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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原始社会理论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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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8 21: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克思恩格斯原始社会理论的若干问题



李根蟠



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9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





上篇  马克思恩格斯原始社会理论形成的过程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中写道:“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1]他们把目然界、人类社会以及人类对它们的认识看作一个永无止境的发展过程,而一切具体事物及对它的认识只是这个发展过程的一个侧面、一个环节或一个片断;总之,一切皆史。对马列主义的理论,尤其是关于原始社会的理论,也应作如是观。因此,如欲完整地、全面地、正确地理解和运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原始社会的理论,就应该研究它形成和发展的历史。

    1888年恩格斯在回顾原始社会研究历史时指出:

“在1847年,社会的史前状态,全部成文史以前的社会组织,几乎还完全没有人知道。后来,哈克斯特豪森发现了俄国的土地公有制,毛勒证明了这种所有制是一切条顿族的历史发展所由起始的社会基础,而且人们逐渐发现,土地公有制的村社是从印度起到爱尔兰止各地社会的原始形态。最后,摩尔根发现了氏族的真正本质及其对部落的关系,这一卓绝发现把这种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内部组织的典型形式揭示出来了。随着这种原始公社的解体,社会开始分裂为各个独特的、终于彼此对立的阶级。关于这个解体过程,我曾经试图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加以深讨。”[2]

根据恩格斯的上述提示,大体可以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原始社会的理论的形成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为摸索阶段,十九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为初创阶段;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后为形成体系的阶段。



一、摸索阶段



    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当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历史唯物主义学说的时候。他们主要是研究和论述了有关阶级社会的各种问题,对于不存在私有制和阶级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并没有形成科学的概念,然而,他们对人类社会的原始状态,对私有制和阶级的起源,已在当时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作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重要的理论观点。

   早在1842年,马克思就批判了十八世纪历史学派把人类的原始状态归结为纯粹的自然状态,把人的本质归结为动物本质的错误观点。[3]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的观点,并且用“异化劳动”来解释私有财产的起源。[4]

   《形态》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奠基作,这部著作也包含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原始社会理论的胚芽。

第一、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从最初的历史时期起,从第一批人出现时”就起作用的三个“前提”或“因素”,即,第一、“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它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第二、“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这种新的需要的产生是第一个历史活动”;第三、“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殖”。[5]第一、二个前提是指维持生命所必须的物质资料的生产,第三个前提是指延续人类所必须的人类自身的生产。因此,这正是后来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中所概括的两种生产理论的滥觞。

这里所说的物质资料的“生产”不同于动物搜集食物的活动,它是以生产工具的制造和使用为前提的。正因为这样,人类在改造自然和改造自身的过程中才会不断产生新的需要。所谓人类历史的第二个前提所阐述的就是这种思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当人们自己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6]这一思想以后在恩格斯《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一文中获得进一步发挥。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人类自身的增殖,也不同于动物的繁殖,因为它是包含某种社会关系在内的,或者说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人类历史的三个前提时说:“这样,生命的生产——无论是自己生命的生产(通过劳动)或他人生命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至于这种合作是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进行的,则是无关紧要的。”[7]这就不但划清了原始人与动物的界线,而且指明了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中研究人类社会的原始状态的方向。因此,上述三因素说,正是马克思恩格斯为原始社会科学理论所奠定的第一块基石。

    第二,在《形态》里,马克思恩格斯提出“部落所有制”的概念,并把它列在“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以及“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之前:

    “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stamm]所有制。它是与生产的不发达的阶段相适应的,当时人们是靠狩猎、捕鱼、牧畜,或者最多是靠耕作生活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它是以有大量未开垦韵土地为前提的。在这个阶段上,分工还很不发达,仅限于家庭中现有的自然产生的分工的进一步扩大。因此,社会结构只局限于家庭的扩大:父权制的酋长、他们所管辖的部落成员以及奴隶。隐蔽地存在于家庭中的奴隶制,只是随着人口和需求的增长,随着同外界往来(表现为战争或交易)的扩大而逐渐发展起来的。”[8]

    关于“部落所有制”,有人认为属于奴隶生产方式,说它与古代所有制是奴隶制发展的两个阶段;另一些人认为它属于原始生产方式,是“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前身。我认为这两种看法都失之于偏颇。“部落所有制”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当时认识水平下对人类社会原始状态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作的概括,但并没有上升到原始社会生产方式的高度。

“部落所有制”下的生产力是渔猎和原始农业,其属原始社会范畴可无疑义。“部落所有制”下的生产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推测为家庭的扩大,“这个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后来当需要的增长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而人口的增多又产生了新的需要的对候,家庭便成为从属的关系了。”[9] “部落所有制”虽然包含了奴隶,但家长奴隶制是原始社会晚期即已出现的历史现象。而且,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强调它是从隐蔽在家庭中的奴隶制逐步发展起来的。可见,马克思恩格斯说的不是奴隶制社会本身,而是它的起源。《形态》中还说过:“对法的历史的最新研究判明,在罗马,在日耳曼、赛尔特和斯拉夫各族人民中,财产的起点都是公社财产或部族财产,而真正的私有财产到处都是因篡夺而产生的。”[10]可以认为,“部落所有制”是对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阶级社会所由起始的状态的一种概括。

    然而它并没有和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阶级社会划清界线。《形态》中“所有制”的概念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它的萌芽和原始形态在家庭中已经出现,在那里妻子和孩子是丈夫的奴隶。”[11]作为这种家庭的扩大形态的“部落所有制”,显然属于私有制的范畴,它并不构成具有自身特点的独立的生产方式,只是作为依附于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的初始形式而存在。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又说:“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无论是在古代世界或中世纪都是部落所有制”。[12]

