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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给个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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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4 18: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给个面子” 

   土生阿耿 

  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什么?我看就是“给个面子”。说过来,说过去,其实也就是这么回事。 

  “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来的。这一治理社会的目标一出台,各大媒体便广为散布,直至家喻户晓。就连俺村里的二大爷、三婶子都晓得这个时髦新词儿,上次我返回故乡时,60多岁的前者(二大爷)虚心向我求教“和谐社会与国法有啥区别?”,40岁出头的后者(三婶子)则风趣地问我“和谐社会到底咋和谐?”。这两道题目看似十分朴素、简单,但当时我却哑口无言,无法作答。因为按照惯例,我每次回家,可能被考查到的题目一般是合同、侵权行为、婚姻、继承等我学了八九个年头的东东,一般都会对答如流。而那次回去之前,我压根就没有料到这俩耕夫耕妇会考我“什么是和谐社会”这种“非法”(“非法律专业”之简称也)的东西。因为在我的幼稚印象里,连自己名字都认不出来的男女公民,难以相信他们会对“和谐社会”的本质这一问题竟也如此地一往情深!尽管他们在不经意间表达出了对和谐社会的好奇、茫然或者困惑,但同时却叫我了解到他们都知道还有“构建和谐社会”这么一桩子事。这不,当我饭后散步至村西路口时,只看见在一块老土房子的墙壁上写着一串歪歪扭扭的字:“不打不抢也不偷,构建和谐地淤沟”(“地淤沟”是我村子的法定名称)。我这才明白,原来中央精神老早就贯彻下来了。 

  这让联想到了当初“依法治国”方略提出来之后,各地纷纷兴起的“依法治市”、“依法治乡”、“依法治厂”、“依法治校”等口号;同样,“以德治国”方略出来之后,上述口号中的“依法”二字都查找替换成了“以德”。更为滑稽的是,有一次我在一家民用门窗批发部的门口还看到一块牌子,赫然写了四个大字“以德治窗”,看后我连忙为友人作了一次中文谐音翻译服务,把“以德治窗”翻译为“你得痔疮”。友人笑完后,骂我让他差点笑掉了大牙,我荒谬地反驳道:你大牙万一笑掉,按照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我和门窗批发商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你的“牙损”,迅速陪你去医院,做到“依法镶大牙”、“以德看医生”。 

  之所以罗里罗嗦说这么多故事,是因为我对这样一种现象感到特别有趣:上面有个“新提法”,下面就铺天盖地地迅速“贯彻”、“落实”,恨不得连高粱地里、墙旮旯里都要拉上横幅,大挥几笔。记得有一次去贵州开会,那一带多是山区,悬崖绝壁多,我透过火车车窗望见,在那么高的峭壁上也能写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当时我就在纳闷:“人定胜天”这话还真没错,在如此险要的悬崖上,竟然也有人能够爬上去挂上这么伟大的旗帜,写下这么深刻的思想!写到这里,我又联想到前一阵子在某省级电视台播放的一段销售种子广告里,竟然还有这么一句广告词:“购买优良种子,构建和谐社会”。 

  这样的例子恐怕一时半会不能列举穷尽。更有意思的是,与这些“贯彻”方法反差很大的另一个极端是:大量的专家、学者、教授也把诸如“和谐社会”等中央精神生硬地搬进自己研究的领域中来,凡是撰写文论,不管有无联系,也不关有多大联系,言必称“和谐社会”。更有些能工巧匠,实在是能耐得很,竟然可以专门就这类话题鼓捣出一本“砖著”来,本事可真是不小。以法学界为例,研究法理的人,能够把“和谐社会”的法治内涵、法理意义、法律价值等写得神乎其神;研究法史的人,则能够把夏、商、西周等各朝代关于和谐社会的起源、沿革、发展以及走向成熟等问题描述得叫你眼花缭乱,甚至有学者还把“和谐社会早在古代某某就提出来了”作为自己的重大发现,指出和谐社会并非今天才提出来的,而是来自“远古的呼唤”;研究宪法的人,又从宪政的高度把和谐社会搞得似是而非甚至面目全非;研究经济法的人,要么是在论述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任务、使命,要么就是在博士研究生招考中出一道题目:“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论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研究民商法的人,最近似乎把和谐社会与物权法的制定又拉扯到一起去了,比如典权在草案中“三进三出”之命运,竟也有学者把“和谐社会”的大旗拉过来为它保驾护航;研究刑法的人,就更不用说了,比如针对同一个罪名项下的刑罚问题,主张应该重刑的学者往往拿“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当论据,而主张应该轻刑的人也是拿“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来“说事”;研究诉讼法的人,无论是以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为研究对象的,还是以诉讼法基础理论为研究对象的,都存在着与和谐社会难舍难分的一些学者,他们提出一个制度或者对策来,在论述“意义”时,肯定会死缠着“和谐社会”,如果感觉论据罗列得还不够多,就再加上一个“科学发展观”来凑数;研究国际法的人,如果慷慨地送给“和谐社会”一顶“国际”牌的帽子,戴在头上,便成了“国际和谐社会”,如果送给“和谐社会”一条“国际”牌的内裤,套在中间地带,便成了“和谐国际社会”,如果送给“和谐社会”一双“国际”牌的鞋子,穿在脚上,便成了“和谐社会的国际化”;研究环境与资源法、军事法等其他部门法的人也概莫能外。看来,单是在法学界,“和谐社会”就遭到了不少人的强行拉扯甚至蹂躏。在此,我也作一下自我批评,2004年一开春,我也动手动脚地骚扰了“和谐社会”一回,在可能违背她的意志的情况下,我竟然写出了一篇《和谐社会不能没有文艺法》的文章,现在想来,一年前之所以那么冲动,很可能是因为我缺乏学术功底,为了牵强附会地表达自己的一些看法,就想到了借用一下好多人都在瓜分的“和谐社会”。 

