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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女故事的文学-文化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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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29 11: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说到“神话复原”,在此贴上一篇小文(原文有三张表格,未能复制)。我不认为蚕女故事是一则神话,所以不称“蚕马神话”而称“蚕女故事”,我分析的只是这个故事中包蕴的故事写定年代的文化信息。敬请批评。

《蚕女故事的文学-文化学解读》(发于《民间文化》2000年7月号)

纪永贵

[提 要]蚕女故事作为文学文本,是根据经验联想和视觉联想虚构的产物,它包含着故事创作时代的文化因子。从生活层面、文学层面和道德层面看,它有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包蕴着一个文学母题:对征夫和思妇感情世界进行探索的动机。这实际上是一种中国式“原罪”原型:蚕女因犯有居家不织、因情而动、背信弃义三大罪行,从而导致了“女化为蚕”、永远纺织的必然结局。

[关键词] 蚕女故事 征夫 思妇 原罪  

蚕女故事最早见于东晋干宝《搜神记》①,学者通常将之视为神话遗迹,袁珂说:“到《搜神记》才把蚕马神话故事源源本本揭示出来。”②所以在对其解读过程中,往往只对其中具体事象感兴趣,从民俗、宗教、神话等“前文本”角度寻求各个事象的概念原型,所以多数结论都建立在盲目引征史料的基础之上,从而忽视了这个叙事文本内在的逻辑层次,甚至完全不考察叙述者的叙述动机。如任乃强解释“蚕马互渗”的原因时说:“之所以以蚕首比马首,系因‘蚕从出于牧羌,善养马,既又创养蚕,恒以良马和蚕丝与华夏贸易,故华人谓‘蚕与马同气’……华夏周秦之俗如此,故晋人传马头娘故事。”③所论完全脱离了文本。萧兵从“异类婚媾”的叙事模式出发,强将蚕女故事与之比附,结论为:“女儿披上马皮犹如作茧自缚,但也是为了更始和飞升……,她披上‘马皮-蚕衣’是旧生命的完结和新生命的更始……,她更等待着下一轮更高级的生命转变:有翼的蛾-飞升。”④这结论与文本也没有什么相干。
本文从文学叙事出发,以该文本产生时代(东晋以前)的文学-文化观念为背景,解读了它的文本与寓意结构,同时我们还会发现这个故事中包含着一种深层次的文学-文化原型。

一、文本结构

蚕女故事的表层逻辑关系十分松散,它的发展过程不具有必然性,而是一种或然性成果。但在叙述者的观念中,或然性已经转化为必然性,故事的叙述效果也正是要求接受者信服这一先验的逻辑转化。在分析该故事的逻辑关系时,我们不得不使用“附会”这一反逻辑的词汇,就是说,蚕女故事是创作者根据客观存在之果(桑与蚕)附会了这一则模拟人间生活及其矛盾冲突的“推原故事”,它的深层逻辑关系不包含在文学的手段之中,而存在于表层的形象界(文本)与作者的意识界(叙述动机)以及作者意识界与生活的经验界(社会生活)之间,即“经验界-意识界-形象界”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层因果关系是通过虚构的形象界来反映的。附会是通过两条线索来实现的。(一)视觉联想。这条线索完成了蚕和马、蚕和女之间的统一,蚕头似马头,蚕肤细嫩洁白似女子肌肤,也即“身女好而头马首”(《荀子·赋篇·蚕赋》),所以蚕被称为“马头娘”。这种比附明显没有必然性,只是与人们日常经验相关的视觉联想。(二)经验联想。养蚕乃女子之责这在经验界是一种约定,也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这条线索完成了桑和女、桑和蚕之间的统一。两条线索的连缀之首有一个推力,即故事之尾所说:“桑者,丧也”,桑是一种植物的名称,为何又具有情感功能?这种关系只有在经验界中才能找到答案。在此,“桑-丧”构成了虚构此故事的最根本的动机:寻找桑的起源中寓含着的那个悲剧因素,以及桑在现实中与丧相通的因由。两条线索的连缀之尾在女与马之处重合,即“女化为蚕”,再往上溯,女与马在现象界中分离,演绎出一则因果连贯的虚构性文本。故事可分为四个层次。(一)缔约:幽处之女与牡马缔结婚约。(二)毁约:父女毁约并射杀牡马。(三)强行践约:女子嘲弄因缔约而丧命之牡马与牡马的报复行为。(四)目的:女与马终于合约与女化为蚕。前三个层次是故事的发展过程,最后一个层次是故事的发展结果。过程是虚拟的形象界,它是一个独立的故事,即“缔约-毁约-践约”;结果是形象界在经验界中的显现。这是虚拟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叙述者根据经验界中的既定事实(蚕既象女又象马)通过两条线索的联想、比附才创造了前面那个或然的形象界。整个故事的两大部分在转折处粘合,但粘合的逻辑又在那里?为什么马皮卷女就变成了蚕?事实上,这里的粘合关系并不能从因到果地推求,而只能从果到因地推原。以上已说明,故事是通过一分为二的两条线索来溯源的,蚕-马、桑-女,这二者虽分犹合,因为蚕不仅象马,同时又有“女好”之征。所以,在文本的大转折处,它们再一次粘合,“马皮卷女”就是粘合的结果,而不是粘合的原因。粘合之后,两条线索组成一股,由此一路上溯,推其原由,于是有了“强行践约-毁约-缔约”的假想之因,故事因此而完成。根据以上分析,蚕女故事的表层逻辑关系如下图(略)