什么才是独立的社会或独立的生产方式呢?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说:“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特征的社会。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是这样的社会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特殊阶段。”[13]在这里和《共产党宣言》一样没有在“古代社会”(奴隶社会)以前单独列出一个原始社会来,显然并非由于偶然的疏忽或其所论述仅局限于阶级社会历史,而是因为在当时的研究水平下,人类的原始时代还未能构成“具有独特特征的社会”的概念。

    “部落所有制”作为对人类社会原始状态的概括,现在看来是不准确的,但它却是人类对自己的原始时代认识的一个里程碑。十九世纪五十年代以前,史前考古学尚处于初创阶段,而且考古学虽然能够提供人类太古时代物质生产和生活方面的宝贵材料,但难以单独依靠它来复原当时的社会制度。民族学已经积累了一些原始民族的材料,但并没有进行系统的整理和研究。因此,当时人们只能利用后世文献(如《旧约》等宗教经典)中有限的而且局限性较大的对这一时代的记述。1891年恩格斯追述说:“在六十年代开始以前,根本谈不到家庭史。历史科学在这一方面还是完全处于摩西五经的影响之下。人们不仅毫无保留地认为那里比任何地方都描写得更为详尽的这种家长制的家庭形式是最古的形式,……”[14]家长制家庭,亦称父权家族,特点是专制父权和包括奴隶等非自由人在内。它当时被认为是最古老的社会组织形式而构成“部落所有制”概念的基础,而实际上只不过是父系家族公社的晚期阶段。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以下简称《<古代社会>摘要》)中这样写道:“传统说法是:认为父权家族——其拉丁形式或希伯来形式——是原始社会{家族}的典型形式。”而实际上“闪族部落的父权家族制属于野蛮期的最晚期,而且在文明期开始以后还保持了一些时期。”[15] “部落所有制”既像原始社会的东西,又像奴隶社会的东西,扑搠迷离,其源盖出于此。

此外,《形态》在探索私有制、阶级和国家起源时,强调了分工的作用,提出了一些十分深刻的思想,这些思想后来获得进一步的发展,成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原始社会和私有制起源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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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页注。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1页注。

[3] 马克思:《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97—106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31页,第89—103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2—33页。

[6]同上第24—25页。

[7]同上第34页。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页。

[9]同上第33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22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7页。

[12]同上第68页。

[13]同上第363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页。

[15] 《<古代社会>摘要》第37、36页。
 楼主| 发表于 2007-5-18 21: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RE:马克思恩格斯原始社会理论的若干问题

二、初创时期



    十九世纪五、六十年代,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唯物史观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了深刻的解剖,与此同时,也加强了对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研究。他们广泛利用保存于阶级社会中的原始公社残余来“复原"原始社会,初步掌握了原始社会的主要特点,原始社会作为区别于阶级社会的独立的生产方式的概念已经形成,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就是当时对原始社会生产方式的一种概括。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散见于《资本论》等著作和若干通信中,而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以下简称《形式》)中反映得更为集中。鉴于对《形式》的理解歧异较多,我们的论述也以此为主。

    比较流行的理解是把《形式》中提到的几种“原始所有制形式”,分别与人类社会依次演进的几种社会经济形态拉在一起,比如把“古代形式”和“日耳曼形式”与奴隶生产方式和封建生产方式等同起来,“亚细亚形式”则依各人观点的不同,或等之于原始社会,或等之于早期奴隶制(或东方奴隶制)。我认为这种捏合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方法,缺乏具体分析;其实《形式》中谈到的“原始所有制”或“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都属于马克思当时所理解的原始社会生产方式的范畴。

    我们知道,《形式》是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一部分。这个手稿是《资本论》的最初草稿,主要是剖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因此,《形式》也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为出发点。它并非按历史的顺序论述人类社会五种社会经济形态的依次演进,而是立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追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所有制形式,并且是在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对比中,从总体上,从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的相互关系这一基本点上,去把握其特点的。《形式》的前一节“资本的原始积累”中有以下一段话:

    “……作为生产过程的历史形式的资产阶级经济,包含着超越自己的、对早先的历史生产方式加以说明之点。因此,要揭示资产阶级经济的规律,无须描述生产关系的真实历史。但是把这些关系作为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关系来正确地加以考察和推断,总是会得出这样一些原始方程式——就象例如自然科学的经验数据一样,——这些方程式会说明在这个制度以前存在的过去。这样,这些启示连同对现代的正确理解,也给我们提供了一把理解过去的钥匙——这也是我们希望做的一项独立工作。另一方面,这种正确的考察同样会得出预示着生产关系的现代形式被扬弃之点,从而预示着未来的先兆,变易的运动。”[1]

    可见,马克思是要从现存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特点上去说明过去与未来的。因此,马克思接着指出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特点:“活劳动的现实的物的条件”,即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成为与活劳动能力相对立的“自为存在的价值”,即资本家用以剥削劳动者增殖利润的财富。一方面是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自由劳动者,另一方面是占有大量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资本家,只有当资本家用货币购买自由劳动者的劳动力,从而使劳动者得以和劳动资料发生关系以后,生产的过程才能实现,而这种生产的目的完全是为资本家增殖价值。劳动与资本的这种对立是以劳动者与劳动的物质条件的彻底分离为前提的,而这种分离乃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形式》正是承接“资本的原始积累”的上述分析而展开其论述的,研究这种分离以前劳动者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统一的各种形式,就是它的主题。

