礼竞争的场合,而这种竞争的出现,无论是对于事主还是对于参与竞争的亲友,都将是一种并不愉快的记忆。对于参与竞争的亲友而言,虽然这种竞争是包容性的,但是总会有人“失败”,因此,难免保证它的出现不会影响竞争者之间的既存的关系状态。而对与事主而言,这无异于将其亲友之间不睦的关系状况公之于众。故而,对事主而言,竞争的状况的出现将是其一个所极力避免的并不希望出现的场景。一般而言,为防止出现同一系列的血亲因经济能力和个人秉性的不同,或者亲友之间将之作为发泄对同一系列之人的不满和积怨的方式而赠送不同数额的礼金,事主一般都会在举行婚礼庆典之前对亲友之间的不睦尝试做一调解以避免仪式上授礼竞争场景的出现,而属于同一系列的血亲也会在仪式之前进行沟通和协商,来议定“(受)拜礼”礼金赠予的具体数额,而参加婚礼庆典的有资格享受“受拜”的血亲也会带足够的资金来参加婚礼,给自己留足够的变通余地,以避免对己而言尴尬局面的出现。若因沟通不力或者协商后又有人变动而出现了授礼金额不一致的状况,这就产生了授礼“竞争”的局面或效果,这样在同一系列的血亲中就犯了忌,它将造成同一系列血亲的不睦,有时就是有“胜利者”的再三解释也不会带来其他人的原谅。由此观之,我们可以看出在石村公开的,仪式性的赠礼场合中,按照当地的文化要求同一系列的赠礼者不应表现得过分积极,更不要试图在仪式性的场合中拉近与事主之间的距离而置既存的社会关系网络对之的界定于不顾,更不能在赠礼的规格上随意“跃迁”,因为这将会破坏整个既存社会关系网络的和谐,并与既存的血缘距离所规定的等级秩序的内在要求相冲突。对每一个具体的人来说,在这样的仪式中,他的所作所为实际上是已经被规定好了的,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怎样做,都是有明确的行为守则和规范。在石村这是一种人人熟识的不能称之为知识的地方性的知识。在仪式性场合的赠礼中,同一系列的血亲赠礼的标准依据主要是血缘距离而不是感情距离,更不是经济实力。因为按照当地的“礼”的要求,礼金的授予不得打破既存的血缘等级秩序,仪式性场合的赠礼更是如此,它遵循的“礼物宪法”是:穷不少拿,而富(有者)也不(能)多拿,这就是石村村民熟识的赠礼的地方性文化知识规约.
  我们可以看到,因考虑到同一系列的其他赠礼者的社会脸面和对既存的社会关系网络的等级秩序的追求和维护,实际上抑制了赠礼的竞争性行为的出现。反过来,我们也可以思考说:仪式化的交往并不一定能,在一定情况下也不要求表达交往者之间的感情的好坏,而非仪式性的交往似乎更能体现交往者之间的感情距离。
  另外根据我的观察,我发现,那些在村中“人少”的家户(子女较少,1-2人的家户或同宗人口较少的小姓氏家户) 或者户主的亲戚较少的(如同一系列中只有一人者,一个姐姐,一个姑姑等等),或是众多子女中最后一个举行婚礼庆典时,尤其是前者,户主的血亲倾向于赠送较多的,高于一般当地标准礼的礼金,包括“添箱(礼)”和“(受)拜礼”。董姓是石村中的小姓,至今只有3家,在90年代之前,实际上只有DQS和DQH兄弟两家,并且两家的亲戚(即姻亲)也较少。在90年代初, DQS的大儿子结婚时, DQH当时就给了其侄儿100元的受拜礼金,其他DQS的亲戚(尤其是至亲)也都给了远高于当时当地标准的受拜礼金。同样的一个例子来自崔姓村民CDX最小一个女儿出嫁之时。 CDX 共有7个子女,值起最小的女儿出嫁之时,他其余的6个子女都以结婚生子建立家庭,在其最小一个女儿出嫁时,他其余的6个子女都给了其妹妹高于当地一般标准的礼金50元,包括CDX的两个侄儿也给了与他的6个子女一样数额的礼金50元。同样的有助于我们理解该村赠礼复杂性的例子是一吴性村民WBK的亲戚提供的。该村只有他一家吴姓村民,他有3个孩子,值其唯一的一个儿子结婚时,他只有一个女儿出嫁,这就更减少了其儿子礼金的收入,在这个令村人难忘的婚礼上,吴的女儿给了他的弟弟500元的礼金。
