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08-2-12 18:58: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谭惕吾:对上海房屋改造问题的意见
zhangqun BY - 2006-7-26 6:43:00
谭惕吾在北京法学界座谈会(1957年)5月31日第3次会议上的发言。选自《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
第一,这次到上海视察,感到过去作为要实行房屋改造的材料不实在,在调查工作中存在问题。我只看到一部分调查材料(是否就是作为党要实行房屋改造政策的材料根据,我不知道),里面指出,上海房屋的主要矛盾是所有制的问题,这是造成租赁关系不正常、房屋不够住的原因。据我在上海视察调查,认为主要矛盾不是所有制的矛盾,而是供求的矛盾,屋少人多、不够分配的矛盾。我了解一下已变更了所有制,对主要矛盾的解决起作用如何?没有解决。所有制变更了,房屋仍住得满满的。党决定政策从调查研究出发,这是完全正确的,但调查研究应从实际出发,不要杂有主观。那份报告是有些主观,没有反映出上海房屋的主要矛盾。
第二,上海采取房屋改造的方式值得研究。房地产公司走公私合营的道路是没有问题的。但一百来平方公尺的房屋也要公私合营,像子女给老人留的养老房子,小职员的破旧小屋,等等,都合营了。合营后,就要拿定息。房子不是企业,赚不了钱。上海的租赁关系很乱,有的房租连养护费都不够。一个合营公司有五千多人。欠租收不回,而要支出工资定息,结果去年专一千多万,今年虽精打细算后估计仍要亏七百多万。上海的小业主是欢迎改造的。有一个破棚户听到也要申请合营,有三万多户申请合营未批准,工作搞得很被动。我召集过一次座谈会,有一个小业主说了心里话,原来他的房子是危房,每晚睡不着觉,耽心要塌,合营后他睡着觉了。有的房租很低,三屋房子每月租费十四元,养护费都不够。我曾对上海的同志说过,你们是非法制思想,上海的租赁条例仍未颁,答赁关系搞得很乱。据了解,有些人硬是不付租金,理由是政府照顾我们。甚至租金低的,也收不到60%。为什么合营时,不就把租赁关系调整好?现在欠租情况非常严重。
第三,有的业主自住房也合营了。据说是如不合营,干部不便管理。但这不符合宪法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和生活资料所有权的规定的。我在上海也说过,干部便不便于管理同违反宪法规定,孰重孰轻?房改把房地产公司、经租公司合营了,这是完全对的,但有些冒进了,违反了宪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希望党给以纠正。应该在宪法范围内决定政策,考虑影响后果。
现在都合营了, 要想他们退,但小业主说,我们要走社会主义道路。谁还敢阻挡?还有的业主说他们放弃剥削,要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要求国家安排,什么事都愿意做。但他们大部分都既不能算,也不能写,是没法给以安排的。因此当时未能把生活资料性的同生产资料性的房屋的界线分清楚,同时调查材料不是完全符合实际。
上海屋少人多,很多人伸手来向房管局要房子,甚至打干部。公家房子一空,有打碎门窗玻璃就住进去了的。有些人要求国家补助盖房屋,存在供给制思想,租金最好不要,要也要少。有的同样房屋的租金或高或低,有一幢屋抗战前房租150元,现在是人民币26元。但同样的房屋隔壁就要90多元。
对于城市房屋问题如何解决,党以后要很好考虑。我曾跑过许多城市,研究这问题。我认为现在群众所需,不自己解决,都要国家解决,这不合理,要在宪法范围内调整租赁关系。应该用法制、用租赁条例管起来。现在房屋管理局有15,600多人,不一定人人有事做。应该统一管理租费修缮费的标准,确保生活资料的房屋的私有制,自己住的屋子可以少量出租。
再补充一点。经租公司不须安排人事。但拿不过所有权来,这里是否一定要把所有权拿过来?经租公司有2,000干部。经租应由法律管。
宪法规定的个人房屋所有权,不是主观上想侵犯,而是在敲锣打鼓时没明确,把轻重倒置了,没看重宪法,而看重了当时的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