马克思1861—1863年写的《剩余价值理论》中又有这样一段活:

“劳动者和劳动条件之间原有的统一{我们不谈奴隶关系,因为当时劳动者自身属于客观的劳动条件}有两种主要形式:亚洲村社(原始共产主义)和这种或那种类型的小家庭农业(与此相结合的是家庭工业)。这两种形式都是幼稚的形式,都同样不适合于把劳动发展为社会劳动,不适合于提高社会劳动的生产力。因此,劳动和所有权(后者应理解为对于生产条件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离、破裂和对立就成为必要的了。这种破裂的最极端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社会劳动的生产力同时会得到最有力的发展)就是资本的形式。原有的统一的恢复,只有在资本创造的物质基础上,并且只有通过工人阶级和整个社会在这个创造过程中经历的革命,才有可能实现。”[2]

    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的统一——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的分离——在新的基础上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的重新统一,这正可理解为上面马克思所讲的“原始方程式”。如果说劳动者和劳动条件分离的极端形式是资本主义,那末,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统一的原初的典型形式就是《形式》中所论述的“原始所有制”。劳动者与劳动客观条件的关系是所有制也是生产方式的核心,因此,《形式》虽然并不涉及具体生产方式的演变,却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分析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源流的。

《形式》把资本主义以前各种所有制形式归纳为三种“历史状态”:第一种,劳动者是土地所有者;第二种,劳动者是工具所有者;第三种,劳动者只是生活资料的所有者。[3]据马克思的解释,第三种状态“生活资料表现为劳动主体的自然条件,而无论是土地,还是工具,甚至劳动本身,都不归自己所有。这种形式实际上是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公式”[4]。第二种状态是指中世纪城市手工业劳动中的行会同业工会制度。[5]第一种状态就是所谓“原始所有制”或“公社所有制”。对于上述各类所有制,《形式》并非平列地加以研究,而是把重点放在第一种,这是由《形式》的目的和出发点所决定的。

《形式》中论及的原始所有制有亚细亚形式、古代形式和日耳曼形式;有时还插入作为亚细亚形式变体的斯拉夫形式。这些形式的共同特点:第一、劳动者是劳动的客观条件(按指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的所有者,或者说劳动和劳动的物质前提是天然统一的;[6]第二、劳动者作为所有者是以他们依附于某一自然形成的共同体为前提的。总之,原始所有制是以公社成员身份为媒介的劳动者对劳动客观条件的所有制。不过原始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之间亦各有特点。亚细亚形式是直接的公有制,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公社是经济实体,个人是公社附属物,是公社财产的占有者。古代形式是公有土地与私有土地并存,公社以城市为中心仍有其独立的经济存在。日耳曼形式个人私有制已占支配地位,公有地只是个人财产的补充或公共附属物;具有共同血统、语言和历史的共同体仍是劳动者作为所有者的前提,但实际上它只存在于公社成员的集会和他们为了公共目的的联合之中。马克思又把亚细亚形式及其变体斯拉夫形式称之为“东方公社”,而把古代形式和日耳曼形式称之为自由小土地所有者组成的“西方公社”。[7]前者是原始形式,后者是派生形式;前者以直接公有制为基础,后者私有制已发展起来,但公有制仍然是隐蔽的基础。

    然而不管哪种公社所有制,都属于原始社会生产方式的范畴,就其原始形式而言,并不包括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关系。对此,《形式》在不少地方作了明确的表述。例如:

“财产最初意味着(在亚细亚的、斯拉夫的、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就是这样),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在奴隶制和农奴制等等之下,劳动者本身表现为服务于某一第三者个人或共同体的自然生产条件之一……;这样一来,财产就不是什么亲身劳动的个人对客客观的劳动条件的关系了。奴隶制、农奴制等等总是派生的形式,而决不是原始的形式,尽管它们是以共同体的基础的和以共同体下的劳动为基础的那种所有制的必然的和当然的结果。”[8]

    在上述论述中,原始所有制形式和奴隶-农奴制的所有制形式的区别是很清楚的。前者劳动者自身是所有者,后者劳动者被别人所有;后者虽然是继承前者发展而来,但却是对前者的一种否定、一种扬弃。两者是不容混淆的。

原始所有制虽然不同于奴隶制和农奴制,但它是从阶级社会残存的原始公社中抽象和复原的。在同一手稿中,马克思说过:“不久以前有人又发现公社所有制是斯拉夫族特有的一种奇异现象。事实上,印度为我们提供了这种经济共同体的各种各样形式的典型,它们虽然或多或少已经解体了,但仍然完全可以辨认出来;经过更仔细地研究历史,又发现这种共同体是一切文明民族的起点。”[9]大体上,原始所有制的亚细亚、古代和日耳曼形式,就是分别以东方社会、古代社会和中世纪社会的公社残余为素材的。[10]马克思有句名言:“人体的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保存在阶级社会中的原始社会的残片为理解原始社会生产方式提供了钥匙。但残片并不等于原型。“那些早期形式的各种关系,在它里面常常只以十分萎缩的或者完全歪曲的形式出现。公社所有制就是个例子”[11]。因此,利用这些残片复原始社会生产方式时,必须剔除其在阶级社会中掺入的杂质,矫正其被歪曲的形象,在这里用得着理论抽象和逻辑推理。因此,复原后的形式不同于原来存在的形式。

