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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魁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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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3 14:4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民俗学会会长刘魁立研究员
   

    记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它和过去保护优秀民间文化传统有什么不同?或者说有什么新意吗?
     刘魁立:较之过去确有新的认识。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口传心授的知识、技艺、技能等)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对民族文化的发展有重要意义,而且能够在民族认同、情感认同、和谐社会的构建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提出不仅关乎民族文化的建设,同样也关乎人类文化多样性发展的重要问题。这是一个新的视角,是一个全人类文化发展的视角。
     记者:有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种行政事务工作,其中没有太多学理问题,民俗学家不必过多介入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刘魁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不如一些学者所说的没有或者很少有学理问题。从理论层面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现代文化的基础,也是每个民族对人类文化的丰富和贡献。然而,这两个命题都没有得到认真的研究,也没有从实践上进行深度的考察和论证,无论是民族文化发展的前景还是人类文化发展的多样性面貌,现在都只是朦胧的推断,而且见仁见智。现实地说,有关人士在继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激情中,忙于做事,疏于思考,尤其缺少宏观的和远视的思考;对策性的、操作层面的议论多于学理性的、思辨性的挖掘和阐释。例如,我们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今社会进程中究竟应该占据什么样的位置;我们要在怎样的程度上、以怎样的方式对之进行保护;目前习惯的做法———对民间文化进行解构式的“保护”,究竟对民间文化事项的整体性结构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类似的许许多多的问题,都没有在广大工作人员当中引起重视或取得共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虽然不是纯粹思辨性的题目,但是为了更好地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就不能不从学理的角度挖掘它的深层内涵。只有在不断深化认识的基础上,才能使保护工作的方针和方法更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身的实际,更有效地回应社会现实的要求。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是农业社会条件下的产物,所以今天对它的保护便包含着许多悖论。民俗学家参与其中,可以给文化行政部门提供许多参考意见。
     记者:关于保护工作中的悖论问题,您可否说得更具体些?
     刘魁立:通常理解的文化遗产是历史留给我们的精神财富,仿佛是属于过去时的。但实际上所有这些事象又可以在现实生活中找到它存在的痕迹,有的甚至生命力相当旺盛。这一点决定了我们在保护中存在诸多两难的问题。说到在当今社会条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我想没有哪一个题目会像它这样包含着那么多的悖论,包含着那么多需要在理论上给出答案的问题。我们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看:
     第一,保护意味着保持原汁原味,保持它的本来面目,保持它现今的或是昨天的形态、内涵、功能等等。但社会要前进,一切事物--包括传统在内,总在不停的发展、演变,我们不是要把被保护的对象仅仅放在博物馆展台上,而是要它在现实中发挥作用,于是保护和发展的复杂关系就出现了。
     第二,当我们谈保护的问题时,往往会连带地提出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要保护这些遗产的生态环境。而这个生态环境,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各种历史条件,也包括人的思想、价值观,人的需求等等,都在发生着急剧的变化。那么所谓保护遗产的生态环境,把握不准、措施不当就可能在实际上变成一种美好的空想。这也是十分矛盾的。
     第三,当我们谈保护的问题时,为了保护的方便和有效,往往要把保护对象从一种完整的、庞大的体系中抽绎出来,给以特别的关注。这实际上是采取一种解构的办法来对待文化遗产。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常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它的发生和构成中的混元性、现实存在的共生性,以及和民众生活的不可分割的关系。而对于对象的解构或所谓保护,却意味着完整性的破坏,这也是很矛盾的事情。
     第四,当我们谈保护的问题时,首当其冲的是要特别保护那些在继承和发扬历史文化传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优秀传承人,而这些传承人的思想、他们的价值观、他们的生活方式在急遽变革的时代同样在不停地发展变化着。他们有对于新生活的欲求,有改善生活条件的理想,不能让他们为了保护某种遗产而牺牲自己的现实生活。我们不能强求他们以昨天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来度过今天。
     第五,保护一种传统文化,不让它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是不大可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来是民众的一种生活方式,当一种生活方式变成商品时就很难再完好保持原来的功能了,例如旅游业使非物质文化的各种表现形式在性质、功能等方面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会产生知识产权问题,现在有的人把口传心授的一套民间技艺保护起来,不许与别人交流,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然而为了扩大影响、扩大传承,而不去保护知识产权,那又如何防止国内、国际的文化侵权和文化剽窃呢?
