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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讨论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讨论之一:谁的非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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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4 20: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通过的《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界定为“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界定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是两种不完全相同的表述,其中一个大的差别,在于由谁来认定“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这个谁被确定为“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这个谁被确定为“各族人民”。“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显然不同于“各族人民”,那么这不同的表述意味着什么?进一步的问题是“谁应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者?
   “谁的非遗”这一话题包含着思考非遗应该由谁来认定。
    然而在与非遗相关的事务中,认定只是其中的部分。非遗所涉的谁或曰主体并不仅仅包括应该由谁来认定,还包括谁应该拥有非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谁应该享受非遗的权益?谁应该承担保护和传承非遗的责任?彼此之间又应该建立怎样的关系?
    而且重要的是,应然与实然总会存在距离。当前的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无疑已将政府(各级政府)、学者、商人、媒体、民众(处于不同地方、拥有不同身份、不同年龄、不同爱好、不同价值取向等)等多种力量置于同一场域。不同力量在非遗认定、保护、利用中已有实际的担当,并已经产生多种影响。
8月15日的讨论将围绕“谁的非遗”这一主题展开,希望同仁就不同力量在非遗保护认定、保护、利用中的应然、实然及其影响积极准备,届时各抒己见,发表高论。
发表于 2013-7-24 21: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很重要,我期待各种热烈的讨论!!先捧个人场吧
 楼主| 发表于 2013-8-14 22: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淇园之竹 的帖子

8月15日晚8点一起参加讨论啊。
发表于 2013-8-14 22: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时差问题,我可能很难参加讨论。等散场的时候,我过来打扫卫生吧
发表于 2013-8-15 16: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我今晚也不能參加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8-15 20: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一些观点,等挨砖

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否具备“非物质文化遗产”身份
并非由政府来认定

张  勃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开展以来,就格外强调政府的作用发挥。我国第一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文件《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是2005年3月26日由国务院办公厅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的,文中明确规定保护工作的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2005年12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同样强调各级政府的责任,这种强调也被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延续。在“政府主导”的工作原则之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围绕国家、省、市、县不同级别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认定、保存和保护来进行。这样的做法自然有其优势,政府作为拥有大量资源的公共权威机关,可以动用各种资源迅速将这项工作推行开来。经过数年的努力,现在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就已认定1219项,另有311项扩展项目,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名录保护方式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地位太过重要,各级政府地名录保护方式中发挥的作用过于强势,以至于在很多人那里形成了一种错误的认识,仿佛只有列入各级名录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文化空间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换句话说,仿佛只有向政府申报、经过政府组织的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由政府公示、批准、公布的项目才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身份,才具有保存、保护的价值,而忘记了进入各级名录的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部分,忘记了无论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我国2004年加入的《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还是根据201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一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文化空间要想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身份,并不需要政府的认定。
先看《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它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在这里,“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身份的唯一条件,就是“被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也即某种文化传统形式是否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身份取决于社区、群体或者个人的认定。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它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在这里,各种传统文化表现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若想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身份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它们本身世代相传;其二,它们被各族人民视为其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排除第一点不说,那么某种文化传统形式是否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身份取决于各个民族的认定。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说,尽管两个文件在认定者的措辞方面存在不同,但是政府显然都没有被规定为合法的认定者,合法的认定者应该是特定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持有者。有鉴于此,并考虑到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绝大多数都是以不同的社区为背景,由社区民众集体创造和发展而来的,那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践中,就需要更好地厘清政府与特定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持有者的关系以及政府作用发挥的重点和方向。(下面是就以不同社区为背景、由社区民众集体创造和发展而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说。)
首先,政府不应越俎代庖,代替特定社区、群体或个人对某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是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认定。但是政府可以秉承“助人自助”的理念,协助地方社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方面做一些事情,比如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公众教育,尤其在在认定能力有所欠缺的地方,这也是引导居民介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步骤。
其次,政府应该尊重社区、群体或个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结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归根结底是一种价值判断,但价值判断标准在不同人那里并不相同。被持有者视为其文化遗产的传统文化表现文化和文化空间,在政府看来可能并不值得珍视,有时非但不值得珍视,还被认为应该抛弃。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也不应以自己的标准去衡量,而应该充分尊重持有者自己的认定标准和结果,这其实是尊重地方社会文化选择的自由和权利。
再次,承认社区、群体、个体对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所有权、传承权和使用权,当政府或市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适度利用时,一定要获得持有者及其所在社区、群体的知情同意,要充分顾及持有者及其所在社区对所获利益的分配和享有。
最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经过一系列规定的程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一部分列入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意味着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价值超越了所属的社区群体而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认可,并获得了被公共权威部门保护的权利,名录体系的建立主要增加了政府在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存、保护、传承、传播过程中的职责,政府并没有获得利用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获得其收益的优先权。
 楼主| 发表于 2013-8-15 20: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北狼]谁的非遗