以原始社会制的古代形式为例,它取材于古希腊罗马奴隶社会中的城市公社。《形态》在谈到这种在历史上实际存在的所有制时说:它“是由于几个部落通过契约或征服联合为一个城市而产生的。在这种所有制下仍然保存着奴隶制。除公社所有制以外,动产的私有制以及后来不动产的私有制已经开始发展起来,但它们是作为一种反常的、从属子公社所有制的形式发展起来的。公民仅仅共同占有自己那些做工的奴隶,因此就被公社的形式联系在一起。这是积极公民的一种共同私有制,他们在奴隶面前不得不保存这种自发产生的联合形式。”[12]这种所有制的性质在这里被揭露得再清楚不过了。然而在《形式》中,这里的奴隶制关系被完全舍弃了,而突出了公社以城市为中心的存在和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的统一,成为原始所有制的一种形式。我们决不应把它和《形态》中的“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等同起来;前者是追溯后者所由起始的形式。

又如历史上实际存在的印度村社是作为专制制度的基础而出现的。马克思称之为“小小的半野蛮半文明的公社”,“这些小小的公社身上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标记”[13]。《形式》中复原后的“亚细亚形式”,是以直接公有制为特点的原始所有制的第一种形式,是比之秘鲁等地派生形式的公有制更为原始和更为简单的共同生产。在上引《剩余价值理论》中,则称之为“原始共产主义”。两者的区别也是清楚的。不过,当奴隶制和农奴制的生产方式在历史上出现以后,在原始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以亚细亚形式保持得最顽强和最持久,而改变最少。为了阐明亚细亚形式不同于其它原始所有制形式的这一特点,《形式》也对阶级社会中亚细亚村社的实际形态进行了考察。指出在各个小村社之上出现了以专制君主为代表的“总合统一体”,公社社员实际上已沦为专制君主的“普遍奴隶”(应从广义来理解),但公社和社员之间原有的本质关系不变,公社依然作为专制制度的基础而存在。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在亚细亚形式中,单个的人从来只是公社财产的占有者,篡夺了最高所有权的专制君主可以并不改变公社的原有形式;同时也与这种公社是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统一体,不以征服其它的共同体为其必要的生存条件有关。在这些场合下,既有“专制主义”、又有“普遍奴隶制”,显然属于阶级社会的范畴。不过这里是对东方专制社会中实际存在的公社形态下的财产关系的概括,而不是对从这些实际存在的公社形态中复原的原始所有制形式的概括,我们不应把它和马克思称之为原始共产主义的亚细亚形式混为一谈。

    总之,马克思采取的是从历史残余中恢复其原始形态的方法,它以阶级社会中实际存在的公社形:冬为素材,舍弃其中包含的奴隶制、农奴制成分,从而把原始社会生产方式的特点抽象出来。了解马克思的这种研究法,把现存的、被歪曲的或萎缩了的公社形态,和经过矫正的复原后的原始所有制形式区别开来,是理解马克思在《形式》及其它著作中有关论述的关键之一。

    马克思利用上述方法获得了很大的成功,在材料还相当缺乏的情况下大体把握住原始社会最基本的特点,从而第一次对原始社会生产方式做出理论概括。

不妨把《形态》中的“部落所有制”和《形式》中的原始所有制比较一下。《形式》中的原始所有制或公社所有制亦被称为“以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14]所谓“部落体"就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也是由“家庭”扩大而来的。[15]可见,原始所有制的概念一和“部落所有制”的概念是一脉相承的。但两者又有根本的区别。前者基本上排除了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关系,后者则包括了奴隶制关系在内,甚至是以家庭奴隶制为基础的。《形态》中的所有制,包括“最早的所有制”即“家庭中的奴隶制”,都是“对他人劳动的支配”[16];而《形式》中的原始所有制,即使是已经出现了公社成员的私有财产的“西方公社”,劳动者毫无例外通过公社成为所有者,这种所有制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17]这样,“部落所有制”只是依附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初始形式,而原始所有制则和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阶级社会划清了界线。

    《形式》中所概括的原始所有制的特点,也就是原始生产方式的特点。这些特点马克思恩格斯后来又有了进一步的表述,概括起来,第一是公有制,第二是按亲属关系组成的原始共同体。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写道:“在人类文化初期,在狩猎民族中,或者例如在印度公社的农业中,我们所看到的那种在劳动过程中占统治地位的协作,一方面以生产条阵的公有制为基础,另一方面,正象单个蜜蜂离不开蜂房一样,以个人尚未脱离氏族或公社脐带这一事实为基础。”[18]科学的发展证明,这确实是原始社会最基本的特点。而这些理论观点在是《形式》中开其端绪的。所以到了十九世纪五十年代晚期,原始社会已能确定为“具有独特特征的社会”了。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对原始社会认识的一次重大飞跃。

    正是在研究了原始所有制的各种形式的基础上,马克思作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括:

“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19]

把它和上引《雇佣劳动与资本》中的那段话比较一下吧!那对对于人类历史的发展阶段只列了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现在,古代社会以前加了一个“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人类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第一个时代。再结合《形式》中对原始所有制的分析析看,亚细亚生产方式如果不是指原始社会生产方式,还能是指什么呢?如果说,四十年代提出的“部落所有制”对人类社会的原始状状况的描述还不很准确的话,那末,亚细亚生产方式已是对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独立的社会经济形态——原始社会生产方式初步的科学概括了。[20]

