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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华:战国秦汉时期的里社与私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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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 16: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战国秦汉时期的里社与私社



杨  华



先秦、秦汉史2006.4







    摘要:近年来长江流域出土的简牍材料表明,战国秦汉时期南方楚地存在着很多里。里皆有其社,社主又有“地主”、“侯土”等异名。围绕着里社的巫术活动十分盛行。从战国至汉代,里、社合一之制基本得到延续,然而里、社分离的历史趋势已明显存在。西汉晚期,民间百姓在里社(官社)之外另立私社。东汉初年的《序宁祷券》证明了此种私社的存在,西汉中期邗江汉墓的《神灵名位牍》和秦朝末年的周家台秦简《日书》中关于私社的内容,比文献中唯一一条材料(见《汉书·五行志》)要分别提前36年和177年。

关键词:楚简/里社/私社/礼制



    20世纪,学者对先秦两汉时期的社邑问题多有论列,劳干[1](p49-60)、杨宽[2](p185-211)、宁可[3][4](p7-14)、俞伟超[5]等先生都有专门研究。尤其是,宁可先生将隋唐时期的民间私社追溯至西汉后期;俞伟超先生利用出土材料,指出里、社、单(僤、弹)的同一性。这两项总结性的成果,对此课题均有重大推进,至今仍是相关研究的起点。

近20年来,在长江流域出土了几批包含社邑信息的简牍,为社邑研究提供了新材料,使得此前依据传世文献和当时考古成果所作的结论,有了重新讨论的必要。以下就此稍作梳理,并略陈管见,主要视点集中于民间基层的里社和私社,时间限于战国至两汉。



一、楚简和秦简所揭示的南方里社



    社为上古时期的土地神和地域神。古代贵族实行两社之制,王者祭太社和王社,诸侯祭国社和侯社。《礼记·月令》规定,仲春和仲秋之月“命民社”,显然,庶民亦有社。这种民间基层之社,应当就是《礼记·祭法》中的“置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礼记》郑玄注和《史记》司马贞《索隐》分别以汉代和唐代的现实立说,用汉唐之间的基层社会组织,来比拟先秦时期大夫以下的民间基层之社,并径称之为“里社”。

    里社在先秦时期又称为“书社”,即将社员之名籍书于社簿,它实际上是历来实行的一种基层行政管理体制。齐、鲁、卫、赵、越等地都有“书社”的记载,史籍屡见,无须赘引。其时基层里社的特点是,里、社合一,聚族而居。南方楚地亦然。《史记·孔子世家》载,孔子曾在楚国受到楚昭王的极高待遇,楚昭王“将以书社地七百里封孔子”。《集解》引服虔曰:“书,籍也。”当时楚地的社庙中有专书里社成员的社籍册。《史记·索隐》谓:

    古者二十五家为里,里则各立社,则书社者,书其社之人名于籍。盖以七百里书社之人封孔子也,故下冉求云“虽累千社而夫子不利”是也。

    可见,楚昭王时期民间基层的里社均有详细的里籍登记。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土地神崇拜,与该地区的行政管理体制互为表里、联合为治,这样的里社可以说是官方化的,从中可以看到西汉里、社合一的初形。

    近年所出楚简材料表明,楚国有“里”这一行政单位的存在,已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在下葬年代为公元前316年的包山2号墓楚简[6]中,里是当时楚人进行法律诉讼的基本单位。见于简文的里,有“郢里”[6](简7)、“南阳里”[6](简96)、“山阳里”[6](简121)等,据学者统计,包山楚简中所记的里名,共有22处之多。[7]简文还提到多名“里公”,如“里公隋得”[6](简22)、“里公登婴”[6](简27)、“里公娄毛”[6](简37)”、“里公苛藏”[6](简42)等,这些“里公”应即里长,亦即地方基层之社——里社之长。不仅如此,里中之居民“里人”也屡见于简文,如“里人青辛”[6](简31)、“灌里人湘因”[6](简83)、“冠陵之勘里人石绅”[6](简150)等。这些里人,当即里社之社员,如同后世所谓“社人”。天星观1号楚墓遣策中有“番之里人”的字句,显然这是墓主番乘同里之人助丧赠物的记录,这对楚地里社的经济互助的社会功能,是很好的说明。[8]