     第六,在当今时代,标准化已成为一种社会需求和发展趋势,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中,强调的则是地方特色。比如舍弃了地方方言,任何地方的民间戏曲、故事、歌谣等等也就丧失了地方特色甚至是存在的土壤。
     类似的矛盾和两难还可以举出很多。记者:我们是否有妥善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把握呢?
     刘魁立:就学理层面的研究而言,当前最重要的问题是,我们在看待民间文化问题上缺少一套从事物本身出发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我们用来解剖民间文化现象的那一套工具,是用专业分科的方法将民间文化事项逐个从民众的日常生活当中抽取出来,个别地进行研究。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以及我国的相关文件,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归纳为“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及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五大门类,但在民众生活当中,这些门类既不能以纯粹的形式存在,也不能单独地存在。再如,当把口头传统仅仅当作一种语言艺术来对待的时候,它已经被研究者异化了,它的本质性的意义和功能被抽掉了。这是仿效既有的文化分类的模式来对待特质的作为生活方式存在的民间文化的结果。国际的和国内的学者并非没有认识到这种方法的笨拙不灵,但在没有建树起新的学术体系的时候,便采取了一个补救的办法,增设了一项新的品类、新的概念、新的术语:文化空间。解构式的对待民间文化的方法,虽然在认识对象本体方面不无可取之处,但是,它同样会使研究者的目光局限在对象自身,而忽略它和周围事物以及整个生活的有机联系。如果这仅仅是学者在书斋里的研究,其危害还算是小的。这种视角一旦成为保护工作中的定式,那就必然不利于对象的健康发展和对它的正确保护。
     在实践层面上,在当前社会历史条件下,有两个因素对民间文化的生存状态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一是经济因素。当把经济放在第一位时,不可能不影响到民众的日常生活方式。比如农民把节庆仪式活动等变成招徕游客的表演。这样做的后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部分的原有功能改变了,民众对文化遗产的价值观也改变了。
     二是社会政治因素。有时为了某种需要,有关行政部门会采取一些办法,功利地对待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做不是从文化发展的规律本身出发,因而不能真正地起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反而会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延续产生负面的影响。
     要正确地和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着重关注以下问题:第一,从根本上说,在一些地方,在保护规划的制定以及整个项目实施过程当中,民众的主体性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文化保护区的规划是按照设计者的主观意图确定的,其中不乏不实际的想当然的成分。在实施过程中,又不能全面彻底地体现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精神。这样一来,说得极端一点,就使得保护区中的民众成为在导演指挥下的群体演员,把文化保护和民众的生活割裂开来,“文化”仿佛是几滴油珠,漂浮在民众生活的水面上,仅仅为的是展现给外人看。
     第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正确地完善地保持传统的价值观并使之得以与时俱进地传承和延续,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核心问题。在经过长期的漠视传统、批判传统和否定传统的声浪中,我们民族传承下来的优良的观念、习俗、为人之道等,一直受到贬损,结果是在一部分人的心目中,一切过去的都是陈旧的、落后的、封建的、有害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我们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保护文化遗产首先是要正确对待文化遗产中所存续的价值观,没有了尊重和珍爱,也就没有了保护的内在动因。在一些地方,把保护和彰显具体的文化表现形式作为要务,而忽视修本,没有在培固关于文化遗产的正确价值观方面下大力气。舍本而逐末,道路是不可能走远的。