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这个阶段里,马克思恩格斯对原始社会的生产、交换、分配等各个方面都有所论述。除了《形式》与《资本论》外,恩格斯的《反杜林论》(1876—1878年)和《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中的作用》(1876年)也是这方面的重要著作。不过,这一阶段中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原始社会的理论尚未形成完整的科学体系,有些论述是比较笼统的、原则性的,同时还包含了某些不确切的地方。例如,在相当长时期内把农村公社当作原始公社的最古老的形式(实际上它只是次生的形式),或者在谈论村社时把农村公社以前的公社形态也包括进去。又如当时虽已提出“原始共同体”的概念(它比《形态》中笼统的“共同体”概念是一个进步),甚至提出了“氏族公社”的概念(《反杜林论》)但对其内部结构和本质缺乏真正的了解,仍然认为家庭是原生的单位,氏族部落是家庭的扩大。在相当一段时间里,还把欧洲各地的公社看成是从亚洲传来的,等等。总之,当时对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组织结构和发展序列没有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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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58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三册第465—466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8—504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502页。

[5]同上第498—499页。

[6]劳动的客观条件,马克思又称之为劳动的现实条件、自然条件,自然前提,势动主体的无机自然、无机存在等等,这些不同的说法是相通的,都是指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首先是指土地。就其原始形式而言,它们不是劳动的产物,面是劳动的前提,虽然它们后来在劳动中也改变了自己的形态,但最初是作为自然物先于劳动而存在的。人类本身也是自然的产物,和他依以为生的自然界不可分。在这个意义上,劳动的主体可称为有机自然,则劳动的客体,即原始的生产条件,可称为劳动主体的无机自然或无机存在。在这里,马克思强调了势动者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是自然发生的这种原始性质,不过实际的占有还是通过劳动而实现的。

[7] 《形式》开头说:雇佣劳动制度的“另一个历史前提就是自由劳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可见。首要的是劳动者同他的天然实验场即土地相脱离,从而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解体,以及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解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1页)这里的自由小土地所有制是有特定含义的,实际上是指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的一种所有制形式。上引书第463页谈到“东方公社”和自由土地所有者组成的“西方公社”,与上述两种所有制形式的内涵大体相同。至于后世的个体所有制,马克思认为是古代所有制的再现(上引书第497页)。

[8] 《马克恿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6页。类似论述还见该书第491页,第492页、502页等处。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412页。

[10]大约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开始,马克思恩格斯就十分注意各地发现的原始公社残余。普鲁士的哈克斯特豪森发现了俄国的农村公社大肆宣传后,很快就引起马克思恩格斯的注意和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第37—38页,第18卷第617页)。他们又从贝尔尼埃的游记和英国官方文献等材料中发现了印度等地存在的村社制度(见马克思恩格斯1853年6月2日、6日、14日的通信,载《马恩全集》第28卷。又,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马恩选集》第2卷)。后来马克思从这些有关材料中概括出亚细亚的和斯拉夫的原始所有制形式。古代形式取材于古希腊罗马的城市公社。日耳曼形式则取材于欧洲中世纪普遍存在的农村公社比较晚后的形式,毛勒关于“马尔克”的著作,马克思是六十年代才系统地加以研究的。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3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页。

[13] 《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7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2页。

[15]同上第472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7页。

[17] 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有这样一段话;“所有权最初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现在所有权表现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表现为劳动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所有权同劳动之间,进一步说财富同劳动之间的完全分离,现在表现为以它们的同一性为出发点的规律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55页)比起《形态》中的所有制的概念,是一个很大的发展。

[18] 《资本论》第1卷第371页。直到1882年,恩格斯在《马尔克》一书中又一次指出:“有两个自发发生的事实。支配着一切或几乎一切民族的古代历史,民族按亲属关系的划分和土地公有制”。

[19] 《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1859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3页。

[20]原始社会生产方式当时之所以称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因为在原始所有制诸形式中,亚细亚形式是典型,是直接公有制,故以之为代表。但亚细亚生产方式所概括的包括古代的、日耳曼的原始所有制形式在内。不过前者是公有翩的典型形式,后者则是公有制的解体形式。所以亚细亚生产方式已不是一个地理概念,而是代表一个时代。甚至“亚细亚所有制形式”也已不是一个地理概念,而是泛指各地存在的公社所有制的原始形式。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22页注和第32卷第43页。
 楼主| 发表于 2007-5-18 21: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RE:马克思恩格斯原始社会理论的若干问题

三、形成体系时期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后,与原始社会史有关的考古学、民族学、历史学等学科有了较大的发展,尤其是民族学,已脱离单纯收集材料的阶段,出现了一批利用民族学材料研究人类原始社会的著作。这样,运用唯物史观建立完整的原始社会科学理论体系的条件逐步成熟了。而对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和国家的原始社会作出科学的系统的说明;无论对于无产阶级革命的实际运动,或是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完善化,都是必要和迫切的。从七十年代末开始,马克思就为写一本科学的原始社会史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古代社会>摘要》、《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以下简称《<公社占有制>摘要》)、给查苏利奇复信的草稿等著作,反映了八十年代初马克思对原始社会的认识又产生了一次新的飞跃。但在这个崭新的原始社会理论体系即将诞生的时候,马克思与世长辞了。这一工作,是在马克思逝世一年以后,由恩格斯以他的巨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来完成的。《起源》由分期论、家庭论、氏族论、国家论等方面内容组成,从横的方面包括了从生产力、生产关系到上层建筑的原始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纵的方面包括从猿向人过渡到国家形成的原始社会发展的全过程,不但把原始社会的内部结构和发展序列大涔弄清,而且着重阐述了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它的问世(1884年)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原始社会理论体系的形成。