    在河南新蔡楚简中,提到里的材料共24条,如“缰子之里”[9](甲二27)、“竽我之里”[9](甲三179)、“杨里”[9](零72)、“堵里”[9](零116)、“安里”[9](零402)、“梧里”[9](零529)等,一般只提到“里人”而没有“里公”或其他身份。同墓简文中还有大量祭祷社神的记录。据笔者统计,共出现56条,如果将其中“二社”“三社”视为祭祷两个社或三个社的话,那么,墓主平夜君封地周围社的分布应当相当广泛。[9](P187-231)

对于社的祷祀,在卜筮祭祷类楚简中记载尤多。有的直接称为“社”,如包山楚墓中的两枚简文:

举祷蚀太一全豢,举祷社一全昔(从豕),举祷宫、行一白犬。[6](简210、248)

    显然,这是对社神进行举祷的记录,所用物牲为昔(从豕)。在年代相当的望山简[10](简115、125)中,都提到“社”祭。在天星观简中,也有“冬夕至尝于社,特牛”[11](p28)的记载。上揭新蔡简中还有:“……司城均之述(遂),刉于洛、翟二社,二古(从豕),祷……”[9](甲三349),显然也是向洛、翟二社坛致牲的行为。新蔡简中最常见的句式是“某里人祷于其社”,如“吕(从木)里人祷于其社”[9](己四88)、“堵里人祷于其[社]”[9](零116),等等。所用的牺牲,基本以豢、豕为主。里人祷于其社,说明此时一里一社,里与社还是基本合一的。同墓简文中干脆将对社的祭祷直接说成是对里的献牲:“仲春,竽我之里一冢。”[9](甲三179)每年仲春、仲秋时节两次社祭,与《礼记·月令》内容相合。新蔡楚墓的年代初步断定为战国中期楚声王至楚肃王时期,略早于包山楚墓,从中可以看到,彼时楚国的里人与自己所属的里社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经济和精神联系。

    除了明确称为“社”的祭祀之外,楚简中对于社祭还有其他几种名称:

    1.有的称为“地主”:

    厌一古(从豕)于地主。[6](包山简219)

    地主、司命、司祸各一肉(从歹)缨。[12](秦家嘴M99简11)  举祷大地主一古(从豕)。[12](秦家嘴M99简14)

    司命、司祸、地主各一吉环。[11](天星观M1简)

    公北、地主各一青牺;司命、司祸各一鹿,举祷,荐之。[9](新蔡简乙一15)

    2.有的称为“侯土”:

    赛祷太佩玉一环,侯土、司命、司祸各一小环。[6](包山简213、237、243)

    举祷太佩玉一环,侯土、司命各一小

环。[10](望山简54、55、56)

    3.有的称为“宫地主”和“野地主”、“宫侯土”和“野侯土”,说明地主和侯土还有宫、野之分:

    赛祷宫侯土一古(从羊)。[6](包山简214、233)

    荐于野地主一古(从豕),宫地主一古(从豕)。[6](包山简208)

    楚简中的侯土、地主,与社虽然名称相异,但所指的都是楚地社祭。对此陈伟先生已经指出:

    (包山楚简)敢辞中太或蚀太与非人鬼神祗一起出现过5次,紧接其后的神祗,3次作侯土,另外2次分别作社与地主。这显然是在同时祷祠天、地之神,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证实文献所示侯土、地主与社的同一性亦见于简书。[13](p164)

    总之,社神是战国时期南方楚地民间普遍祭祷的重要对象。所以,陈涉率领戍卒行进到沛县大泽乡(白起拔郢后的旧楚之地)时,指使吴广到所驻之地的社树(“丛祠”)中狐鸣夜呼,才会收到惊恐众戍的效果。