  如上所述,一个是过于将中央精神僵硬地乱涂乱画,一个是随便将中央精神胡乱联系到自己的研究领域。这两个极端做法,在我看来都不是在真正“贯彻”中央精神,甚至可以说违背了重要提出和谐社会的本来涵义。说穿了,就是没有真正理解和谐社会的本质。要么把它“鬼神化”,要么把它“庸俗化”。认为和谐社会可以广泛且万能地用于社会各界,尤其在学术研究时动辄就拿“和谐社会”作招牌,似乎只有笼络了“和谐社会”才算“与时俱进”地搞研究,似乎只有拉扯了“和谐社会”才能显得学问有“时代气息”,在我土生阿耿看来都是把和谐社会“鬼神化”的极端表现;另一方面,认为只要在各行各业喊出一个“和谐社会”的口号,挂出一个“和谐社会”的旗帜,不分行业、不分场合地把一切琐事,都与“和谐社会”强硬地联系在一起,在我土生阿耿看来都是把和谐社会“庸俗化”的典型表现。而那些把和谐社会本来简明扼要的涵义节外生枝,通过一枝笔或者一张嘴,把它写得玄玄乎乎,吹得怪怪兮兮,则不仅是对和谐社会的曲解和亵渎,更是在误导人民大众,让人们大众产生“和谐社会是奢侈品”、“和谐社会是上层人物的专利”等游离于和谐社会之外的感觉。笔者认为,这对认真贯彻和落实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极其不利。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治理目标,本想让社会系统保持更加良性的运行,实现既稳定又发展的良好社会局面,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正确地理解和谐社会,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手段,让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治理之益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建立起以人为本的健康、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奔向“美好社会”。 

  事实上,在2005年2月19日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同志指出的和谐社会的定义非常清楚,也非常具有人性化、大众化,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参见《人民日报》2005年2月20日第一版)。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和谐社会的概念并不具有“妖魔化”、“鬼神化”的唬人特征,完全没有必要让有些手忙脚乱的学者大费脑筋,饭都顾不上吃、觉都顾不上睡地连夜赶出一本书来,到处宣讲,搞的听众和读者也不知“和谐社会”究竟为何物了。 

  这么说,我还是宁愿从胡锦涛同志的原著中来纯洁地理解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什么?要义是什么?说过来,说过去,其实就是“给个面子”,再规范一点说,其实就是在全社会培育浓郁的民法理念的问题。2001年,我开始在网上鼓噪民法理念,指出民法理念是法治之路的“垫脚石”。同时认为,“人治理念”与“法治理念”是截然相反的两种理念。前者强调“个人意志”(人治意志)的中心作用,一切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后者强调“国家意志”(法治意志)的中心作用,一切应符合国家意志。如果说,“人治理念”的要害是“自私”,那么,“法治理念”的要害则是“博爱”。所以,“人治理念”容易导致愚昧和野蛮,而“法治理念”则会产生进步和文明。“法治理念”有其核心和精髓,那就是“民法理念”。可以说,“法治理念”的本质就是“民法理念”。“民法理念”园地里有高贵的“主体理念”、挥洒的“自由理念”、天然的“平等理念”、神圣的“权利理念”、浪漫的“契约理念”、厚重的“诚信理念”和美仑美奂的“程序理念”等。简单的分解开来就是,“主体理念”是要意识到每个人都是一个人格健全、意志独立的“人”,它强调人与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理解和人格认可;“自由理念”是要意识到每个人都有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它强调人要有自主意识、开放意识,而必须拒绝封闭、猜疑、嫉妒等劣性;“平等理念”是要意识到人与人之间的人格平等和机会平等,它强调人与人之间不能相互压制、歧视和干涉,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机会进行自我发展;“权利理念”是要意识到每个人都有其相应的权利,它强调每个人必须时刻“为权利而斗争”,但不得滥用权利,同时还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契约理念”是要意识到每个人其实都处于社会连带关系(人际关系)之中,它强调人与人之间进行人际交际行为、发生人际交际关系必须有着浓厚的“连带”关系意识,懂得每个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诚信理念”是要意识到诚实、信用在交际中的根本地位,它强调做人应不欺不诈、以诚相待;“程序理念”主要是来自民事程序法规则,意思是要意识到任何事情都有其特定的程序,它强调从事某项行为要按部就班、有条不紊、循序渐进、善始善终,而不能急于求成、舍本逐末。  