二、寓意结构

故事的关键词有四个:桑、蚕、女、马。如前所述,它们之间有四对是统一关系。(一)蚕和马:视觉联想,(二)蚕和女:视觉联想,(三)桑和蚕:经验联想,(四)桑和女:经验联想。但还有两种关系未明:马和桑,马与女。在故事的形象界中,女与马之间无疑是矛盾的对立面,正是因为有对立的冲突,才造成了那个悲剧的结果(马死、女亡)。其间的冲突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去观照。(一)生活层面。从生活的角度去看,女和马都有其特定的功能。中原农业文明最典型的生产方式是男耕女织。男子同时还须肩负保证农耕生活的稳定、保卫家国安全之责。在蚕女故事中,女子的父亲“远征”就是证据。战争与马是密切相关的。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故事中女与马的出现即喻示着女子纺织于家园、男人远征于荒外的社会现实。故事为了保证这种女与马的对应关系,使情节陷入了不合情理之境。(1)既然大人远征,他为何不骑上牡马?父亲在这里成了一个赘疣,之所以不将他设计成丈夫,是为了让路给情节的进一步发展,只有未嫁之女,才可能对公马“以身相许”。(2)故事中此女未见纺织迹象,而是“穷居幽处,思念其父”。这里牺牲女子纺织功能是为了给蚕的来源让出求溯之道。其实,故事的结尾也未能解释蚕的真正来源,“其茧纶理厚大,异于常蚕”,看来在这种马头娘产生之前,已有“常蚕”。从结尾“邻妇取而养之,其收数倍”之说可以推断妇女纺织乃是分内之事。邻妇既然养蚕,此女为何不养?故事在不合情理的安排中展示了男征女织的社会分工,这种安排为故事的发展提供了生活的依据。女子养蚕(纺织)于家,男子跨马(远征)于外,这里的冲突只反映在社会分工之上,即:“男征女织”是对“男耕女织”理想分工的破坏,它造成了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实冲突。(二)文学层面(即情感层面)在东晋以前的文学作品中,“男征女织”表达了独特的寓意,故而形成了永远解不开的一对文学原型:征夫与思妇。自《诗经》、汉乐府、五言诗,征夫思妇的形象越来越丰满,到干宝生活的时代,对这对文学原型的认定应该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观念了。征夫与马之间的关系容易理解。思妇与桑之间的关系在文学史上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女子采桑”最终成了“思妇”的代名词。在汉乐府中,采桑故事中的采桑女由《诗经》中怨女变成了思妇。这更切合妇女纺织在家园的现实。《陌上桑》、《秋胡行》等诗中采桑女有三点至为重要。(1)皆美艳,(2)皆独守空房于家,苦闷至极,于是“提篮行采桑”,(3)在采桑过程中必然遇到诱惑者,她们必须断然拒绝。其优秀的品质在于美丽、勤劳、贞烈三个方面。⑤蚕女故事因表层并未涉及爱情,所以这三方面不很清晰。实质上,蚕女之悲剧也正是体现在这三方面的。这一层展开的冲突属于情感范畴,因生活中男女社会分工的不同所导致的互相分离的现实,在文学中是通过马和桑这两个意象来反映的。(三)道德层面蚕女的悲剧结局实质上是“采桑女子”未能从于礼教的必然下场。此女在道德方面须负“因情而动”和“背信弃义”的双重过失。私自许以终身,是违背礼教的。女子因抵不过幽处之苦,终于逾礼而行,发乎情,未能止于礼义,此是一过。其二,当她一旦允诺对方,最后又自食其言:“汝是畜生,而欲娶人为妇耶?”她抛弃了对方,也即违背了自己的初衷:“尔能为我引得父还,吾将嫁汝。”与作为许诺者和失信者的女子相对应的马兼具被选择者与被抛弃者的双重身份,其结局就是凭借道德原则对失礼负心的女子施以报复性惩罚,所以它即使被杀,只成了一张陈皮,也要为礼教卫道,终于卷女而去。这种双双消亡并且死而同在的结局没有任何浪漫色彩(请与“梁祝化蝶”故事相比较)。因为它不是从肯定情的角度,而是从维护礼教、扼杀情欲的角度出发的。对以上三个层次的分析可以概括如下(略)
   这样,前文所未解的“马-女”、“马-桑”这两组关系已十分明了,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对立,才有了经验界中男女社会分工、情感态度及道德责任的冲突和形象界中叙事的完成。