     第三,在很多情况下,文化的整体性没有得到很好地保持。为了操作的便利,在许多场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往往把结构性的对象、把民众的整体性的生活方式,分解开来,分门别类,逐个地加以保护。既没有考虑它们作为文化生命体的历史发展过程和在现实中的未来发展趋势,也没有认真关注这些表现形式及其与生态环境的密切联系,尤其是没有把这些表现形式的主体(广大民众)的情感和欲求等放在保护的中心地位。于是,这些表现形式一经解构式地处理,经过一段时间便会萎缩,便失去它的灵魂和本真性,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第四,对文化的过度开发造成了对文化的严重伤害。这是大家曾经一再讨论过的话题。实行时间不短的“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口号至今还有市场,还在社会实践中占有相当的地位。在很多地方,民众的生活方式被当作旅游的资源加以推销,庄重的仪式、礼俗成为日复一日的表演,寄寓其中的民众情感自然就会逐渐淡化,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功能发生了根本的转变,虽然在形式上仍然保持着原来的面貌,但被抽掉了情感和灵魂,被空洞化了,被异化了。
     第五,当然还要注意到,在一些地方,公共政策和行政部门的哪怕是出于保护的善意而做出的不适当的参与和干预,都会对文化生态产生负面的影响。
     记者: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建设十个左右的文化生态保护区,而且前不久关于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已经开始进行论证工作,您觉得这一措施会不会使您上面所提到的那些问题有所改善?同时,在建设中应该把握哪些原则?
     刘魁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是根据同一性质的区域文化特点,选定传统保存得相对完整,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观念形态等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在价值观、民间信仰以及诸多具体文化表现形式方面具有突出特点的人群及其聚居空间,给予特别的关注,以使这一特定地区的传统的物质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健康的传承。作为一种实验,它必然会在民族文化乃至人类文化的发展方面发挥积极的和示范性的作用。
     目前我国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方面所作的诸多尝试,都具有实验的特点和示范的诉求。由于这一切都还是开始未久,所以目前所取得的经验很难说具有全国性的示范意义。
     我认为,在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项原则:第一,开放性原则,保护区不应成为一潭死水,它和周围的世界有着密切的联系,割断了这种联系,也就割断了与发展中的外部世界的纽带。看起来“圈护”的办法似乎是有利于文化传统“原汁原味”的存活,但把它标本化,也就等同于剥夺了它的不断延续的生命。第二,连带的要注意把握发展的原则,作为生活方式的非物质文化,是昨天的实录,是今天的现实,也是明天的预示。把它固化在昨天,或者锁定在今天,都是不切当的,也是办不到的。当然如何把握它的正确的、合乎民众意愿和事物发展规律的发展方向,是一件并非容易看清和容易办到的事情。第三,注意把握主体性原则,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核心是生活在保护区内的广大民众,动力来自于民众,目的也是为了民众,一切从民众的长远和根本的文化利益出发,只有这样,文化生态保护的目的才能达到,文化生态的保护才能持恒。第四,要特别关注尊重寓于文化遗产中的广大民众的价值观,这是保护文化生态的核心要务,也是这项事业成功的关键,这也是真正贯彻民众主体性原则的前提和基础。最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立,乃至于整个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都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文化生态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广泛,其目的在于创造一个有利于文化健康发展而又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具体的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自然是题中应有之义,但是这并不能概括和替代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和有效保护。这项具有历史意义和世界意义的事业没有公共政策和行政部门的领导、参与和支持,是难以想象的,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正确地和适当地参与。文化建设涉及民族的灵魂,不适当的干预将会对民族之魂造成伤害。关心民众,爱护民众,从民众出发,从长远的文化建设出发,十分细心地保护、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文化遗产,特别是正确地保护其文化生态,才能达到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理想境界。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7-6-12  

[ 本帖由 iel-ot 于 2007-6-13 14:55 最后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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