马克思主义原始社会理论体系的主要思想来源,是摩尔根的《古代社会》。恩格斯称之为“像达尔文学说对生物学那样具有决定意义的书”[1]。1881—1882年马克思对它作了详细的摘要,加了许多批注,并对其体系加以改造,成为《起源》写作的基础。《起源》初版序言开宗明义就说,该书在某种意义上是执行马克思的遗言,其任务是用他们发现的唯物史观来阐述摩尔根的研究成果。下面简要地谈谈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继承摩尔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其原始社会理论有哪些主要的发展。

    第一、关于氏族

在摩尔根以前,人们虽然知道希腊罗马等上古时代存在过氏族和部落,但弄不清其内部结构和彼此之间的关系,总以为氏族是以父权家族或一夫一妻制家庭为单位组成的。马克思恩格斯也受到这种观点的影响。摩尔根通过对北美印第安人易洛魁部落盼长期深入研究,揭示了氏族铷度各个方面的特点,确定了母系氏族先于父系氏族存在的事实;并指出氏族是实行外婚制的血缘亲属集团。关于这点,恩格斯指出:“氏族的任何成员都不得在氏族内部通婚。这是氏族的根本规则,维系氏族的纽带;这是极其肯定的血缘亲属关系的否定表现,赖有这种血缘亲属关系,它所联合起来的个人才成为一个氏族。摩尔根由于发现了这个简单的事实,就第一次阐明了氏族的本质。”[2]这样,传统的观念就被推翻了。家庭、氏族、部落的关系理顺了。对此,马克思作了以下概括:“传统的说法是:认为父权家族——其拉丁形式或希值来形式——是原始社会{家族}的典型形式。野蛮期最晚期的氏族的存在是为人所承认的,但是氏族却被错误地认为在时间上是比一夫一妻制家族更晚的制度。氏族被看作是家族的总和;但氏族完全进入胞族,胞族完全进入部落,部落完全进入民族;家族不能完全进入氏族,因为夫和妻必须属于不同的氏族。……所以家族不能成为氏族组织的单位,氏族占有这种单位的地位。”[3]人类原始时代社会结构的典型形式终于被揭露出来了。恩格斯不但简要地概括了易洛魁人氏族制度的特点,还对希腊、罗马、克尔特人和德意志人的氏族作了进一步的分析研究,解决了古代史上的一些哑谜。氏族秘密的揭露又使马克思恩格斯重新研究了农村公社的历史地位,正确确定它为“原生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4],加上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之间的家族公社的发现,原始公社的发展序列就基本上弄清了。关于这个问题,下面还将论及。

    第二、关于家庭

十九世纪四十年代,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说过,“家庭最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虽然他们强调“应当根据现有的经验的材料来考察和研究家庭,而不应该象通常在德国所做的那样,根据‘家庭的概念,来考察和研究家庭”,表明他们力图冲破资产阶级的家庭观念,探索家庭的早期形式,但显然没有找到比个体家庭更古老的形式。[5]现在,随着实行外婚制的氏族本质之发现,原来被认为是古老的父权家庭和一夫一妻制家庭还原到它们适合的历史位置上去,被证明是氏族制度瓦解时期的家庭形式。马克思在《<古代社会>摘要》中称之为“现代家庭”。[6]现代家庭以前的家庭形式的发现也是摩尔根的重大贡献之一;在这方面主要得力于他对亲属制度的研究。摩尔根认为,亲属制度(即一定社会中亲属称谓的体系)是以婚姻家庭形式为基础的,它是婚姻家庭形式的反映,但它的变化又落后于婚姻家庭形式的发展,因此,在亲属制度与现行的婚姻家庭形式存在矛盾的地方,就可以根据这种亲属制度推知以前存在过的与它相适应的家庭形式。摩尔根发现了易洛魁人中流行的对偶家庭和与之相矛盾的图兰式亲属制,由此一步步追溯出在这以前的普那路亚家庭和血缘家庭的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对摩尔根的上述理论方法作了精辟的概括的阐述,肯定它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的原理一的,指出它“开辟了一条新的研究途径及进一步窥探人类史前史的可能”[7]。马克思恩格斯把现代家庭以前的这些家庭形式称之为“原始家庭”。前者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其特点是男子对女子的支配,后者以自然条件为基础,其发展趋势是被共同婚姻纽带联结的范围不断缩小。在原始家庭以前,又肯定了有一个不知婚姻家庭为何物的杂乱性交关系的时期,并在理论上深刻阐明了它存在的必然性。[8]由此看来,马克思恩格斯的家庭观前后是有很大的发展变化的,关于家庭产生发展的基本线索,是十九世纪八十年代才理顺的。现在有些同志认为氏族瓦解以前无家庭,另一些同志认为家庭亘古有之,并主张以此划分原始社会发展阶段,他们都离开了对马克思恩格斯理论的全面的历史的考察,从他们的的著作中摘引片言只语作为立论根据,不能不陷于片面性之中。