三、中国式“原罪”原型

女子化蚕看似一则荒诞不经的神异之事,但若将此故事置于中国文化大背景下来考察,我们会发现,它包蕴着一种典型的中国式“原罪”心理,这种心理是中国伦理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并在文学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女子之所以化为蚕,是由她在人间所犯的“罪行”决定的。她的罪行有三,分别违反了“采桑女子”勤劳、美丽、贞烈的品质。
(一)女子居家不织之罪中国传统文化对女性功能有极系统的认定,(1)婚姻功能,它使女性成为合法的性工具;(2)生育功能,即人的生产工具;(3)纺织功能,即物的生产工具。前两种是女性所固有的,只有后者是人为赋予的。因此,如何教导女子安于寂寞、辛苦操劳那才是男权文化机制中最强烈的愿望之一,女子与纺织之间如影随形的对应关系在中国礼教文化中因此扎下了根。《搜神记》卷一第27则“神女助织”,第28则“董永与织女”以及卷四第19则“蚕神”都在说明蚕神是女性。既然织者皆为女性,那么,女子不织,将会如何?牛郎织女的故事即为一例。天河之东有织女,天帝之子也。年年机杼劳役,织成云锦天衣,容貌不暇整。帝怜其独处,许嫁河西牵牛郎。嫁后遂废织?。天帝怒,责令归河东,但使一年一度相会。(《月令广义·七月令》引殷芸《小说》)上帝同情织女辛苦孤单,决定为其择偶,正如耶和华在造了亚当之后所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旧约·创世纪》)这是从婚姻角度而言的,是性的一种合法的满足指令。但织女却误解了上帝之意,嫁后因嬉游无度,不能自拔,以致因情废织,所以她必受惩罚,《全唐诗》卷887卢仝《月蚀诗》:“痴男与?女,不肯勤农桑。徒劳含淫思,旦夕遥相望。”因为“妇人夙兴夜寐,纺绩织?,多治麻丝葛绪?布?,此其分事也。”(《墨子·非乐上》)对于蚕女,在家未见有任何纺织(采桑、养蚕)之举,既然如此,治罪的最恰当方式便是令其永世纺织不休,“女化为蚕”正是最大程度地实现了这一目的。(二)少女因情而动之罪蚕女如同神话中的织女,不仅“废织?”,而且耽于春情。故事尽管没有正面描写蚕女的心情,但她对牡马许婚实在是女子性苦闷的无言佐证(她为何不许以钱财、食物等?)。她不仅因情而动,而且还扮演着诱惑者的角色,这更是礼教所深恶痛绝的。可是蚕女没有织女幸运,织女与牛郎还可一年相会一次,而蚕女则永远失去了自由(甚至性的特征)。表面上女子与马最后以蚕的形态融为一体,但这个结局有着与爱情理想截断相反的用意。马皮裹女,喻示着礼教永远束缚了少女,束缚之物已经与被束缚者化为一体,不可分离。这不仅使她失去了自由,同时还转化成了“异类”。既然她有难以排谴的性苦闷,而又不愿从礼教而行,那么就让她成为一个被幽闭起来的异类,乃是赎罪的一种有将效途径。(三)女子背信弃义之罪女子对牡马许以婚姻,看似儿戏,实乃人间头等大事。她一旦许诺,其对象便不再仅是牡马一匹了,而是牡马身后那面礼教大幕!从这时起,她已无形中从少女演变为妇人了,妇人不能忠于丈夫,可见其罪不容赦。既然她不愿与“异类”结为眷属,那么就让她自己也化为异类,永远与那张陈皮为伍,毫无温馨之感,有的只是强行的束缚和冰冷的相伴相随。天真的少女不幸犯了这样三项大罪,她必须以自己的情感、身躯和生命去赎罪。这三样罪行几乎是少女最容易犯下的,也是礼教最警惕的事件。它类似于一种“原罪”,其根源只有一个,即性欲的觉醒(居家不织)、膨胀(因情而动)和转移(背信弃义),这个斩不断的根源历来都生长在女性最真实的心灵深处。我们说这个故事中包含有一种“原罪”心理,但它明显是中国式的,它与基督教的“原罪”有根本的不同。亚当与夏娃之“原罪”是他们偷取了上帝的“智慧”,并借此创造了人类的文明,使上帝的地位受到了动摇,所以他们注定要承受永世的惩罚。而中国式的“原罪”则是文明时代的产物。女子偷取内心之情,违背了礼教的至尊。牡马其实也是一个罪人,他未能顶住女子的诱惑,最后杀身成仁,并成了忠实的卫道者,遂了礼教之愿。而蚕女那徒劳的周而复始的劳作正如西绪福斯徒劳地推运巨石、吴刚徒劳地斫砍桂花树一样,都是对不赦之人的一种极端的惩治手法。不过在文学史中,除这个“一级”手段之外明显还存在着诸多“二级”手段,如(1)女子因情而亡(霍小玉、李慧娘),(2)女子因情而为异类(化蝶、鬼魅),(3)女子因情而被隔离(织女、白娘子)(4)因情而被赶出人间(七仙女、绛珠仙子),(5)因情而遭摧残(莫愁)等等,都是情与礼产生冲突、最后礼教致胜的具体表现。
  中西“原罪”的差异可用下表简单比照:
                 