西北狼今天不能上网,让我代他贴上他的文字。

“谁的非遗?”

西北狼

当前,各项非遗工作仍然开展的如火如荼,但是,许多理论性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这就导致非遗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的脱节。但是,这种理论上的探讨又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许多问题如果不从理论上解决,最终的非遗实践只会离我们的目标渐行渐远。在这些问题中,就包括对非遗所有权的讨论,即“谁的非遗”。
“谁的非遗”即非遗的所有权的问题是各项非遗工作的起点,不弄请非遗的所有权就匆匆进入非遗实践,就会导致非遗实践的错位,而这正是目前大多数非遗保护工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那么,究竟非遗的所有权人是谁?从我们的非遗实践来看,许多地方将这种所有权划给了地方政府和一些有关系、有门路、有资源的活跃分子。而将绝大多数的民众排除在外。正是这种行为使得我们的非遗保护流于形式,非遗保护成了非遗评审,进入名录已经成为各级非遗保护工作的一个主要目标和任务。进入名录之后可以带来各种利益和好处,所以又使得各种跟非遗有关的个人和组织削尖了脑袋往里钻。而非遗所带来的各种旅游收入,使得地方政府义无反顾地将“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坚持到底,这些都使得当前的非遗保护工作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不同民众、民间组织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一场利益争夺战。殊不知,这场争夺战消耗的不仅是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还有对原有的文化传统的破坏。而对文化传统的破坏则是根本性的。如果我们说地方政府和各种有关系、有门路的活跃分子不是非遗的所有权人,那么究竟谁是非遗的所有权人?
从根本上来说,非遗是一种地方文化,其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其所包含的“地方性知识”,正是这些各不相同的地方性知识使得我们生活的世界丰富多彩,充满活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提出了要保护“文化多元性”。当然,文化多元性是着眼于地方文化的客观意义,而我们之所以需要保护非遗,从根本上来讲还在于其所具有的创造性和智慧性因素,因为各种各样的地方性文化凝结着我们祖先生活的印迹,是他们在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生活基础上思考的结晶,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保护非遗,就是保护我们民族文化的持续性和丰富性,使其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流。任何一种地方性文化都有其所生存的文化语境,这种文化语境既包括时代环境也包括空间氛围,是一种地理空间、资源禀赋、文化传统和族群习惯诸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任何将地方文化简单化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然而,非遗保护恰恰犯了这种简单化的错误,因为人们希望通过一个可数的名录来对一个地方所有的地方文化进行评比和分化,并且,还要将列入名录的民俗事象进行圈定传承人和传承要素的分类,这就犯了现代科学主义的错误。这使得一个地方的优秀文化被人为地分为不同的等级,进入名录的受到人们的重视,而未尽名录的则受到忽视,名录的级别越高受到的重视程度越高。而从进入名录的民俗事象来看,简单地确定传承人和传承要素不但将其他众多与这一民俗事象联系在一起的民众排除在外,而且使得原本具有丰富内涵的民俗事象变得单一而具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非遗工作最大的错误在于犯了一种简单化和科学主义的毛病,从而使其实际的保护实践背离了原本所确定的目标。那么,回到我们上面所提出的问题,非遗的所有权人是谁?且不说实际操作过程中将地方政府和个别人作为非遗的所有权人的做法,从学理上来说,简单地说其所有权人是当地民众是不对的,而应该更深入地进入当地文化传承的生态语境中进行寻找。如果我们忽视上面所说的非遗所犯的简单化和科学主义的错误,而就各种列入名录的非遗项目来说,我们只能说这些非遗项目的所有权人是创造和传承这一非遗项目的一批当地民众及其子孙。一个非遗项目所联系的民俗事象是一个区域的一种文化传统,这一文化传统的创造和传承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包括时代环境和民众生活两个方面,不论时代环境还是民众生活,绝大多数文化传统生存的原生环境,或者说最佳生存环境已经不再存在,那么我们如何保护?可以说当前的非遗保护工作基本上是一种名录式保护和固定化保护,这是非遗实践最大的失误,而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就必须改变非遗保护的方式,实行开放式和动态化保护。这样就能避免简单地将一个地方的文化传统进行等级化,不至于使各种丰富的文化传统被人们进行这样那样的优劣之分,从而在对其的保护上具有重视与不重视的分别。另外,我们要真正地保护非遗所联系的一批优秀地方传统,我们还要注意的就是去政府化,坚持政府引导,民间主办,发挥民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不应该使非遗成为政府主办,民间参与的一种社会工作,从而使非遗保护成为一个各方利益争夺的决斗场。非遗保护的最终结果应该是地方优秀的传统文化得到真正的保护,而不是确立了一大批没有任何生命力的项目和各级各类的名录,使非遗保护过程牵扯到各种经济和商业的效益,从而改变了非遗保护的初衷。
发表于 2013-8-15 20: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比較關心的是學術界所要扮演的腳色
 楼主| 发表于 2013-8-15 20:4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鍾宗憲1 的帖子