    秦人占领楚地后实行的地方行政统治,仍以里为基层单元,且沿用里、社合一之制。史载陈平为里社之宰而分肉甚均。①云梦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所有犯罪记录都要求注明里籍,里内成员有“里典”、“里公士”、“里士伍”、“里人”等几种称呼,公士和士伍均与秦汉爵制有关,当指里社成员的几种身份。如《封诊式·毒言》:“某里公士甲等诣里人士伍丙。”[14](简91-94)说明甲某是在籍的里人,又有公士之爵;而乙某也是在籍的里人,但他此前曾有爵,后被夺爵。《封诊式》同篇还记载,该里人士伍丙因擅长“毒言”巫术,所以“里即有祠,丙与里人及甲等会饮食,皆莫肯与丙共杯器”(每年里社祭祠后进行会饮时,无人愿与他共用杯器)[14](简91—94)。所谓“祠”,当即社祭,说明同里之人一年内有共祭社神的活动,祭祀社神后的会同宴饮是此活动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与礼书的相关制度相合。

    另外,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诘》篇有:“凡邦中之立丛,其鬼恒夜呼焉,是遽鬼执人以自代也。”[14](简67背贰—68背贰)《日书》乙种中也有:“中鬼见社为眚。”[14](简164)这些都说明,秦人据楚后,社鬼巫术仍然大为盛行。

    西汉初年有关里社的材料,见于香港中文大学博物馆所藏标有孝惠三年(公元前192)的汉初《日书·诘咎篇》。其中有一条对“畜生不息”的厌胜巫术:“取里社口土以为禺(偶)人,男女各一,[置]之户下”[15](简35),这是汉初里社的直接材料。

《汉书·食货志上》:“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战国时期魏国的社祭粢盛系由里社各家摊派以供。《史记·封禅书》载:“高祖十年春,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二月及腊祠社稷以羊豕,民里社各自财以祠。制曰‘可’。”所谓“民里社各自财以祠”,也是大家平均分摊里社粢盛,以供社祀。就此意义而言,从战国至汉代,里社之制并无太大的改变。



二、秦汉的里社与私社



    汉代中央、郡、国、县、乡、里各级行政机构都立有社,分别称为帝社、郡社、国社、县社、乡社、里社等。一般认为,县及县级以上的社祠,由政府设置,官府致祭。《史记·封禅书》载,汉高祖二年,“令县为公社”。所谓公社,就是官社。(《集解》引李奇语)《汉书·效祀志》所谓“圣汉兴,礼仪稍定,已有官社,未立官稷”,指的就是这一礼制。

    而汉代基层里社的性质,究竟是官社还是私社呢?

    清人孙诒让《周礼正义》早已指出:“王侯乡、遂、都、鄙之社,并为公社;置社则为私社。”[16](p692-699)俞伟超先生进一步作了发挥:“按照这个分类,汉代各地的‘县社’、‘乡社’即相当于过去的‘公社’;‘置社’即相当于过去的‘私社’。”[5](p82-85)俞文又指出,上古音中“置”与“弹”通假,置社即弹社,亦即里社——“同样一个聚落可以使用‘里弹’、‘里社’、‘社弹’三种名称,正说明里、社、弹是三种规模相当而性质不一的组织”[5](p82-85)。如此说来,里社也应如同置社,属于私社性质。宁可先生也作过类似的概括:“县以下的乡社、里社,则由居民自己组织祭祀。”[4](p8)

    但实际上,汉代基层里社的官方化性质已很明显,这在两位先生的论著中已有揭示:

    第一,社中有左、右“厨护”之职,专司社供。社祠在每年春(播种前)、秋(收割后)二季举行,其时要致祭,然后集会宴饮。正如俞先生所论,汉代里弹中有专掌教化的“三老”、“敬老”,有专掌税役的“平政”,有专掌仓廪粮谷出入的“谷史”,有专掌诉讼的“监”、“平”,等等,这些职役是否具有俸禄尚不清楚,但从其官印看来,官方化性质十分明显。专司社供的“厨护”亦是如此。这样,虽然里社之供由里人“各自财以祠”,但春、秋二季的社祭活动,便应当由官方化的厨护专职管理,很难说是由居民自己组织了。