  从民法理念的原理出发,根据胡锦涛同志对和谐社会“28字”的定义分解阐释,笔者认为,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给个面子”。具体说来,第一,所谓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我土生阿耿认为,这里主要体现的是“主体理念”,强调人民当家作主,切实给人民一个“面子”,真正把人民的“主人翁意识”给挖掘出来并加以尊重和维护,只有这样才能在通往民主法治的道路上把人的积极因素充分而广泛地调动起来。显然,这其实就是“给个面子”。第二,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我土生阿耿认为,这里主要体现的是“平等理念”,强调在社会各方利益关系寻求一个平等之衡量,合理之协调,政府给处在多元利益格局的弱势群体一个“面子”,逐步克服社会不公现象,最终实现公平正义。显然,这其实就是“给个面子”。第三,所谓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我土生阿耿认为,这里主要体现的是“诚信理念”,强调在全社会形成讲诚实、守信用的友爱秩序,互相“给个面子”,不欺不诈,相处融洽。显然,这其实就是“给个面子”。第四,所谓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我土生阿耿认为,这里主要体现的是“自由理念”和“权利理念”,因为只有赋予人以充分的自由,给每个人以“面子”,而不是随意约束、越权管制,才能让人真正充满活力,飞扬激情,让人在意思自治下,自由活泼地发挥创造力,产出更多优秀的物质和精神成果,不仅如此,要对创造出来的财富给予尊重,保障权利人创造和拥有财富的权利。显然,这其实就是“给个面子”。第五,所谓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我土生阿耿认为,这里主要体现的是“程序理念”,程序理念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依然处于幼稚甚至麻木状态,不管是政府还是民众,都存在欠缺程序理念或者程序理念不成熟的问题,而树立程序观念,也就等于给了每个人以“面子”,才能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进而社会也就安定团结。显然,这其实就是“给个面子”。第六,所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我土生阿耿认为,这里主要体现的是“契约理念”,人和自然之间存在着一个“契约”,人要是不给自然以“面子”,那么,大自然就会报复人类,给人类带来生存不便甚至是灾难。显然,这其实就是“给个面子”。 

  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说:“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同样,和谐社会这几个特征分别体现出来的主要民法理念之间也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形成了一个体现浓郁民法理念的有机联系的和谐系统。也就是说,各个方面的“面子”也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契合和描绘出了“人给人面子”、“人给社会面子”、“社会给人面子”、“人给自然面子”、“自然给社会面子”的美好社会图景。 

  需要指出,笔者之所以提出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给个面子”,也主要是考虑到就国内“和谐社会”之目标而言,这是在中国这一特定国度建立,这就不能不考虑中国人的传统人文观念,这其中就包括中国人“爱要面子”的根深蒂固的国民心理属性。既然是在一个“爱要面子”的文化背景下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治理目标,那么,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理解和谐社会的本质时,就不妨互相“给个面子”,满足“要面子”的我们的心理诉求。如果人人都能领会到了和谐社会之“给个面子”的本质,并且身体力行地去实践,我想,这种和谐社会之构建思维指导下的贯彻效果,可能要比单纯地在悬崖绝壁上写几个大字,或者在高楼大厦上拉几条横幅,或者是玩弄于深奥学者的笔杆子之下,要来得快、来地好。当然,和谐社会的本质只能界定为“给面子”,而不能界定为“要面子”,因为前者是在尊重他人、尊重社会、尊重自然的思维模式下的行为方式,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而后者则有可能出现“要面子不成反而撞一头灰”的尴尬场面,反而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给面子”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而“要面子”则与和谐社会正好背离,因而不可能成为和谐社会的本质。只要人人都“给个面子”,而不是一心想着去“要面子”,那么,和谐社会构建起来将会容易得多。 

  笔行至此,突然想到还有几天就放寒假了,这次回家,俺村里的二大爷、三婶子要是再问起我“和谐社会到底是啥”时,我就会理直气壮地告诉他们:就是“给个面子”! 

   2006年1月3日深夜于上海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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