学术界尤其是民俗学者已经深入界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在今年5月30日召开的中国民俗学会成立三十周年纪念会上,对于中国民俗学会在非遗保护中的贡献做了总结。
 楼主| 发表于 2013-8-15 20: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鍾宗憲1 的帖子

钟老师以为学术界理应扮演的角色是怎样的呢
 楼主| 发表于 2013-8-15 20: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鍾宗憲1 的帖子

在5月30日中国民俗学会三十周年上关于中国民俗学会在非遗中作用的总结,是学术界作用发挥的实然。但这个总结主要侧重于对贡献的总结。对于具体发挥作用的时候学术界是否具有有限性,距离理想的作用发挥有多大距离,介入非遗保护工作时是否存在问题、存在哪些问题等没有进行太多的思考。
 楼主| 发表于 2013-8-15 21: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施爱东有一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学术担当》

学术研究必须慢工出细活,而学术运动要的是大张旗鼓地赚吆喝。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任何被冠以“运动”的学术历程,虽然热闹风光一时,但最终都是以学术水准的大幅倒退而收场的。民间文化研究界的人力资源是如此有限,当大家都热衷于经世致用的时候,从事于具体研究的人力资源必然大为削弱。没有具体研究做后盾,学者们的作用就丝毫不优于一个公共知识分子。事实上,在如火如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学者们担任的角色更像造神者,而不是研究者。
学者的头衔只是一个参与舞会的唬人面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说穿了就是一出假面舞会。