    第二,部分史料表明,乡间里社的具体活动,受到上级官社的支配。《春秋繁露·止雨》:“雨太多,……令县、乡、里皆扫社下。”同书《求雨》所载春旱求雨之法亦是如此。显然,里社受到官府认可,并处于其行政命令之下,其活动必须与上级官社的活动一致,带有官方化的性质。

    第三,汉代县衙之“诸曹掾史”中,有劝农掾一职,其职责为“监乡五部”(派驻巡行乡里),他们“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后汉书·百官志》),后来便由派驻巡查官演变为乡里的常设官,如在长沙新出土的三国吴简中,乡一级劝农掾往往担任有名籍、赋税、官司担保的功能,甚至直接称为“乡吏”[17](p17—21)。然而从居延汉简等材料看来,主办“春祠社稷”、“谨修治社稷”也是汉代劝农掾的主要职责之一。[17](p17)如是,作为基层乡吏的劝农掾,所主管的乡里社稷之祠,必然也带有官方性质。

    事实上,随着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建立,基层里社的官方化和政治化功能处于加强的趋势之中。因为“里”在编户齐民政治体制中的功能不断加强,“社”在凝聚民众、安定秩序方面的功能也愈益重要。原来基于自然村落(血缘或地域)而自行组织的社,是与周礼中的一些基层礼制(如乡饮酒、乡射、求雨、族葬等)相配套的,但到了汉代,这些基层礼制越来越被赋予政治功能,成为集权政治的手段,如乡饮酒礼便与等爵制联系起来,里社之祭也必须与其上级的官社之祭步调一致。“周礼汉读”所揭示的,正是“周礼汉用”的历史事实。

或许可以这样概括:针对帝社、郡社、国社、县社而言,里社是私社;但针对民间后来自行另外组织的私社(详下)而言,它又是官社。在先秦周礼时代,里社是私社;但至秦汉时期,里社又是官社。

文献中之所以将汉代的里社冠以“公”或“官”名,是与“私”或“民”相对的。在汉代,出现了一种基层庶民自发组织的“私社”。《汉书·五行志》记载,西汉元帝建昭五年(公元前34年),“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关于“私社”,颜注引用了两种说法:一为张晏说,“民间三月九月又社,号曰私社”。二是臣瓒说,“旧制二十五家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私社”。颜师古认为臣瓒说更有道理。这是目前所见汉代私社唯一的也是最有力的文献材料。

    据此,宁可先生将汉代私社的特点解读为:第一,非里中全体居民参加,而系十家五家即部分人户的自行结合;第二,二月八月两次社祭之外的其他时间也有举行祭祀活动的;第三,祭社地点非全里共立的社坛,而系部分人家自立的“私所”;第四,不符合官方规定,受到禁止。[4](p10)宁文同时指出:“不论先秦公社、私社初起之义何指,两汉时的私社则非指里社,当系指《汉书·五行志》所载这类在里社之外私立的与传统及官方规定不合而为官府所禁的社而言。”[4](p13)

    这种在官方里社之外另立私社的历史趋势,亦即“社的活动私人化、自愿化的趋向”,在汉代及其以后的时期延续不辍:

    有的是按阶级和职业结合,例如居延地区即有边郡部吏敛钱社会的记载;更多的则是里中部分居民自己建立的私社。这些社中,有些是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结合的,社的职能往往在社名上反映出来。像东汉缑氏县侍廷里居民二十五人组成的“父老惮”,其职能即为共同敛钱买田,以其收获供佯的成员轮次充当里父老的费用。东汉有的地方官为百姓组成的“正弹”,其职能则是均摊更役,并募钱雇人充役。此外,尚有“酒单”、“宗单”、“同志单”、“孝子单”等。[4](p13)