  另外,该村村民婚礼上最慷慨的礼金赠送者,尤其是“(受)拜礼(金)”多是新娘或新郎的至亲包括虚拟血亲,也就是费孝通所言的“差序格局” 的内圈,但是我通过诸多案例的分析发现,姻亲的角色在这种庆典仪式中日趋活跃,这一点也验证阎云翔的分析。这无疑是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它反映了社会变迁所带来的积极变化。
  如上所述,在同一系列的血亲中拜礼的赠送应该是一致的,而不应该是按经济实力来赠送的。可是根据我的观察,人们对那些家境较好的血亲却是暗含期待的。在进行婚礼庆典的时刻,常可以听到旁观村人的哄叫:“他过得有有的,有事干,干着××工作,应该拿大票子”,司仪在此刻也会夸张性地大叫:某某前(钱)来受头!在同一系列的亲友中,总有人与新娘或新郎家的关系更近一些,而另外一些则较远一些,我将之称为“感情距离”,那么这种感情距离在婚礼的随礼中又是如何表达的呢?
  通过观察和访谈,我发现“添箱(礼)”正逐渐成为一个表达个人之间感情亲疏的一种较为隐蔽的个性化途径。这不免让人想起翟学伟关于中国人关系平衡性的论述。由于“添箱(礼)”是隐蔽的、不公开的,而且由于各种原因一般是单独进行的,故而不关乎他人的社会脸面(借用黄光国的界定)和社会关系网络等级秩序的排列。所以,亲友之间感情表达的需要是足可以打破当地文化所设置的地域性的血缘规则障碍的。经济实力的不同和感情距离的好坏可以在这里得到充分的表[述]达或者说如前所述, 同一系列的其他赠礼者的社会脸面和对既存的社会关系网络的等级秩序的追求和维护,实际上抑制了亲友之间感情的表达,故而“(受)拜礼”已逐渐演变成一种仪式性的场合而非一种竞争性的场合。这种亲友之间感情距离表达的竞争已逐渐转移至“添箱(礼)”这一礼物种类,这似乎表明了人们更趋于在公共场合对自身脸面的维护和精细追求。而下面的变化似乎也能说明这一点。在我的访谈中有许多村民都一再提示我说:以前有“添箱(礼)”多而“(受)拜礼”少的情况,而现在根据我的观察却极少有这种情况出现,最多是两者持平。据此而看, “添箱(礼)”似乎更能自由地表达随礼者的真实意愿和双方关系质量,如那些无权参与赠送“(受)拜礼”的亲友和深度的参与者一般都会通过“添箱(礼)”来表达两者之间的情谊,朋友自不必说。地缘关系,如老邻居,由于两者之间长期交往,也会较一般人而言随更大的礼。也就是说, “添箱(礼)”规格的跃迁动力似乎更多的来自两者之间的情谊,而不是血缘距离。
   三、礼物的性质:
  上面的两种礼物到底是赠予谁的或者说这两种礼物的哪些部分或者说哪些人的礼物是赠予新娘和新郎的?根据我的观察,我尝试着用礼物因谁而来和由谁偿还为标准将其划分为两类:一是家际间互相赠送的礼物。二是赠送给个人的礼物,我称之为个人化的礼物。据此,我认为朋友的“添箱(礼)”及亲友“添箱(礼)”中的实物部分及自己的生身父母,直系哥哥,姐姐,爷爷奶奶等人的“拜礼”是赠送给新娘或者新郎的个人化的礼物。而其他亲友的随礼(无论是添箱礼还是受拜礼)或者亲友随礼中的其他非实物部分,如货币,则是家际间的礼物流动,是非个人化的礼物馈赠。哥哥姐姐的随礼虽是因父母而来,但却并不要求由新娘或新郎本人偿还,对他们而言,这是一种长者的责任和义务,它更多的要求的是一种因血缘距离而产生的责任的表达,而并不一定是一种双方之间感情的表达,即它的给予并不一定表示双方之间关系状况的好坏。但无论如何它却是一种赠送给个人的礼物----一种很特殊的个人化的血缘性质的礼物。