    第三、关于原始社会的分期

在摩尔根以前,已经有人把史前文化划分石器时代、青铜时代和铁器时代,它以生产工具的质料和制作技术的演进为分期标志,不但对考古文化的划分十分方便,而且反映了原始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马克思曾予以肯定。但它为考古材料所局限,难以反映原始社会发展的全貌。有鉴于此,摩尔根改用民族学资料为依据。他在分析了代表原始社会不同发展阶段的各个民族的情况后,把各种物事归纳为“发现与发明”以及“各种制度”两大类,认为前者不同于后者,是“直接连贯”的“累进发展的过程”,并以之作为划分各文化阶段的标志。这样,摩尔根虽然沿用了前人已用过的“蒙昧”、“野蛮”等术语,但他是第一个以“生活资料生产方式的进步”作为分期的标志,从而把他的分期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对此恩格斯作了充分的肯定,并在《起源》中予以采用。但恩格斯并非只是简单的复述,而是作了许多补充和阐发,把它和史前考古文化的划分相结合,并把摩尔根本人有关“生存技术”发展的内容吸收到他的分期中来。《古代社会》的第一篇第二章曾经列举了“顺序相承的五种生存技术”[9],实际上代表了原始社会中主要生活资料的种类和生产方式历史性的演进程序,这在当时是了不起的。摩尔根这一思想精华被马克思恩格斯紧紧抓住,马克思在摘录《古代社会》有关内容时用了“生活资料生产方式”这样更为精确的表达方式,并对摩尔根表述得较为模糊的思想作了提炼。《起源》一开头就引述了这段话:

“这一生产上的技能,对于人类的优越程度和支配自然的程度具有决定的意义;一切生物之中,只有人类达到了几乎绝对控制食物生产的地步。人类进步的一切伟大时代,是跟生存资源扩充的各个时代多少直接相符合的。”[10]

由于把“发现和发明”与“生存技术”相结合作为分期的标志,原始经济发展的面貌就更清晰地展现出来。最后,恩格斯作了以下概括:

“蒙昧时代是以采集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人类的制造品主要是用作这种采集的辅助工具。野蛮时代是学会经营畜牧业和农业的时期,是学会靠人类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生产的方法的时期。”[11]



这一概括深刻揭示了原始经济的发展规律,越来越被科学的发展一所证实。

    第四、一关于私有制国家的起源

    揭示氏族制度的特点和本质、首次绘出了家庭史的略图、创立原始社会史分期体系,这是摩尔根对原始社会史研究的三大贡献?在这些方面,马克思恩格斯主要是吸收摩尔根的成果来发展自己的理论的。当然,不是简单的照搬,而是用历史唯物主义加以总结、阐述和提炼,使之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同时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只是进一步研究的手段,他们研究和论述的重点,始终放在与现实革命运动关系更为密切的私有制和国家起源问题上。例如,论述家庭的发展时,《起源》的重点是对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剖释,在有关氏族的各章中,则把重点放在阐述氏族的晚期形式——父系氏族,并详细分析了国家起源不同途径的三大实例(雅典、罗马和德意志人的国家)。尤其是最后一章“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系统探讨了国家形成的“一般经济条件”。关于私有制的起源,摩尔根在《古代社会》第四编“财产观念的发展”中虽然有所接触,但很不深入。所以恩格斯说:“经济方面的论证,对摩尔根的目的来说已经很充分了,对我的目的来说就完全不够,所以我把它全部改写过了。”[12]这主要就是指最后一章。

私有制和国家起源问题,一直为马克思恩格斯所关心,在《形态》和《形式》中都有所论述,在《反杜林论》中又分析了阶级制度产生的经济基础和两种不同途径。所以《起源》的有关论述并非凭空发生的;但如此集中和系统地讨论这个问题,这还是第一次。《起源》总的讲是通过分析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来阐述私有制和国家形成的历史过程的。其中,以下几点是值得特别提出来的:

    1、揭示了生产力的发展、生产领域的扩大、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剩余产品的出现是私有制和人剥削人制度产生的基础;并特别强调了社会分工和交换的重要作用。《起源》的最后一章就是,以社会分工的发展为基本线索,贯穿着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的。这些本是马克思恩格斯一贯的思想,《起源》把它们系统化和进一步发展了。直到1890年,在谈到国家起源问题时,恩格斯又一次指出:“问题从分工的观点来看是最容易理解的。”[13]

2、指出私有制和个体家庭的形成发展是同步的。如前所述,早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已意识到个体家庭与私有制的联系,不过当时把它看成古老的家庭形式了。现在家庭发生发展的序列理顺了,个体家庭的地位和作用就更明确了。对偶-家庭还十分脆弱,不需要建立自己的经济,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单个家庭可能独立经营,各个家庭的私有经济就出现了,为了防止财产的外溢,容易离异的对偶家庭就让位给固定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因此,恩格斯说:“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14]又说它“是在野蛮时期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15]

    3、指出了私有财产发展所激起的贪欲是掠夺战争发生的根源,同时又指出掠夺战争对氏族制度的解体和国家形成的重要作用。由于掠夺战争的频繁化,出现了军事民主制;在军事首长的身上产生了王权的萌芽。

    4、比较了氏族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不同特点,揭露了国家形成的起源、阶级本质和必然灭亡的前途等等。

    总之,《起源》第一次全面系统地探讨了私有制和国家起源的规律,至今仍是我们研究这个问题的重要指针,这是《起源》最主要的贡献之一。

    第五、关于“两种生产”的理论

    摩尔根虽然在他的学术研究实践中,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自发地站到唯物主义的立场上,但他始终不是一个自觉的唯物主义者,他的思想学说在不少方面保存着唯心主义的杂质。例如他把各种制度看成“是从为数不多的原始思想幼苗中发展出来的”,甚至说它们都起源于蒙昧时代。在《古代社会》各篇的标题上也可以看到唯心主义的印痕,他把社会组织、家庭、财产(所有制)都归结为“观念的发展”,等等。因此,马克思恩格斯都对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做过一番去芜存粹的工作,用彻底的唯物史观去改造它。这不但表现在各个部分上,也表现在全书的总体上。例如马克思在做《古代社会》摘要时,就改变了原书各编的次序和标题。1、原书第一编仍放头里,改题为“由于发明及发现而来的理智的发展”,讲物质资料生产;2、接着是原书的第三编,讲家庭,取消原标题“家庭观念的发展”;3、再下去是第四编,主要讲所有制,原标题“财产观念的发展”打括号;4、最后才是第二编,讲氏族组织和国家产生,原标题“管理观念的发展”也打上括号。《起源》的结构是在这基础上变通的。第一章“史前各文化阶段”和第二章“家庭”相当于《<古代社会>摘要》第一、二部分,第三至八章则相当于其第四部分,最后一章为全书总结,也融化了《古代社会》第四编的一些内容。