    汉代以降,里、社合一逐渐走向里、社分离,民间私社越来越盛行。私社的种类很多,有以宗族而聚的宗社,有以信仰相联系的佛教社、道教社,有按阶级和职业结成的官品社,有按性别组成的女人社,等等。至唐朝,官府曾多次发布禁止私社的诏敕,这些都在敦煌文书中得到反映。旧然而,民间聚立私社之风从未间断,私社成为宗教信仰和经济互助的重要媒介。从敦煌私社的“社条”(社邑组织和社邑活动的规约)可知,大部分为每年三斋二社,即“其斋正月、五月、九月,其社二月、八月”[18](p1-2)。在唐朝、五代,被称为“春座”、“秋座”的私社社祭活动(包括饮宴、会聚等),于每年仲春、仲秋两度举行,这是早已见于《礼记·月令》和楚简的传统礼俗,与战国秦汉时期一脉相承。

     关于汉代民间另立私社的资料,文献所载甚少,最早的也是最典型的记载,仅见于上引《汉书·五行志》。然而,近年来南方地区出土的部分简牍,则可能丰富相关认识,甚至可能将秦汉时期民间私社的历史大大提前。以下胪陈几条重要史料,并就之展开讨论:

    1.东汉序宁巫祷简牍

    20世纪90年代由香港中文大学收藏了一份东汉时期为人除病、死后家人为之祝祷的券书(以下简称《序宁祷券》),祷文共记录在14枚木简上,内容为巫师施术时向神灵所致的文辞,故而其中记有所祈祷的神灵名称。按照陈松长先生的整理,这些神灵包括炊、田氏(社)、外家西南请子[社]、灶君、社、张氏请子社、郭贵人、殇君、田社、水上、獦(猎)君、东北官保(宝)社、官社、大父母、丈人、男殇、女殇、司命等。[35]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所祷诸神中出现了外家西南请子[社]、社、张氏请子社、官社、东北官保社和田社等几个重复的社名。“官社”和“东北官保社”②,已明言是官社,这与前引《史记·封禅书》和《汉书·郊祀志》所载为同一性质——中央、郡、国、县、乡各级都有官社,最基层的官社就是里社。在《序宁祷券》中,官社当即死者生前所在地之里社,东北官保社或许是其里社的异名,或许因与其所隶属之里社相邻,出于解除疾病之巫术需要,故而也受到祷祝。

此外,另一个社——“田社”也受到祷祝:

田社。皇男、皇妇为序宁所祷田社:七月十二日乙丑,序宁头朢目颠,两手以抱,下入黄泉……[15](简231正面)

七月廿日癸酉,令巫下脯酒,皇母序宁下祷。皇男、皇妇共为祷大父母丈人、田社、男殇、女殇、司命……[15](简237)

    陈松长先生认为此处的田社即“田氏之社”,这是比较合理的考量。因为在第227号中出现过“田氏皇男皇妇皇弟君吴共为田氏皇母序宁祷……”故可以认为“皇母”即为田氏家族之母,田社即田氏家族之社。这显然是有别于官社的一种私社。

    复次,田氏家族子女还为其母祭祷了另外一个社——“张氏请子社”:

    建初四年七月甲寅,为(此处衍一“为”字)田氏皇男、皇妇、皇弟、君吴共为田氏皇母序宁祷外家西南请子[社],休。[15](简227)

[皆序宁]持去,天公所对,生人不负责(债),死人毋通(谪),卷(券)书明白。张氏请子社。[15](简228背)

简227之“张氏请子”,显然是“张氏请子社”的略写(简228作此)。此社的性质究竟是什么?从“外家西南”,不难看出这是“皇母”的娘家所在,这一点已为整理者所指出。[15](p100)换言之,张氏请子社是皇母娘家张氏所在之社,这可能也是有别于官社的一个私社。