    随着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出台, 2005年中国政府颁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举国上下突然热热闹闹地刮起了一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风潮。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舶来概念迅速成为学术界的时尚标签。
    原有的民间文化、民俗等概念迅速让位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尽管照目前学者的理解,这些概念之间的内涵几乎没有任何差别,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家”大多也是原来叫做“民俗学家”的那些人。概念之间的差别在于概念产生的背景和概念所关联的意识形态。在政府《意见》中,紧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之后的,是“保护工作的意见”。善于领会上意的地方官员和学者们全都明白《意见》背后的潜台词:任何民俗现象,只要能贴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签,就意味着取得了“文化”的合法地位,紧接着而来的就是能够得到“保护”,甚至可以申报项目经费。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吃香,迅速就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这样一个奇怪学科门类的诞生。中山大学、华东师大、华中师大等一大批高校迅速跟进,相继拼凑班子,成立了名称大同小异的各种非物质文化研究机构。好像任何事象的名称后面加一个“学”字,就能成为一门学问似的。许多学者自己还没弄清楚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特殊概念的来龙去脉,就已经开始招收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方向的研究生了。
    在保护运动的旗帜下,各种利益诉求得以纷纷登上话剧舞台。学者、商人、地方官员,以及民俗主体,谁不想趁热分羹?民俗学者以及稍微能与民间文化扯上点关系的非民俗学者,心照不宣地结成了暂时的利益共同体,谁也不想点破皇帝身上的那件新衣其实只是一个虚拟的神话。
    为了取得社会的信任与支持、获取持续的利益和资源,学者们正逐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神化为民族精神的象征,并借助民族主义话语把自己操作成民族精神的守护者。但是,近年来学者们在保护运动中风光而拙劣的表演,已经逐渐使“民俗学家”以及泛民俗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家”沦落为一个轻度贬义词。
    学术研究与文化批评是两种不同进路的工作,前者是学者的工作,后者是公共知识分子的工作。所谓研究,也即细细研磨、仔细推究,其对象必须是曾经存在过的观念或实象。从这个角度说,人文学科只有言说过去的资格,所有的人文学者都应该是历史学家。而当学者们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价值判断、对保护工作献言献策的时候,实际上他们是作为公共知识分子而不是作为学者在发言。其后果正如刘魁立先生所指出的:“没有深入的研究工作就没有真正意义的、科学的、合乎历史规律的保护。每位学者根据自己接触对象的程度和侧面不同,只能从自己的角度对事物做出观察,得出相应的认识,所以不可能没有局限。追求真理和经世致用,并非在一切场合下是相通的、统一的。但现实状况却是,在继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激情中,学者们都在忙于做事,疏于思考,对策性的、操作层面的议论多于学理性的、思辨性的挖掘和阐释”。
    学术研究必须慢工出细活,而学术运动要的是大张旗鼓地赚吆喝。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任何被冠以“运动”的学术历程,虽然热闹风光一时,但最终都是以学术水准的大幅倒退而收场的。
    民间文化研究界的人力资源是如此有限,当大家都热衷于经世致用的时候,从事于具体研究的人力资源必然大为削弱。没有具体研究做后盾,学者们的作用就丝毫不优于一个公共知识分子。事实上,在如火如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学者们担任的角色更像造神者,而不是研究者。学者的头衔只是一个参与舞会的唬人面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说穿了就是一出假面舞会。
    学术与时政、与商业的合作必然以牺牲学术的独立思想为代价。保护运动本身并不存在多少学理的成份。学者一旦脱离自己专业领域的具体研究而介入公众话题,他就不再具有任何优越于公共知识分子的优势。2008年两会期间,各媒体风传山东济宁市政府捏着一张据称有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69名院士联合签名支持的小纸条,声称要建设中国文化副都“中华文化标志城”,这出院士签名的闹剧遭到了来自社会各方的质疑。学者当然也有关心时势的权力,但针对时势发言的学者只是作为普通人在发言。学者的权威性只能限于学术领域,当学者不在自己专业领域发言的时候,拿出院士、教授、博士之类的头衔来要挟舆论就不对了。当关公拎着青龙偃月刀走进厨房之时,他的解牛技术并不比无名的庖丁更加高明,他又有什么资格对着庖丁指手划脚?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只是一种行动方案,是地方政府和具体的文化传承人在权衡各方利益之后的综合决策,而学者所能掌握的至多是一种有关民俗事象的片面真理,他们既不需要也不可能具备全局观念。学者的学识只代表他对于过去民俗的了解,并不代表他有权对当下文化现状进行价值判断。具体的文化传承人才是当事人,而学者只不过是一个旁观的他者。如何处理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传承人自己的事务,传承和变异是一个硬币的正反面。选择继承既有文化遗产中的哪一部分,或者扬弃哪一部分,视乎文化传承人自己的需要,而不是他者的理想图景。
