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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臂间距”原则与艺术理事会
李河
要实现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政府应在文化发展中扮演怎样的角色?承担怎样的功能?这不仅是我国文化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其他国家面临的普遍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程度不同地采纳了“一臂间距”的国家文化管理体制。这一体制对我国发展文化事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一臂间距”的含义
“一臂间距”是英文Arm slength的译名,原指人在队列中与其前后左右的伙伴保持相同距离。“一臂间距”原则最先用在经济领域,它被挪用到文化政策领域的主要含义是:国家对文化拨款采取间接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通常要求国家对文化采取分权式的行政管理体制。从对文化的集中管理到分权管理,这是“一臂间距”原则的基本要义。
《芬兰文化政策》指出,“一臂间距”原则具有“垂直”和“水平”的两种分权向度。“垂直分权”涉及中央政府与其所属行政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纵向分权关系:一方面,中央政府将文化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主要权力以及部分文化拨款的责任交给其所属的文化管理部门(如文化部或传媒与通讯部等),另一方面,它还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行使相应的权力或承担相关的责任。
“水平分权”是指各级政府与文化方面的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横向分权关系。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特点在于:其一,它通常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提供文化政策咨询,向政府提供文化政策设计,并策划具体的文化政策实施方案;同时,它还负责把政府的部分文化拨款落实到具体文化单位。就此而言,它是代理政府具体管理文化的准政府组织。其二,它往往由艺术方面和文化产业方面的中立专家组成,虽然接受政府委托,但却独立履行其职能,从而尽可能使文化发展保持自身连续性,避免过多受到政府行政干预,受到各种党派纷争的影响。因此,它具有非政府、超党派的含义。
在英国,这类非政府文化组织被称为“官歌”(Quango),意为“准自治非政府组织”。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各级艺术理事会(artscouncil,又译为“艺术委员会”)。艺术理事会体制首创于英国。
二、英国艺术理事会2000年成立的“国际艺术理事会和文化机构联盟”(IFACCA)在2002年5月公布的文件中指出:“成立于1945年的大不列颠艺术理事会是全球第一个体现一臂间距原则的中介组织。”
英国率先设立国家艺术理事会有其历史原因。作为老牌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英国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对文化艺术基本上放任不管。中央政府既无相关管理部门,也无相应政策。在这期间,民间出现了许多维护行业利益的组织,如英国皇家合唱协会(1871年)、英国出版商协会(1896年)、英国出版权协会(1921年)、英国民间歌舞协会(1932年)和英国全国音乐协会联合会(1935年)等。二次大战前夕,英国政府开始考虑把文化管理纳入国家的管理体制。不过,它不愿像法国、德国那样对文化采取“一竿子插到底”的国家庇护管理模式,因此便致力于创造一种既能强有力地推动文化,又可以防范国家、党派对文化的直接干预的“不能不管,也不能多管”的模式。1939年,经议会批准和皇家特许,英国建立了英国音乐艺术促进委员会和国家娱乐服务联合会这两个半官方文化管理机构。1945年6月,英国音乐艺术促进委员会转变为大不列颠艺术理事会,成为实现政府文化政策的重要机构。由此英国渐渐形成三级文化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所属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各级政府对应的、作为准自治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艺术理事会;各种行业性的文化联合组织,包括电影协会、旅游委员会、广播标准理事会、体育理事会等机构。
英国艺术理事会由各文化行业内的专家组成,理事会成员由政府任命,任职后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艺术理事会的任务包括:向政府提供文化政策建议咨询,当政策通过立法程序以后,他们还要制定各种实施方案;对艺术成果进行“同行评议”,对艺术创作和文化发展状况进行专业性的常规评估;依据专业评估,部分代理政府对文化优先项目的财政拨款同时对拨款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如果被扶持文化单位的状况不能得到改善,艺术理事会将给出18个月的警告期,以决定是否取消扶持。
随着时间的发展,英国艺术理事会在文化政策咨询方面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1990年以后,面对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新态势,英国艺术理事会会同政府部门召开数以百计的研讨会并组织调查,在1992年5月形成“国家艺术文化发展战略”讨论稿,经政府审批,1993年以《创造性的未来》为题公开发表。这是英国第一份以官方公布的纲领性文化政策文件。
三、艺术理事会制度在国际上的发展
艺术理事会制度的核心是在管文化的国家与办文化的具体文化单位之间增加了一个专业性的中介组织,它提高了国家管文化的水平,在促进文化创造质量、改善文化发展环境、前瞻性地应对国际文化竞争方面发挥着“旗舰”作用。基于英国的经验,英联邦国家在50年代后相继采纳艺术理事会体制。1957年加拿大建立了国家艺术理事会;澳大利亚于1968年在联邦总理倡议下建立澳大利亚艺术理事会,1973年,该理事会直接更名为澳大利亚理事会,直属内阁管理。
80年代以来,艺术理事会这类组织在英联邦以外国家普及开来。“国际艺术理事会和文化机构联盟”的文件指出:“目前在世界各地,无论穷国还是富国,也不论英语国家还是非英语国家,都普遍建立了对文化艺术进行资助的准政府国家机构。”这项制度得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大力支持。相关的国际会议进行了多次,相关国际组织也发展起来。
但由于历史、政治和经济方面原因,各国对“一臂间距”原则和艺术理事会体制的接受力度是不同的。以英国为参照,大概可分为强意义的和弱意义的艺术理事会体制。澳大利亚是强意义的艺术理事会体制的代表。澳大利亚政府积极提升澳大利亚理事会的规格,强调它在政策咨询、文化拨款、开发文化产业和建立文化产品国际营销结构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澳大利亚政府还专门列出多条款项,强化该理事会的行政和财政功能。除澳大利亚外,芬兰也对艺术理事会的地位和功能十分重视。
相比之下,弱意义的艺术理事会体制是指一个国家尽管设立了艺术理事会,但其对政府文化政策的制定缺乏实质性影响;国家对文化的管理权主要还是集中在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艺术理事会仅是表达、协调各具体文化单位或行业协会利益的论坛性机构。例如,德国文化体制主要是由政府机构与以自我管理权为基础的具体文化组织这两级组成。1998年,联邦政府扩大了自己对文化事务的管理权限,建立了自己的文化事务和媒体专门委员会,联邦文化基金会也由政府直接管理。同时联邦议会也建立了自己的文化事务委员会。然而,艺术理事会的中介性作用并不明显,仅限于对职业艺术家组织的保护和扶持提供一些专业咨询意见。
法国的情况有所不同。《法国文化政策》开宗明义指出:“法国文化政策的历史可上溯到16世纪的皇室庇护传统,从那时直到今天,法国文化政策一直具有这种皇室扶持特征,即提高文化知识和文化艺术、逐步完善国家文化行政管理结构和文化预算。”在这个文化政策的“组织机构”部分,对艺术理事会没有任何描述,这在当代发达国家的文化政策文件中是十分独特的。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本网发布时间:2008-5-8 9:3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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