    由上可见,皇母本姓张,嫁与田氏,她病笃之时和病逝之后,其子女为她进行祭祷时,曾经求祷于至少四个社神:两个官社,即其家族所在之“官社”和“西南官保社”;两个私社,即其夫家田氏所在之私社“田社”,及其娘家所在之私社“张氏请子社”(“外家西南请子社”)。

    《序宁祷券》第三段有“建初四年七月甲寅朔”的记载,可知其使用时间为东汉章帝建初四年(公元79年),它距西汉元帝建昭五年的“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只晚113年。这对于汉代以降民间基层之社逐渐私人化、自愿化,愈益摆脱官府控制的演变趋势,不啻为一个典型的注脚。

    2.邗江胡场5号西汉墓简牍

如上所述,民间基层私社的材料,最早见于《汉书·五行志》,所发生的时间是西汉元帝建昭五年,然而这种社会现象还有向前追溯的可能。1980年,在扬州附近的江苏邗江胡场大队发掘了5号西汉墓,该墓所出一件《神灵名位牍》上有7列99个字,全部为神灵名称。按右读方式,可以大约分为四组:

第一组:江君、上蒲神君、高邮君大王、满君、庐相泛君、中外王父母、神魂、仓天、天公;

    第二组:大翁、赵长夫所□、淮河、瑜君、石里神社、城阳□君:

第三组:石里里主、宫春姬所□君□、大王、吴王、□王、泛□神王、大后垂、宫中□池、□□神社;

第四组:当路君、荆王、奚丘君、水上、□君王、□社,宫司空社、邑(?)、塞。[19]

    由于同墓所出的告地策上书有“广陵石里男子王奉世”等字,可知墓主系广陵石里人;由告地策上所书“广陵宫司空长前丞□敢告土主”,可知王奉世之丧事由广陵宫司空长前丞某负责,死者生前或在广陵宫供事。

    从这几组神祗看来,它们之间互有重合,如第二组之“石里神社”和第三组之“石里里主”,显系同一社神,即王奉世生前所在地石里的里社之神。但是在第三组又出现“□□神社”,第四组又出现“□社”,虽然目前这几字不能识读,但从考古简报所附照片中明显看出,它们不是石里之社,而是别的社。这样,为死者王奉世之丧而向阴间祭祷的社神,便不止一个。唯一的解释是,墓主生前曾经隶属于几个不同的社。

    为什么会如此?可从第四组神祗中得到启发。在第四组中还有一个“社”字,从木牍的文字排列看来,此字紧接“宫司空”之后另行书写,疑应与“宫司空”连读,读作“官司空社”。如果把“宫司空社”连读可信的话,则可以这样推测:死者既隶属于其名籍所在之广陵石里社,又隶属于其顶头上司“广陵宫司空长前丞某”所在之社。前者(石里社)是官社,后者(官司空社)则是以广陵官司空之官长为核心组成的私社。根据该墓所出的私印“臣奉世”以及随葬之物并不特别瘠薄的现象看来,死者王奉世生前家住石里,但可能是广陵宫的一名小吏,略具官阶,他所属的宫司空社则是一种按服役单位或按官阶组成的私社。王氏之丧事由广陵宫司空长前丞某来主持,而不是由其所在地石里的地方长官来主持,这本身也说明了此种私社在丧葬互助方面的功能,类似现象在隋唐时期屡有所见。

    由随葬的告地策可知,邗江胡场5号汉墓的下葬年代为汉宣帝本始四年(公元前70年)。此时私社的存在,不仅佐证了西汉元帝建昭五年兖州民间自立私社的现象,而且将同类记载提前了36年。

    3.周家台30号秦墓《日书》

    有关民间私社的记载是否还可以向前追溯呢?近年出土的秦简材料似乎作了肯定的回答。周家台30号秦墓《日书》中,画有一幅线图(四),其内容为秦始皇三十六年(公元前211年)的地支神位图,十二地支按顺时针方向旋转,占据十二角。傍于其侧的文字解释是:

    卅六年,置居金,上公、兵死、阳(殇)主岁,岁在中。[20](简297壹—298壹)