    许多所谓的学者往往乐意充当帝王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上对着地方政府和地方文化工作者指手划脚。一旦保护运动失败,这些学者当然是拍拍屁股走人,根本无须为决策的失误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社会分工,学者就应该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发光发热,而不必介入地方事务,同样,地方政府和文化传承人也没有替学者圆梦的义务。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被学者神化,接踵而来的则是学者们对于神化对象的本真性要求,作为遗产的生活文化往往就这样被学者们的“真实性”“原生态”“原汁原味”等一系列漂亮的时髦话语所绑架了。正如一个年青女子一旦被道学家们冠以“贞节烈妇”的头衔,她就失去了与男性正常交往和继续正常生活的自由。老百姓的春节本来就过得好好的,学者们非要把好好的春节保护起来,而且打着弘扬传统文化的旗帜,告诫老百姓春节应该这样过不应该那样过,用权威话语威逼民众挤着
    春运的火车回家包饺子,诱导民众通宵达旦用震耳欲聋的鞭炮去驱邪,为各种本来已经废弃的民俗事象做翻案文章,为之赋予各种文化的乃至民族的“意义”。每个人都有权按自己愿意的方式过他的春节,有人喜欢热闹有人喜欢宁静,凭什么认为没按你们学者指点的方式过春节就是“没有文化内涵”?
    2007年的国家节假日改革方案中,民俗学家们一致认为五一是个没有任何文化内涵的泊来节日,建议把五一长假的假日时间挪至清明、端午、中秋、除夕等传统节日,以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学者们本以为此举定然受到广大民众的热烈拥护,没想到改革方案一公布,却招致大批网友的痛批,原因无他,只因为取消了五一长假,工薪阶层的实际利益并没有在节假日改革方案中得到体现。人们对节假日改革的期盼是,在保留五一长假的基础上,增设传统节日为法定假日。
    所以说,文化传承人更关心的是自己的生活如何能够“更舒适”,而不是如何能够“更有意义”,他们的文化就是现实生活本身。一种文化是否为民众认可,不在于这种文化是传统的抑或现代的,而在于它是否能为民众的生活带来实际利益。文化传承人要在传统的继承与发展中求得最大的现实利益,而学者显然只关注了文化的传统性,而没有把“群众的实际利益”当作首要考虑的因素。
    文化传承人及其生活世界是民俗学的研究对象而不是改造对象,地方文化工作者作为文化传承人中间的精英分子,他们是“研究对象”,而不是“研究者”。因此,学者没有任何理由以求真的标准来要求这些地方文化工作者。学者们必须清醒地区分这种身份差别。一个负责任的学者,面对地方文化工作者,应该做到观棋不语真君子。学者们不必以一种文化持有者或者文化权威的姿态去“干涉”他们的工作,而是更应该“关注”他们的工作,冷静地观察和思考一种新的文化现象是否能够,或者如何能够成为当下发明的新传统。
    学者们只有拉开了与民间的距离,只有作为旁观者,才不会有感情因素的介入,才不会当局者迷,也才能更真切地认识传统文化如何在民间被阐释、被利用、被创造、被传承。当一个学者冷眼旁观的时候,他是一个学者;而当他积极参与其中的时候,事实上他已经变成了一个特殊的当事人。
    在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学者们主要是以公共知识分子或者文化评论者的角色在各种媒体和文化行政部门的座谈会上进行呼吁和动员,并没有深入到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之中,因此显得热情有余而智力投入不足。专业学术工作者一旦脱离了专业领域的具体研究而热衷于公众话题,他就不再具有任何优越于公共知识分子的优势,相反,学者对于现实生活的过多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公众的自由生活。
 楼主| 发表于 2013-8-15 21: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张勃 的帖子

更详细的论述是其发表在《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上的《学术运动对于常规科学的负面影响——兼谈民俗学家在非遗保护运动中的学术担当》
发表于 2013-8-15 21:3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遗是文化问题,亦是社会大政治。我们只是借此机会珍重我们民众自己的文化。
发表于 2013-8-15 21:3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收拾东西,准备开会文件。上来晚,也得一会下。祝讨论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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