    以上这些变动并非简单的叙述次序先后问题,而是体现了彻底的唯物主义观点,体现了贯彻全书的一种指导思想。对此,恩格斯在《起源》第一版序言中做了如下概括:

    “根据唯物主义的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一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16]

对恩格斯在这里提出的两种生产的理论,历来是有争议的。十九世纪末有些自作聪明的资产阶级学者就曾胡说人类自身的生,产是“非经济因素”,胡说恩格斯受了摩尔根的影响,背离了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倒退了。这种谬论曾经遭到列宁的驳斥。[17]但本世纪三十年代以后,苏联一些学者又非难“两种生产”的提法是“不精确”的,“犯了一个错误”[18]等等。事实上如前所述,这一思想的端绪早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就见了于《形态》了。在《形式》中,马克思也说过:“生产本身,人口的增长(这也属于生产)……"。[19]同时,不正是马克思对《古代社会》的结构作了改动,从而把两种生产放在基础的地位吗?恩格斯不正是从马克思那里接受了这种调整吗?可见,“两种生产”是马克思恩格斯的一贯思想,但作出如此系统和明确的概括,《起源》是第一次。这不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倒退,恰恰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它对历史和现实研究的深刻指导意义已越来越被实践所证明了。

    还应指出,恩格斯在《起源》中不但注意到两种生产的“自然关系”方面,而且注意到它的“社会关系”方面。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属于“自然关系”,劳动中协作和分工则属于“社会关系”了。恩格斯说:“亲属关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又说:“父亲、子女、兄弟、姐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20]社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受血缘关系的支配,这是原始社会的显著特点之一。当然这是相对于阶级社会而言的。在两种生产当中,起最后决定作用的仍然是物质资料的生产。亲属关系的结合之所以能成为原始社会制度的标志,归根结蒂是和物质资料生产发展状况分不开的。物质生产水平的极端低下,使人们不能不依附于某个共同体,过着原始共产制的生活;而在当时条件下,这种共同体不可能是地域性的或超地域性的联合,而只能是以亲属关系为纽带自然形成的。这样看来,原始社会的两大特点——公有制和按亲属关系划分的原始共同体,正是由原始社会两种生产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两种生产的理论,深刻地揭示了原始社会的发展规律。

马克思恩格斯原始社会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表明,这些理论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他们头脑固有的,而是他们在几十年的探索中总结了当代有关科学发展的最新成果而建立起来的。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原始社会理论体系形成较晚,这是因为有关原始社会的各个学科是比较晚后才发展起来的。恩格斯说过:“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21]马克思恩格斯的高明之处,不在于他们未卜先知,而在于他们总是不断吸收最新的科学成果,来充实和发展自己的理论。例如,1891年《起源》第4版时,恩格斯就曾根据当时科学发展的新成果和新要求,对该书作了大量补充和修改。据有人统计,改动地方达144处之多。可见,马克思主义本质是发展的、生气勃勃的、不断前进的。学习马克思主义原始社会理论,应该全面地正确地理解它,切忌断章取义、削足适履。同时要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研究新问题,吸收新材料,推导出新结论。马克思主义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开辟认识真理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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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42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82页。

[3] 《<古代社会>摘要》第37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z9巷第450页。

[5]例如,马克思恩格斯在上述引文的注中说:“不言而喻,野蛮人的每一家庭都有自己的洞穴和茅舍,正如游牧人的每一家庭都有单独的帐蓬一样·这种单独家庭经济由于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而成为更加必需的了。在农业民族那里共同的家庭经济也和共同的耕作一样是不可能的。”均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3页。

[6] 《<古代社会>摘要》第38页。1883年恩格斯在为《资本论》第1卷第三版所写的一个注中说:“后来对人类原始状况的透彻研究,使作者得出结论:最初不是家庭发展为氏族,相反地,氏族是以血缘为基础的人类社会的自然形成的原始形式。由于氏族纽带的开始解体,各种各样的家庭形式后来才发展起来。”(《资本论》第1卷第389—390页)这里所指的是马克思原来的家庭概念,即后来称之为“现代家庭”的那些家庭形式。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2页。

[8] 《起源》的第四版,恩格斯曾添了很长的篇幅批判韦斯特马尔克(实际上也是批判考茨基)否定杂乱性交关系时期存在的理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7—31页。

[9] “(一)在局限的环境内以植物的根和果实为天然食物”;“(二)鱼类食物”“(三)由种植得来的淀粉食物”;“(四)肉类和乳类食物”;“(五)通过田野农业而获得无穷的食物”。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页。

[12]同上第3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82页。

[14]同上第60页。

[15]同上。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页。

[17] 《列宁选集》第1卷第8页、第17—18页、28页等。

[18]罗森塔尔、尤金编:《简明哲学辞典》第391页,三联书店,1973年。《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下册第170页注,人民出版社,1958年。

[19] 《马克恩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84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页。

[21] 《马克思恩选集》第3卷第5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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