   四 礼物归属与对家庭的经济支持
   一个有趣的时代变化
   在石村亲友在婚庆典礼上赠送的礼物到底归谁支配呢?是不是个人化的礼物就归新娘和新郎支配呢?随着时代的变化,它是不是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这一直以来是我所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根据访谈,我发现,随着时代的变化,礼物的归属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据村民民讲述,以往几乎只有“添箱(礼)”中的实物部分才能归自己支配,包括朋友赠送的礼金也是归家庭支配,“(受)拜礼”的礼金更是所自己不可奢望、不可企及的。据此看来,在以前,婚礼庆典中的随礼而来的礼金似乎对男方家庭的经济支持更大的一些,而对女方家庭的经济支持作用要弱的多,因为在女方收到的“(受)拜礼”礼金及部分添箱礼金要转归新郎支配,它是对新郎仪式性劳动的酬劳,可是按照当时的规矩,这些礼金却要归新郎的家庭支配。现在一个显著的不同是礼金的归属发生了变化:“(受)拜礼”礼金不再归新郎的父母支配,而是转归新郎和新娘个人所有,其他的个人化礼物也开始“物归原主”,新郎和新娘可以分别对它们行使完整的所有权。而在石村另一个与之相关的变化是分家的提前,一般年轻村民结婚之前其父母便已经对子女婚后的分家作出了详细的规划(子女也做好了相应的打算),包括土地的配置口粮的给予及亲友的分配等等,一般在婚后一段长短不一的象征性的共同生活之后(一般不会超过一年,即使只有一个儿子的家户也是如此,不会与其婚后的字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很长时间)便正式分家,现在在当地这种做法无疑受到了新婚夫妇的热烈欢迎,以至于它几乎成为当地的一种新婚夫妇的父母不得不遵循的地方性制度,给那些个别不愿分家的户主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和道德舆论压力。若否,则将会受到村人的怀疑,责问甚至训斥。这样因婚礼庆典中的随礼而来的礼金对于男方家庭的经济支持作用便显著减弱,而新郎和新娘所拥有的礼金也称为新组建的家庭的一部分启动资金,而这和萧凤霞、阎云翔所观察到的彩礼正成为一种新的财产继承和转移——分家方式无疑有异曲同工之妙。

[ 本帖由 historyoo 于 2005-12-3 00:30 最后编辑 ]
发表于 2005-12-4 15: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RE:【转帖】一种古老的形式,一个全新的社会(一)豫东石村婚礼随礼活动行为的考察

我们那里(西南一乡村)送礼是不会送40元的,因为和“死”谐音。
“添箱礼”根据血缘远近等关系不同而送礼的价值不同。一般都是送桃花被、枕头套、水瓶、脸盆等一些很实用的东西。即使送钱,也是和这些礼物一同送上的。这是比较传统的结婚方式(即男女双方分开办酒席,男方叫喜酒,女方叫什么我忘了,不好意思)。
但是在新式的结婚当中,也就是男女双方共同邀请大家到餐厅去吃一顿的那种,就是完全送钱了。具体金额不是很清楚,因为大家都是包在一个红包里面放到一个小红箱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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