                时间      地 点   违抗对象    赃物     诱惑者   主体    惩罚   

基督原罪    人类起源之时   天堂       神       智慧     夏娃     夏娃  生育之苦                                                                                   亚当  劳作之苦
中国式原罪  文明产生之后   人间       礼       情欲     蚕女      女   纺织之苦                                                                                    马   杀身成仁  
明清时期爱情题材的民间故事渐渐演化出了一对原型主人公,他们基本上是以牛郎织女的故事为根据的。晚清之前有一部旧三《牛郎织女》的小说,共12回,第一回回目:《通明殿众仙领旨,金童星调戏织女》。大致情节是:金童问讯时向织女留情,织女无心嫣然一笑,金童“尚望姐姐格外见怜,赠我一件表记”,“便用手将织女上一朵梅花摘了就走”。王母得知,认为“虽有金童起意,但尔不宜一笑留情。情之所系,虽万劫不能挽回”,于是金童被“贬下凡尘,令颠沛折磨之苦”。第10回回目:《叙下情二次遭谴,召天将大闹天宫》,第11回回目《李金星二次解围,再遭贬各分东西》。⑥这一“原型故事”后来有泛化的倾向。黄梅戏《山伯访友》旧时分为《下天台》和《上天台》两本,前者主要内容为:王母寿诞之期,八洞神仙前来祝贺。金童、玉女相互调笑,王母大怒,便将两人贬谪凡尘,金童玉女便转化为人间的梁山伯与祝英台。⑦在清末还有人将多种民间传说中的爱情悲剧合为一本,称“七世姻缘”主人公之原型即所谓“金童、玉女”。可见钟情者不仅“罪孽”深重,而且所谓“玉女”正是“织女”。其实,《红楼梦》中的“木石前盟”神话也正是对爱情情“原罪”的一种演绎。所以一旦遭遇现实层面的“金玉良缘”(礼的产物)时以“情”为核心的“木石前盟”的结构必然崩溃。林黛玉同样犯有居家不织、因情而动的过失。第42回,薛宝钗就对林黛玉说过:“就连作诗写字等事,原不是你我分内之事,……你我只该做些针黹纺织的事才是。”这种故事类型的产生正反映了隐藏在以礼教为基础的中国民族心理中对爱情的罪恶感。女化为蚕的故事寓含着一种中国式的原罪原型:因情而动的女子必将以不朽的纺织作为补偿,方能维护礼教的尊严。在中国文化史上,情与礼、美丽与贞烈、思春与妇职永远是一对矛盾系团,忠于前者,必将抛弃后者;抛弃后者又必将受到惨烈的惩处。这种状况在中国文学史上向来是异口同声、一脉相传的,所以才产生了那么多可歌可泣的爱情悲剧。

注 释

①本文所引《搜神记》原文皆据岳麓书社1989年版。
②袁珂《中国神话通论》,巴蜀书社,(4)1993年,第150页。
③任乃强《四川上古史新探》,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6页。
④萧兵《“蚕马女”象征叙事的解读》,叶舒宪主编《文化与文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179页。
⑤参见拙作《采桑主题与采莲主题比较论析》,《池州师专学报》,1998年第4期。⑥戴不凡《小说见闻录》,浙江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3页。
⑦陆洪非《黄梅戏源流》,安徽文艺出版社,1985年,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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