置居火,塾(筑)囚、行、炊(灶)主岁,岁为下。[20](简299壹)

[置居水],……主岁。[20](简300壹)

    置居土,田社、木并主岁。[20](简301壹)

    置居木,里社、冢主岁,岁为上。[20](简302壹)

    这个神位图按照五行相克的顺序,列举了该年岁星所主、致祸作祟的神灵。值得注意的是,在上引301、302两枚简文中,分别提到“田社”和“里社”两种社神。从整个图式看来,各神灵间并不重复,所以田社和里社也绝不可能是一种社神的重复。里社已如前文所论,是秦汉时期最基层的官社,那么田社是什么呢?

    其性质使人联想到前引《汉书·五行志》的臣瓒注:“旧制二十五家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私社。”田社就是在官社之外由农民另外共立的私社。之所以称为田社,是取《周礼·大司徒》“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与其野”之意,郑注云:“田主、田神,后土、田正之所依也。”田与邑相对,《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在田曰庐,在邑曰里。”宁可先生已经指出,邑与野、庐与里相对,是当时人把田野散居与邑里聚居加以区别的意思,“田社,可能与里社相对,指的是散居于村邑之外的零散人户在里社之外私下组织的社”[3]。

    此幅线图中明言秦始皇三十六年,所以,秦汉私社出现的时间又可从《汉书·五行志》所载上溯177年,比前揭邗江胡场5号西汉墓的材料也提前了141年。

    为明了计,现将以上关于官社和私社的材料用简表展列如下(见表1):








三、结论



    综上,近年来在长江流域出土的部分简牍,极大地丰富了对于战国秦汉时期民间社邑的认识。通过天星观M1、包山M2、望山M1、秦家嘴M99、新蔡葛陵等楚墓所出楚简,可知战国时期的南方楚地,实际存在着为数众多的里,里是当时法律诉讼和民间崇拜的基本单位,每一里皆有其社,社主又有“地主”、“侯土”等异名,围绕着里社而产生的巫术活动也十分盛行。楚地里与社基本是合而为一的社会基层单元,这与《周礼》等文献记载大致可以互相印证。秦人占领楚地后,里社之制亦一仍其旧,这在云梦秦简中已有所见。

从战国至汉代,虽然里、社合一之制基本得到延续,然而里、社分离的历史趋势已明显存在。《汉书·五行志》记载,西汉晚期出现了民间百姓在里社(官社)之外另立私社的现象,敦煌文献中屡见的私社即滥觞于此,这已为前辈学者所指出。本文不仅用东汉初年的《序宁祷券》证明了此种私社的存在,而且还将其出现的时间提前至西汉中期邗江汉墓的《神灵名位牍》,甚至上溯到秦朝末年的周家台秦简《日书》。这些简牍资料,比文献中唯一一条关于汉代私社的材料(见《汉书·五行志》),要分别提前36年和177年。



注释:

    ①《史记·陈平世家》:“里中社,平为宰,分肉食甚均。”《索隐》据蔡邕《陈留东昏库上里社碑》所载,称其所居之地为库上里,其所担任之职为社宰。

②所谓“保社”应即“宝社”,“东北官保社”当即“东北官宝社”,如包山楚简中贞人盐吉所使用的卜筮工具“保家”可释为“宝家”,“保”与“宝”通假,见于《老子·六十二章》、《史记·周本纪》、《屈原贾生列传》等,参见高亨:《古字通假会典》,齐鲁书社,1989年版,第765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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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陈伟.包山楚简初探[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1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15]陈松长.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M].香港: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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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宁可,郝春文.敦煌社邑文书辑校[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

    [19]扬州博物馆,邗江县图书馆.江苏邗江胡场五号汉墓[R].文物,1981(11).

[20]湖北省荆州市周梁玉桥遗址博物馆.关睢秦汉墓简牍[M],北京:中华书局,200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大课题“出土简帛与中国古代礼制研究”(05JJD770015)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杨华,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 武汉 430072)



原载《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1.21~28







责任编辑: ec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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